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分析视域下“抱团养老”模式发展研究

2020-04-10 11:08周永建
戏剧之家 2020年9期
关键词:养老模式

【摘 要】在我國“空巢老人”不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的情况下,养老主体在国外有益养老经验的不断启发和自身多次实践中探索出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即“抱团养老”,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分析法为逻辑起点,深入剖析“抱团养老”模式发展中的内外部矛盾,提出相应对策,以促进“抱团养老”模式的发展和人们对美好养老生活的需要相适应。

【关键词】抱团养老;矛盾分析法;养老模式

中图分类号:C91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20)09-0214-02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在20世纪末迅速跻身老龄化国家队列,根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我国当前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约有2.41亿,人口老龄化问题相当严峻[1]。受人口流动加快和城镇化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代际养老功能日益退化,社区养老“力道不足”,社会养老供不应求,国家养老财力不支,现存几类传统养老模式都无法短时间内解决日益增长的养老压力和空巢化现象,在传统养老发展陷入困境之时,“抱团养老”模式应运而生[2]。本文以矛盾分析法为理论依据,深入剖析“抱团养老”模式发展现状,分析其所面临的内外部矛盾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抱团养老”模式发展概况及特征

“抱团养老”模式是在美国“村庄”式互助养老模式和德国“多代屋”养老模式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3],结合我国的经济水平和文化特色实行自我管理。虽然各个国家养老模式各有特色,我们在学习借鉴时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欧美国家的养老模式同样是在共同的养老压力下产生的,欧美这些典型性养老实践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尤其是在我国空巢化现象日益严重的地区,对于缓解“空巢老人”养老问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抱团养老”模式是一种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养老模式,学术界通常认为,它是由“空巢老人”自发组织的,在一定的空间和生活自由下通过老人们自给自足、相互帮助,顺利完成养老活动的养老方式[4]。“抱团养老”模式作为一种结合“互助”和“同居”的混合养老模式,在运行上有经济成本低、成员之间彼此熟悉、生活上互助、精神上相互慰藉等优势,被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所接受和实践。

“抱团养老”模式自2011年发展至今,在全国范围内共有约20例成功的报道案例[5],“抱团养老”模式一般以团体形式出现,团队人数一般控制在5-15人左右,团队规模大小相对灵活。“抱团养老”团队成员关系种类较多,主要以同事、朋友、邻居为主,团队关系相对熟络,生活经历、饮食起居和兴趣爱好等类似,生活上有利于相互照顾,情感上能够相互慰藉。

二、“抱团养老”模式发展内外部矛盾

(一)内部矛盾

“抱团养老”模式是在我国养老问题难以调和的情况下产生和发展的,产生时间短,发展不成熟,不可避免会产生内部矛盾。不同于其他传统养老模式,“抱团养老”模式属于新型养老模式,在推广中必然会与传统思想产生矛盾,这是新旧思想之间的矛盾。深受我国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老年人的家庭代际养老思想根深蒂固,抛弃代际养老而选择其他养老方式,会让老年人享受不到天伦之乐,有一种被抛弃的感觉。而“百善孝为先”的传统儒家思想更是让晚辈认为长辈选择“抱团养老”是自己不孝的一种表现。

虽然“抱团养老”模式能够节约养老成本,但也需要老人们有相对固定的房屋和稳定的经济来源,这大大降低了“抱团养老”模式的适用性[6]。此外,“抱团养老”是一种自我管理、自给自足的养老模式,对老年人的自理能力要求较高,一般适合身体健康、有行动能力的老年人。由于老年人身体机能逐渐退化,使得“抱团养老”模式不具有长期适用性,这个矛盾不具有调和性。“抱团养老”的老年人需要情投意合才能使得群体组织长久存在。这些内在矛盾的存在使得“抱团养老”模式有其准入门槛,在推广发展中丧失了普遍性和长期适用性。

(二)外部矛盾

“抱团养老”模式发展已近十年,媒体报道的成功案例多达二十余则,养老模式亦深受广大老年群体和年轻人的喜爱,但是“抱团养老”始终是一个自我管理、自发组织的老年群体,目前政府没有对其介入管理,更没有相关指导性政策法规,“抱团养老”群体的日常运营全部基于群体成员之间的自觉和协议,这些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7]。如果“抱团养老”群体缺乏集体主义精神或者群体“核心人物”发生变更,就会直接导致群体解体,因此“抱团养老”模式具有松散型的特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

“抱团养老”模式要求参与者互帮互助是一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关系,但是目前没有相关法律界定“报团养老”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更没有界定所谓的组织者与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抱团养老”模式所需要的固定养老场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即房屋产权的处置问题,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抱团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需要有政府和法律等外界因素的支持,才能让参与者真正做到“老有所养”。

三、矛盾分析法在“抱团养老”模式中的具体实践

“抱团养老”模式直面的是社会养老压力和空巢化,不同形式的养老模式有其独特的优势,也有其不足,尤其是在这样一个日益多元化的社会,养老问题越来越细致和专业,对社会养老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不管养老问题有多么复杂、养老压力有多么大,最根本的就是社会养老问题产生于矛盾,所以我们应该从矛盾入手,运用矛盾分析法分析并解决社会养老问题。

目前我国身体健康、有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占我国老年群体的半数以上,随着家庭规模的逐渐缩小和城镇化导致的空巢化,我国健康老年人养老渠道可选择性较小,因而“抱团养老”模式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摒弃传统养老观念就要抓住内部矛盾的主要方面,改变老年人的养老观念应该从改变整个社会的养老思想开始,政府应该在建立新的养老格局方面起到引领作用。作为最贴近人民群众的基层公务人员,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宣传引导工作,也可以利用政策倾斜等方式进行利益性引导。改变社会养老观念的方式有很多,需要社会多方共同努力。

房屋和资金等问题是“抱团养老”模式内部矛盾的次要方面,但是也深刻影响着“抱团养老”模式的发展。作为一种群居式养老模式,在养老服务的供给方面单纯依靠参与“抱团养老”的几位老年人是远远不够的,“抱团养老”模式可以和社区结合,利用社区资源补充养老资源的不足。社区自身具有的资源聚集能力能够为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政府和法律应该为“抱团养老”模式的发展推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抱团养老”模式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层面上承认“抱团养老”模式的合法化。政府可以介入“抱团养老”模式,制定合理的管理方案以供参与者参考使用。“抱团养老”模式的推广仅仅依靠参与者是不够的,政府应该帮助“抱团养老”模式拓宽融资渠道,给予应当的政策优惠,鼓励社会不同主体参与推广。政府可以支出部分财政资金用于“抱团养老”的软硬件设施建设,直接参与“抱团养老”模式的宣传推广。

参考文献:

[1]张彭.我国人口老龄化与社会发展的思考[D].山西师范大学,2016.

[2]王莹莹.欠发达地区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模式研究——基于杞县杮元乡的调查分析[D].郑州大学,2012.

[3]程鑫,房志勇.德国“多代屋”对我国城市养老和发展模式的启示[J].城市住宅,2015,(5):47-50.

[4]孙宏伟,孙睿.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选择[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4):398-402.

[5]周永建,李小莹."抱团养老"模式的发展困境及展望[J].经济研究导刊,2018,(33):42-44.

[6]刘景瑶.关于"抱团养老"模式的探索与分析[J].管理观察,2016,(23):68-70.

[7]郭正红,迟梅花.矛盾分析法是公共政策分析的基本方法[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0(3):125-12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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