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电影审查与分级制度研究

2020-04-13 02:12
齐鲁艺苑 2020年1期
关键词:韩国

孙 晴

(山东艺术学院艺术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300)

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韩国电影凭借自身较高的完成度、丰富多样的类型、富有魅力的演员以及能够引起东方观众共鸣的题材席卷亚洲甚至全球,为人们所称道。而在80年代末期,韩国电影还仅仅是军人政府换取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在好莱坞电影、香港电影的冲击下无法自处。韩国电影之所以能在短短十余年的时间内迅速崛起,与20世纪90年代电影政策的变革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中,电影审查的废除与电影分级制度的确立可以说是韩国电影迅速崛起的关键因素。由于政治制度、社会背景与民主化程度的不同,韩国电影审查在各政权时期的主要内容都有所不同。一般来讲,民主化越彻底,审查制度越会由国家主导的强制性规则向保护个人利益与产业利益的方向转变。韩国学者朴圣铉在探讨电影审查对韩国电影的影响时曾提到,“审查,在朝鲜电影的滥觞期,是阻碍电影发展的最大障碍,可以说,不讨论这种审查带来的影响,也就无以描摹韩国电影的历史”[1](P80-89)。且在特定意义上说,分级制又是电影审查制的延续和变型,是电影审查的现代形态[2](P44-47)。因此对韩国的电影审查与分级制度进行历史性的梳理与分析,有利于进一步了解韩国电影成功的原因并深化对韩国电影文化与政治之间关系的认识。

一、韩国电影审查的历史语境

相比在西方国家中作为自发接受的产物,电影是通过一种现代文化(殖民式地)移植方式传入韩国的[3](P5)。据相关史料考证,1897年10月19日《伦敦时报》的一则报道中写道,英国人阿斯顿·豪斯(Astor House)和朝鲜烟草株式会社(The Korean Tobacco Company)共同购买了法国百代公司的纪录短片,在忠武路北村租用了一所破旧的棚子3天,利用瓦斯灯放映电影[4](P1)。这是电影在朝鲜半岛公开放映的最早记录。电影传入之初,作为当时的政治势力,朝鲜总督府对这一新兴媒体的管理,主要集中在放映场所的卫生与公共安全的维护上,管理主体为警察,管理规则以《保安法》和各地区理事厅的《理事厅令》为依据,并没有对电影内容上的要求。所以这一时期对电影的管理仅限于放映场所的治安管理,并不是我们今天意义上的审查。

真正开始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查是在日本殖民时期。1919年10月27日,在朝鲜半岛沦为日本殖民地的第九年,第一部由韩国人制作的活动写真连锁剧(1)电影传入韩国之后,韩国最初把“电影”翻译为“活动写真”(Moving Pictures,Motion Pictures),继而又转译为“映画”(Film)。而活动写真连锁剧这一名词源自日本,不过是在舞台上演出戏剧时,插入电影画面,作为背景交代或者串场过场使用,并不是一部完整的电影。《义理的仇讨》公开上映。虽然这部作品仅仅是插入了1000英尺左右胶片拍摄的外景,但是民众对民族电影意识的觉醒,使殖民者认识到限制电影内容,加强思想管制的必要性。概括来讲,日本殖民时期的电影审查,主要是通过《兴行与兴行场(2)“兴行”在韩语中是“公演”的意思,“兴行场”则是公演场所的意思。取缔规则》《活动写真和电影检阅规则》《朝鲜映画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得以实施。1922年,朝鲜总督府制定《兴行与兴行场取缔规则》,该法规规定活动写真、话剧以及音乐剧等所有公演物在公映之前都要接受剧本的审查,“凡剧本中有通奸、接吻等有损风纪的内容,会造成暴力、犯罪等社会问题的内容,以及煽动独立运动的内容,均禁止上映”[5](P466)。此时,统治势力对电影的管制依旧比较宽松,主要还是通过警察的现场临检行为进行管理。然而在1926年,由罗云奎撰写、编剧、导演并主演的电影《阿里郎》上映,影片蕴含民族抵抗意味,用一种当时难以想象的电影蒙太奇技术表现出来,吸引了无数观众[6](P79),造成了强烈的反响。在《阿里郎》的影响下,更多具有民族反抗思想,体现殖民统治下民众悲惨生活的影片被制作出来。这一现象导致朝鲜总督府开始对电影进行专门化的管理,于1926年7月5日制定了电影的专门化管理法规——《活动写真与电影检阅规则》并开始在全国范围施行,电影审查的标准实现了统一化。法规中严苛的电影审查标准,使电影的主题与内容一旦触及政治、民族的要素就会遭到强行删减。许多电影被禁止或是在大量删减之后才得以上映。

