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增加值中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的思考

2020-04-02 05:53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0年2期
关键词:列支业绩考核任期

刘 剑

经济增加值(EVA)的概念在10多年前已进入中国。《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修订)提出,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给予奖励。《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修订) 把经济增加值纳入指标体系,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并出具了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最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即《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9)规定,国资委将年度净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行业技术引领,不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由此可以看出,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更加强调要加大研发投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经济增加值指标中的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对考核权重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有必要对经济增加值指标中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对指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深入研究。

一、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对税后净营业利润的影响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包含了两部分,一部分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另一部分是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直接影响当期净利润,由于其属于非正常经营的利润,在计算税后净营业利润时需要调整,因此应予以加回。但该指标同时把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也予以加回,从财务的角度来说,当期净利润的计算中根本就不包含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该支出不直接影响损益表,而是影响资产负债表,因此把不影响净利润的科目再加回到净利润的计算中,显得有些不符合财务指标的常理。因此下文分析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

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9)的规定,对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重点关注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加强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等指标的考核。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从该政策制定的角度来说,是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并进而创造更多的价值,因此,在研发投入形成无形资产但未通过摊销的形式影响净利润时就允许视同利润加回。但这么做,虽然在增加研发投入形成无形资产的当年达到了政策引导的目的,但对于研发投入金额很大的企业来说,可能会导致经济考核指标的偏差。笔者以案例的形式来进一步说明。

案例:假设A公司2019年-2028年,10年间每年的净利润均为5000万元,每年管理费用中列支不能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1000万元,同时2019年无形资产中列支研究开发支出1亿元。2020年-2028年无形资产中不再列支研究开发支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则税后净营业利润计算如表1(以下简称“方式一”)。

根据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计算方法,则2019年A公司的税后净营业利润为14000万元,2020-2028年每年的税后净营业利润均为6500万元。

而如果换一种方式,假设2019年无形资产中列支研究开发支出1亿元在当年并没有直接调整税后净营业利润,而是通过摊销的形式分别在摊销年度调整税后净营业利润(假设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均为1000万),则税后净营业利润计算如表2(以下简称“方式二”)。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按通常的净利润构成去考虑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即无形资产中列支研究开发支出不直接调整净利润的话,将导致2019年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少6750万元,2020-2028年将每年增加750万元。

表1 税后净营业利润(方式一) 单位:万元

表2 税后净营业利润(方式二) 单位:万元

表3 调整后2020-2028年每年经济增加值增长率 单位:万元

二、可能会产生的经济考核指标的偏差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无形资产中列支的研究开发支出作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直接调整净利润,进而增加了经济增加值,会激励中央企业负责人加大研发投入,形成无形资产以更好的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的目标。但另一方面,《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修订)强调价值创造能力优异,以任期中企业经济增加值增长率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经济增加值/任期前一年经济增加值,按照任期前一年末总资产规模为100亿元以上及100亿元以下(含)两个类别分别评定。

仍然以上述案例来说,假设调整后资本每年均为5亿元,平均资本成本率为10%,任期前一年经济增加值为1000万,则2020-2028年每年的经济增加值增长率如表3。

通过表3可以看出:

1.方式一,如果某中央企业负责人甲任期最后一年为2019年,则经济增加值增长率=任期内最后一年经济增加值/任期前一年经济增加值=9000.00/ 1000.00=900.00%;如果任期最后一年为2020-2028中的任何一年(假设可以在这个期间任何一年离任),则经济增加值增长率=1500.00/ 1000.00=150%。

2.方式二,无论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甲任期最后一年为2019年还是2020-2028中的任何一年(假设可以在这个期间任何一年离任),经济增加值增长率均为225%。

3.显然,方式一中,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甲在2019年经济增加值增长率最高,如果其在2019年离任,则最有利于对其经济业绩的考核。原因在于,其在任期内加大了研发投入,2019年账面列支了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支出1亿元,并且在计算税后净营业利润指标时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如果其2020-2028中的任何一年离任,经济增加值增长率都远远小于2019年时的指标,而且比方式二下的经济增加值增长率也小很多。这就有可能导致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甲在2020-2028中任期最后一年的价值创造能力优异的考核中经济增加值增长率指标偏小,对其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无形资产中列支的研究开发支出作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可能导致经济增加值增长率指标存在显著波动,也因此可能导致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价值创造能力优异的考核出现较大波动。因此,在无形资产中列支的研究开发支出作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的情况下,需综合分析价值创造能力优异的考核指标-经济增加值增长率变动的原因,而不仅仅只是单纯考虑增长率的大小,这样才能更全面地反映中央企业负责人对经济的真正贡献,同时也能实现企业长远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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