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04-21 11:43黄惠欣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7期
关键词:工商户征管税务机关

黄惠欣

(广西大学商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04)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作为重要的直接税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等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个人收入日趋多元化,这就不可避免地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与挑战,特别是对于欠发达地区而言。自新中国实施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保持着稳步增长,但个人所得税占比较低,往往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应有的作用。2018年,广西地方财政个人所得税收入60.82亿元,占地方财政全部税收收入的5.42%①。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税收征管模式。2019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纳税。同时,新个人所得税法还提高了免征额与扩大了综合所得低档税率级次等。对此,新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较之前更为复杂,如果不能辅之以科学合理的税收征管,则无法充分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等作用。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目前广西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梳理现行广西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难点及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及建议,以期对改善广西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广西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一)广西个人所得税收入状况

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12-2017年广西个人所得税收入分类来看,广西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等。具体各项分类情况如表2-1所示。

表2-1 2012-2017年广西个人所得税收入分类情况表 单位:万元

数据来源:《中国税务年鉴》

从表2-1我们可以看到,相对于个人所得税主要收入来源而言,财产租赁所得、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所占比重均不大。此外,2012-2017年间,广西个人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总体呈上升趋势。

(二)广西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

广西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方式主要分为自主纳税申报以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具体如下: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的,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就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项目而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偶然所得等主要采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方式。同时,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汇算清缴,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1]。

此外,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掌握自己的收入信息,及时依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提供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系统与个人所得税APP查询等方式以供纳税人查询个人个税申报记录等情况。

(三)广西个人所得税征管主体及方式

在征管主体上,2018年国地税合并前,广西个人所得税主要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地税合并后,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在征管方式上,与其他税款的征收管理方式相同,广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主要采用金税三期系统,广西税务机关主要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登记、认定与征收管理等。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后,出现了包括税务局端、扣缴客户端、手机APP端和网页(WEB)端四个部分的新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ITS(Income Tax Arrangements)[2]。基于此,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等方式申报查询个人所得税。

三、广西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

(一)纳税人缺乏相关个人所得税法律知识,纳税意识不强

从工资薪金所得来看,目前广西的工资薪金所得主要采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方式,但部分小型企业仍存在纳税意识不强、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工作质量不高等现象,良好的自觉依法纳税文化尚未形成。

从2012-2017年广西个人所得税收入来源分类中占比较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来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管主要采取的是由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与银行三方合作,纳税人通过签署三方协议每月或每季由银行进行批量代扣税款的方式[3]。但在实际工作中,广西个体工商户由于自身知识受教育水平等的缺陷,缺乏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知识,纳税意识往往不强。例如,部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普遍认为当月或者当季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没有达到税法规定的征税标准,往往就没有通过网上申报或者其他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零申报处理。当这部分纳税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或者很长时间都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往往会下发税务处理通知书并根据实际情况加收一定的罚款等。这不仅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而且极易可能出现税务纠纷等问题。

造成上述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原因主要为:一是税务机关人员没有及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业务能力的总结与改进。例如就个体工商户纳税零申报问题而言,个人工商户在进行相关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考虑不够周全,没有及时提醒纳税人无论收入是否达到征税标准都应每月或每季按时申报纳税。二是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到位。对于自身知识受教育水平有限的纳税人而言,其往往缺乏自觉纳税意识,再加上这些纳税人往往小而零散,税务机关很难每月或每季按时征管到位。三是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往往受到征管能力及范围等的客观限制。在实际工作中,出于征管能力及征管效率等的考虑,主管税务机关多对重点行业及群体等实施重点税收监控,而广西个体工商户的数量较多且分布较为零散,税务机关很难具体掌握每位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实际情况。

此外,就财产租赁而言,除部分租赁给个体工商户经营或者租赁给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报销的公司个人外,大部分出租给个人或者家庭居住的房东并没有意识到房屋租赁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往往也给主管税务机关带来很大的征管难度。

