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和诚 连 杰 蔡新华
目前,部分船舶对电子海图系统的管理存在问题,有的船舶所安装的电子海图系统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且有的符合标准的电子海图系统存在没有使用官方电子海图的情况。部分船员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混淆电子海图和电子海图系统的概念和要求,进而导致违规。
2019年6月,崇明海事局船舶安检员在对一艘航行于黄浦江和长江干线的内河客船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船总吨大于1 000,却未配备电子海图系统。按照《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11河规”)的规定,航行于黄浦江和长江干线的1 000总吨以上内河客船需按规定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安检员判定该船违规,随即按规定就此开具了滞留缺陷。
根据“11河规”,该船应在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然而,从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9日,该船已开展过数次年度检验,但仍未按规定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说明船检部门在实施法定检验时未督促该船及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因此,安检员在给出滞留缺陷意见的同时也追究了船检机构的责任。有意思的是,在对该滞留缺陷认定时,船方提出异议,反驳说船上其实已经配有电子海图系统,并坚称船上配备的型号为GPSMAP****的设备就是电子海图系统。难道是安检员的一时疏忽?或者是船检发证本身就有误?
安检员尽管心生疑虑,毕竟在船检证书以及船上出具的各类设备的型式认可证书中均未发现该型号的电子海图系统,但随后还是跟着船方仔细查看了该设备。经查,该设备在船检证书中标注为雷达,单从人机交互界面看,该设备也内置了海图,为卫星影像底图(如图1所示),与官方电子海图存在一定相似性,然而,该设备在很多标准方面都达不到官方电子海图系统的要求,其内置的卫星影像底图也与官方电子海图的数据存在本质区别。但对船员来说,如果不认真核实设备的产品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在广义的概念上就可能会混淆,误认为该设备已经满足了法规对电子海图系统的要求!
图1 GPSMAP****界面
经安检员仔细介绍该卫星影像底图和官方电子海图的区别,船员们恍然大悟,并表示一直以来,大家都把其当成官方电子海图看待。该船船长承认了自己对电子海图和电子海图系统认识的不足,并表示一定积极整改,并加强船员对相关设备的学习。
早在2016年底,崇明海事局安检员就已查处了一艘航行于黄浦江和长江干线的内河客船配备GPSMAP****作为电子海图系统的缺陷,当时船方也认为该设备满足法规对电子海图系统的要求。由此看来,这两个案例反映的问题并非个例,那么什么是电子海图和电子海图系统?官方和非官方电子海图的区别在哪里?电子海图系统的配备要求和现状是什么?我们又将如何快速区分?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进一步剖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电子海图是用数字形式描述海域地理信息和航海信息的海图(见图2)。内容主要以海域要素为主,详细表示水深、碍航物、助航标志、港口设施、潮流、海流等要素,陆地则着重表示沿海的航行目标和主要地貌。由于电子海图没有显示之前只是以一定格式存储的数据,所以电子海图又称为“电子海图数据”。电子海图按其数据格式可分为光栅电子海图和矢量电子海图。
图2 电子海图示例
电子海图系统实际上是电子海图应用系统的一种,而电子海图应用系统是指接受并显示电子海图数据,提供一定功能的软件或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无论是矢量还是光栅电子海图,都只是将海上空间信息按照数据的方式进行组织和储存而形成的数据文件,无法单独使用。而电子海图应用系统基于电子海图数据,通过与电子计算机、通导设备、应用系统软件等相结合,可实现信息显示、船位标绘、航线设计等导航功能。根据法规要求的不同,电子海图应用系统又可分为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电子海图系统(ECS)(见图3)和光栅海图显示系统(RCDS)等。本文案例中船舶所要求配备的就是电子海图系统(ECS)。
电子海图由数据供应商提供,我们国家的官方数据供应商为海军航保部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海图中心。而国内的电子海图系统则是由各设备商提供,需要按照《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的要求开发,并取得船级社证书,方可上船安装使用。配备官方的电子海图数据是对电子海图系统的一项重要要求。