1938年,日本殖民统治者由于中日战争的经济政治压力,开始对朝鲜半岛实施全面强制性的统治,而其电影审查管理也变得更加严苛。韩国电影也因此陷入了“史上饱经磨难的最黑暗的时期”[7](P141),成为宣传殖民意识形态、鼓吹战争的工具。1940年8月,朝鲜总督府制定《朝鲜映画令》,规定所有电影的制作、上映和宣传必须获得朝鲜总督的许可,从事有关电影行业的工作都应事先向总督府注册。电影创作必须通过剧本的事前审查与成片的事后审查,以妨碍战争执行为目的,“有亵渎皇室尊严或者损害帝国威信”的电影或美化战争大国(如美国等)的电影都属于主要审查对象。战时动员体制状态下的殖民政府试图通过《朝鲜映画令》控制电影剧本、制作、发行的整个领域。这一时期,迫于殖民政府的压迫,大量电影公司倒闭,一部分电影人被吸纳进入殖民政府创办的“御用团体”朝鲜映画制作株式会社,以协同日本殖民者制作了大量军国主义御用宣传片,另一部分不愿意妥协的电影人被迫离开电影界,电影彻底失去了艺术性和娱乐性,沦为殖民者宣传战争与殖民思想的工具。

随着电影对大众的影响力日趋增强,日本殖民时期的电影审查从限制禁止具有民族主义色彩的政治性内容转向利用电影宣传战争和殖民思想。可以说,在日本殖民时期,电影被看作是压制人民独立思想,传播帝国主义文化的意识形态工具,其艺术性被政治性意图淹没。电影审查作为殖民政府的文化统治策略,带有明显的殖民主义色彩。作为历史语境的日本殖民时期对解放后韩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于电影的管理也是如此。电影审查作为文化统治手段在这一时期被认为是必然之物,以至于解放后韩国政府依旧模仿、摘抄、复制殖民时期的电影法规对电影进行管制。例如朴正熙政府时期制定的韩国第一部电影基本法《电影法》就与日本殖民时期《朝鲜映画令》在内容上有着惊人的相似。从这一意义上,韩国的电影审查制度可以看作是殖民时代电影审查的延伸。

二、各政权时期下的电影审查

日本殖民统治结束以后,经历了朝鲜半岛南北分裂与朝鲜战争的混乱时期。1948年8月15日,李承晚在朝鲜半岛“三八线”以南地区成立了大韩民国政府。从韩国的执政势力的分期来看,电影审查的历史主要分为李承晚政权时期、朴正熙政权时期、全斗焕政权时期和卢泰愚政权时期四个阶段。虽然各个时期的电影审查会根据政权当局对于电影的认识或审查制度给予社会结构带来的诸多影响而有所不同,但是其根本意图都是压抑表达自由、维护统治或宣传意识形态。可以说,在审查的笼罩下,韩国电影一直深受政治和社会环境影响,从未有过自由宽松的创作氛围,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压倒文本的语境重压下[8](P274)。

(一)李承晚政权时期(1948-1960)

李承晚政权时期由于政治体制、法律和社会制度等各方面都处于尚未完备的状态,因此在政治、军事和经济体制等方面完全是依靠美国援助支撑,导致这一时期的韩国政府对美国具有很强的附属性。作为新生国家的第一代政府,李承晚政府不但沿用了美国驻军时期的许多政策,还通过一系列法令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在当时韩朝双边意识形态敌对的情况下,电影成为宣传反共思想、维护独裁统治的工具。

李承晚上台后,以大韩民国政府名义施行的第一项电影政策就是对当时韩国国内制作、国外进口以及从军政厅过渡到公报处的所有电影进行再审查。这一政策名义上是为了审查趁行政混乱时期非法上映的走私电影,艺术性丧失的电影以及胶片老化的电影,实际上是对电影内容进行限制,以达到思想上管制的目的。电影审查机构不是主管艺术、文化、教育的文教部,而是主管宣传、信息、舆论的公报处,也表明了电影在新生国家诞生时期是作为国家意识形态宣教的工具而存在的。1955年,审查机构转移至文教部,但是不久后又重新移交至公报处,行政归属混乱,电影的审查没有实现体系化。这时期电影审查的标准是1957年7月21日文教部公示的《公演物细则》。此细则作用于电影、话剧、舞蹈等所有公演物,并通过国家法律、宗教教育、风俗、性关系、暴力性和其他等六大领域对公演物进行限制或禁止。该细则将公演物可表现的范围过分地缩小限制的规约,遭到了强烈而广泛的反对,但是审查机关内部仍旧将此作为审查标准继续施行。

