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明 陈上
【摘 要】遗嘱信托制度凭借其鲜明的优势得到了世界各国的青睐,也得到了人们的关注与深入研究。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个人财富累积逐步增多的情况下,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也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与应用前景。个人财富的增加伴随而来的就是遗产继承纠纷问题的增多,给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一定的威胁。遗嘱信托制度的应用能够帮助被继承人防范风险,确保财富的稳定性及安全性。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应用当中存在着一定的困境,要想充分发挥遗嘱信托制度的应用价值,就需要加大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力度,冲破实践应用当中的困境,促进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遗嘱信托制度;实践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2-0177-02
遗嘱信托来自西方国家,在遗产规划当中进行广泛应用,尤其是高净值家族资产会利用遗嘱信托确保长久传承。通过对遗嘱信托制度进行应用,用信托方式把遗产交付给专业机构或者是专业人员管理,能够保障财产依照个人意愿进行应用,有效发挥财产价值,做到保值增值,也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遗产继承人不良管理或随意挥霍带来的遗产流失问题。遗嘱信托制度的应用优势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和肯定,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推广,而我国也在遗嘱信托制度建设和实践应用当中投入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本文首先对遗嘱信托制度的特征与优势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之上研究遗嘱信托制度在实践当中遇到的困境,进而提出针对性措施,凸显遗嘱信托制度的功能。
1 遗嘱信托制度的特征与优越性
遗嘱信托是独立的法律概念,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遗嘱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及所有权是分离的。该特征是遗嘱信托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一个根本标准。根据遗嘱信托制度的要求,委托人把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就丧失了信托财产所有权,而受托人就在名义上得到了信托财产所有权,并对这部分财产进行管理与交易。不过受托人不享有实质上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不享有资产的收益权,所有的收益都归受益人所有。
第二,遗嘱信托财产具备独立性特征。在设立了信托并且生效之后,首先,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其次,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自有财产;最后,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财产。
第三,遗嘱信托财产具备连续性特征。遗嘱信托制度是具备长期性、稳定性特征的遗产管理制度,在生效之后就不会由于受托人的改变而终止,是连续的。
遗嘱信托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进财富顺利传承。实现对财富的传承是遗嘱信托制度最为根本与首要的作用。通过建立遗嘱信托,能够保障财产积累的稳定性,也可以帮助继承人当中的弱势地位受益人有效管理财产,比如未成年人及不具备理财能力的成年人,最终保障财富顺利传承,体现遗嘱信托的价值。
第二,有效减少财产继承纷争。家庭财富累積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不少继承人针对于继承遗产的纷争问题。遗嘱信托制度的实施,能够把遗产交给受托人进行经营与管理,使得受托人把信托收益依照委托人生前意愿分配给继承人。这样的做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克服部分财产不易分割的不足;赋予受托人中立地位,提高遗产分配公平性;防止遗产管理混乱而导致的继承纠纷,产生良好的定纷止争效果。
第三,合理规避遗产税。信托制度的一个重要起源原因就是合理避税。遗嘱信托的建立可以合理规避大部分遗产税,而且相隔代数越多,规避遗产税就越多,体现出了合理节税的显著功能。
2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在实践中的困境
