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永灏 ◆贺 渝 ◆文传浩
内容提要:文章以2013—2018年长江经济带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系统考察2014年《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两项针对污染物排放征收标准大幅调整的政策,对长江经济带上市公司创新投资的影响。结果显示:这两项政策中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均会对公司创新投资造成显著影响,但是影响程度不尽相同。具体而言,在2013—2015样本区间中,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与企业创新投资呈正线性相关关系,而在2016—2018年间,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与企业创新投资之间呈正U型关系。在进一步区分企业所有制性质的检验后发现,针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两类政策对其创新投资的作用效果也存在差异。因此,文章建议政府等相关部门在施行该类政策时,要注重政策适用的靶向性,严格执法,提高政策对环境保护的激励作用。
环境污染一直是我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道路上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就从法律上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并陆续在全国各省市开展试点工作,旨在利用经济手段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促使企业治污减排;1982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排污费制度正式建立。经过30余年的实践努力,我国污染物排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总体上依然呈现出征收标准较低,力度不够等问题。2014年,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再次上调污染物征收标准,具体要求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尽管此次排污费征收标准上调力度较大,但是近年来排污收费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执法力度不严、刚性不足等问题日渐突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强污染排放者环保意识和遵从度,进一步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我国于2016年12月25日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将排污收费这一行政制度上升为国家税法,且将排污费收费标准定为最低限额,上限不超过最低标准的10倍,如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该项税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征,至此,我国排污费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纵观我国污染物排放征收历程,无论是2014年公布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是2016年颁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均是我国在抑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方面所采取的最为典型的、调整力度最强的两项环保政策。
长江经济带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更是党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而当前长江经济带各省市重化工企业众多,单位面积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5~2倍。当企业在面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收费和税收等环境规制政策时,其环境成本会显著上升。此时,企业必然面临两种选择:第一,选择进行技术创新,升级企业排污设备,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直接减少负担,进而减小或者避免由于该类政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二,考虑到技术创新的成本较高,如若企业因排污所承担的费用或税收不及技术创新费用的投入,则企业也可能会选择“以污染换增长”,按照原有生产模式继续生产,则此类政策的“减排效应”失效,最终无法真正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鉴于此,本文将试图探讨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时代背景下,《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环境保护税法》这两项针对污染物排放征收标准大幅调整的环保政策,对长江经济带各省市企业创新投资的影响,并进一步探讨公司所有制不同的企业在面对此类政策时,创新投资所受影响是否不同,旨在为政府等有关部门在制定、执行此类环境规制政策时提供一定参考。
环境规制政策一直是我国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影响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与研发创新的主要外部因素之一。其中,市场激励型政策是我国目前使用最广泛的环境规制政策,主要包括排污收费制度、交易许可证制度、环保税政策等。学界目前关于环境规制政策强度的提升对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之观点大概有以下两类:
一类观点是环境规制政策的加强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研发创新。Gray和Shadhegian(1998)研究指出,合理恰当的环境政策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企业创新步伐,促进企业使用清洁技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兰塞和赵引(2014)在对广东省2003—2011年间高技术行业创新研发的实证研究中也发现环境政策的加强会对企业创新投入有明显的正向影响。现有的环境规制政策主要分为收费型政策和补贴性政策两类。Requate和Unold(2003),许士春等(2012),宋之杰和孙其龙(2012)基于理论模型分析后发现污染物排放收费政策相较其他补贴性政策,其强度的提高更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郭进(2019)基于2006—2010年省级面板数据实证分析后也得出类似结论,即排污收费政策更为有效。
另一类观点是环境规制政策的加强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企业进行研发创新。Gary(1987)研究指出较强的环境规制会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可用资金减少,从而将抑制企业创新研发。范庆泉、张同斌(2018)基于新古典模型模拟研究了动态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污染减排的影响,指出若仅实施污染物排污收费政策,并不能促进企业减排。原毅军、刘柳(2013),张平等(2016)通对我国30省市面板数据实证后也得出相似结论,即排污收费政策强度的提高显著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并不能促进企业进行技术改进,并且可能进一步抑制经济增长。
依据上述两类观点,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环境保护税法》两次关于污染物排放征收标准改革的重大政策事件背景下,本文提出以下理论假设:
假设10:污染物排放征收标准的提高即环境规制政策的加强,对企业研发创新无显著影响。
假设11:污染物排放征收标准的提高即环境规制政策的加强,对企业研发创新有显著影响。
当然,也有学者指出环境规制政策的加强虽然能显著影响的企业研发创新,但是二者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于连超等(2018)通过对2012—2015年沪深A股工业上市公司实证分析后发现,随着环境税征收强度的提高,企业研发投入将受到一定促进影响,但存在一定的门槛效应。李斌等(2011)采用GMM方法对环境规制影响企业治污技术创新的直接效应实证分析后发现,环境规制强度与企业治污创新之间存在正U型关系。陈晓等(2019)基于2000—2017年我国省级面板数据实证分析结果表明,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也证实了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之间存在正U型关系。然而,张同斌等(2017)则通过构建一般均衡模型,模拟了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环境技术研发投入的影响,结果表明环境税税率与企业研发投入呈倒U型关系。李香菊、贺娜(2018)实证后也得出类似结论。基于此,本文提出第二个理论假设:
假设20:污染物排放征收标准的提高与企业创新投资之间不存在显著的U型关系。
假设21:污染物排放征收标准的提高与企业创新投资之间存在显著的U型关系。
1.数据选取及来源
本文选取2013—2018年长江经济带①参照《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长江经济带包括11省市,即云南、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江苏、浙江、上海、安徽、重庆。A股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公司相关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和锐思数据库。污染物排放征收标准数据来源于各省市环境年鉴中关于排污费和环保税征收的介绍和政府网站,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数据处理中,基于以下几种情况对样本公司进行了筛选:①剔除所有金融类上市公司;②因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的监管机制存在差异。②剔除被特别处理(ST、*ST)类型的公司;③选择非平衡面板数据进行分析,是为了减少样本缺失造成的误差。剔除资产负债率大于1的公司;④剔除存在数据缺失的公司。最终得到741家上市公司2013—2018年的非平衡面板数据,③共计4333个观测值。
2.变量的选取
本文的首要目的是研究《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环境保护税法》这两项重大环保政策中,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对长江经济带企业创新投资的影响。样本时间选取为2013—2018年。其中,2013—2015年的数据用以评估《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后,污染物征收标准提高对企业创新投资的影响;2016—2018年的数据用以评估《环境保护税法》颁布后,污染物征收标准提高对企业创新投资的影响。具体变量选取如下:(1)被解释变量。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的创新投资,借鉴李新等(2019)的研究,本文选择用企业研发投入金额的对数值(LnRD)来表示。(2)解释变量。参考卢洪友等(2019)的研究,本文采用二氧化硫的征收标准来衡量总体污染物的征收标准,这是因为两项环保政策均是按照不同种类污染物的排放当量进行分类征收,且在以往征收排污费的历程中,废气污染缴费占总排污费额的绝大部分(2015年全国征收排污费入库总额为173亿元,其中废气排污费为143.33亿元,占总额的82.85%),同时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的历程最长,征收强度也最高,因此选取二氧化硫来衡量总体污染物具有一定代表性。同时,已有研究表明,企业研发投入还受到董事会结构、股权集中度、CEO双重性、董事会规模、上市年龄、总资产净利率、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等因素的影响。故本文选取董事会结构、股权集中度、CEO双重性、董事会规模作为控制变量来衡量企业治理结构,选取上市年龄、总资产净利率、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来衡量企业财务基本面状况。除此之外,本文还对公司固定效应加以控制,包括公司所在地和当年年份。