(二)朴正熙政权时期(1962-1979)

1961年5月16日,朴正熙发动军事政变夺取政权,军部精英开始取代保守的文人政客拥有主导国家的权力,韩国正式进入“军事政权”时期。在军事时期,殖民时期以管制为主的电影政策依旧没有被废除,以至于在许多条款中依旧能看到殖民时期的影子。因此,军事政权时期依旧将电影看作维护统治、宣传意识形态的工具,将电影审查作为压制民主思想、言论自由的手段,以达到文化控制的政治意图。

朴正熙政权时期电影审查的最大特征是审查的合法化与制度化。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电影业的控制,朴正熙政府于1962年1月20日制定了韩国第一部电影基本法《电影法》,电影审查以“上映许可制”和“上映许可审查基准条款”的名目被书于其中。同年第五次宪法修订中,电影审查又以保障公共道德和社会伦理为借口,作为合宪行为被法律明文规定。朴正熙通过电影审查的合宪性使政府压抑公民表达自由的行为合法化。随着审查的日渐法制化,审查标准与程序也愈加严苛。1966年,在《电影法》第二次修订中,艺术文化伦理委员会作为电影剧本审查的主体被设立,与公报处一起对电影开始施行“制作前剧本审查和制作后成片审查的“双重审查制度”。具体审查流程是电影业者向公报处提出制作申请之前必须先要经过艺术文化伦理委员会的剧本审查,剧本审查通过之后,才能向公报处提交制作申请,电影制作完成之后公映之前又必须接受公报处的成片审查。特别是在1971年进入“维新体制”(3)维新体制是韩国军人集团面对工人阶级斗争不断高涨、知识阶层自主意识渐趋增强以及在野政治势力日益壮大等社会问题所采取的一种适应性统治方式,是韩国官僚权威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实质上是朴正熙政府为了维持统治权力,巧妙利用伪饰手段实行独裁政治,操控意识形态话语的变通形式。之后,政府每年都会颁布电影时策,以强化对电影的管制。1972年,艺术文化伦理委员会对电影剧本的修改、打回比率已经达到58%,到1975年,80%的剧本都需要进行修改和删减[9](P489)。这意味着艺术文化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已经超出了正常权利,属于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公民自由表达的基本权利变得毫无意义。

由于严苛的电影审查制度,70年代的韩国电影又一次跌入低谷,而受思想政策限制较小的“情色电影”被大量制作出来。鉴于“情色电影”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朴正熙政府在1979年开始对电影进行分级。电影在上映之前被分为未成年者可观看、国民学生不可观看、青少年不可观看三个等级。这是韩国电影分级制的最初形态。

(三)全斗焕政权时期(1980-1988)

20世纪80年代,维新体制崩溃后,全斗焕政府意识到军事政权的不正当性与道德上的薄弱性,开始采取暴力与绥靖并存的统治政策。电影政策上主要表现为1984年《电影法》的第五次修订。当时面临美国要求全面开放市场的压力,全斗焕政府制定了电影公司注册制取代许可制,设立独立电影制作制度以及制作与发行分离等一系列措施,韩国电影制作开始自由化。在电影审查上,事前“审议制”代替“审查”制度,审查业务由政府文化公报部转移至公演伦理委员会。但是这些规则上的缓和仅仅停留于表面,政府对电影内容上的管制丝毫没有松懈。“审查”制度被事前“审议制”所代替,只是为了反映宪法第八次修订中“审查禁止”的规定,将审查制度在名称上进行改变而符合宪法。事前审议制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等与之前的审查制度几乎完全相同。韩国公演伦理委员会作为电影审查的主体,名为民间机构,实际上依旧受政府控制。唯一有所改变的是对电影在性表现方面的进一步放宽,导致以《爱麻夫人》为代表的韩国“情色电影”的泛滥。但是,通过电影审查,触及政治性、社会性内容以及挑战权威秩序的影片仍会受到彻底压制,从这一点上来看,全斗焕政府时期的电影审查制度是维新时期电影审查制度的延续。

(四)卢泰愚政权时期(1988-1992)

