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洁璇
摘要:我国“粮食银行”是市场经济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产物,它将“储粮于户”变为“储粮于库”,促进农民增收,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粮食来源并提高了粮食流通效率,同时加快了粮食产业化发展。“粮食银行”作为一种新型的粮食流通模式,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运作模式,但同时“粮食银行”也面临比传统粮食代储企业更多的风险。本文主要针对“粮食银行”存在的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及经营风险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防控策略。一是健全创新“粮食银行”盈利模式、完善延伸产业链条,以确保可持续经营;二是运用期权、期货、保险等金融工具来削弱市场风险;三是通过政府监管、出台法律、行业自律来降低法律风险;四是制定“粮食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粮食备付粮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资本充足率最低限额制度来缩小信用风险。
关键词:粮食银行;风险防控;粮食安全
一、引言
“粮食银行”是针对我国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基于农户家庭储粮设施简陋,同时出现粮食丰收且流通与销售缺乏效率等背景下,兴起的一种新型企业经营模式。我国的“粮食银行”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粮食代储模式基础上发展而来,起初主要开展传统的“两代一换”①业务,而后经过三十多年来不断地创新、发展,形成了提供代储、加工、流通、兑换、金融等服务的“粮食银行”。
“粮食银行”是我国粮食金融化的具体表现。对于农民而言,“粮食银行”解决了农户“储粮难”问题,且农户以“粮食银行”分发的存粮证作为资产抵押凭证,可降低信贷难度,使农户的融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1]对于企业而言,不仅促进了粮食流通,也保证了稳定的粮食来源;对于政府而言,农民将粮食存于“粮食银行”,有利于储粮信息的收集和统计,使政府能够更准确掌握相关信息,有利于政府稳定粮价,保证粮食消费的有序性。但在我国具体实践中,“粮食银行”的风险敞口较大,其中包括盈利不确定造成的经营风险、粮食价格波动及供求关系不稳定而带来的市场风险以及“粮食银行”与农户之间交易缺乏保障所引起的法律风险和信用挤兑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粮食银行”的风险防范十分重要。
学术界对“粮食银行”这一创新机制也进行过诸多研究。秦玉云(2008)通过分析“粮食银行”的发展演变及现状,说明“粮食银行”积极意义的同时也提出了目前面临的困难,明确指出“粮食银行”的发展对于农民而言,存在着道德和市场两大风险,且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对于农民这个弱势群体来说,利益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2]翟光红(2011)通过在安徽开展农户参与“粮食银行”的意向调查,并通过对农村“粮食银行”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认为目前存在对“粮食银行”监管不足、“粮食银行”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农户面临较大储粮风险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农村“粮食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存粮准备粮管理制度等对策建议。[3]李援亞(2015)则认为“粮食银行”的风险主要有:因盈利收益率低而导致的不可持续的经营风险、由私营机构冒充政府职能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和粮食价格的市场风险,并从完善“粮食银行”准入制度、加大经营监督力度、延伸产业链等角度出发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4]郑绍庆(2018)从“粮食银行”的运作模式角度,将“粮食银行”的运营风险主要分为市场风险与道德风险两大类,认为必须加大力度规范“粮食银行”的经营行为,同时应加速建立完善的“粮食银行”管理监察体系、法律体系,同时应明确监管重点,实现透明化管理。[5]
目前学者主要针对“粮食银行”的发展演变过程、运作机理以及具体的类型和经营模式进行分析,他们大都认为“粮食银行”的风险主要分为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两个方面。但现有研究分析都比较宏观,大多从具体的企业、地区或模式进行研究,没有具体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防范微观机制的建立等内容。从微观角度对“粮食银行”的风险及防控机制进行分析的并不多见。