认清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在具体实施当中的困境和缺陷有助于为完善化措施的提出提供必要根据,这就需要在遗嘱信托制度的实践落实当中加强归纳,为走出困境打下基础。第一,遗嘱信托成立与生效条件方面存在不足。遗嘱信托的成立和生效是制度落实的开端与基础,但是目前遗嘱信托制度实践当中存在着信托成立和生效条件缺陷,具体体现在遗嘱与信托成立缺少一致性;设立形式较为单一;生效条件缺乏合理性。第二,遗嘱信托财产领域存在问题。遗嘱信托财产所有权属没有明确指出;财产登记制度层面存在障碍;财产登记机关与申请人缺失;没有给出信托存续时间的具体规定。第三,遗嘱信托管理和监督层面存在不足。受托人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没有给出确切说明;信托监管制度不够完善,落实不到位。
3 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建议
3.1 健全遗嘱信托生效与公示制度
我国在完善遗嘱信托制度的过程当中必须基于实际国情,这是促进制度完善的根本原则。要完善遗嘱信托生效与公示制度,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遗嘱信托和遗嘱同时成立。在对我国的《信托法》进行分析和解读后,发现其中并未给出遗嘱信托成立方面的具体规定,只规定一般合同信托在受托人承诺时成立,遗嘱信托参考合同信托成立规定,这样的情况在中国法律体系当中是有矛盾的。在笔者看来,要想消除理论及实践过程当中的困境,就应该在《信托法》当中专门针对遗嘱信托成立情况给出特殊规定,肯定遗嘱信托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成立之时也是信托的成立之日。第二,增加遗嘱信托设立形式。为了消除我国法律法规在遗嘱信托设立上的矛盾与冲突,可以借鉴英美国家采用的多样化设立形式,认可录音、口头、公正、代书等遗嘱设立信托的形式,适当放宽条件,突出遗嘱信托优势及灵活便捷性。第三,将遗嘱信托修改为登记对抗主义。面对我国当前信用不够完善的现状,把信托财产登记规定当做是对抗第三人条件,是符合国情的做法,当然也更具公平性与公正性,使得各方利益得到保障。
3.2 加大遗嘱信托财产制度建设力度
在对遗嘱信托财产制度进行建设和完善时,需要将信托财产制度当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和不足作为重要根据,保证方案的合理性和针对性。第一,明确指出遗嘱信托财产的权属,消除权属不明的弊端。具体来说,可以借鉴英美等国家在遗嘱信托财产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给出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明确说明,同时对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给出有效定位,使三方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彰显法律对人的关怀与尊重,同时体现遗嘱信托制度在当前社会的制度价值。第二,规定遗嘱信托财产登记的具体事项。《信托法》对于财产登记手续的规定较为简单,并未明确给出信托登记的法律地位,导致制度实践当中容易出现信托财产受损问题。因此,在完善制度的过程当中,除了要确立具体的财产登记制度之外,还需要针对遗嘱信托特殊点给出财产登记当中的特殊规定。第三,对信托财产登记机关及申请人的权力与义务进行准确说明。具体来说,必须明确受托人承担着申请受托财产登记的义务,要求其在遗嘱生效时起负责信托登记申请方面的工作;就信托登记机关而言,为了节省运行成本,可以不必设置专门登记机关,而是沿用现有登记机关。第四,明确给出遗嘱信托存续期间的规定。在笔者看来,可以在《信托法》完善当中补充规定,给出遗嘱信托的存续期间的明确要求:除另有约定外,受托人的财产处理处分期是20年,其实时间是遗嘱信托的生效时间,在满20年之后则消除遗嘱信托关系。
3.3 重视遗嘱信托科学管理和有效监督
构建遗嘱信托管理制度及监督制度,有助于对制度实践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把控,发挥管理效力及监管功能。第一,明确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西方国家的遗嘱信托制度,在对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时比较完善,发挥了规范和约束的作用,这可以为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优化提供一定的经验与借鉴。我国可以在立法建设当中细化受托人的权利及义务。在这一过程当中,需要坚持平衡和协调原则,不能过度限制受托人权利,也不能够过度放宽权力,而是要寻求权利和义务当中的合理与平衡,维护信托财产安全,保障实际工作的实施效率。第二,增加信托业的监管工作。健全监管制度是市场得以长效运转的根本保障,虽然遗嘱信托属于民事关系,但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利益,应该针对信托运行给出明确要求和监管方面的保障。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成熟做法,健全信托管理体系,将优化外部管理及内部管理进行整合,增加监管力度。
遗嘱信托是信托的一种类型,遗嘱信托制度指的是用遗嘱这样的法律行为方式设置的财产管理制度,遗嘱人把个人所有财产或部分财产当做遗产,在遗嘱当中委托受托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应用与分配。为了规范遗嘱信托,突出遗嘱信托的应用优势,积极推动遗嘱信托制度的实践应用是非常关键的。不过在遗嘱信托制度应用当中存在着不少现实困境,需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困境与问题分析,从而得到促进制度完善发展与贯彻落实的最佳方案。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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