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哈萨克斯坦 知识产权立法 知识产权体系
作者简介:刁同文,新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361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02
(一)哈萨克斯坦对知识产权体系的构建规划
在2001年,哈萨克斯坦政府与WIPO达成了一项合作规划。该规划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双方相互协作,旨在达成下列目标:
1.哈萨克斯坦应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并顺应国际化发展趋势,颁布或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专门立法。
2.加强哈萨克斯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实践,以认定、防止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3.提高不同经营主体在哈萨克斯坦领域内开展科学、技术和经济活动相关领域中对知识产权的应用。
4.通过签署该规划,哈萨克斯坦承诺致力于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现有立法和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方案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和实施,该规划的实施并无限期,其中已包含执行该规划的措施清单[1]。从目前来看,哈萨克斯坦不论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水平,还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均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哈萨克斯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内立法
哈萨克斯坦对知识产权立法采取了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方式,并保留了知识产权单行法作为民事特别法。1994 年 12 月 27 日,哈萨克斯坦颁布了民法典总则(N268-XIII),其第 125 条和 126 条规定了知识产权客体与客体的使用。民法典分则(N409)于1999 年 7 月 1 日颁布,其中第五编为“知识产权”,共8章,共76条[2]。各章节分别是:一般规定,著作权 ,邻接权,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育种成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未公开信息免受非法使用权,民事流转参与者、商品、工作或服务特定化标识权。
在民法典编纂的同一时期,调整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客体的单行法也陆续出台。1996 年 7 月 13 日哈萨克斯坦颁布了《育种成果法》,1999 年 7 月16 日颁布新的《专利法》和《商标和地理标志法》,2001 年 6 月29 日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2015 年 11 月16 日颁布《信息许可法》,2015 年 10 月 21 日颁布《科技成果转化法》等。
(三)哈萨克斯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服务机关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领域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负责统一实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家政策。它主要有以下部门职能:
1.进行知识产权客体的登记或注册。
2.执行与著作权,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保护相关的国家政策。
3.颁发著作、专利、商标和认定的知名商标的证书,负责相关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实施,以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
4.对集体性财产权管理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下属的“国家知识产权研究所”()接受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颁发申请,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商标审查,维护知识产权登记册以及组织国家出版物等。
哈萨克斯坦海关当局所进行的海关管制也确保了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通过制定包含知识产权客体的商品登记册,该登记册是在哈萨克斯坦受保护的包含知识产权客体的商品清单,知识产权客体所有人在提交申请后将商品纳入到该登记册中。
(一)知识产权客体
根据《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第961条,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
1. 智力活动成果:(1)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2)表演、演出、有线和无线广播组织的广播和节目;(3)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4)育种成果;(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6)本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智力活动成果。
2. 民事流转参加者、商品、工作或者服务个性化标识:(1)商号;(2)商品产地名称(注明原产地);(3)商品产地名称(注明原产地);(4)本法典和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民事流转参加者、商品、工作或服务的个性化标识。
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客体的类型是封闭式的,只能通过法律进行补充。知识产权客体的产生是由于其创造的事实,在某些情况下需经国家授权机构提供法律保护而产生。
(二) 知识权利的内容和归属
哈萨克斯坦所构建的知识权利体系由三部分组成:(1)个人非财产权;(2)专有权(财产权);(3)其他知识权利。智力活动成果的个人非财产和财产权属于该成果的作者。个人非财产权独立于财产权,即使智力活动成果移转给他人,个人非财产权仍被保留。个性化标识财产权属于民事流转参加者、商品或者服务的个性化标识权利的拥有者[3]。个人非财产权是没有期限的,专有权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但立法可以延长专有权的有效期。
作者身份权是最为重要的个人非财产权,即被视为作者的智力活动成果权利,它只属于用创造性劳动创造了智力活动成果的人。如果成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创造的,该成果属于合作作者。专有权是指拥有者拥有以任何方式使用知识产权客体的权利。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他人可以被许可使用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权客体专有权拥有者有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该权利给他人,许可使用知识产权客体和以不与法律相抵触的其他方式处分该权利。其他知识权利是指不能归类于个人非财产权和财产权的知识权利,如《哈萨克斯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第17条规定的与艺术作品相关的可接近权和追续权[4]。
(三) 知识产权的利用
未经权利持有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相应的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标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因此,其他人使用知识产权客体的情况可分为两类:在权利持有人的同意下(由于其專有权的处分)或在未得到权利持有人的同意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使用(法律对专有权的限制情形)。
权利持有人有权将专有权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客体。专有权的移转方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权利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继承,以及法人(权利持有人)改组。在任何情况下专有权的转让不应该限制作者身份权和其他个人非财产权的行使。专有权可以由一个或几个人共同享有(如共同作者),共同所有人可以通过专有权处分协议来规范自己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许可协议是指在有限的时间内向其他人提供专有权的协议。根据许可协议,对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标识享有专有权的一方(许可方)授予另一方(被许可方)以某种方式临时使用相应知识产权客体的权利。在订立许可协议时,当事人必须确定权利转让的范围,从而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关于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许可协议和再许可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须经授权机构登记。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
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应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作者、其他权利持有人,以及他们的继承人,集体性管理著作权和邻接权财产权的组织和其他负有保护义务的主体进行。《哈萨克斯坦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专有权的保护方式:(1)没收因使用侵犯专有权的物质客体,并没收由于侵权创造的物质客体;(2)强制发布侵权情况,其中包括被侵犯的权利属于谁的信息;(3)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方式主要规定在不同的知识产权单行法中。《哈萨克斯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规定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司法保护方式包括:(1)承认权利;(2)恢复侵权之前存在的状态;(3)停止侵权或制造侵权行为的威胁;(4)进行损害赔偿,包括利润损失;(5)追索侵犯者因侵犯著作权和(或)邻接权而获得的收益;(6)由法院酌情决定支付哈萨克斯坦立法规定的20至50000倍最低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在侵犯计算机软件或数据库作者的情况下赔偿500至50000倍最低工资标准的赔偿金,来替代损害赔偿或追索收益;(7)采取立法文件规定的与权利保护相关的其他措施。上述(4)、(5)、(6)项中规定的措施由权利人选择一项适用。《哈萨克斯坦行政违法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刑法典》则分别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在世界范围内知识财富早已超过物质财富在社会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知识产权作为保护创新的制度,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因素与环节,因此要重点关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实施与完善,通过对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研究与理解,并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能够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 “” Digital. Report. [J].https://digital.report/zakonodatelstvo-kazahstana-v-sfere-intellektualnoy-sobstvennosti/.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2] 邓社民.独联体国家民法典编纂运动中的知识产权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16(2):16-25.
[3][EB/OL].https://online.zakon.kz/Document/?doc_id=1006061.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
[4] 10.06.1996. №6[EB/OL].https://online.zakon.kz/Document/?doc_id=1005798.访问日期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