二、“粮食银行”的起源与发展
(一)“粮食银行”的起源及发展过程
1.“粮食银行”的起源
“粮食银行”主要借鉴了商业银行的运作模式。农户将生产的粮食以活期和定期两种形式储存在“粮食银行”,农户保留粮食所有权,而“粮食银行”拥有经营权,开展粮食加工、贸易、套期保值等业务,在粮食流转过程中可获得增值收益,产生的收益作为“粮食银行”的利润来源及农户利息。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农户种粮的积极性大幅度提升,1980-1984年全国粮食产量连年增长。与此同时,农户家庭储粮设施简陋、粮食的销售和流通效率低下,给农民生活带来了一系列困难。为了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一些粮食生产大省开始开展粮食代储业务,并摸索出“两代一换”业务。进入21世纪,“粮食银行”快速发展起来。
2.“粮食银行”的发展过程
1983年,山东省广饶县开展代农储粮业务,并不断发展为“两代一换”业务,形成了“粮食银行”的雏形。这一阶段“粮食银行”的业务较为单一,服务也较简单。1985年,由于前期粮食产量连年增长,而粮食流通、仓储等环节不够完善,农户“卖粮难”问题随之出现。在国家面临严重的财政补贴负担,而农户粮食销售困难的背景下,国家取消了农产品统购政策。政策实施后,粮食产量下降,出现了供给不足现象,然后用了5年时间才回到1984年的产量水平。1989年末经济开始萧条,市场需求不足,随后出现了第二次粮食供给过剩。这一时期粮食供求关系复杂,20世纪90年代“粮食银行”的发展进入低谷期,这项业务在各地区逐渐淡化。21世纪,随着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推进,“粮食银行”又重新发展起来,2007年初,我国第一家“粮食银行”——太仓“易裕粮食银行”开始营业。这一时期,“粮食银行”的主要经营业务更加丰富,开始涉及加工、流通、兑换、运输、融资等方面,一些大型粮食加工企业也开始经营“粮食银行”。
(二)“粮食银行”的发展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粮食银行”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全国各地各类“粮食银行”已超过500家。[6]近年来,陆续有中粮集团、大连商品交易所等大型国有企业和机构加入“粮食银行”的发展行列,探索“新型粮食银行”发展模式,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实现农业生产与现代化大市场结合,带动农民增收。2019年大商所融入期货、期权工具,打造“期货+粮食银行”升级版本,一年内试点已覆盖了东北三省一区,惠及农户四百余户。
我国“粮食银行”在全国各地的实践成效较为显著,避免了因农户的储粮设备简陋、技术落后等因素导致的粮食霉烂、虫蛀从而造成的粮食损失。据原国家粮食局(现国家粮食和物质储备局)2006年全国抽样调查,农户储粮损耗率高达8%-10%,而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给出数据,2015年我国农户户均存粮为812kg。[7]若按照8%的损耗率计算,2015年农户户均储粮损耗达64.96kg。“粮食银行”集中储粮可降低粮食的损耗至1%—2%,户均可减少48.72kg的粮食损失,对于整个国家而言,相当于增加了一批“良田”,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效益。从具体企业来看,中国最大的粮油食品企业——中粮集团推行了“粮食银行+”农业综合服务平台,2017年,中粮“粮食银行+”模式涉地面积598万亩,惠及农民约41万户,带动农民增收5949万元,人均增收145元。
三、“粮食银行”的主要运作模式
(一)以物换物的“广饶模式”
20世纪80年代,为了解决粮食丰收而农民粮食储粮设施不达标的问题,山东广饶国有粮食部门开始发展“两代一换”业务,这一模式即为“粮食银行”的前身。
后来,“广饶模式”发展为“农户+粮食银行+粮食加工企业”的合作方式,解决了农户贷款难和储粮损耗的问题。该模式下,粮食部门与粮食加工企业进行合作,并用银行贷款收购农户的粮食。农户可以通过“粮食银行”发放的凭证,即“储粮证”(用于长期存储)和“口粮转化证”(用于品种兑换),在需要的时候对原料粮、成品粮、粮油食品进行提取。
(二)银企合作的“龙江模式”
“龙江模式”是根据粮食主产区——黑龙江的具体情况而发展起来的“粮食银行”业务模式。由于黑龙江的粮食产量大,到丰收季节容易出现农户粮食的增收难、运输难、销售难三大问题。
2008年,北大荒粮食物流公司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合作,共同成立了黑龙江“粮食银行”。与“广饶模式”相同的是,“龙江模式”先向银行进行贷款,再用贷款收购农户手中的粮食。与“广饶模式”不同的是,“龙江模式”以解决农民的粮食销售难题为主要目标。具体来说,“粮食银行”向银行贷款,并购入农民手中的粮食,而农户也可将存粮进行质押,以获得贷款。同时“粮食银行”在丰收季节将农民的粮食统一储存,利用时间差,过了集中卖粮的时间再以更好的价格将粮食卖出。
