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试析

2020-04-09 17:56杨硕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10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大数据

杨硕

摘  要:近些年,在我国社会生产活动中,大数据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对当前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但在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安全却受到了一定威胁,陆续出现个人信息数据被非法使用、非法披露的问题。本文从我国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中存在的不足入手,尝试提出完善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具体措施,以期为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的安全保护提供保障。

关键词:个人信息安全;大数据;刑法保护

从2013年开始,快速发展的互联网行业逐渐带动了我国国内大数据的发展,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渗透着大数据,也正是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的安全问题。在现代社会中,个体无论是進行自我识别还是与他人建立联系,都离不开个人信息。如果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不正当使用,不仅个体会面临财产安全问题,其自由和尊严也会受到威胁,个人权利也将受到侵犯。因此,在大数据时代非常有必要保护个人信息。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选择探讨个人信息安全在大数据时代的刑法保护问题。

1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困境

1.1入罪行为方式存在遗漏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很多新型犯罪出现,在我国当前的刑法规范体系中尚未纳入很多公民个人信息实际被侵害的行为。一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篡改行为,即未经个人允许就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对于公民个人而言,个人信息属于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侵害行为实际上是在侵犯个体的人格利益。二是个人信息非法散布行为,即将个人信息无差别散布出去。因为有一些危险因素存在于个人信息散布行为中,因此其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公民的隐私权和安宁生活。

1.2配套性法律不够健全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做到刑法的准确适用与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健全的配套性法律体系。就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情况来看,其尚未完善,以至于仍有诸多问题存在于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富有多样性、复杂性的公民个人信息,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冲突、交叉的情况,刑法适用精准度有待提高。尽管目前在《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护照法》《网络安全法》等均分散着一些关于个人信息的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但均没有较大的处罚力度,以至于合力尚未形成,无法有力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1.3主观入罪标准不够完善

过失和故意是主观入罪的具体标准分类,目前刑法尚未对个人信息因为过失行为而泄露给予更多关注。然而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确实会时常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泄露。因此刑法非常有必要明确过失泄露个人信息犯罪,规定相对应的定罪量刑,尽可能地为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2完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具体措施

2.1合理增加入罪行为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中将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具体情形中的“非法提供”改为了“提供”,个人信息侵犯行为的入罪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扩大,但是实际上新的行为方式并未有所增加。整体而言,在刑法规范体系中未纳入的个人信息侵害行为还有很多种。因此,想要完善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时,必须要将入罪行为方式合理增加,尽可能地在法律规范中纳入常见的侵犯行为,有效打击各类信息犯罪,确保刑法的保护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来。

2.2健全刑法保护的配套性法律

大数据时代,刑事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之所以仍有诸多问题存在,主要是由于配套性法律尚未完善。因此想要在当前这个时期有效地实现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就必须要将刑法保护的配套性法律健全。首先,应加速《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通过单行法律来将个人信息的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明确。其次,在立法完善的基础上,其他包含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文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便全方位地对个人信息安全给予保护。

2.3完善主观入罪的标准

想要有效地实现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就必须要将主观入罪标准完善,必须要将过失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增加。首先,我国立法人员可以对大陆法系国家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经验进行借鉴,以此来将我国主观入罪标准完善。其次,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尽可能地行使定罪量刑权,根据社会危害程度来给予由于过失而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行为人的适当惩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过失犯罪主体从事的职业具有一定特殊性,法官在确定最后的刑罚措施中可增加禁止相关行业从业等,以便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得到有力保护。

3结语

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入罪行为方式存在遗漏、配套性法律不够健全、主观入罪标准不够完善等问题影响了我国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想要有效预防发生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可尝试采取合理增加入罪行为方式、健全刑法保护的配套性法律、完善主观入罪的标准等措施来完善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参考文献

[1]齐爱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学者建议稿[J].河北法学,2019(01).

[2]张新宝.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主要矛盾研讨[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05).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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