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体系·能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的要素分析

2020-03-30 03:11彭舸珺张鲜鲜
宁夏党校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治理体系

彭舸珺 张鲜鲜

摘要: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指政党、政府、社会和网民等在治理目标的指引下,运用多种治理手段对网络意识形态问题实现有效的治理,是治理目的和治理手段的统一、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果的综合。其中,治理目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构成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的核心要素,是分析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的重要维度。治理目标是治理行为的方向指引,治理体系是治理能力的前提和保障,治理能力是治理体系的落实和显化。

关键词: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系;治理效能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91(2020)02-005-014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成效显著,社会治理格局初步形成,但是治理效能依然发挥不足,从系统论出发分析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的基本要素,构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为评价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只有厘清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的要素构成,才能找准制约效能发挥的症结所在。因此,本研究对于深化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理论研究、指导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实践、优化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目标

(一)具体目标

从不同舆论场来划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具体目标包括线上目标和线下目标。线上目标即建构网络空间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为互联网信息的生产、发布和传播提供基本依据,这既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目标指向,也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有效途径。线下目标即通过思想教育“软治理”手段加强网络参与主体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网民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培育明辨是非、理性表达、恪守公德的新时代中国好网民,实现源头治理。

网络空间虽然虚拟但并不虚无,它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必须纳入法治范围,实现依法治网、依法用网,这是依法打击网络运营商、内容提供商和普通网民非法行为的首要选择。但是法律法规不能覆盖互联网所有领域,它的规制对象仅限于外化的网络行为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网络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层面的价值信念,具有高度隐蔽性和内在潜隐性,它往往依附于特定事件或者具体实物,通过带有特定价值倾向的文字、图像、音视频、影视作品等表现出来,很难区分出哪些行为是带有政治意图的行为,哪些行为是一般的思想文化交流行为,这更加大了法律法规的监管难度。此外,网络灰色地带也是法律法規的管辖盲区。灰色地带是亚文化的隐身地,是“以网络为介质的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信息,如网络时政民谣、网络荤段子、网络炫富、网络恶搞、网络审丑等”[1],它们的存在离散了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力。由此可见,法治是动态的治理过程,是手段,而稳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才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追求的最终结果,也唯有此才能达到治本之效。因为法律秩序具有“更为明确和务实的价值指引和社会担当,更为系统和组织化的制度安排和规范表达,更为理性和文明的意识支撑和思想承载。”[2]在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执法程序公开透明的秩序环境中,网络参与主体的行为会受到前见性约束。同样,道德秩序的形成会为网络交往实践提供合理的价值引导,从源头上减少非理性行为的发生。

信息化社会,线上社会和线下社会交融共生,线上治理目标和线下治理目标相互贯通。如果网民自觉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转播社会正能量,将会壮大社会主流声音;反之,如果网民成为网络谣言的策源地、负面舆论的引爆者、社会不良思潮的追捧者,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可能会面临边缘化的风险。可见,谁从思想上掌握了广大网民群体,谁就会掌握社会意识形态的发展态势,谁丢失了网民这个庞大的意识形态接受群体,谁就有可能丧失网络意识形态话语主导权。因此,在中国,网民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链条上的终端治理对象,只有培育中国好网民,才能正本清源,从源头上阻断负面思想舆论的发酵。因此,我们必须将网民作为重点治理对象,以培育中国好网民为目标,牵引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二)终极目标

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大局,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终极目标可划分为对内目标和对外目标。对内要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凝聚社会共识,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外要打击和防范西方国家的网络意识形态渗透行为,切实维护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信息化时代,互联网赋权打破了官方媒体和精英阶层对信息资源的垄断,信息权越来越下沉到社会基层,普通民众获得了更加开放和自由的参与权和表达权。他们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表达自我、畅聊社会、评价国事,并利用移动社交媒体完成交互式传播,获得他人的点赞、转发、评论,进而形成区别于官方学说的民间感性意识形态。这种基于日常生活碎片化、经验化的价值信念更容易被体认和接受,因而在网络信息空间的影响力与日俱增。我们不得不正视,民间感性意识形态日渐解构着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力,特别是负面思想舆论更会给主流意识形态带来致命性的冲击。因此,如何纠偏感性意识形态中的非理性倾向,打通两个舆论场,凝合线上线下思想共识,构筑网上网下同心圆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治理任务。

从全球范围来看,全球网络空间为意识形态渗透和反渗透斗争提供了新平台,网络新疆域成为各国必争的“要塞”,谁赢取了网络主权谁就占领了意识形态斗争的制高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就得到了有效保障。我国网信事业起步晚,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供给、产业实力等方面存在不小差距,特别是在网络核心技术的研发上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这种位势差造成了“西强我弱”的国际传播格局,严重威胁着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因此,我们必须清深刻认识到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之于一国政权安危的重要性,将抵制网络意识形态渗透作为意识形态治理的关键目标予以推进。