(三)三业融合的“太仓模式”
2006年江苏太仓市开创的“粮食銀行”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其他模式不同,它将为农服务、提高农户收入作为关键目标。该模式融入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理念,同时也充分运用了现代化的网络平台。
“太仓模式”主要有三项业务:一是“口粮银行”储存业务。江苏省太仓市“粮食银行”正是从“口粮银行”发展而来的,农户在收获季节把不急于出售的预留的口粮部分储存到“粮食银行”,减少了农户存粮的损耗。二是“土地流转费银行”储存业务。土地转让后农户得到的经济补偿即为土地流转费。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村委会将部分流转费直接转存进“粮食银行”账户,之后再存入全市统一的专用账户中,同时农户可以领取“粮食银行存折”。农户凭借此存折到相应服务点可换取米、面粉等粮油产品,保障了农户的口粮安全。三是“商品粮储存业务”。对于商品粮的质量,“粮食银行”会经过严格把关,该业务主要针对粮食生产大户和专业合作社,这些储户在与粮食企业交易时,若储存粮食达到3个月,“粮食银行”将支付其利息(一般定为本年农发行贷款基准利率)。若存粮6个月以上,还可获得“粮食银行”经营所得利润分成。在“粮食银行”运作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由风险基金抵扣,储户不承担风险。
(四)政府背书的“凤台模式”
安徽省凤台县“粮食银行”业务起步较晚,2013年才选择部分乡镇进行试点,但却是在几大模式中创新做得最好的。与其他模式的不同在于,“凤台模式”由凤台县政府背书,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安全性更高。且该模式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主动吸收农户手中的余粮,并与中证期货公司合作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利用期货对冲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同时还与国元农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最大程度规避了存粮风险。
凤台县“粮食银行”严格秉承“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市场运作、稳步推进”的运作原则,农户存粮之后,可凭存粮折到当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服务网点消费、兑换各类粮食物品,还能获得农业社会化服务;可到银行网点提取现金或将现金转化为粮食,也可将存粮作为质押物获得贷款。[8]
(五)“粮食银行+”:中粮模式
自2016年起,中粮集团在东北等产粮大省构建“粮食银行+”平台,将“粮食银行”与农业综合服务结合。农户可获得烘干、储粮、多批次结算、资金支持等多项服务。
该模式的创新之处在于,中粮集团利用自身优势,延伸“粮食银行”产业链条,使农业生产直接连通流通、加工等环节,有效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同时与互联网、金融等第三方合作,开发“粮食银行+”生态圈,共同为农户提供服务。“粮圈儿”APP的上线,实现“粮食银行”流程节点全数字化监控,农户可在线上进行操作,真正体验“零损耗、省运费、线上卖”。
四、“粮食银行”发展存在的主要风险类型
(一)“粮食银行”的经营风险
“粮食银行”采用与银行相似的运作模式,对农户存入的粮食进行市场化运作,拥有粮食的经营权和融资质押权。但是“粮食银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它不受银监会监督。目前还没有机构对“粮食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企业的设立和运营不规范,没有明晰且稳定的盈利模式,因此在经营上存在较大的风险。
首先,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粮食银行”局限性较大,由于“粮食银行”的性质是企业,存在发展限制,覆盖范围有限,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面对由粮价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无能为力。其次,“粮食银行”面临收益率低下所导致的不可持续经营风险,“粮食银行”的收入来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是粮食仓储和保管的费率费用较低;二是商品粮经营中的价差不确定,价格波动可能造成损失;三是“粮食银行”多为传统业务,粮食流通中的增值服务较少。再次,“粮食银行”的长期经营和发展需要拓展服务网点和提高仓储条件,形成规模效应,而这要求“粮食银行”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当“粮食银行”面对以上问题时,其经营者容易做出较为激进的决策,可能会导致风险进一步加大。
(二)“粮食银行”的市场风险
