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反堕胎法案 美国 农村
作者简介:姚桂桂,江汉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美国社会与文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03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中宣称妇女在妊娠早期(具体指在胎儿具备独立存活能力以前,即怀孕后约24周)选择堕胎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不过,根据此判决,各州仍然有权对堕胎(尤其是孕期三个月以后)进行相关限制。各州限制堕胎的法案五花八门,有的对堕胎医生的资质进行限制,有的對实施堕胎的诊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作出相关规定,有的明确堕胎手术之前孕妇需要等待的时间。反堕胎者从未放弃推翻罗诉韦德案判决的努力。
民主党总统奥巴马上台以后,提出对美国医保法案进行大的改革。新的医保法案提出将堕胎纳入医保,引起了各州保守派及共和党的极度反感,更多挑战罗诉韦德案判决及限制堕胎的法案纷纷出炉。2010年中期选举以后,共和党在许多州大获全胜,为反堕胎法案的顺利通过创造了空前的机会,掀起了反堕胎立法高潮。
根据古特马赫 (Guttmacher Institute) 研究中心公布的调查数据,自2011年至2016年7月,全美各州共通过了334条限制堕胎的规定,占1973年罗诉韦德案以来出台的所有限制堕胎法案的30%。2016年,新一轮的反堕胎浪潮在美国兴起。截至7月21日,全美32个州出台了严厉禁止所有或某些种类堕胎的法案,14个州成功实施其他一些限制堕胎的条款,如延长堕胎等候时间、控制药物流产及进一步规范堕胎诊所等。据统计,2016年上半年,全美各州提出了445条企图限制堕胎的规定,其中46条得以在17个州成功立法。
印第安那州限制堕胎的法案与其他一些州大体一致。根据该州相关法案规定,独立(指非附属于任何医院)堕胎诊所只能进行怀孕前三个月内的堕胎,而三个月以后的堕胎必须在医院或有营业执照的外科诊所或中心进行,且实施堕胎手术的医生必须有在附近医院行医的许可证,或者与附近持有行医许可证的医生达成接诊协议,以方便堕胎过程中可能出现并发症的女性及时就诊。这些规定导致女性中期妊娠期间的堕胎费用大幅提高,许多低收入女性因此被迫赶往其他州进行妊娠中期的堕胎手术。
该州法案还要求当事医生或其他特定医疗服务者必须事先与要求堕胎的女性进行面谈,详细告知以下信息:即将实施堕胎手术的医生的姓名,堕胎手术的医学性质、具体程序及风险,继续妊娠到足月女性所要承担的风险,胎儿的大致胎龄及在此阶段胎儿离开母体后可能存活的机率,以及除了堕胎以外女性可以选择的其它方案(如生下孩子,再联系收养人)。面谈期间,医生或医疗服务者还应提出可以向该女性展示其胎儿的超声波影像,提供给女性使用听诊器听胎儿心跳的机会。在此面谈之后,该女性必须等候18小时;若仍然选择要求堕胎,她将会被要求在一份“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明本人是自愿要求堕胎,且此决定没有受到药品或酒精的影响。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必须等候18小时的规定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女性本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受到了紧急情况的威胁(ibid)。
该州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女性的堕胎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根据“父母许可法案”,18周岁以下女性如果要求堕胎,必须由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到堕胎诊所,由父母一方或监护人签署书面的堕胎许可书,才能继续上述面谈及18小时后签署“知情同意书”和堕胎等程序。当然,这一“父母许可法案”也有例外,一是该未满18周岁的女性已经结婚或有全职工作且能养活自己;二是该女性持有法庭出示的证明,声称其已足够成熟并有能力自己作出决定,或堕胎符合她的最大利益(ibid)。
近年来,印第安那州更是新出台了一些极端保守的反堕胎法案,将该州推向全美社会问题讨论的舞台中心。2016年1月5日,印第安那州参议院提出了所谓的“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 also Senate Bill 144)(注:在此之前,全美有11个州提出了“心跳法案”,并且有2个州执行了),规定只要能检测到胎儿心跳(大致为妊娠6-7周),堕胎即应被禁止,除非是继续妊娠将威胁到母亲生命,或将对母亲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长久持续的后果(Banks et al.)。这项法案虽未获通过,但却受到州内外保守派的欢迎和拥戴。例如,极度保守的反堕胎组织“人口研究机构”(Popul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PRI)立即发表声明,称赞和祝贺该州成为全美”支持生命派”的榜样(Abbamonte)。