二、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系

我国网络意识形态的社会治理体系是由治理主体体系、治理客体体系、治理介体体系、治理平台体系、治理环境体系等构成的有机整体。

(一)多方治理主体体系

治理主体体系解决的是“谁来治理”的问题。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主体包括政党主体、政府主体、互联网企业和社会组织、网络群团组织和网民等四大类主体。在应然状态,它们既各司其职,又在同向同行、相互协作的过程中发挥整体治理效力,既包含着上下垂直的领导关系,又存在左右平等的合作关系,但同时,各个主体之间又“不是单纯的上下、左右的平等关系,它是一个有领导,有核心的多方参与,互动共治的社会治理组织体系”[3](P303)。

政党主体是领导主体。中国共产党是党和国家一切事务的领导核心,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主心骨作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决定,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之下开展相关工作。也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统一战线上来。

政府主体是主导主体。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事关国家政权安危,政府必须对内承担起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对外承担起保护国家安全的职责,牵头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统筹规划、协调各方、一体推进,确保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各类社会组织、网络媒介和组织构成了参与主体。首先,就各类社会组织而言,它包括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单位、科研教育机构、各类行会协会学会等,它们“作为最靠近信息源头的社会组织,是各类信息进入网络的第一道关卡,对直接驱散网络戾气进而净化网络生态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3](P305),因此,它们承担着向网民传导主流价值的社会职责。

其次,就各类网络群团组织而言,“群团组织这种层级化组织结构体系是高度有效率的组织,有助于上情下达,把党和政府的意图、决策及时传输到基层,同时,也有助于下情上传,把基层群众的诉求、愿望、期盼通过组织化的通道向上反馈,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组织化平台。”[4]而网络群团组织还具有覆盖面广、受众圈层化、联络便捷的优势,可以在第一时间感知网络舆情,做到事先防范。因此,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系中,应该重点吸纳和发展网络群团组织的力量,发挥网络群团组织在汇聚民意、传达民情、疏通民怨、防范风险等方面的作用。此外,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参与主体还包括各类网络媒介和组织(如网络媒体、网站、互联网企业和互联网行业协会等)。网络媒介是网络意识形态信息的生成平台和传播载体,它们参与了网络意识形态生产、发展和传播的全过程,以至于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决定意识形态的走势。因此,在应然意义上,各类媒介和组织需要自觉平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主动发挥“把关人”作用,当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守门人”。

最后,网络社群和网民是自治主体。在互联网社会中,“非公企业工人、农民工、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村留守人员或以家庭、家族的原因或因专业、职业、利益、兴趣、爱好、观点、宗教、信仰等原因进入了同一个网络社区或群圈”[3](P307),这些非正式的群圈和社区构成了线上社会的基层组织,它们大多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和情感共鸣自发形成,具有自组织性和社会动员能力,在它们内部圈层传播的思想观念更容易被认可和接受,也更容易形成较为稳定和持久的价值信念,影响并支配人们的思维和行为。因而,网络社群是网络意识形态的重点治理领域。对于网民而言,他们处于网络意识形态的供给端和接受端,他们的网络行为直接影响着网络空间主流和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发展态势,因而,作为网络意识形态的终端主体,网民理应承担起自治职责,自觉倡导、传播、践行主流思想,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污化,为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成效增添动能。因此,要实现网络意识形态的有效治理,绝不能忽视网民和网络社群这一终极主体的能动性作用。

(二)多变治理客体体系

治理客体体系解决的是“治理谁”的问题。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客体由网络意识形态参与主体、网络媒介和组织、网络意识形态信息三部分构成。

网络意识形态参与主体即网络意识形态信息供给主体和接受主体。随着网络移动媒体的私人化和平民化普及,自媒体越来越成为网络意识形态信息的发源地,民间声音在网络意识形态话语建构过程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强。2017年中国互联网舆论分析报告分析称,“新闻媒体和‘意见人士对舆论场的影响力减弱,普通老百姓的表达机会增多,舆论场的话语权趋于均等化”[5],而话语权的均等化模糊了意识形态信息供给主体和接受主体的边界,普通网民大多既是供给主体又是接受主体。但是,由于网络空间中大量沉默群体和围观群众的存在,供给主体和接受主体又并非完全同一,信息接受主体不一定是供给主体。比较而言,供给主体的网络活跃度更高,拥有较强的网络话语权。而上网浏览信息的普通网民大多只是意识形态受众。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在我国网民群体中,学生最多,占比为26.0%;其次是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占比为20.0%;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员占比共计11.8%。”[6]這一数据说明了学生、个体户/自由职业者、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员是上网用网的主力军,特别是青年学生所占的比重最大,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要重点关注这类对象。一方面要激发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正面建设作用,另一方面要防止被错误的思想意识腐化。从网络意识形态信息的供给主体来看,知名自媒体人、网评人员、知识分子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他们的思想言论对社会舆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必须纳入重点治理对象。

