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环境中国际环境法的变化

2020-04-21 12:36姜涛昆明理工大学
品牌研究 2020年6期
关键词:环境法缔约国京都

文/姜涛(昆明理工大学)

一、引言

低碳经济发展是世界经济发展大趋势,不同于知识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是由低碳产业、技术、发展、生活等系统因素和形态构成的经济体系。低碳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内在统一性,低碳经济的发展必然对国际环境法有着深远的影响,研究低碳经济中国际环境法的变化以及对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低碳经济

“低碳经济”最早出现在2003年英国政府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利用科技创新、实现产业转型,减少石油、煤炭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气体排放,实现社会发展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持续统一,协调发展。

低碳经济的提出与全球环境的恶化密切相关。经过一个多世纪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严重,臭氧层破坏,极地冰川融化加速等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威胁。环境恶化很大程度上同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中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过多的使用碳燃料以及全球大部分地区高耗能产业和落后的生产工艺及技术密切相关。

低碳经济与全球生态环境保护有内在的统一性。为促进低碳经济在各国推行,急需完善和发展现有的环境法体系,以规范国家、团体、个人的环保责任和义务。

三、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是指国家等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中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相对独立的法律分支。国际环境法也包括世界各国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缔结的一系列条约。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法诞生的标志。

(一)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历史

进入工业社会以来,社会生产力发展限制被打破,人工制造产品大量出现,人类污染量开始彰显,人为环境问题开始发生,环境污染与资源耗竭规模持续增大。大气和海洋远距离的污染物质传送,影响全球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环境保护问题逐渐为世界各国所关注。

1.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国际环境法的诞生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阐明了与会国与国际组织所取得的包括明智地改造环境等七个共同观点和二十六项原则。宣言明确宣布: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同时也规定: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应当由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在平等的基础上本着合作精神来加以处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及原则被称为国际环境法诞生的标志,这次会议对于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1992 年里约宣言及《21世纪议程》:国际环境法发展里程碑

里约宣言由二十七项原则组成,其中包括原则一:人类处在全球持续发展的中心。他们有权同大自然协调一致从事健康的、创造财富的生活;原则四:为了达到持续发展的目的,环境保护应成为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同发展进程孤立;原则八:为了实现持续发展和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并倡导适当的人口政策;原则十一:各国应制定有效的环境立法等。

里约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重申了以往国际性环境保护的系列原则、制度和措施,提出了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的新理念,为各国环保立法提供了方向和指引。

3.京都议定书:用数字明确温室气体减排指标

表1 主要国家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缔约国会议在日本京都举行,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京都议定书》。规范了三十八个国家及欧盟的量化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这些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应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回归至各国1990年水平,平均减少5.2%。该议定书需要在1990年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核准之后生效,直到2004年9月俄罗斯总统普金正式签署《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生效实施。其中主要国家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如表1所示。

京都议定书目的旨在积极抑制、减缓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增加,并期望能达到稳定平衡状态。此后,各缔约国响应公约要求,积极倡导国家经济模式向低碳经济转型。

(二)国际环境法执行中面临的难题和困境

1.国际环境法的“软法”问题

在国际法领域,软法相对于硬法,是不具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的号召性或纲领性国际文件。国际环境法的几大重要宣言、决议、公约均不具有硬法的法律强制力,只能借助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的公信力以及国家责任对本国社会经济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软法不具备强制力的天然特性,国际环境法在发展过程中,各国出于本国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在应对国际环境问题时都希望在一定程度上保留本国的环境自主权,因此国际环境法规在各国实施参差不齐。

例如在里约会议上,发达国家强调各国对全球环境恶化负有共同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强调导致地球环境危机的责任主要在于发达国家。

2.非公约缔约国,难以与公约互动

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但对非公约缔约国,一方面不受环境公约约束,另一方面无法参与公约协商会议、没有发言权,无法正式呈报国家经济、环境等国家报告给公约秘书处等。非公约缔约国不能参与环境公约及其他包括财务、环保能力建设等公约合作管道,无法获得联合国环境保护公约的支助。同时,联合国环保组织也无法客观评估非公约缔约国对全球环境的影响。

3.各国政府的共识与决心

环保投入对国家利益、生态环境的影响都是缓慢而含蓄的。各国政府会因对环境公约的共识与决心不足,在环保投资、经济转型等方面举措难免犹豫不决。这通常会导致环境保护公约在各国的实施陷入困境。

(三)低碳经济环境中,国际环境法变化新趋势

1.后京都时期:国际排放交易启动

《京都协定书》将于2012年失效,2005年11月,京东议定书缔约国会议在加拿大举行,开启对2012年之后京都协定规范方案的谈判,国际排放交易已经启动,“碳”已经成为一类新商品。

各缔约国需承诺新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以延续《京都议定书》。欧盟提出: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减少20%;2050年减少50%,在世纪末的增温仅达2度。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国家则坚持:强制减排会影响经济发展,所以提出志愿减排的规范,以及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需参与减量。

2.京都议定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各国长期的减排责任

2007年,来自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和来自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代表,共16国占全球80%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就2012年之后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等问题进行谈判,全球合作抑制温室气体排放是大势所趋。

3.《世界环境公约》:谁污染,谁付费

2018年5月,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决议,为制定《世界环境公约》建立框架,旨在通过确立环境保护的新原则来巩固全球环境治理的框架。

《世界环境公约》重申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公民有享受健康生态环境的权利等,并强调了非国家行为主体的重要角色。一旦《世界环境公约》草案成为国际公约,将对联合国环境公约的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谁污染,谁付费”的全球环境保护新理念将开启全球环境治理的新局面。

四、中国环境保护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环境保护法得到快速发展。环境保护法以《宪法》为根本,制定了《气象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森林法》等国家法律,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从中国实际出发,吸收国外经验,制定和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坚持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制度,努力把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本着大国责任,长期以来,中国积极响应联合国环保公约明确的节能减排要求,倡导低碳经济,建立和完善环境法的具体制度,逐步规范环境产权制度和交易规则,包括:

(1)排污产权交易制度。建立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相配套的富余排污量交易制度,明确环境资源的产权关系,激励企业积极进行污染治理,降低污染防治的交易成本,有效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2)建立环保GDP制度。在环境立法中规定此制度,可以扭转唯GDP马首是瞻的惯性思维,促进各社会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由“经济利益最大化”向“持续发展利益最大化”的观念转变。

(3)强化环境执法权。在众多行政执法中,环境执法的难度和阻力较大。环境社会利益与局部个体利益冲突是环境法执法困难的根本原因。为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执法权是环境保护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

五、结束语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模式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深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成为新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经济模式转型要求国际环境法和各国环境保护法持续发展,低碳经济也必将在有序的法制环境中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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