2016年3月,由共和党控制的印第安那州立法机构以绝大多数票数通过了对妇女堕胎进行进一步限制的反堕胎法案(HB13 37)(2月2日由众议院通过,3月1日由参议院通过)。法案规定,任何以胎儿性别、种族、肤色、国别或祖先为由的堕胎都应该被禁止;任何以胎儿残疾或发育不正常(包括唐氏综合症Down Syndrome在内)为由的堕胎都应该被禁止;凡违反这些规定的堕胎医生将会受到行政处分或纪律处罚,或将被控因过失导致胎儿死亡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Cox et al.)。此法案可谓最为全面,揽括了当时其它州已经出台的种种保守堕胎条款。据统计,到2016年第一季度为止,全美有7个州禁止以性别为由的堕胎1,但其中仅有一个州(North Dakota)同时禁止以胎儿遗传异常为由的堕胎,另一个州(Arizona)同时禁止以胎儿种族为由的堕胎,(当时俄克拉荷马州禁止以胎儿遗传异常为由堕胎的法案仅获得众议院通过。
法案还进一步对实施堕胎的医生需要满足的资质与条件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如要求该州卫生部门提交每位堕胎医生或人员的职业证书及在医院行医的许可证,或与其他医生的接诊协议(必须由双方签名),且要求此接诊协议必须每年更新。 此外,法案对流产胎儿的处理作出了相当详细的规定,要求相关人士或机构必须埋葬或火化流产胎儿,且费用由堕胎女性承担;除非以此为目的,任何人或机构都不允许在知晓的情况下运输流产胎儿出入印第安那州,违者将会到受到处罚(Cox et al.)。
该法案的通过迎来了反堕胎保守各界的欢呼和拥戴。“印第安那州生命权组织”(Indiana Right to Life)主席及执行总裁迈克·费希特(Mike Fichter)在印第安那州参议院通过该法案的当天(3月1日)立即发表声明支持该法案,并敦促立法机构尽快将法案提交州长签署(Fichter )。
法案也同时引起了州内外“支持堕胎选择权”各界的极力反对。印第安那大学法学教授道恩·约翰逊(Dawn Johnsen)稱“法案如此全面,着实让人吃惊”(Smith, 3/24/2016)。3月14日,女权组织“印第安那女权主义者”(Indy Feminists)代表聚集在彭斯州长办公室外,强烈要求州长否决该项法案(Caplan-Bricker)。就连一贯反对堕胎的部分共和党人也对法案之极端表示抗议。
3月24日是州长彭斯作出决定的最后期限,他不顾自由派及保守派的反对,签署了该项法案,并特意在当天很晚才宣布其决定。“我们评价一个社会的标准之一是我们如何对待年长者、体弱者、残疾者以及未出生的婴儿。”彭斯说,“这项法案禁止所有以未出生婴儿的性别、种族、肤色、国别、祖先或包括唐氏综合症在内的残疾为由的堕胎,以保护我们未出生婴儿的尊严。任州长期间,我最为珍贵的经历之一就是与那些养育有身体残疾儿童的家庭相处,特别是那些患有唐氏综合症的残疾儿童。”(Smith, 3/24/2016)。一些保守组织立即回应表示支持,“印第安那州生命权组织”费希特称赞道:“我们很高兴印第安那州珍惜生命胜于一切,不管其身体是否有可能残疾,也不管其性别和种族”(ibid)。
州长的签署立即引起了印第安那州广大女性的愤怒,她们纷纷致电州长办公室表示抗议。此后,印第安那州“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及“计划生育联合会”(Planned Parenthood)以新签署法案中的一些条款违宪为由将印第安那州告上了联邦地区法庭。正如该州民主党议员Linda Lawson所说,新法案几乎就是在印第安那州禁止所有的堕胎,其最大的受害者很有可能是那些低收入女性,因为她们很可能无法去其他州进行堕胎手术。“这些共和党保守分子一直以来担负着一个使命,那就是迫使印第安那州女性买不起医疗保险,完全剥夺她们的堕胎权”(Smith, 3/24/2016)。
6月30日,联邦法院宣布该州禁止以胎儿性别、种族和遗传异常为由的堕胎的条款无效,理由是该条款实际上将禁止胎儿具备独立存活能力以前的堕胎,是对妇女宪法赋予的隐私权与独立做出决定的自由权的侵犯,与联邦最高法院之前在罗诉韦德案中的判决不符(Smith & Eckholm)。同时,法院宣布该州必须埋葬或火化流产胎儿的条款无效,理由是法律不承认“胎儿”(fetus)具备“人”(person)的地位(Guttmacher: State policy updates)。
正如特朗普所承诺选民的,他将委任一位保守的、反对堕胎的大法官,以填补联邦最高法院因法官斯卡利亚(Anthony Scalia)今年2月突然死亡而形成的空缺,其任命也会顺利通过参议院的批准,保守派将重新夺回在最高法院5:4的多数地位。
其候选人名单中的William H. Pryor Jr.就曾称1973罗诉韦德案判决为“美国历史上最为令人厌恶的宪法”(Liptak)。
特朗普执政期间,美国反堕胎立法必将更为保守,反堕胎运动者推翻1973年罗诉韦德案判决的可能性大大增强,美国女性堕胎权将会受到的威胁可想而知。
参考文献:
[1]Abbamonte, Jonathan. Indiana Lawmakers Introduce Heartbeat Bill. Jan. 7, 2016.
[2]Banks, Jim et al. Senate Bill 144.
[3]Caplan-Bricker, Nora. “Even Republicans Disagree with Indianas Extreme New Abortion Bill.”
[4]Judge Blocks Indiana Abortion Law. June 30, 2016. NY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