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成因及治理
——基于政治生态理论框架的解释

2020-04-13 02:38胡一凡
河南社会科学 2020年2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腐败领域

胡一凡

(中国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88)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综述

(一)问题的提出

《宋书·吴喜传》曰:“且欲防微杜渐,忧在未萌。”其中,“微”作“微小”之意。微腐败是指相对于大腐败而言的腐败现象[1]。基层扶贫是我国脱贫攻坚领域政策执行的“最后一公里”,我国扶贫的工作重点和矛盾问题最为突出的地方都在基层。但基层扶贫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非常普遍的微腐败问题。微腐败的主体级别和行为情节虽“微”,危害后果却并不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在查处高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不少省部级“大老虎”相继落马。在惩治高官贪腐的同时,微腐败问题也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习总书记强调,从严治党既要打“老虎”也要拍“苍蝇”,“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2]。2017年年底,中央纪委决定从2018年到2020 年持续开展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促进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脱贫攻坚的重大政治责任,为确保到2020 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3]。2018 年4 月27 日、7 月1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先后集中曝光了24起和20 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此后,该网站又多次公开曝光多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案例,其中不乏基层扶贫领域的微腐败案例。基层扶贫与基层人民群众尤其是贫困户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扶贫领域微腐败行为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必须对微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惩治。但在实践中,要发现、惩治和从根本上治理基层扶贫领域的微腐败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为防止微腐败成为“大祸害”,必须归纳总结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治理存在的难点,深入探究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问题的诱因,从而找到有针对性的路径,从根本上加强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治理、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

(二)研究综述

通过知网的期刊文献检索“微腐败”可以发现,微腐败的最早研究见于2012年的《“微”腐败不可不防》一文,此后每年发表的有关微腐败的文献都只有一到两篇。从2016 年起,相关文献数量开始增加。2017 年,我国学术界开始真正关注微腐败问题,相关文献达到上百篇,但其中专门研究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相关文献并不多。主要研究内容在于以下方面:第一,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危害分析。周师认为,农村基层干部微腐败侵害了贫困农民生存与发展的切身利益,剥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容易导致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危机[4]。第二,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成因解释。靳涛分别从扶贫资源与官员权力、基层社会文化、扶贫监督机制、扶贫政策信息几个方面分析了基层扶贫官员腐败滋生的原因,解释了腐败的生成机理[5]。第三,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表征及其治理。殷路路等从资金管理使用、政策制定执行、干部思想作风三个方面归纳了基层扶贫干部微腐败的主要表现,分析了微腐败行为的主要特征,最后从基层扶贫干部的监督问责、成长渠道、容错纠错、激励表扬、心理关怀几个方面提出了精准治理微腐败的路径[6]。通过梳理目前的相关研究可知,在研究内容上我国学者主要集中于对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危害、成因、表征及治理的分析,在研究方法上已有的文献以一般性的描述性、倡导性和对策性研究居多,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较少,并且缺乏系统性的理论支撑、理论层面的解释性研究较少。

二、案例审视:我国基层扶贫领域存在的微腐败现象特点及治理难点

本文选取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开曝光的不同地区发生的扶贫领域微腐败典型案例(见表1)。这些典型案例为总结我国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现象特点及治理难点提供了重要依据。

表1 我国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典型案例(资料整理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一)我国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现象的特点

从相关案例当中不难发现我国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现象的特点:

(1)主体特点。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主体大多数是县级和县级以下的基层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些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甚至是“一端一窝”的集体贪腐行为,呈现出主体群体化的特点。例如,案例2 中的腐败行为主要涉及村党支部书记、委员以及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腐败主体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干部,且具有群体性腐败的特点。

(2)行为特点。基层扶贫领域的单次微腐败行为涉及金额通常比较小,但同一公职人员在基层扶贫期间往往多次实施微腐败行为。例如,案例3、4的腐败涉案金额一开始比较少,到后来则越来越多;案例5 的腐败行为次数多、累计数额大;案例6 中腐败分子在2011 年至2016 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多次腐败行为,累计数额较大。

(3)手段特点。基层扶贫领域发生的微腐败手段多种多样,包括:直接套取、挪用、截留扶贫资金,将扶贫资金据为己有、挥霍浪费或擅自用作其他用途(如案例3、4、6、7);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虚报或多报扶贫对象、冒领扶贫款物等(如案例1、2);在办理扶贫事项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取好处(如案例5);对扶贫项目管理把关不严,甚至勾结不法商人、利用扶贫项目搞暗箱操作、骗取资金和非法获利等(如案例1、4)。