网络媒介和组织包括网络媒体、网站、互联网企业和网络行业协会等。它们既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参与主体,也是治理对象之一。从网络意识形态生成的技术角度而言,没有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撑,网络意识形态将难以附焉。而且随着技术的集权化,网络媒介本身具有了意识形态属性,可以自主选择传播什么、屏蔽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判断和选择的过程。因此,对网络意识形态问题的治理必然绕不开对网络媒介的治理。深层次而言,对媒体平台的治理最终要落实到各网络媒体管理人员、网站管理人员、互联网企业法人和网络行业协会负责人身上,因为“网络空间的对象、内容及秩序完全取决于相关网络公司或网站的管理员,任何网络对象或网络信息的发布首先要经过某个具体的网络管理人员的审核”[7],他们同样是治理客体的重要构成。

最后,网络意识形态内容本身更是重点治理对象。从供给需求平衡角度而言,不是主流意识形态压倒一切,就是负面思想舆论甚嚣尘上。而网络信息的快餐化供给强势主导着网民的价值偏好,如果错误思想舆论充斥网络空间,将会诱导网民作出错误的价值选择,破坏社会价值共识。因此,对网络意识形态内容本身的治理不容忽视。具体而言,网络意识形态内容具有双向指向,一是建构意义上的治理,即对网络空间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内容的构建和传播;二是批判层面上的治理,包括对网络交流中感性意识形态的正向引导,对不良社会思潮的揭露和批判,以及对境外意识形态渗透的防范和回击。其实,网络意识形态内容集中显化为网络舆论,网络舆论背后隐藏的是不同政见之争,体现了不同利益群体的价值信念。近年来网络负面舆论热点频发,网络空间乌烟瘴气,严重妨碍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向上向好发展。可见,对网络意识形态内容的治理内在地包括着对网络舆论的治理。

(三)多样治理介体体系

治理介体体系解决的是“治理手段”的问题。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手段有制度治理、法律治理、道德治理、技术治理、网民自治等。在这一体系中,只有将硬性他律和柔性自律相结合,将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管相结合,将顶层设计与具体实践相结合,才能构筑全方位无死角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系,对网络意识形态问题形成综合治理之势。

第一,制度治理。“制度是非常稳定地结合在一起的一套规范、价值标准、地位和角色”[8],是首要治理手段。政策制度可以明确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地位意义、目标方向、原则方针,规定各个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起到方向指引、规范引导和组织保障作用,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系中,是否完善制度保障是衡量治理成效的重要指标,也是分析治理现状的重要维度。第二,法律治理。制度建设是对各治理主体责任关系的规范,它明确各个治理主体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违反制度规定要承担的后果,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具有宏观指导意义,而法律是保障制度落地生根的重要武器。此外,由于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面对的风险挑战空前严峻,“行政力量难以对散布网络不良信息、攻击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不法分子形成威慑作用并遏制其错误行为,但如果过分仰仗国家暴力机关,则有可能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从而对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维护产生负面的影响。这就需要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国家管理的法治组织体系建设,依法依规管网治网,有理有据地维护我国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3](P285)而这些法治体系是否完善,都会影响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的发挥。第三,道德治理。法律治理受限于特定领域,而且是一种事后的惩戒性治理。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不仅涉及社会公共领域,还与个体思想观念密切相关,不仅需要加强事后惩戒力度,更要从源头上阻断负面情绪的产生,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因此,对于法律治理范围之外的灰色地带和空白领域,必须引入社会教育这一软治理手段。第四,技术治理。网络意识形态对网络媒介有很强的依赖性,这种技术依附性越强,越容易产生技术强权。当前,在全球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较量中,技术强权对网络话语的控制愈发明显,“占据信息技术强势地位的国家通过虚拟社会传播强势的文化观念、伦理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以媒介帝国主义的姿态侵扰着其他国家的文化心理基础,冲击着他国的意识形态安全。”[9]就我国而言,技术逆差使得我国网络空间防护能力较弱。这启示我们,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应该借力打力,以技术反制西方国家的技术攻击。同时,在国内,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加大了网络舆论的不可控性,这要求我们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加强治理。第五,网民自治。自治是对其他治理手段的重要补充,也是促进其他治理手段更好地发挥治理效力的基础环节。当今,网民结构多元,利益诉求多样,网民的思想行为变化多端、难以捕捉;政府手段有限、资源缺乏,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网络意识形态问题,而网民对待网络信息的态度直接决定着我国网络空间的思想舆论走势。因此,高效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必然离不开网民自治,必须尊重网民主体地位,积极吸纳网民自治力量,为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注入新动力。