“粮食银行”的主要运作模式是代农储糧,在这种模式下,农户应承担的市场风险转移到了“粮食银行”身上,主要包括粮食的管理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企业面临较大风险敞口,处理不慎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主要利润为存贷款业务的利差,并通过专业的风险管理手段来控制风险。而“粮食银行”与之类似,其利润主要来自于将农户的储粮贷给粮食加工企业以赚取价差。但货币与粮食有很大的差别,由于农业的周期性和季节性,粮食类产品的价格会随市场具体情况而不断波动,如果在“粮食银行”的运营过程中对粮食未来价格做出了错误的预测,在市场价格不断上涨的过程中就会出现低价收储、高价填库的现象;一般情况下,“粮食银行”会根据储粮时的市价规定最低价格,并以不低于此价格进行结算,在市场价格下跌时,这会对“粮食银行”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和经营压力。且“粮食银行”管理人员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够全面,市场风险意识较低,没有建立适当的风险防控机制,对风险储备粮比率没有清晰的认知,国家优惠政策也没有良好的利用起来。
(三)“粮食银行”的法律风险
目前,“粮食银行”在我国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但是“粮食银行”的本质是企业,是一种市场化组织。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表示,“银行”二字的使用具有限制,因而对于“粮食银行”的表达,必须加引号进行区别。目前我国各地“粮食银行”鱼龙混杂,质量参差不齐,缺乏对“粮食银行”的立法规制,现有的仅为一些规范性文件,如2014年原国家粮食局下发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粮食银行”健康发展的意见》,对“粮食银行”的约束性较弱。
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我国“粮食银行”的经营管理以及与农户的交易中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有“粮食银行”负责人说到目前“粮食银行”无法到工商部门注册,随时可能被关停,且“粮食银行”无具体单位进行监管,出现风险无人兜底。
(四)“粮食银行”的信用风险
企业信用是在长期守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我国大多数“粮食银行”尚未建立起良好的信用保障机制。随着我国粮食产业的持续发展,市场、技术和资金等生产要素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粮食银行”的信用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有些企业甚至还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我国“粮食银行”的发展还属于早期阶段,大多为自发建立、分散经营,没有足够的专业人才和知识储备,可能滥用“信用创造”功能,过度经营储备粮食,将过量的粮食投入市场运作,且有的企业没有足够的存粮和雄厚的资金实力,当粮食价格上涨时,可能无法满足储户提现的要求。在现实中,有些“粮食银行”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卷款潜逃的现象。
目前“粮食银行”信用不高,运作不规范,曾出现过多起非法集资行为。2014年5月,“粮食银行”被纳入云南、广西等省份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的范围,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融办发现,“个别企业以为农民提供粮食储存、销售和兑换服务等名义设立‘粮食银行,向售粮农户和其他社会人员进行非法集资。”
五、“粮食银行”风险防控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粮食银行”的盈利模式,确保可持续经营
1. 健全及创新“粮食银行”的盈利模式,提高收益率
针对我国“粮食银行”面临的收益率低下所导致的不可持续经营风险,盈利无法保障的情况,应积极拓展“粮食银行”功能,进行综合化、多样化合作,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之下,推进企业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合作,建立新型粮食合作组织。为提高收益率,紧跟市场发展趋势,引入“新零售”概念,由“粮食银行”牵头,引导农户利用互联网、电商平台,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发展。
2. 完善及延伸产业链条,确保经营可持续性