(4)影响特点。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带来的危害非常严重,不仅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合法利益、对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还削弱了群众对政府及公职人员的信任,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例如,案例1的直接贪污数额不大,但腐败行为造成了高额国家扶贫资金被骗取和严重浪费;案例2 直接侵害了贫困户的利益,同时也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我国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治理的难点

从以上典型案例中可看出,基层扶贫微腐败具有腐败主体级别低和群体化、单次涉案金额小但腐败行为发生次数多、腐败手段多样、腐败危害后果严重的特点。这些特点也进一步造成了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治理的困难。

(1)调查的难点。基层扶贫领域的微腐败行为比较隐蔽、不易被发现,存在调查上的难点。第一,基层扶贫领域的微腐败主要发生在基层农村,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很多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行为的单次涉案金额小,在调查当中可能不容易被发现。第二,腐败分子通常会依靠各种扶贫项目、伺机寻找政策漏洞实施腐败行为,有些行为本身看似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但实际上却成为很多干部借机敛财的手段,这些行为在现实中往往难以被及时发现、造成调查的难点。

(2)惩治的难点。基层扶贫领域的微腐败行为难以根治。第一,基层扶贫不仅是扶贫办的任务,还涉及财政、发改、农业、交通、自然资源、民政、社会保障、生态环保等多个领域,这也是造成扶贫领域微腐败难以根治的重要原因。第二,基层扶贫领域的“群腐”现象比较普遍。在农村,抱团腐败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果腐败行为在调查当中没有被及时发现,腐败分子就很容易逃脱法网。第三,在基层扶贫领域,同一主体往往多次实施微腐败行为,多次腐败行为的时间跨度大,在调查中不易完全掌握全部腐败事实,最后可能由于证据不足而导致腐败分子不能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理论基础:我国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我国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政治生态理论分析框架

2016 年,习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是伟大斗争、伟大工程的题中应有之义”[7]。2017 年,习总书记强调要“建设正气充盈的党内政治文化 努力实现党内政治生态风清气正”[8]。

中国目前的政治生态应定位为广义的政治生态,包括政治制度和规则、政治行为主体、政治行为方式、政治文化和政治心理等要素[9]。其中,政治制度和规则主要是制度层面的要素,政治行为主体、政治行为方式主要是行为层面的要素,政治文化与政治心理主要是文化层面的要素。根据“制度”“行为”“文化”3 个分析政治生态系统的核心要素,本文建立了政治生态理论分析框架,希望通过运用这一框架解构我国基层农村的政治生态,并进一步为基层扶贫领域的微腐败成因找到理论层面的解释依据(如图1所示)。

(1)制度。“制度”一般是指用于调节不同个体或群体间关系,或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有学者指出,制度是“人类反复使用而共享的由规则、规范和策略等构成的概念”[10]。制度既包括人为创造的正式规则约束,也包括随时间推移演化而来的惯例、习惯法等非正式约束[11]。在基层扶贫领域,政治生态的正式制度主要是国家及地方制定的各类扶贫相关的法律、政策和规范,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在长期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乡规民约、风俗习惯、道德风范等。

(2)行为。“行为”是基层扶贫领域中政治行为主体作出的行为,是分析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关键点。基层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是扶贫领域的重要政治行为主体。政治行为主体在政治场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通过运用权力、资金、政治和社会地位、声望、信息、知识、能力等不同资源来采取行动,并且与其他相关主体之间发生互动关系。因此,政治行为主体的行为方式及其与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分析基层政治生态的重要因素,也是解释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形成原因的关键要素。

(3)文化。“文化”是由基层扶贫行为主体的价值取向、思想观念、心理状态等共同构成和塑造的。基层扶贫领域的政治生态文化要素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基层领导干部和其他普通公职人员的政治生态文化;二是基层农村的人民群众,即村民的政治生态文化。政治生态文化在基层扶贫中对各行为主体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健康、良好的政治生态文化有助于抑制和减少腐败的发生,而不健康、被污染的政治生态文化等则会助长腐败行为的产生。本文将主要从基层公职人员和村民两方面的政治生态文化角度对基层扶贫微腐败的成因进行解释。

