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万荣
为贯彻和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交通运输部印发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以及《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尤其是重点水域船舶污染排放控制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2018年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的《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计划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大幅度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构建和完善港口、船舶、养殖活动及垃圾污染防治体;2019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辽宁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将防治船舶污染纳入到打好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之一,治理范围囊括位于黄海北部的长山群岛海域。
长山群岛是中国九大群岛之一,海域面积10 324平方公里,海岸线长358.9公里,海湾13个,港湾9个,共计252个岛坨礁[1]。据统计,2018年,长海辖区海上运输航线27条(其中陆岛18条,岛际9条,航距747.8海里),投入营运客船29艘,进出港累计2.7万余艘次。2015年辖区陆岛运输客船产生生活污水量2 860吨,据预测分析,到2020年最大量将达到4 042.5吨。2015年辖区陆岛运输客船生活垃圾95吨,到2020年最大量约134.75吨。随着海岛经济和旅游业发展,尤其是众多无人岛屿的进一步开发,船舶运量以及船舶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势必对现有的船舶防污染能力带来严峻考验。
陆岛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且至少上述港口之一在岛屿上,经过水上航程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行为[2]。为满足民生出行及海岛旅游需求,长山群岛陆岛运输航线主要集中在大长山岛、广鹿岛、獐子岛、海洋岛等14个通航岛屿,陆岛客运船舶固定往返于各岛屿之间。作为我国北方最大的陆岛运输市场,长山群岛陆岛运输船舶污染防治与全国其他群岛陆岛运输船舶防污染方面存在较多共性问题。本文以长山群岛为例,讨论陆岛运输船舶污染防治问题。
船舶污染物类型主要涵盖:油污水,即船舶营运期间产生的含有燃油、润滑油和气体各类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即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医务室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船舶垃圾,即产生于船舶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和操作废弃物[3]。鉴于陆岛运输船舶少有涉及,不对其他船舶污染物(船舶压载水、毒液体物质、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等)一一阐述,本文仅针对陆岛运输船舶所涉及的主要船舶污染物——船舶垃圾、船舶油污水和船舶生活污水展开讨论。
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中,从船舶结构、设备、器材方面,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正的单位污染物接收设施方面提出相关要求,防止船舶排放不达标污染物和违法向海体水域排放船舶污染物。另外,在《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五篇中,明确要求相应等级船舶配备船舶污染物处理装置,通过限定水域、限定操作方面控制船舶污染物直接排放入海。同时,制定了相应的免除条款,使得部分符合条件船舶可以免于配备相关船舶污染物处理设备,将污染物收集存储转移至岸上或其他接收设施。因此,船舶污染物防治主要从两个排放端和接收端控制:一是船舶使用经型式认可、符合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备向水体排放达标的污染物;二是船舶使用收集存储装置,将船舶污染物直接转移至其他接收设施。
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5篇第2章对滤油设备的要求中,规定400总吨及以上船舶需要配备经批准的滤油设备,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 ppm;按照该规则,高速船要求进行检验发证,且从事定期营运且往返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船舶,可结合实际情况免除配备滤油设备,对船舶油污水实行存贮转移。400总吨以下机动船舶,不强制要求安装滤油设备,按要求配备一定容积的污油水储存柜,将油污水转移至船舶停靠港或装卸站接收设备。
然而,从事陆岛运输船舶多为小型船舶,以长山群岛实际营运客船为例,60%以上客船小于400总吨,不需要配备滤油设备。除此之外,加上符合免除条款的船舶,67%的陆岛运输客船没有安装滤油设备,仅配备油污水存贮舱(柜),只能依靠将船舶营运期间产生的油污水转移至停靠码头或其他接收设施。
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5篇第5章对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要求,船舶在距离最近陆地(系指划定其领海的基线)3海里以内排放生活污水时,应装有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对2012年1月1日后安装上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符合MEPC.159(55)决议标准;根据免除条款,对于船舶仅在港区内作业的船舶,可将所有生活污水留存船上,随后排入接收设备。
由于陆岛运输船舶经济效益有限,船舶航运公司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投入不足,大部分船舶选择安装标准较低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满足沿海航区要求),不满足距离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排放标准。经统计,50%以上长山群岛陆岛运输船舶需要航行到3海里以外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行排放生活污水,与实际营运海域(3海里以内)存在矛盾。2018年,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进一步限定了船舶生活污水排放限制,提高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因此,考虑到陆岛运输船舶航行固定航行于港区水域,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实际处置能力,陆岛运输船舶污染物排放对港口码头或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接收设施依赖性相对更强。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船舶、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由于国内海岛经济发展不平衡,码头建设从无到有,码头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参差不齐。目前,港口码头基本能够满足船舶垃圾排放需求,将船舶垃圾直接纳入市政垃圾处理系统。然而,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不足,尤其是船舶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建设较为滞后,港口码头不能提供充足的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岸上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滞后对防治陆岛运输船舶污染带来严峻挑战。
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该计划明确要求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建议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督促相关单位参照《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或《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JT/T879—2013)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加快配齐船舶污染接收设施,并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实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资质备案,联合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在岛屿岸上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完备前,建议地方政府协调陆岛运输船舶前往大陆端/大型岛屿港口码头排放船舶污染物,减轻(小型)海岛污染物处置压力。对于船舶因即时需要在岛屿港口码头排放污染物的,建议对港口码头实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临时资质备案,允许其通过合理方式接收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随后转入市政相应处理系统,并向排污船舶开具相关接收单证;允许港口码头使用合理装置临时收集存储船舶油污水(非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参照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并收取一定接收费用,后期集中转移至油污水处理厂/站。
建议船舶检验机构加强船舶防止油污证书以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证书的检验发证把关。船舶检验发证人员应考虑陆岛运输船舶实际营运范围,以及范围内的港口或装卸站是否设有“足够”的接收设备接收船舶污油水或生活污水,严格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5篇第2章和第5章的免除条款,谨慎免除船舶滤油设备配备要求。
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要求,处理既无船舶污染物处理设施也无污染物储存设施的船舶。陆岛辖区内无充足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固定航区船舶自身污染物处置设备也不能满足港区(或距离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排放标准的船舶,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不予检验通过,限期予以淘汰。
航运公司应积极履行其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主体责任,通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明确所营运陆岛运输船舶切实可行的污染物处理方式和措施,明确船舶对污染物处理的记录格式和要求,明确落实地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的管理制度等内容,加强对船员的环保知识培训以及防污染设备操作能力培训,从污染源头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建议海事管理机构通过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体系审核,结合《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四批船舶生效的公告》,督促船舶经营人不断完善小吨位陆岛运输船舶防污染管理体系;基层海事执法机构按照《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固定》以及《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对航行于固定水域的陆岛运输船舶实施铅封管理,防止船舶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
做好陆岛运输船舶污染防治,需要坚持陆海统筹、齐抓共管,才能实现陆岛运输船舶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确保渤海综合治理见到实效。在此基础上,相关单位部门、港口码头企业等应按照《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要求以及《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451—2017)标准,建立和完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处置体系,从多层面、全方位维护好海洋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