与商业银行吸纳存款的经营模式相似,“粮食银行”从农户那里获取低成本原粮,但粮食与可任意贷放的资金不同,粮食的运用受到多重限制。为确保“粮食银行”经营的可持续性,应完善其产业链,大体上保障原粮转化成商品粮过程中的销量与收益能够稳定,发展产销协作新模式,如:“粮食企业+合作农场+订单收购+粮食银行”,延伸产业链条,发展“产、购、储、加、销”一体化经营格局。[9]各地“粮食银行”应整合当地优势资源,发展特色品种,提升“粮食银行”品牌附加值,并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助力农户增收。
(二)运用各类金融手段削弱市场风险
对于“粮食银行”而言,最大的市场风险是粮食价格波动风险。适当的期货交易与农产品价格保险,能够降低粮食现货的价格风险。通过粮食期权、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可以对冲粮食现货价格波动所带来的损失,保住利润。2019年大连商品交易所打造了“新型粮食银行”,并选择东北重要的经济作物“玉米”进行试点,形成了“交割仓库+粮食银行+合作社”的玉米生产、储存、销售一条龙服务模式,并用期权、期货等工具制定套保策略,保障农民收益。大商所具有完备的储粮设施和专业的金融平台,该模式的打造为未来“粮食银行”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有助于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而农产品价格保险是一种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也是农业保险新的发展趋向,当粮食价格跌至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以下,农户可以得到赔偿。中航安盟保险公司推出了一个较为典型的项目,这项方案由三方协作制定,还包括中粮集团以及大商所:企业或农户依照“粮食银行”发放的凭据上显示的数量向保险公司投保,基础价格根据玉米的期货价格而定,结算时,若玉米价格下跌,农户或者企业可以得到相应赔付。同时,保险公司会买进看跌期权,以减少玉米价格下跌时的损失。一个完善的价格波动风险防控体系就此形成。[10]
(三)通过法律规定、制度设计降低法律风险
我国人口众多,粮食安全问题十分重要。目前,“粮食银行”无人管控,游走于“灰色地带”,从法律、制度层面对“粮食银行”进行规范化管理十分有必要。
1. 加强政府对“粮食银行”的监管
有学者指出,应从省级开始,并在逐级在各市、县建立粮食银行监督委员会。[11]也可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垂直化的“粮食银行”监管体系,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设专门的“粮食银行”监管司,严格监控“粮食銀行”的仓储率、风险率等各项指标,监督“粮食银行”投融资活动,并对“粮食银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严惩。
2. 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对企业和农户进行规范和保护
有学者建议,在未来出台的《粮食法》中,应为“粮食银行”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另外还应颁布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条例。[12]
3. 促进“粮食银行”行业自律
我国“粮食银行”所处的发展阶段难以实现行业自律和社会化服务,应借鉴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运作方式,创立“粮食银行”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监督、促进行业交流、提供行业指导,且“粮食银行”的经营人员须通过统一考试,取得行业协会颁发的执业证书。
(四)制定“粮食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健全规章制度以缩小信用风险
由于粮食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且“粮食银行”质量参差不齐,信用问题日趋严重,建立“粮食银行”市场准入制度成为必然。“粮食银行”监管部门需对申请者的资本数额、场所设施、仓储条件、加工能力和人员配备等进行审查,设定各层级“粮食银行”的准入条件,只有达到准入标准,才能申请开办“粮食银行”。
为应对“粮食银行”滥用“信用创造”,过度经营储备粮食,应健全相应规章制度:第一,建立“粮食银行”备付粮制度,由“粮食银行”按照规定比例向国家管理部门定期存入粮食,以应对农户大量提取存粮;第二,建立“粮食银行”风险准备金制度,企业必须保障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并进行单独核算,当企业发生信用挤兑风险时,用风险准备金先行赔偿农户损失;第三,规定“粮食银行”资本充足率最低限额,国家相应管理部门应按照这一限额对“粮食银行”进行严格监控,防止企业过度投机、滥用“信用创造”,确保企业保持适当的资金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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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