图1 我国基层扶贫领域的政治生态理论分析框架

(二)政治生态理论分析框架的适用性

从政治生态视角来分析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原因及治理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契合性。从理论上看,我国目前已有的研究大多是将腐败作为自变量、将政治生态作为因变量,着重于探讨腐败现象或反腐行动对政治生态的影响。有学者指出,腐败治理成效显著有利于良好政治生态系统的建设,而腐败造成的负面影响则会“消解掉制度建设和政治文化建设带来的积极后果,从基础上侵蚀政治生态的建设成果”[12]。已有研究的重点在于分析腐败对政治生态的影响。本研究则将政治生态看作自变量而非因变量,试图从我国基层的政治生态现状出发来研究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问题的成因。从现实来看,政治生态的好坏显然对腐败及腐败治理有影响,风清气正的健康基层政治生态能防微杜渐,有助于预防和抑制腐败行为产生,不健康的政治生态系统则可能成为纵容腐败滋生的温床。

四、原因解释:政治生态理论视角下我国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成因分析

结合“制度—行为—文化”的政治生态理论分析框架,发现我国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治理的成因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制度层面的正式制度失灵与制度虚置;二是行为层面的目标置换与资源依赖关系强化;三是文化层面的多元价值冲击与维权意识缺乏(见图2)。

(一)政治生态制度层面的解释

(1)基层扶贫政策制度的失灵引发微腐败。基层扶贫是一项全面的工程,包含了对扶贫目标群体、扶贫过程和扶贫效果的多方面要求。我国基层扶贫已经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获得了相关经验,但具体的扶贫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问责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基层扶贫制度政策在扶贫对象确定和项目安排上存在模糊性,给部分官员在落实政策上留下了任意解释的空间。第二,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政策存在漏洞,使贪腐官员在资金利用上有机可乘,钻制度空子的现象屡禁不绝。第三,基层扶贫政策内容与政策执行之间客观上存在偏差,为公职人员以“变通”手段借机敛财创造了条件。第四,基层扶贫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些官员在落实扶贫政策中滥用审核审批权力来为自己和亲戚朋友谋取私利,对实际扶贫和脱贫效果视而不见。

图2 政治生态理论视角下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原因解释

(2)基层农村正式制度的虚置导致微腐败。“制度虚置”是指显规则虚置、潜规则盛行的一种现象,这是政治生态不良的根本问题所在[13]。在基层扶贫领域,除了正式制度(显规则)外,还存在着乡规民约、风俗习惯、道德风范等隐性的非正式制度规则(潜规则),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间呈现出相互交织渗透的关系。在乡镇和村级组织不完全具备基层政治秩序的主导权威性的情况下,非正式制度秩序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不可小视的影响力[14]。非正式制度形成了乡村的社会文化土壤,在基层经济发展、文化生活、道德教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引导作用,但非正式制度的介入也容易割裂甚至消解正式制度的权威,造成正式制度虚置、腐败行为发生。在正式制度被虚置的情况下,一些村干部不惜损害贫困户的利益,参与到“假扶贫”的勾当中以权谋私、关照亲友、截留私分;某些公职人员彼此结成“帮派”“圈子”,在扶贫中拉帮结派、结党营私、假公济私。在农村社会,非正式制度正在侵蚀着正式制度的权威性,引发制度虚置,造成了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治理的困境。

(二)政治生态行为层面的解释

(1)基层扶贫官员的目标置换诱发微腐败。在扶贫工作中,基层官员需要完成精准识别、帮扶、管理等目标任务,但这些实质性的目标任务在现实中往往会被“置换”为一些表面化的目标,造成形式主义泛滥。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政治角色间以政绩为核心的竞争模式。周黎安曾用“官员晋升锦标赛”来描述我国地方政府官员间以经济增长为基础、追求短期政绩的竞争方式[15]。在基层扶贫中,为了获得更多的晋升机会,一些干部使精准扶贫变成了“表面扶贫”、为做足面子工程而“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很多公职人员甚至直接将衡量评估扶贫工作的标准等同于完成表格、整理档案、汇总报告,完全陷入了“材料工作泥潭”。这种以工具手段替代目标价值的目标置换现象致使基层公职人员使命感和责任感缺失,作为“关键少数”的一些领导干部不但未能坚守住原则底线、发挥良好的带头垂范作用,甚至成为带头腐败的蠹虫,造成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公职人员“一窝腐”、抱团腐败的现象。

(2)政企资源依赖关系的强化驱动微腐败。基层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扶贫过程中拥有很大的决策权和话语权,在扶贫的决策制定实施、扶贫对象的认定申报、扶贫资源与款物的分配、扶贫资金的管理等方面往往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则掌握了资金技术等物质性资源,政企之间客观上存在着资源依赖的关系。基层官员在理性人动机的驱使下,很容易出现与当地企业主借扶贫之名而“共谋”私利之实的现象。在不均衡的权力和资源配置方式下,政企之间的资源依赖关系实质上被进一步强化,进而容易诱发更多的微腐败行为。例如,很多地方采取将企业主与村民“绑定”的方式,希望通过扶贫项目发展生产和帮助村民致富,但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私利,利用扶贫项目与当地企业主相互勾结,为其暗中提供便利并从中索取好处,或者直接从扶贫项目中骗取资金,不仅直接侵害了贫困户的利益,还导致了国家扶贫资金的严重损失。

