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为配合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党和政府对国家税收制度进行了新一轮调整和改革。在电信产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产业全面推行“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也纳入了“营改增”的覆盖范围。通过将征收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可有效减少征税问题,提高征税的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建筑行业发展做出贡献。本文以建筑行业税制现状为切入点,对建筑行业执行“营改增”的必然性、必要性进行分析,同时简要论述了建筑行业“营改增”内容基础上,对执行“营改增”之后的建筑行业何去何从进行浅析。
一、建筑行业“营改增”概念和内容分析
(一)建筑行业税制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在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下,我国建筑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我国,建筑行业属于第二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主要包含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业和勘察设计业。
从概念上来说建筑行业属于工业加工业,但其本质上是以劳务输出为主的服务业,因此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营业税税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建筑行业以3%的营业税税率履行纳税义务。
在2013年初,“营改增”的传闻在建筑行业内流传。但是在2013年的“营改增”扩大行业试点范围内并未列出建筑行业相关产业名称。直至2016年5月1日起,建筑行业才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内,根据相关规定,5月1日以后建筑工程项目均执行增值税税制。
(二)建筑行业“营改增”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了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了抵扣链条。其中建筑业营改增主要内容可归纳为四个核心点。
1.税率与征收率。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1%(自2019年4月1日后为9%),老项目、包清工项目、甲供材项目可采用简易计税法,按3%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2.纳税地点。营改增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跨地经营业务。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建筑行业“营改增”必要性分析
(一)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必然性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党和政府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税制改革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建筑行业并非率先完成“营改增”的产业,继电信产业、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逐步实现“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的“营改增”经济发展和税制改革的必然内容。
建筑行业全面执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是税制改革的大势所趋,也是建筑行业产业调整的要求,更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重复增税问题。营业税是我国长期执行的税制,营业税的征收采用全额计征,这种计税方法对建筑行业来说并不友好。建筑企业购进建材和工程器械时进项税额不具备抵扣能力且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并不完善,建筑行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往往会吸收其他行业转嫁的税额。转嫁的税额是建筑行业本不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对于购进建筑材料和工程器械的企业来说,计征营业税中存在大量的重复内容,而这部分重复内容在不能抵扣时就会变成建筑企業经营过程中的不合理成本,从而加重了建筑企业经营负担。
“营改增”之后,这种重复增税会有所减少甚至可以消除建筑行业重复征税问题,平衡建筑企业产品加工、劳务服务之间的纳税平衡,提高计税的合理性。而削减下来的重复计税内容可转化为建筑企业运营的资源,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和升级。
2.有失公允。根据营业税计税规则,安装、装饰、修缮等劳务输出和加工、修理劳务输出的性质相似,但是前者均属于增值税的范畴,而后者则是营业税的范畴,但是这些劳务输出内容都是现代建筑企业的营业项目。但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税方式截然不同,导致应缴税额不同。这就会导致同为建筑企业,即使营业额相同,但应交税费不同的现象,不得不说这种情况有失公允。
其次,建筑行业的营业项目涵盖了加工、劳务输出、销售等内容,也因此建筑行业的营业项目往往同时涉及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两方面内容,具有极强的混合销售特征。混合销售模式下,建筑企业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就难以界定,很多建筑企业就会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选择负担较轻的税额以合理避税,这种情况容易加重征税乱象。
同时营业税项目中,装饰劳务具有特殊性,其采取不同于其他劳务项目的计税规则。但是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是否提供装饰劳务的界定规则并不明确,到底是按照全额计征还是净额计征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别有用心的建筑企业可通过人为操作的方式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综合来说,全面“营改增”之前的计税规则从多个角度来看对建筑行业都有失公允,包括计税规则上的、多个建筑企业之间的以及建筑企业内部不同劳务项目之间的。有失公允的计税规则有些时候会加重企业负担,也可能是为建筑企业提供合理避税或偷税漏税的机会,这种情况不利于建筑企业发展、不利于建筑行业调整和升级、不利于国家财政的有序增加,最终影响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征税成本问题。“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纳税项目同时包括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的界定、计税规则和纳税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加之建筑企业兼具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经营,同时计征营业税和增值税必然会导致征税成本增加。
首先就是税种界定问题,前文已经提到,建筑企业同时兼具货物、劳务输出的双重特征,纳税时需要对各个项目进行单独评价以确定税种和计税规则。而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具备多重特征的商品输出的界定难度极高。这种情况无疑会增加征税成本,导致征税效率降低。
其次就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纳税模式完全不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向地税局缴纳。而增值税中包含国税局审核的抵扣和海关代收环节,因此增值税的缴纳往往存在跨系统操作问题,当建筑企业规模较大、营业项目众多时,高频率的跨系统操作必然会导致征税成本增加、提高征税管理难度。
全面“营改增”之后,可以完全消除税种界定问题,规范征税流程,有利于提高征税效率和税收管理、降低征税成本,节约下来的成本可转化为社会资源,重新投入到社会资源再分配之中,为国民经济建设添砖加瓦。同时税种统一后,征税模式固定化,虽然增值税的抵扣审核工序增加,但可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增值税计税体制,可避免审核程序冗杂的弊端,提高征税效率。
三、“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一)对企业资产的影响
计税规则的改变会企业资产产生影响,准确说会导致建筑企业资产计数减少。从性质上来说,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建筑企业购进原材料、采购仪器设备以及固定资产的取得时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不开税价计量,在企业资产统计中也不会将这部分计算在内,从而表现为企业资产总额计数降低。