图3 电子海图系统示例
官方电子海图符合国际航道组织IHO相关标准,只有国家海道测量机构可以生产或授权其国家海域的官方电子海图生产。用户可以通过查询官方电子海图的生产机构代码、版次和更新号等了解官方电子海图的产品信息。而非官方电子海图主要指不符合国际航道组织相关标准的电子海图,由非官方机构按自己数据格式生产制作的电子海图数据均属于非官方电子海图。
尽管法规对官方电子海图的配备有明确要求,但是非官方电子海图仍有广泛的市场,尤其是在那些按规定无须配备电子海图的船上。表1为两者特征的对比表。
表1 非官方电子海图和官方电子海图的比较
具体来说,相比于官方电子海图,非官方电子海图存在如下的缺点:
(1)不是官方水道测量机构制作,不能保证数据的权威性。
(2)不直接从事水道测量,准确性和实时性较差。
(3)通用性较差。
(4)操作方法不统一,不利于船员培训、操作。
非官方电子海图的使用将对船舶的安全航行构成一定威胁,尤其是该系统往往内置于其他设备综合使用,船员可能会过分依赖该系统,将其作为主要的导航海图,而对按要求配备的纸质海图和电子海图却疏于使用和更新,从而带来航行安全风险。
“11河规”第5篇第6章第6.2.2.5条规定,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1 000总吨以上客船和液货船应按要求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以下简称“11海规”)第4篇第5章第2.1.3条规定,200总吨以上沿海航行拖船,300总吨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液货船,1 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航行集装箱船以及3 000总吨以上沿海航行所有其他船舶,应按要求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
此外,内河船舶检验规则和沿海船舶检验规则均规定,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应符合《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国内航行船舶可以配备符合IMO MSC.232(82)决议要求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来满足上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配备要求。
电子海图系统不仅能连续给出船位,还能提供和综合与航海有关的各种信息,有效防范各种险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安装各类电子海图系统的商船、渔船、客船、游船及军舰在20万条以上,但是大量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海图系统,以及由非官方机构按照自己数据格式生产制作的非官方电子海图数据也充斥其中。
一方面是鱼龙混杂的电子海图和电子海图系统供应市场,一方面是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的内河船员,当前少部分内河船员无法快速识别电子海图系统是否符合标准和电子海图是否为官方电子海图,尤其是在当前船用导航设备功能混杂和名称混乱的情况下。在这一点上,甚至个别船检工作人员也会疏忽,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船舶进行检验发证。
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船舶设备商往往会在同一设备上增加若干辅助功能,例如,在AIS、GPS中内置非官方的简易海图或者卫星影像底图、不属于官方发布的船载电子海图或者电子航行示意图。这种功能混杂的做法表面上看是增加了设备的功能,但同时也可能导致船员困惑和错误使用,带来航行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当前导航设备名称也较为混乱,使得人们无法根据设备名称准确界定其具体功能。例如某某航海导航仪,我们无法从该名称了解其具体导航功能;还有某某GPSmap,整合了GPS、海图、雷达和鱼探等功能;再有某某map、某某海图仪,实际上配备的海图均为非官方电子海图。
简明、规范、统一地标明设备名称,明确设备功能,避免混淆,既有助于船方辨别使用,也有助于船检检验和海事查验。如果是多功能混合的一体机设备,只要明确设备功能,并且各功能也能独立符合规范要求,也是可以接受的。否则,不建议设备商在设备名称以及宣传上突出其非官方的辅助功能。
总结一套简明快速的方法来快速识别电子海图系统是否合规,无论是对船员和船检工作人员的使用和检验,还是对海事执法人员的现场快速判断来说,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电子海图系统的参数要求在《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以下简称“要求”)中有详细的规定。“要求”将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分为A、B、C三类,A类可作为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也可作为ECDIS设备的后备布置,但需符合相关公约的要求;B类可用于未要求配备A类ECS的国内航行船舶,并可作为其导航手段;C类则适用于辅助导航,用于船位标绘和监视。