(三)政治生态文化层面的解释

(1)农村社会多元价值的冲击滋生微腐败。当前基层农村的政治生态文化呈现出传统封建思想残余与现代多元价值并存的特点。政治文化具有历史传承性和复合性[16]。“做官发财”“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等传统封建时期的“官本位”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现代农村社会中;同时,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也推动我国农村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民的思想意识受到前所未有的多元价值取向的冲击。在传统与现实多重价值观念并存的情况下,基层扶贫官员很容易迷失初心,忘记自己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角色。特别是在当前基层政治文化建设较为落后、基层治理现代化程度比较低的情况下,一些领导干部和普通公职人员缺乏自我约束能力、难以抵御多元价值观念的冲击,一味地攫取和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致使农村的基层政治生态面临着被污染和腐蚀的风险。

(2)村民依法维权意识的缺乏纵容微腐败。尽管基层扶贫过程中的微腐败现象十分普遍,但很多村民却并不会选择去公开声讨或检举揭发,而是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其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村民维权意识的缺乏。在各类新兴文化发展传播、教育知识普及以及新闻媒体发展的今天,村民自我意识开始觉醒,对自身合法权利逐渐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但与此同时,在具有浓厚草根性质的农村社会,村民仍然处于“原子化”的分散状态,村民之间组织性较差,难以对村委会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17]。这种状态固化了村民的思想观念,导致村民间缺乏组织起来维护主张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一些村民即使发现并掌握了基层干部腐败的相关线索,仍然不敢、不愿举报揭发。在这样的基层政治生态文化背景下,对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监督也就变得更为困难。

五、治理路径:政治生态理论视角下我国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治理路径

目前基层农村政治生态在制度规则、行为方式、文化心理方面还没有达到十分成熟和健康的状态,这种不健康的政治生态是引发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根本原因。从政治生态理论角度出发,结合制度、行为、文化三个要素营造良好的基层政治生态,是破解基层扶贫微腐败治理难题、优化腐败治理路径、从根源上铲除腐败滋生土壤的关键。

(一)制度保障下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全面治理

制度失灵和制度虚置是引发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制度层面的根源。必须进一步完善基层扶贫的工作管理、监督考核、责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从严治理腐败和保障基层群众的合法利益。

(1)优化基层扶贫管理监督制度。扶贫管理监督制度的完善有助于防止因制度失灵或制度虚置导致的腐败现象。首先,要全面考察掌握扶贫地区的基本情况,科学制定扶贫制度和政策,完善扶贫规范标准和认定程序,做到对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和有效帮扶。其次,要清晰界定基层扶贫官员的职权范围以及责任义务,为基层扶贫官员提供明确和可操作的扶贫方案,避免因政策模糊性造成的微腐败行为。再次,要加强对基层扶贫工作的监管,例如江苏省纪委针对省重点帮扶地区精准脱贫工作监督建立了“5+2”机制,“5”是指督促苏北五市的党委政府、纪委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2”是指强化省农委发挥产业引领脱贫致富工作职能以及省纪委对苏北五市党委纪委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扶贫工作的定点监督、常态跟踪,不断推进扶贫领域微腐败治理的制度化[18]。

(2)完善基层官员监督考核制度。扶贫监督考核是治理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行为的重中之重。要以扶贫实效作为考核重点,建立健全基层官员述职述廉制度、干部民主评议制度、扶贫工作公开制度、扶贫项目廉政档案制度[19]等,加强对扶贫过程和结果的全面监督考核,杜绝考核的形式主义,对违反扶贫政策、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的所有领导干部和普通公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扶贫领域的典型微腐败案例进行通报曝光、加强警示。此外,要将监督考核机制作为基层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促使基层公职人员从思想上杜绝腐败、在行动上真正落实扶贫工作。例如山东省对如期完成脱贫任务、表现优秀的扶贫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和提拔重用,通过正向激励来激发基层干部真扶贫的积极性[20]。