(二)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意味着在运营过程中中间产生的增值税实际已缴纳,但账面上未显示,在月末核算中就表现为账面上收入减少、毛利润降低。“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有部分劳务、材料采购很难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进项税无法充分抵扣导致企业多缴增值税,多交城建税及附加,这也会引起企业利润的减少。
(三)对企业资本的影响
由于建筑行业施工过程中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方在工程竣工后除了扣除一定比例质保金外,还经常拖欠工程款。但增值税当期必须缴纳,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支出增加,加剧了建筑企业资金紧张。
(四)对行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后对建筑企业税务的影响主要取决于选择适用的税率和营业成本中可抵扣类占比,如果适用的税率低,可抵扣项占比较高,则税负就低,反之就高。尤其是过渡期,建筑企业自身及下游企业正处在调整期,涉税事项不规范,容易导致抵扣凭证不合格无法抵扣。
四、“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的去从
“营改增”是对建筑企业的减负,减少资源在经营过程中的不必要流失。对建筑企业来说,“营改增”有利于促进企业和社会之间资源再分配的合理性,使企业能够更加充分地利用有限资源促进自身发展。
对国家税收来说,全面执行“营改增”是节约征税环节财政投入的有效途径。营改增使征税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有利于税收管理、提高国家财政利用率,进而促进国家宏观调控的贯彻和落实,最终有利于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营改增”之下的困境
1.会计工作计量的挑战。企业固定资产的统计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包括企业为构建特定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简单来说就是购买时所投入的一切资源的市场计价。“营改增”税制的改革意味着固定资产统计规则的调整,计价规则的改变对使用年限较短的资源影响较小,对使用年限较长的不动产影响较大,如房屋。“营改增”之后不动产的计价基础规则发生改变,过去的计价中包含营业税,现在的计价中不包含营业税,计价规则的改变给企业会计计量工作带来了庞大的工作量,这是“营改增”对会计计量工作的一种挑战。
2.企業管理的挑战。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不仅仅是纳税地点、税种、税率的变化,更多的是企业税务管理上的变化。增值税的策划更加灵活多变,通过合理的运营和规划,可以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这就要求管理者精通企业管理、深谙征税规则,提高企业税务管理质量,利用合法方法合理避税、创造财富。
3.会计人员的挑战。职业会计人员是企业税务核算、财务审计的主体,其是企业内专门负责税务管理的工作人员。“营改增”必然对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工作内容产生影响,如单位预算编制、建筑企业合同、纳税相关抵扣、发票凭证管理等。这要求企业财务人员深入学习增值税相关知识,掌握必要技能,熟练拟制增值税下的合同、报表、凭证等。
(二)“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的发展建议
1.积极学习增值税专业知识。建筑企业管理者和财务工作人员有必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有计划、有目的地学习增值税相关专业知识,深入了解国家税收相关政策,加强自身机能锻炼。领导者要结合政策和企业现状作出符合企业发展、市场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大趋势的决策,领导企业财务人员认真做好财务统筹工作,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创造财富,从而为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作出贡献。
2.提高管理水平。为更好地适应“营改增”税制变化,企业领导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合理评价企业现有财务工作情况、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审计机制提高企业会计工作质量、调整企业生产组织形式等,使企业能够在“营改增”之后快速适应市场环境,提高投入和产出,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3.建立健全“营改增”的财务管理体系。“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财政部门工作内容受到影响,尤其是纳税方式、会计核算内容会发生变化,对于可能发生的采购问题、工程外包问题、资产管理问题、工人工资算法问题等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完整的“营改增”之下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体系。
4.优化会计科目处理方式。“营改增”必然对企业会计工作内容产生影响,对于建立健全与增值税关联性较强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程序,如简易征收项目账务处理程序、工程分包账务处理程序、工程结算收入和结算成本账务处理程序等,实现精细化会计科目核算和处理,提高企业财务工作质量。
5.优化抵扣环节。“营改增”推动了建筑行业的优化升级以及产业的转型发展。增值税计税规则中,抵扣是重要内容,对于哪些项目可以抵扣、哪些项目不能抵扣要做到清晰明了,明确抵扣项目是完善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关键,也是实现建筑行业由粗犷到集约、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的关键。
为了进一步优化抵扣环节,企业要做好人工成本的核算,充分利用税改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抵扣政策以优惠的方式更新和升级企业设备,减少人工成本的投入,利用设备提高产能的同时使资源利用更加精细化,实现企业自身的长足发展。
6.加强资金管理。为迎合国民经济发展,建筑企业应当加强现金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资金的集中程度,以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资金压力。如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违约条款等,将企业资金运营风险纳入合同拟制的考量中,提高后期企业资金流入的稳定性。同时企业还要加强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相关凭证的记录和管理,提高企业对内部资金的调控能力和集中能力。
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做好增值税抵扣管理是强化资金控制的关键,这是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关键。
7.转变管理理念。就建筑行业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建筑企业仍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大部分建筑企业对抗外部经济风险能力较差,经营和发展过度依赖市场环境和经济发展状态。当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动时,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做出调整。“營改增”不仅是国家税制改革,更是国家宏观调控下建筑行业市场环境变迁,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下,中小型建筑企业要及时转变管理观念、明确管理规范,在未完全成形的市场中抢占一席之地。
五、结语
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它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发生,对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营改增的推行为其营造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的环境,还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小了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技术。然而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所以企业要进行积极的改变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来应对营改增的影响,促进企业不断的优化和发展。(作者单位:北京城建十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