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昌禄,沈忱
(1.沈阳铁路公安处,辽宁 沈阳 110001;2.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鞍山 114000)
某年11月24日,某列车行至沈大线某处,司机发现铁路线东侧路肩处有一具女尸。
现场铁路为单线南北走向,尸体位于线路东侧路肩,呈仰卧位,头西脚东。尸体北侧2 m处的东股钢轨两旁散落有带毛发的头皮、颅骨碎片、血迹和人体组织。此处东股钢轨外侧面在1.5m范围内有大量喷溅状血迹(图1)。
图1 钢轨侧面喷溅状血迹Fig.1 Splashed blood on the side of rail
衣着检验:死者上衣夹克后背、双侧肘部、左前襟有多处撕裂状破口,右肩胛部有大片血迹。双脚着白色袜子,左鞋鞋底与鞋帮分离,散落在线路旁,右鞋完好。裤子未见异常。
尸体检验:头部皮肤撕脱缺失,死者颅骨粉碎性骨折,枕顶骨部分缺失,脑组织大部分缺失,颅底粉碎性骨折,骨折片大小不一,无重叠。额部自眉以上缺失,双侧眼球缺失。左耳郭外形正常,左颞部以上缺失。右耳郭外耳道口处横行全层破裂,创口边缘可见挫伤带,并附着有黑色油污,自破裂创口以上右耳郭缺失,右颞部皮肤缺失,颞骨碎骨片叠压覆盖于脑组织上(图2)。外鼻形状尚完整,鼻骨粉碎性骨折。颧骨、上颌骨粉碎性骨折。上颌双侧中切牙、双侧侧切牙、左尖牙断裂。下颌双侧中切牙脱落,牙根暴露,左侧切牙断裂。颈椎骨折。脊柱左侧5.0cm、左侧肩胛骨下角体表对应处见一3.1cm×0.6cm大小擦挫伤,方向向左。右侧肩胛骨下角下方2.0cm处可见一5.5cm×0.4cm大小擦挫伤,方向向左。双手沾有血迹及黑色油污,未检见明显损伤及异常。血、尿液中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
鉴定意见:重度颅脑损伤可导致其死亡。
图2 头部损伤情况Fig.2 Head injuries
铁路交通事故中损伤方式主要有火车撞击伤及碾压伤、坠车摔跌伤、与地面道砟擦蹭伤等。死亡方式主要有自杀、意外以及他杀后抛尸铁路伪装成铁路交通事故等。由于火车运行速度快、质量大、撞击力度大,人体受撞击或碾轧后,死亡迅速,有些损伤的生活反应常不甚明显,因此对死亡性质的判断须慎之又慎,需要结合现场勘验及调查访问的情况综合判断。
本例死者头部为开放性损伤,创口呈撕裂状,创缘不完整伴有挫伤带,均表现为不规则钝器损伤的特点。头部皮肤撕脱缺失,颅骨及脑组织大部分缺失,颅骨粉碎性骨折,骨折片大小不一,且无碎骨片重叠等多次击打特征,说明损伤为一次形成,分析致伤物应为具有巨大质量和一定速度的质地坚硬物体,创口边缘附着黑色油污,符合火车撞击伤[1-2]特点。全身未见有断面较整齐、创缘伴有宽度相近的表皮剥脱等特征,且血迹主要位于钢轨一侧,故无进一步被火车碾压形成的损伤。死者背部两处擦挫伤,方向自右向左,结合外上衣背部三角形破口,分析系列车底部凸出部位刮擦形成。该损伤位于内衣压痕处,因冬季衣物较厚及内衣衬垫所致损伤较轻。损伤周围见有皮下出血,具有一定生活反应,符合生前损伤形成。
死者头部损伤中右颞部、面部皮肤创缘伴有挫伤带,右耳郭创口边缘附有黑色油污。而左侧皮肤创缘呈撕裂状,伴有游离皮瓣,无挫伤带,右侧颞骨碎骨片叠压覆盖于脑组织上,左侧碎骨片游离、缺失,故分析头部右侧应为列车的撞击作用点。现场铁轨外侧面有大量喷溅性血迹,血迹毛刺均指向南侧,提示致伤物作用方向为由北至南[3]。结合死者外衣右肩胛部有大片血迹,分析死者以站立或半蹲位低头、面部朝下的姿态,在火车自右侧(北侧)驶来时,企图钻入列车底部自杀,右颞部被列车撞击,颅骨崩裂,于铁轨侧面形成喷溅状血迹。死者左脚支撑地面,因列车巨大冲击力作用于人体形成扭转力,导致左鞋鞋底与鞋帮分离。死者无碾压伤,分析头部遭受撞击后人体被撞离线路以外。综上认为,死者遭受撞击时体位姿态呈低俯状,根据现场血迹分布,头部应靠近铁轨,由于火车车厢具有一定的宽度,在有限的空间内他杀、意外难以形成上述姿态,而死者自主动作可轻易作出上述姿态。
本例死者损伤主要分布于头部,未见大面积拖擦伤,四肢无损伤,未见高坠特征损伤[4],故可排除坠车死亡[5]。另死者衣着未见自上而下流淌痕迹,现场钢轨侧面喷溅状血迹明显[6],周边未见滴落血迹及拖拽等可疑痕迹,死者颈部、躯干未见致命性损伤,肢体未见抵抗性损伤,血、尿液中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故亦无生前被侵害的依据,可排除杀人后移尸铁路。结合死者衣物内遗书,判断死亡方式为自杀。
案发后,经调查访问及病历材料,证实死者因罹患抑郁症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