(3)全面落实扶贫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能够为落实基层扶贫工作、防止和惩治微腐败现象提供重要的制度依据。可通过建立责任清单及问题清单进一步明确扶贫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分工,做到权责清晰、权责统一,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使各级扶贫公职人员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此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监察全覆盖,这意味着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运用公权力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扶贫工作中都要受到监督。因此,有必要将监察体制改革与基层扶贫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地方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察机关以及扶贫工作机构的联系与配合,形成监督、执纪、问责的合力,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腐败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二)技术支持下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精准治理

在行为层面,政府官员锦标赛竞争模式导致的目标置换以及政企资源依赖的强化是造成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客观原因。尽管这样的客观情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变,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网络平台,能够加强对基层扶贫官员行为的约束、更加精准有效地治理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

(1)大数据助力扶贫资金监管。基层官员掌握着扶贫资金管理与支配的权力。要加强对基层官员的监督、防止其滥用权力,扶贫资金监管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大数据技术有助于加强对扶贫资金的追踪和预警,强化对扶贫项目的监督,精准发现腐败问题,同时也有助于降低扶贫监督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目前广东省基于建档立卡的扶贫数据建立了扶贫信息系统,已经实现了省内各层级扶贫信息数据之间的共享以及扶贫与相关部门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21]。贵州也通过建设“数据铁笼”试点工程对扶贫资金的流转加强监督管理。未来我国其他地区可进一步探索扶贫领域的大数据技术利用,通过对数据的采集和深度挖掘分析,对每一笔扶贫款项的使用和流向加强追踪管理,确保扶贫资金按时如数发放、到人到户,防止挪用私分,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网络平台促进信息公开共享。在网络技术发达的今天,“朝阳群众”“西城大妈”“海淀网友”等民间力量通过网络平台展现出其在收集曝光违法犯罪线索、优化社区治理方面所贡献的不可小觑的力量。开放的网络平台在扶贫领域的微腐败治理上也能发挥重要作用。青海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扶贫领域“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立体式举报平台;湖南省通过建立省、市、县三级互联网平台,为了解扶贫政策情况、资金财务公开、群众举报等提供了重要途径[22]。未来各地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扶贫相关的网络信息建设,建立完善基层政府、贫困户、企业主之间互联互通的扶贫网络平台。政府各部门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扶贫信息公开共享,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优化管理及加强监管回应性;企业主可通过平台实现与政府、贫困户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融合,在信息透明化的前提下更高效地参与扶贫开发;村民通过网络能够实时获取和了解扶贫政策信息,并能及时向政府举报投诉、反映身边的腐败问题线索和证据,帮助政府提升反腐成效。

(三)多元主体参与下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协同治理

政治生态文化是多元主体在长期多次博弈中逐渐建构和塑造的。在治理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的过程中,引导基层公职人员和村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腐败治理十分必要。

(1)加强基层官员廉政教育。微腐败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基层官员的法纪意识和廉洁观念淡漠。要从根本上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文化,就需要加强对基层官员的廉政教育,促使基层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从思想深处形成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观念,并引导鼓励公职人员主动参与腐败治理。首先,要通过提醒、谈话、诫勉等方式,及时了解跟进基层公职人员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思想动态,抑制腐败和不正之风发生的苗头。其次,可通过开展日常专题教育通报扶贫领域的腐败案例,从思想上对公职人员形成警示和震慑,促使其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观念。再次,可通过法律政策宣讲学习,介绍微腐败的危害及其惩治措施,鼓励基层公职人员主动制止和揭发身边的扶贫领域腐败行为,引导官员强化责任意识、提升道德修养,进一步形成清廉务实的作风。

(2)鼓励村民参与腐败治理。贫困户是基层扶贫的直接对象,基层扶贫领域的微腐败现象就发生在村民身边,直接侵害了村民特别是贫困户的权益,其治理成果也是村民最能够切身感受到的。因此,村民参与基层扶贫领域微腐败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可忽视。政府有必要引导村民积极有序地参与腐败治理。一是要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培育公民的法治观念和公共精神,鼓励村民主动行使监督权,主动反映腐败问题和提供相关线索。二是要开放畅通便捷的举报途径,为村民检举揭发和维护权益提供必要方式。例如,四川省丹棱县朱沟村通过设置纪检小组成员“信访说事室”和“信访说事日”,鼓励村民及时举报、直接反映问题,对发现和打击“微腐败”具有推动作用[23]。又如,甘肃省文县制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责任清单,305 个村均成立扶贫领域精准监督小组,引导村民参与村务监督,并及时处理纠正扶贫领域的腐败问题[24]。三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非正式制度的作用,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等,引导村民认识到腐败的存在及其危害性、树立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鼓励村民通过组织形式参与反腐治理,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基层农村政治生态,从根本上抑制基层扶贫领域的微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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