(四)多维治理环体体系

治理环体体系解决的是“治理环境”的问题。客观而言,刨除政策环境的影响和主观的人为因素,环境是诱发众多网络意识形态问题的外部因素。不论是在治理实践过程,还是评价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现实状况,都应将环境要素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网络意识形态的演变虽与互联网技术密切相关,但并不意味着它是网络技术发展的直接产物。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唯物史观角度而言,意识形态终究只能是社会实践的产物,是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的观念上层建筑,任何意识形态的形成都离不开物质生产条件的支撑。同样,网络意识形态根植于现实社会生活,是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直接或间接的反映。因此,现实社会环境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必须要统筹考虑的客观变量。此外,在网络意识形态的发酵传播阶段,网络舆论软环境也会对网络意识形态的走向产生影响。网络舆论环境清朗向上,有助于社会主流价值深入人心;反之,网络空间谣言四起,则会为非主流意识形态的滋生提供温床。因此,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也离不开对网络舆论环境的整治。最后,放眼全球,网络空间作为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已然成为世界各国思想文化交流交汇的共享空间,但同时也是各国争夺网络主权的博弈之地,全球网络空间秩序环境如何直接影响着各国网络话语权的格局。因此,营造公平的全球治理环境也是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要素之一。

(五)多元治理平台体系

治理平台体系解决的是“治理载体”的问题。治理平台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行为的载体依托。无论是作为系统化、学理化的理性意识形态,还是以碎片化、生活化表达为主的感性意识形态,都必须依赖相应的物质载体实现社会化传播。

特别是在网络新媒体主导的视觉文化时代,互联网已成为意识形态信息发布、转载、传播的最前沿阵地,可以说,没有网络信息平台的搭乘,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将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大众化传播;反面而言,没有信息平台的助推,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风险将会大幅降低。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内在包含对网络媒介的治理。网络信息传播平台包括主流媒体、商业媒体、自媒体(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短视频),不同的媒体平台功能不同、承载的意识形态信息不同,面向的传播受众不同,应针对不同媒介属性分类治理。在理论意义上,对于主流媒体应加快实施媒体融合发展战略,促进传统主流媒体转型升级,建设好我们自己的移动传播平台;对于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媒体和自媒体,应加强法制规范和行政监管。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自媒体常常是网络舆论的集散地,也是近年来网民数量增长最快、用户结构最复杂的媒体平台,對这类网络移动媒体的专项治理迫在眉睫,不容忽视。

三、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能力

(一)法治能力

法治手段是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净化网络空间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宝,当前,法治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治理互联网的通行惯例。法治主要是对违法违规的网络运营商和个体违法行为的治理,具体包括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的境外敌对势力;通过网络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实施诈骗、传播低俗文化、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传播不良信息的网络媒体和网站等。由此,针对法治的治理范围和治理对象,法治能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针对网络领域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科学、高效立法的能力;二是确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的网络执法能力;三是引导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网用网,网民依法上网的尊法守法能力,这三种法治能力是衡量网络意识形态法治能力的关键指标。

(二)德治能力

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系中,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中央党校和各级地方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及地方各级社会科学院是我国意识形态宣传教育的前沿阵地,承担着对内弘扬核心价值,对外传播中国故事的重要使命,是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力军。作为治理主体,他们的教育对象是游走于虚拟空间和现实社会之间的网民群体,规避现实法规的制裁,挣脱道德習俗的规约,网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出现高度分化,与现实中的“好公民”形象不同,在高自由度的网络虚拟空间中,它们往往成为网络负面思想舆论的制造者和传播者,甚至成为境外反动势力的“代言人”。因此,要实现对网民非理性行为的有效引导,必须具备相应的德治能力。具体包括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网络阵地建设能力、把握网民群体思想行为变化规律的能力、培育网民媒介素养和道德自律的能力。

(三)自治能力

自治是网络媒介、组织和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一种治理手段。相比其他治理手段,自治作用的发挥需要法治和社会教育等外部强制力量的辅助,否则,在高度开放和相对自由的虚拟环境中,网民自治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但是,网民作为网络意识形态的参与建构者,必须想尽办法团结这个最大的受众群体,发挥网民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成效。在应然状态,网民的自治能力主要包括自觉遵守网络空间法律法规、自觉认同并维护网络空间道德规范和文明倡议、自觉抵制网络负面信息侵蚀的、自觉践行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流意识形态建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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