企业转制后中方权益资金的财务管理问题浅析

2020-04-26 10:05於一凡
辽宁经济 2020年4期
关键词:财务管理

於一凡

〔内容提要〕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17年公司转制为国有合资公司,转制后原公司留存独立核算的职工中方权益资金账目中,包含使用住房基金购买的未分配给职工的商品房、税后利润提留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以及出售住房所得的净收入。公司转制后,如何确定上述资产的产权归属,原独立核算的中方权益资金账目是否应纳入到改制后的国有合资公司账目中核算,本文对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企业转制 中方权益基金 财务管理

一、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制后职工中方权益基金账目的基本情况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外方股东的股份被另一国有公司收购后,公司转制为国有合资公司。原合资公司于1997年与公司核算账目外单独设立中方账,设立的依据为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9〕735号文)。中方账对中方职工的权益基金进行单独核算,核算的内容包括截至1996年末企业中方职工结余的住房基金、养老保险和福利费、税后利润计提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以及2001年初执行货币分房改革后为中方职工交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截至公司转制时,中方账核算的资产包括出售使用住房基金购建的商品房的净收入、为中方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职工福利费以及结余的中方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形成的银行存款、使用住房基金购建的商品房。中方账使用的银行账户以原合资公司名义单独开户,商品房房产证上的产权所有人亦为原合资公司。

2017年,原中外合资公司转制为国有合资公司后,中方账中的资产仍旧独立核算,未纳入国有合资公司的财务核算体系,上报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表中该部分资产仅在“补充资料—特殊管理的资产”中列示资产总额,未纳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核算,中方账中房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也未计提折旧,相关折旧费用也未纳入公司的利润表中核算。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方权益资金相关的法律规定

财政部1992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和利用这两项基金购置的各项财产、设施,不作为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究竟应该作为谁的财产进行清理,文中没有明确说明。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3年12月印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可分配利润及從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明确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权益资金的产权归属:中方权益资金中,中方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和补充养老保险等福利费不界定为国有资产,在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期间该项基金归属于合资企业中方职工所有,但未明确使用职工奖励福利基金购建住房形成的财产产权归属;中方权益资金中的住房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财政部于1995年7月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完毕,外商撤出股权,中方投资者对分得的剩余财产,应根据不同的性质、形态和中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其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三部分财产分别以下列情况处理:企业改由中方投资者继续经营的,三部分财产继续留给企业使用,其中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及用这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并入公益金;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并入应付职工福利费;结余的住房周转金及用这项资金购建的财产,并入住房周转金。根据上述通知精神可知,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撤出股权后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及用该基金购建的各项资产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核算,使用奖励和福利基金购建的各项资产产权应归中方投资者所有。

财政部于1999年12月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9〕735号)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在分别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正确核算外,还要同时设置辅助账簿,全面反映各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对于本通知发布之前,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对中方职工权益资金实行中方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单独开户,单独管理的企业仍按原办法执行”,对中方职工权益的资金要求延续之前单独设账、单独管理的核算模式。

财政部于2001年1月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按照企业2001年1月1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余额调整2001年初未分配利润。明确了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后住房周转金科目的余额作为公司的权益进行核算,进一步证实职工住房基金归企业所有的产权归属。

三、外商投资企业转制后的职工权益资金的产权归属

根据前述职工住房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制为国有合资公司后原合资企业中方权益基金的产权归属如下:一是计提的职工住房基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和房产等资产应属于国有资产,其产权归属于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不属于转制前中方职工所有。二是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及用该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在原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股东撤资后继续留给企业使用,且并入企业的公益金,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核算,因此应视为其产权归改制后的国有企业所有。三是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和福利费并入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归中方职工所有。

四、外商投资企业转制后中方权益资金的会计核算

根据前述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对原中方权益基金单独设账,单独核算的中方账应当并入改制后的公司财务账目中统一核算,具体核算方式如下。

1.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后,将企业现有的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如住房周转金科目为借方余额应做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住房周转金

由此产生的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应做分录:

借:盈余公积

资本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上述分录中结转至资本公积的余额为使用职工住房基金购买职工住房产权实际支出的价款超出计提住房周转金余额的部分。

如住房周转金为贷方余额,应做分录如下:

借:住房周转金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并入企业的公益金,按规定将其贷方余额结转至“盈余公积-公益金”账户。

3.结余的职工养老保险和福利费并入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账户。

4.原中方账中的银行存款并入转制后企业的流动资产;房产并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期计提折旧,出租中方账的房产所得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将上述中方权益基金并入转制后的国有企业统一核算后,方能完整的反映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和职工住房基金属于国有资产的产权属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国有资产流失。

(作者单位: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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