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店“撞脸” 引加盟侵权之争

2020-03-28 10:53顾健
检察风云 2020年4期
关键词:糕点注册商标被告

顾健

“鲍师傅”考察同名门店

“鲍师傅”是北京的知名糕点店,因一档美食节目声名鹊起,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红店,连锁店也随之遍布全国各地。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才胜公司”)与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公司”)都是经核准注册的与“鲍师傅”有关的商标权人,各自都在全国各地开设了众多连锁店。因为商标中都有“鲍师傅”这三个字,两家企业间为此展开了商标权之争。

受鲍才胜公司与易尚公司两家企业竞争影响,一些加盟店也被卷入了双方的知识产权纠纷中。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祝伟糕点店(以下简称“祝伟糕点店”)系易尚公司授权的加盟店,近日该门店就因涉嫌侵权被鲍才胜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祝伟糕点店成立于2017年12月28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市委新村三号门面房,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该店系经易尚公司授权的加盟店,但该店在使用“头像图案+‘鲍师傅(汉字)+‘BaoShiFu(字母)”的组合商标时,明显将“鲍师傅”三个字放大了。

2018年12月27日,北京鲍才胜公司发现相关侵权线索后,着手对祝伟糕点店进行了一次不同寻常的“考察”。经鲍才胜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薛某申请,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就祝伟糕点店的外观及购买相关商品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公证人员随同朱某、薛某来到位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的门店前,该门店门面上方标示为“头像图案+‘鲍师傅糕点+‘BaoShiFu”,朱某先用手机对该门店门面现状进行了拍照。随后,公证人员随朱某、薛某来到店面内,朱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蔓越莓绿豆糕”一盒、“糯米酥”两个、“红枣糕”一盒,通过手机支付了钱款,并取得购物小票一张。其间,朱某用手机对店内部分现状进行了拍照。

购物结束后,朱某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手机付款页面进行了截屏,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的商品及取得的塑料袋、购物小票进行了拍照。

经过上述取证后,2019年1月11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上述店铺门头铭牌为:“头像图案+‘鲍师傅糕点+‘BaoShiFu”,其中,“鲍师傅”位于中部位置,字样明显大于位于其右边的“糕点”,铭牌的左边居上位置有头像图案,头像图案的下方以较小的字体标示“BaoShiFu”。店内糕点陈列盘、产品海报、商品包装袋的显著位置标有“头像图案+‘鲍师傅+‘BaoShiFu”的组合标识。“蔓越莓绿豆糕”糕点产品上有“‘鲍师傅+‘BaoShiFu”标识,其中“鲍师傅”位于“BaoShiFu”的上方,字体明显大于“BaoShiFu”。“糯米酥”包装盒上的标签的上方标注了“鲍师傅”字样。

俩“鲍师傅”对簿公堂

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于2014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蛋糕、面包、布丁等。2017年3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被转让给鲍才胜公司。

第17899060号、第17899096号注册商标为“‘头像图案+‘鲍师傅(汉字)+‘BaoShiFu(字母)”的组合商标,于2016年10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后该商标被转让至易尚公司名下。

2019年3月19日,鲍才胜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发现祝伟糕点店长期以“鲍师傅”名义开展糕点经营,并在门店招牌、糕点商品柜台、陈列盘、糕点产品海报、外卖平台上醒目位置使用“鲍师傅糕点”“鲍师傅”等标识为由,以祝伟糕点店为被告,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其损失10万元;承担公证费1250元、照片洗印费24元、律师费1.59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鲍才胜公司为证明其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提供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法律服务费发票及银行转账回单、公证费发票、彩印费发票,用以证明鲍才胜公司为调查取证支付了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祝伟糕点店店方觉得自己很冤枉,在庭审中以属于加盟店为由为自己进行辩解,称案涉被诉侵权标识是祝伟糕点店从该标识的易尚公司南通总代理处加盟取得,鲍才胜公司在诉状中所罗列的门店招牌、糕点商品柜台是按照南通总代理的图纸设计的,陈列盘、包装盒、包装袋等是由南通总代理提供的,案涉被诉侵权标识均是南通总代理授权其使用,加盟手续齐全,加盟费已一次性缴纳,祝伟糕点店符合开店条件。

祝伟糕点店进一步提出,鲍才胜公司的案涉商标并非知名品牌,祝伟糕点店在加盟南通总代理时根本不知道鲍才胜公司的商标,案涉所谓的侵权与祝伟糕点店无关。如果构成侵权,祝伟糕点店也是受害者,侵权人应是“授权祝伟糕点店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南通总代理。

祝伟糕点店店方最后指出,该店的经营人及其妻子均为下岗职工,通过贷款开设了现在的店铺。由于店铺地理位置相对较偏,生意不好,到现在为止还未能收回成本,因此根本无力承担鲍才胜公司向法庭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

门店被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鲍才胜公司系第12484211号“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被告经营的店铺里销售多种糕点类商品,该糕点类商品与原告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被告店铺门头铭牌上在头像图案的右侧标示“鲍师傅糕点”,其图案和文字组合系对“鲍师傅”三个字的突出使用行为,系商标性使用;糕点陈列盘、店内产品海报、商品包装袋的显著位置标示的组合标识中,“鲍师傅”三个字非常醒目,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来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发生混淆,或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原告间具有关联性,应认定系商标性使用;“蔓越莓绿豆糕”糕点产品上标示了“‘鲍师傅+‘BaoShiFu”,且“鲍师傅”字体明显大于“BaoShiFu”,应认定“鲍师傅”系商标性使用;“糯米酥”包裝盒上的标签上方标注“鲍师傅”,应认定与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为相同商标。故应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关于被告抗辩其经营的门店及销售糕点上使用的标识有合法来源问题,法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案中,被告抗辩其取得授权许可的为第17899096号、第17899060号注册商标,但上述商标为“‘头像图案+‘鲍师傅(汉字)+‘BaoShiFu(字母)”的组合商标,并非单纯的“鲍师傅”,而被告实际使用的案涉侵权标识与其抗辩的授权商标间亦不一致,且上述授权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与被告的案涉商品也不相同。

2019年7月23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结果:祝伟糕点店立即停止侵犯鲍才胜公司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祝伟糕点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鲍才胜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驳回鲍才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点评

如今,利用网红连锁品牌的名气快速复制销售赚快钱已成为餐饮行业的一个新套路,但也容易涉嫌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被告使用商标时,其整体图案与文字的组合与其获授权商标不同,且突出了“鲍师傅”三个字,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获得纯文字的“鲍师傅”商标权的原告提供的产品,或与原告间具有关联性,因而被判构成侵权。综上,法官提醒大家:对于加盟品牌店的门店而言,在使用授权商标时应循规蹈矩,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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