卢泰愚政府上台的80年末90年代初,在“民主化”要求日渐高涨的氛围下,对电影的管制有所缓和,但是缓和的范围主要是对非建交国家电影进口限制的放宽。在本土电影的审查标准上却丝毫没有放松。1989年8月19日,政府以保护青少年免受性和暴力电影伤害为名对《电影法》进行第六次修订,追加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内容,对“意图诽谤、否定自由民主主义体制的内容,美化、宣传、煽动左翼思想活动的内容以及歪曲客观事实、敌对友邦国家的内容”[10](P501)进行严格禁止。这次修订与其说是为了限制色情暴力电影,不如说是意图加强对电影内容的控制。严苛的电影审查实际上一直持续到90年代。但不容忽视的是,这一时期的韩国政治开始急剧变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使社会各阶层的自主意识普遍提高,民主运动和工农运动空前高涨。通过1987年6月“民主化”运动(4)“六月抗争”,1987年6月9日,参加民主改宪运动游行的韩国延世大学学生李韩烈,被警方的催泪弹击中头部不治身亡。这一事件引发了韩国民主运动的高潮,韩国各地爆发大规模游行示威,民主改宪运动发展为全体国民参加的全民运动,史称“六月抗争”。在全社会强大的压力下,6月29日,卢泰愚发表了“6.29宣言”,民主改宪运动取得了全面胜利。的胜利,韩国民众对于自由和权利的意识增强,也为韩国电影人废除电影审查,争取表达自由提供了契机。

三、电影审查的废除及其意义

20世纪80年代后期,韩国社会要求民主化的呼声愈加高涨,这一民主化热潮也波及至电影界,具体表现为电影人要求废除电影审查制度,呼吁创作与表达的自由权力。1993年,金泳三政府的上台结束了韩国长达30余年的军人独裁统治,迎来了文人民主政治的新时代。1995年12月30日,韩国政府废除了建国后就被设立的以“管制”为中心的《电影法》,制定了以“振兴”为要旨的《电影振兴法》,开始免除对短篇电影、小型电影以及国内外电影节上映电影的审查,尽管大部分韩国电影和进口电影依然要接受审查,但这一措施已经体现了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韩国电影人对于电影业的改革建议与要求正逐渐被政府接纳的趋势。

引发韩国电影审查制度得以根本废除的关键事件是宪法裁判所对电影审查制度的违宪判决。1996年,韩国独立电影《啊!梦之国》和《打开紧闭的校门》因违反公演伦理委员会的事前审议制度,未经审查就公开上映,其主要负责人均被强制拘留。韩国电影人以此为契机,发起了废除电影审查的运动。1996年10月4日,宪法裁判所对这一案件进行审理,认为“电影作为思想和观点的表现手段,依据宪法中的表达自由应得到保障”,“公演伦理委员会禁止未经上映审查的影片,并对违犯者处于刑事处罚的行为是违背宪法精神的”[11](P32-54),对公演伦理委员会的事前审议制下达了违宪判决。通过这次事件,电影表达自由获得法律保护,束缚电影创作自由的审查制度终于失去了法律效力,审查合法化被彻底否定。1997年4月10日,依据电影审查的违宪判决,《电影振兴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这也标志着长期束缚韩国电影发展的审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被明文废止,电影分级制度也在此时被正式引入实施。

从韩国的发展经验来看,政府自上而下的主导型市场经济一直是韩国所坚持的独特“东亚模式”。因此,文化产业作为核心竞争力被引入市场,政府的政策发挥了主要作用。一直以来,韩国电影事业发展都深受政府政策影响。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审查制度,体现了政府把电影长期作为思想管制或意识形态宣传工具,而忽视电影作为艺术的功能定位,那么创作自由性与本体性也就随之丧失,电影很难得到真正的发展。从 1998年“文化立国”的战略确立,韩国政府认识到文化领域的产业价值,开始不遗余力地扶持文化产业的发展,电影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受到重视。废除电影审查,确立电影分级制不仅是韩国电影人与政府之间关系由对抗到协商的结果,更是电影产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这一转变的实现,对此后韩国电影行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其意义的重要性亦不言而喻。