根据对已有研究的梳理,本文进一步采用实证研究的方式验证《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环境保护税法》两项重大环保政策中,污染物征收标准调整是否会对企业创新投资产生影响,以及这种影响是否存在U型关系,具体模型设定如下:
上式中,公式(1)是为了衡量两次政策事件中,污染物征收标准调整是否会对企业创新投资产生影响,公式(2)在公式(1)的基础上,加入了污染物征收标准的二次项,是为了验证上述影响是否存在U型关系。其中LnRDit表示企业i在t年的创新投资,ETit示企业i在t年时污染物每一当量的征收标准,表示企业i在t年时污染物每一当量的征收标准的二次项,CorporateGovernanceit表示公司i在t年的治理结构(用董事会结构、股权集中度、CEO双重性、董事会规模来表示),Fundamentalsit表示公司i在t年的财务基本面状况(用上市年龄、总资产净利率、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来表示),FixedEffectsit表示公司固定效应,包括公司所属行业和当期年份。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
通过计算与匹配汇总,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可以看出,各变量的标准差均小于2,说明企业间异质性较小。被解释变量创新投资(LnRD)在2013—2015和2016—2018两个样本区间中有显著的变化,均值分别是17.7097和18.1766,表明企业创新投资总体上在不断增加;主要解释变量污染物征收标准(ET)在两个样本区间也存在显著差异,间接说明污染物征收力度在不断加强。控制变量中董事会结构、股权集中度、董事会规模、上市年龄、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在两个样本区间呈现显著差异的同时,CEO双重性、总资产净利率则无显著差异。
表2 样本描述性统计
First 2179 0.2836 0.0000 0.4509 2154 0.2623 0.0000 0.4400 0.0213 1.575 CEO Duality 2179 2.1369 0.1972 0.1868 2154 2.1265 2.1972 0.1935 0.0104* 1.809 BoardSize 2179 1.9028 1.9459 0.8032 2154 2.3448 2.3026 0.5307 -0.4420***-21.344 Age 2179 0.0422 0.0372 0.0489 2154 0.0406 0.0374 0.0503 0.0016 1.047 ROA 2179 21.9544 21.8213 1.1281 2154 22.4171 22.3130 1.1537 -0.4627***-13.348 2179 0.3978 0.3772 0.1990 2154 0.4090 0.3997 0.1873 -0.0113* -1.922 Size
进一步地,为了避免由于变量间存在共线性问题而导致回归结果出现较大偏差,本文对变量间的相关性进行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在两个样本区间中,尽管很多变量之间显著性相关,但其相关系数均较小,表明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共线性问题,满足回归分析的基本要求。
表3 相关系数
Age 0.1551*** 0.0609***-0.0456**0.0588*** -0.1934*** 0.1524***(0.000) (0.005)(0.034) (0.006) (0.000) (0.000)ROA 0.1642*** -0.0306 -0.0395* 0.1204*** 0.0147 0.0659*** -0.0307(0.000) (0.156)(0.067) (0.000) (0.495) (0.002) (0.154)Size 0.6570*** 0.0214 -0.0302 0.2144*** -0.1478*** 0.2332*** 0.3398***0.1192***(0.000) (0.322)(0.161) (0.000) (0.000) (0.000) (0.000)(0.000)0.3158*** 0.0106 -0.0268 0.1183*** -0.1224*** 0.1126*** 0.2836***-0.2836***0.5269***(0.000) (0.622)(0.214) (0.000) (0.000) (0.000) (0.000)(0.000) (0.000)Lev
为了检验上文提出的假设,本文以企业创新投资作为被解释变量,污染物征收标准作为主要解释变量,对公式(1)、公式(2)展开实证分析。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主测试结果
通过表4可以看出,两次政策事件中,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均对企业创新投资造成显著影响,但影响状况并不相同。在2013—2015样本区间中,公式(1)回归结果显示污染物征收标准一次项系数为正,且在1%水平上显著,但公式(2)中污染物征收标准二次项系数则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2014年《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能对企业研发创新造成显著影响,这同本文提出的假设11相一致。本文推测这可能是因为当期经济条件下,所有企业本身研发投入热情较高(本文就各期企业创新投资增长率进行计算后发现,2013—2015样本区间的企业创新投资增长率显著高于2016—2018样本区间),由于此阶段企业本身创新投资就在不断增加,尽管征收标准也在提高,但仍在企业能负担范围以内,因此会对企业创新投资起到促进作用。