根据“11河规”和“11海规”,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均应符合上述A类要求。相比B、C类电子海图系统,笔者提炼了A类电子海图系统的“五步”快速判定法,如图4所示。
图4 电子海图五步快速判定法
(1)看型式认可证书。这是最简单直接的方法,证书上会标明设备的具体信息。
(2)看操作显示区域。A类电子海图系统应提供至少250 mm×250 mm(宽×高)的操作显示区域,可通过直接测量来检验。
(3)看屏幕分辨率。A类电子海图系统最小分辨率应为1 280×1 024,可通过检查制造商的文档来证实。
(4)看海图来源。A类电子海图系统应支持官方的标准电子海图(ENC)。ENC由各国官方海道测量机构按IHO统一分配的机构代码制作并发布。
(5)看海图的使用和航行记录。A类电子海图系统可以对图中一个点物标和面物标的边界设置最小距离,当用户设计的航线与上述物标的距离小于设置的最小距离时,ECS应进行提示。如预计本船将以小于该距离通过物标时,ECS应根据用户设置的时间提前产生告警;航行记录方面,A类电子海图系统应保存本船实际航行记录,间隔不超过4小时,记录容量不少于3个月,防止覆盖和伪造。
为了便于各方简单快速地进行区分,建议船用导航设备的制造商比照AIS设备,在电子海图系统设备上直接标识电子海图系统的符合类型(A、B、C),使得船舶是否按要求配备一目了然。
制造商在接入非官方电子海图功能时应对海图性质进行明确,防止船方误解和错误使用。在相关设备的研发上,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而在船用设备的命名上,应简单明了地标明设备名称,使用户通过设备名称即可大致掌握设备功能。
船方需要做的首先是正确识别非官方电子海图和非标准电子海图系统。上文给出了一些建议措施,主要是查看证书和设备,以及查看所使用的电子海图是否经官方发布。其次,对船员进行切实有效的培训也是必要的,像本案例中发生的想当然思想要不得,一切要求都应落实到具体的公约规范。船公司更应负起责来,将公约规范融入体系和管理层面,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此外,在实际使用时,还应注意避免船员形成对非官方电子海图和非标准电子海图系统的依赖,而对法规要求的官方电子海图或纸质海图疏于使用和更新,进而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
本人在实船查验时,发现个别船检工作人员在录入证书时一时疏忽,错误地录入具体导航设备的型号。原因之一就是当前导航设备功能比较混杂而且设备名称也比较混乱。因此,在实际的船舶检验中,船检工作人员还应按照规范要求仔细检验设备的功能和型号,这既有利于船方的后续使用和维护,也有利于海事部门的现场查验。
作为执法部门,海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查验相关方是否按规范要求来实施。具体来说,应查验电子海图系统的型式认可证书和产品证书以及相应的更新记录。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船舶安装的是非标准的电子导航系统,并将其作为主要的导航手段。只要另外合规的电子海图系统或纸质海图的使用和更新能始终满足规范要求,船检规范对这种行为并没有明文禁止或限制。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检查航行计划在电子海图系统中的落实情况或在纸质海图上的船舶定位痕迹等,来判定船员对非标准电子导航系统的依赖程度。
海图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广义上来说,一切表现海洋区域特征的地图都可称之为海图。而在狭义上,则还应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技术要求。本文主要是从一个未按规定配备电子海图系统的案例出发,探究案例背后的根源问题,即非官方电子海图和非标准电子海图系统带来的风险和问题。电子海图系统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而符合标准的电子海图系统也存在没有使用官方电子海图的情况。
电子海图系统的混淆问题可进一步扩展至整个船用导航设备,应对其进行清楚界定、区分和使用,避免船员对非标准设备形成过度依赖,防范船舶航行风险。具体来说,建议可先从法律规范的制定着手,规范船用导航设备的命名和特征以及独立设备和一体机设备的认可要求,再加上船检的检验发证以及海事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进而督促船方选择符合法规要求的船用导航设备。相信通过各方的努力,非标准电子海图系统等船用导航设备能够实现“船方易辨别,船检易检验,海事易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