首先,电影审查制度的废除对韩国电影带来的最大的影响就是电影题材和类型的多样化。20世纪90年代之前,政府苛刻的审查制度是电影题材贫瘠、类型单一的最主要因素。电影审查制度废除之后,创作自由得以保障,韩国电影人开始涉足以前不准涉及的领域,许多揭露社会现实、批判政府腐败和直面民族历史创伤的作品被制作出来。受益于宽松的电影政策,电影新人开始陆续登场,他们根据时代的要求创作了许多与以往电影不同的新类型作品,弥补了韩国电影类型单一的不足。题材与类型的多样化成为90年代韩国电影的最大收获。公平地说,韩国电影当下能够具备如此的竞争力,早先废除电影审查以确保表达自由的措施起着决定性作用[12](P294)。其次,从审查制到分级制的更迭,不仅体现了韩国政府对电影功能的认识定位实现了由文化统治工具到艺术商品的转变,更体现了电影政策方向由管制到扶持的转变。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上台的金大中政府,以文化产业价值与自律性发展意识为基础,确立了“扶持但不干涉”的文化政策方针,将振兴电影产业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最后,电影分级制度的确立也是韩国电影产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基本原则是在保护青少年免受色情和暴力电影伤害的前提下,确保电影创作与表达的自由。

四、分级制度的确立与争论

韩国现行电影分级制度主要以《电影和录像物相关振兴法》为法律依据,以年龄为分级标准,共分为全体可观看、12岁以上可观看(未满12岁者需法定保护人陪同)、15岁以上可观看(未满15岁者需法定保护人陪同)、青少年不可观看(5)“青少年不可观看级”中的“青少年”指包括高中在校生在内的未满18岁公民。和限制上映五个等级。电影业者制作或引进的电影(包括预告片和广告电影)在上映之前,都必须接受映像物等级委员会对电影的分级,特殊情况除外(6)以下为特殊情况,无需接受电影分级:在特定场所内针对不包括青少年的特定人群免费上映的小型电影和短篇电影;电影振兴委员会推荐的在电影节上映的电影;以国际性文化交流为目的,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认定的无需接受分级的电影。。不可伪造上映等级和随意变更已定等级的电影内容,未受分级的电影公开上映或者限制上映馆允许青少年进入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或三千万韩元的罚款。分级的具体参照标准主要有危害性主题、色情、暴力、低俗性台词、恐怖、毒品、模仿危险性七大要素。电影分级制度的贯彻与实施由韩国映像物等级委员会(Korea Media Rating Board)执行。映像物等级委员会于1999年6月7日成立,作为法定的民间机构,委员会除了具体执行包括电影、录像制品、广告等影像物的分级,还担当向外国人推荐韩国影视作品以及影像物调查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在机构人员构成上,委员会成员大部分由电影、青少年、舆论、法律、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专家构成,以期分级结果能够反映社会多样化的观点。

如今,韩国电影分级制已经基本完善,但依旧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例如在“限制上映级”的争论上。有韩国学者认为,根据《电影和录像物相关振兴法》规定,获得“限制上映级”的电影,其上映与宣传只允许在限制上映馆内进行。而如今限制上映馆在韩国尚未建立,“限制上映级”实际上担任着电影审查的工作[13](P42)。2002年,韩国电影《七十好年华》成为第一部被评定为“限制上映级”的电影,该作品虽然在国内外电影界获得了一致好评,但是映像物等级委员会却由于影片中七分钟的性爱场面将其判定为“限制上映级”导致影片无法上映。韩国200多名文化艺术界人士联名发表宣言,要求撤回对该电影的分级并公开审议过程。映像物等级委员会依旧保持对该电影“限制上映级”的分级。最终,《七十好年华》被迫对有关部分进行删减,经过再审议之后,以“18岁以上可观看”的等级得以上映。这一事件也体现了“七大要素”作为分级的具体标准,其范围宽泛、内容模糊的事实。如何界定艺术与淫秽,进一步明确电影分级标准是韩国电影分级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此外,映像物等级委员会的自律性和中立性问题,也是韩国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像美国、日本的电影分级制度,其分级所依据的标准、分级机构以及机构委员的任命均由电影行业内部解决,具有自律性和独立性。而韩国电影分级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电影分级的标准不是以行业内部规则为依据,而是以《大韩民国宪法》《电影与录像物相关振兴法》为依据。 另外,映像物等级委员会虽然身为民间机构,但其委员的任命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负责,机构运营的大部分经费也出自国库,对政府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映像物等级委员会与政府的密切关系,使其不可能成为完全自律的民间机构,因此韩国电影分级制的实施必然深受政府影响。如何保障分级机构的自律性以及进一步确保电影创作自由空间,也是韩国分级制需要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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