在2016—2018样本区间中,公式(1)回归结果中污染物征收标准一次项系数并不显著,但是在加入污染物征收标准二次项(即ET2)后,公式(2)的回归结果显示污染物征收标准的一次项系数为负,二次项系数为正,且都通过了显著性测试,表明2016年《环境保护税法》颁布后,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与企业创新投入之间呈正U型关系,即一定程度的污染物征收标准一开始并不能促进企业创新投资,但是当征收标准达到一定量时,它将对企业创新投资起到正向影响,这同本文提出的假设21相一致。本文推测这可能是因为,在2016—2018年当期经济条件下,企业本身研发投入热情减缓。因此,面临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时,企业一开始并不能适应,会选择从创新投入中抽出部分资金用以上缴税收,但是随着征收标准的进一步提升,企业迫于生存和业界竞争压力,将加大创新投资的投入,用以进行技术研发。这一方面不仅能促使企业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及清洁生产过程,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减轻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优势,同时为企业赢得环境友好的名声。
1.分组回归
由于企业性质的不同,获取各类资源尤其是政府相关信息的能力也不尽相同。大量研究指出,公司在面对此类环境规制政策时,公司的所有制结构特征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与投资行为。杜兴强等(2012)研究发现,具有政治关联性的上市公司,更容易以财政补贴的形式,获得政府的创新研发资助资金。同时,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政治关联性比非国有企业更紧密。而在本文研究中,无论是2014年颁布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6年颁布的《环境保护税法》皆是中央政府层面颁布的文件,因此本文将进一步探讨所有制不同的企业在面临该类政策时,研发投资状况是否存在差异。本文按照企业所有制类型不同,将样本分为国有企业(包括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对各子样本再次进行回归分析,相关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分组回归结果
First 0.4628 0.4579 -0.3061* -0.3095* -0.3489 -0.3480 -0.1197 -0.1187(0.286) (0.292) (0.056) (0.054) (0.396)(0.396) (0.446) (0.447)CEO Duality -0.0078 -0.0027 0.0286 0.0268 0.2559 0.2631 0.0730 0.0674(0.963) (0.987) (0.500) (0.529) (0.122)(0.118) (0.102) (0.132)BoardSize 0.8588*** 0.8613*** 0.1875 0.1894 0.7230** 0.7240** 0.1714 0.1457(0.006) (0.006) (0.266) (0.261) (0.017)(0.017) (0.299) (0.382)Age 0.0820 0.0791 -0.0678* -0.0622 -0.0919 -0.0901 -0.1143* -0.1197*(0.472) (0.488) (0.095) (0.129) (0.575)(0.583) (0.081) (0.067)ROA -0.3080 -0.3320 4.3118*** 4.3124*** 0.6269 0.6081 3.1840*** 3.1742***(0.757) (0.740) (0.000) (0.000) (0.633)(0.644) (0.000) (0.000)Size 0.7014*** 0.7018*** 0.7382*** 0.7376*** 0.7845*** 0.7849*** 0.8405*** 0.8396***(0.000) (0.000) (0.000) (0.000) (0.000)(0.000) (0.000) (0.000)-0.0987 -0.1025 -0.0918 -0.0961 0.7693* 0.7726* -0.2489 -0.2300(0.768) (0.758) (0.588) (0.570) (0.058)(0.058) (0.159) (0.192)固定效应:Lev Year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观测值 687 687 1492 1492 683 683 1471 1471可决系数 0.3492 0.3494 0.4214 0.4228 0.4036 0.4038 0.5178 0.5201 Industry
根据表5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2013—2015年样本区间,国有企业中污染物征收标准一次项系数显著为正,加入征收标准平方项后,二次项系数不显著;非国有企业中污染物征收标准一次项系数显著为正,二次项系数显著为负。表明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与国有企业创新投资呈显著的正相关线性关系,而与非国有企业则呈显著的倒U型关系。本文推测可能是由于国有企业在政策颁发前已经掌握了部分信息,提前做出了升级设备等一系列应对措施,因此其创新投资不断增加;而非国有企业在期初研发创新的热情较高(本文就各期非国有企业创新投资增长率进行计算后发现,2013—2015样本区间的创新投资增长率显著高于2016—2018样本区间),因此一开始面临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会受到正向影响;然而,随着征收标准不断提高,污染物征收标准超过某一临界值时,企业背负的生产成本过高,企业不得不挪用原本用以技术创新的资金来缴纳污染物排放费用,导致可供创新投入的资金减少,因此企业此时创新投资受到抑制影响。