(二)隐蔽税源较多且监管难度较大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中,劳务报酬所得与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例如,对于兼职收入与房屋出租等收入,多采用现金、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等结算方式,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很难核查,这类收入所得基本依靠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隐蔽税源的监控征管难度再加上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等因素,往往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也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等重要作用。

(三)征管配套机制尚未完善

现金管理与税务代理制度等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配套机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现金管理制度上来看,广西的现金管理制度仍存在较大缺陷,税务机关监控纳税人相关收入情况较为困难。从税务代理制度来看,广西目前的税务代理制度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税务代理机构规模较小、业务能力弱、服务范围也较为狭窄。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往往需要掌握一定的税收法律相关知识,专业代理机构的缺乏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也给税务机关的征管程度带来较大的困难。

(四)税务机关征管能力不足

税务机关征管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联合掌握度不够,不利于税务征管的展开。金税三期系统的广泛应用虽然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目前系统内的信息仅限于税务机关本身所掌握的信息,尚未与工商、银行与房产管理等部门实现信息的联网与共享[2]。信息掌握不充分往往使税务机关在具体税收征管上面临着十分被动的局面。二是税务稽查能力不足;对于高收入人群而言,其收入来源结构一般较为复杂,存在大量的投资性收入与海外收入等,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对高收入人群采取有效的征管稽查措施;三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能力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纳税人的收入不仅呈现出多元化状态,其避税手段也日趋复杂化并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对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仅需要专业的税收法律知识,还需要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的辅助,而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影响了税务机关人员的征管能力。

四、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良好的自觉依法纳税文化与税收征管环境单纯依靠税务机关自身努力无法实现,需要征纳双方共同努力。对此,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宣传,通过宣传视频或发放小册子等方式向纳税人普及税收基本知识,提高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认识,增强其纳税意识。特别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综合所得与专项费用扣除等较之前更为复杂,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好税务局网页端服务平台、手机APP和税收服务专线12366等,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新个人所得税下综合所得征税相关规定与如何进行专项扣除等,以使纳税人的纳税时间、精力等成本尽可能地减少,提高其自觉纳税意识。

(二)加强相关部门间合作,促进涉税信息共享

从广西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项目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等来看,其信息分布在银行、工商、房产管理等部门,税务机关全面掌握相关信息难度较大。此外,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租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的相关信息,涉及高校、医疗健康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银行以及公安部门等多部门,税务机关掌握相关信息的难度也进一步加大。对此,要想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分配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等作用,就需要各部门间加强信息交流合作,打破信息壁垒,促进涉税信息共享。

(三)积极推进税务代理业务发展

广西在经济发展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不高等因素的影响下,基层税务机关所面对的纳税人受教育水平较为复杂,其对于税收相关知识以及纳税程序等的理解能力有限,这不仅增加了纳税人与基层税务机关之间不必要的税务纠纷,也给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带来很大的难度。而目前的税务代理主要面向的是企业纳税筹划等企业税收服务,真正涉及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代理服务较少。同时,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的综合所得与专项附加扣除等都较以往更为复杂,这对于税务机关和个人而言都是个挑战。而税务代理往往具备专业的基础知识与业务能力,能够很好地为纳税人以及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与时间的浪费等。因此,税务代理是一个比较省时省力的选择。税务代理行业应该充分抓住新个人所得税下的市场发展机遇,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与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提升税务机关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强化税收稽查

近年来,我国正值减税降费以及税制改革时期,税法相关知识等不断发生变化,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以提升自身业务能力水平。例如,税务机关可通过定期举行新税收法律法规学习讨论会与知识竞赛或鼓励工作人员备考与工作内容相关的知识技能证书等方式不断提高基层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同时,税务机关可利用互联网等数据信息平台加大对个人所得税中的重点税源的税收监管力度,通过相关信息的对比,堵住税收风险点,强化税收稽查。

【注释】

①国家统计局官网: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E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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