而在2016—2018区间,国有企业中污染物征收标准与企业创新投资并无显著的相关关系;非国有企业中污染物征收标准与企业创新投资之间则呈正U型关系,与2013—2015年区间结论恰好相反。本文推测这可能是因为国有企业在面临创新升级时,相较于非国有企业有更多的相关政策补贴扶持,因此削弱了污染物征收标准提高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对于非国有企业的创新投资与污染物征收标准呈正U型关系,我们认为这可能是由于企业在2016—2018年该样本区间,相对于2013—2015年区间而言,企业整体发展已变得更加成熟,技术设备更新换代已初步到位,企业自身创新投资热情减缓,因此当企业再来面临新的污染物征收标准时,一开始更倾向于背负税负,然而随着《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征收力度更加严格,标准更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再度增加,迫于生存压力,企业将再次选择进行技术创新,从而研发投资增加。
2.稳健性测试
考虑到两项政策颁布后,其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对企业创新投资的影响可能存在一定滞后期,因此本文将解释变量滞后一期后,再次进行回归,以保证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稳健性检验结果
从表6可以看出,稳健性检验结果与本文基准回归结果基本相一致,表明本文的研究结论较为可信。
本文以2013—2018年我国长江经济带所有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系统考察2014年《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6年《环境保护税法》这两类政策事件中,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对公司创新投资的影响,并进一步探讨公司所有制不同的企业在面对此类政策时,创新投资所受影响的不同。研究发现:①两次政策事件中,污染物征收标准均对企业创新投资造成显著影响,但影响状况不尽相同。具体而言,在2013—2015样本区间中,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与企业创新投资呈正线性相关关系,而在2016—2018年间,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与企业创新投资之间呈正U型关系。②所有制不同的企业,在面临两类政策时,创新投资所受影响也不同。具体来看,在2013—2015年样本区间,国有企业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与企业创新投资呈显著的正线性相关关系,而非国有企业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与企业创新投资之间则呈倒U型关系;在2016—2018区间,国有企业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与企业创新投资并无显著的相关关系,而非国有企业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与企业创新投资之间的关系则呈正U型关系。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强地方政府的执法力度。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项环境政策的实施,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企业技术升级,从根源上减少污染,然而本文研究结论表明《环境保护税法》的颁布后,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并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国有企业相较于非国有企业而言有更多相关政策扶持,因此抑制了政策的促进作用。因此,建议在征收环保税面前,地方政府应一视同仁,通过严格的环境监管与执法,引导所有企业规范环境行为。
第二,扩大环保税征收范围,并逐渐加大对主要污染物的征收税率标准。主测试研究结果表明,在2016—2018年间,污染物征收标准与企业创新投入之间呈正U型关系(拐点为3.492),若想实现环保税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促进效应,则需尽快将环保税税率提高到这一临界值(即3.492)以上。然而当前长江经济带多省市均未达到此征收标准。
第三,全流域协同制定环保税税额。当前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在环境保护上仅着眼于本省市自行制定具体税额,忽视了跨省市在同一区域战略定位上的协同合作,致使税率基准不协调,流域上中下游税率参差不齐。比如处于下游的江苏省,其征收标准是最低限额(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的四倍,与上游中的贵州省每污染当量税额差距达到了最低限额的两倍,和中游中的江西省差距更是达到了四倍。流域各省市之间未能协同制定所造成如此大的税额差异,难免也会造成部分污染企业为躲避下游的高额税收向中上游地区转移。
第四,进一步明确环保税收收入用途。《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保税收收入全部纳入地方国库,无须上缴中央。此举主要是考虑到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过程中承担了主要的污染治理责任,为了避免政府过重的财务负担,希望能通过此举调动其积极性,促进各地保护改善环境。但就目前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出台的有关环保税收入归属问题的文件来看,仅对各省、市、县的分享比例有所规定,但对环保税收收入的具体使用方式并无详细规定。这就可能造成环保税收收入被挪用至其他用途,或者以财政补贴等形式返还给部分企业,从而无法真正实现促进各地保护改善环境的目的。因此,需进一步明确环保税收入使用用途,杜绝此类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