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谁能想象,一家网店一夜之间竟然做成了5616单生意,卖出3.4万余件商品,而且均在原价的基础上以一折的折扣价成交,如果发货,将会给商家造成200多万元的损失。
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该网店原员工龙某有期徒刑一年。
龙某曾在张某的网店打工。2018年7月,张某进行人事调整,让龙某把公司电商平台上的App业务全部移交给另一名员工姜某。龙某心生不满,遂离职。
2018年11月7日21时许,龙某经过多次尝试,登录了该网店的账户。“我进入商品菜单后,直接修改商品的价格,随机定一个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大概改了10多种商品。之后,我修改了登录密码。第二天冷静下来后,我本想改回价格,但发现用我设定的密码无法登录,于是就没再管这个事情。”龙某到案后交代。
2018年11月8日,张某发现在商品价格被改动的10多个小时内,网店涌入大量订单,如果发货,将会产生200多万元的损失。张某立即报警,同时跟买家沟通,同意以订单金额的30%进行赔偿,换取客户同意停止发货。有2179笔订单的客户同意撤单。对于其余的客户,张某只能继续进行沟通。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在调取电商平台数据记录后,锁定龙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龙某为泄愤报复,以修改计算机数据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遂对其提起公诉。
高中在读生张某本想开家网店赚点学费,却在无意中发现该购物网站出现了优惠券发放漏洞,将本应由商户承担的优惠金额转嫁给了平台承担。眼见“天上掉馅饼”,张某灵机一动,借助自己的商户身份通过虚假交易频繁刷单,从电商平台处骗取大额款项。可是,最终这张“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不但没有“真香”,反而险些将他送进牢房。
2018年12月,張某出于减轻家庭经济压力的考虑,产生了自力更生赚点学费的念头。于是,他借用了已满18岁的某同学的身份证,在本市一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了一家网店,并从其他购物网站购买一些便宜的日用品、零食等上架到自己的店铺,出售后从中赚取差价。
2019年3月,该电商平台开放了商家发放优惠券的功能。按照网站的相关规则,商家可以利用这一功能自主发放优惠券,优惠金额由商家自行承担。这一功能上线后,起初张某为了提高店铺在购物平台上的交易量,制作了多张“满12元减11元”的店铺优惠券,申领后以极低的价格购买自己店内的商品(实为虚假交易),进行刷单。
第二天,张某意外发现,刷单后本应由自己的网店承担的优惠金额,竟然由电商平台错误地结算给了自己。张某立刻意识到是网站出现了漏洞。他心里盘算一番,有了想法,决定好好利用这个漏洞,把它变成“绝妙的赚钱窍门”。
张某当即制作了多张面值数千元的大额满减优惠券,并在网站平台推出一些虚构的高价商品。随后,张某以买家的身份,通过自己和同学的微信账户领取并使用这些优惠券,最终以每次支付1元多的价格在自己的网店内陆续刷单十余件标价为6000余元的高价商品。在确认收货后,这些商品的优惠金额就被网站再次错误地结算给了张某。仅仅3天,张某就通过这一方法,从网站实际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案件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后,检察机关及时为该电商平台追回了损失的款项。
张某是在电商平台出现漏洞的情况下,因贪小产生犯罪意图,这不同于一般的诈骗行为,是极具偶然性且不可复制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张某是未成年人,又是在读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良好,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本人极为后悔。其家长和学校老师都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并愿意加强对张某的教育和监管。
因此,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张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通过8个月的监督考察,对张某开展行为矫正,并依据其行为表现,最终决定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某大型网购平台的职员徐某在办理网购退款业务时发现,有人在平台上恶意退款200余次,退款金额达2.4万余元。但是,平台迟迟没有收到买家退还回来的商品,并且无法联系上买家。经平台方分析调查,发现这些退款业务涉及的账号全系向某一人使用。徐某立即向上海奉贤区警方报案。
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根据网购平台提供的信息展开调查。2019年9月10日,警方在奉贤区庄行镇某小区将犯罪嫌疑人向某抓获。到案后,向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利用多个账号多次在该网购平台下单购买商品,然后恶意申请退款且不退还商品的事实。
原来,犯罪嫌疑人向某曾在该大型网购平台的物流部工作过,平时也经常上该购物平台购物。在该购物平台挑选好商品并在网上支付货款后,商家就会发货。待收到货之后,他利用平台“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随便寄一点东西回去,然后再在网购平台申请退款。退还的商品一般需要2天至3天才能寄到。按照该网购平台的机制,即使退回去的商品还在途中,商家没有收到所退的商品,但买家只要将快递单号填上去提交给平台,平台方就会立即退款。于是,向某通过这样的手段占便宜——既拿到了自己想要的商品,又不用付钱。
由于自己在该平台上的信用分比较低,就算买了商品也不太容易享受“极速退款”服务,所以向某借用同事的能够享受“极速退款”服务的账号来购买商品,然后再用自己的支付软件来代付。为了防止平台客服打电话询问相关退货事宜,向某在网购时填写了虚构的收件人姓名,留了打不通的联系电话。由于“极速退款”有时间规定,尽管平台无法联系上退货人,也没有收到大部分所退的商品,但时间到了就不得不先进行退款。
“极速退款”是一些大型网购平台为购物行为良好的会员提供的一项优质服务,适用于“已收到货,需要退货”的退款申请。只要网购平台的会员提出退款申请,填写好退货包裹的快递单号,无需长时间等待就能收到退款,有时用时甚至只有1秒钟。然而,这个原本是让诚信记录良好的会员享受的便捷退款服务,却让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
犯罪嫌疑人向某利用多个账号,多次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下单,购买价值累计达人民币2.4万余元的商品,然后恶意申请退款,且不退还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依法批准逮捕。
当电商平台或商家因所谓漏洞被“薅羊毛”时,损失方如果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就可以对得利方的违规和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对案件的认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损失方的计算机系统或线上系统因遭到人为入侵、破坏而出现漏洞的,可以按照《刑法》中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入侵者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如果得利方未对计算机系统实施人为破坏,只是利用商家或电商平台的漏洞通过操作获利,那么情节不太严重、金额不大的,其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如果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那么可能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等。
一些人在利用平台或商家的漏洞赚取利益后,会将获利“窍门”推介给他人,甚至公之于众。“羊毛党”组成的交流群就属于这种性质。他们出于“法不责众”的心理,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大量获取不当利益,甚至以“薅羊毛”为生。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类交流群中,信息发布者——“羊头”可能因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而接收相关信息并实施操作的人,也可能成为共犯。
许多“羊毛党”认为,电商平台和商家出现漏洞是其自身的过失,不能以此为理由不履行交易合同。事实上,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出现明显有悖常理的情况,那么交易方可以申请撤销权。也就是说,即便有交易合同,只要符合“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行为人也有权请求撤销合同。电商平台和商家撤销交易,是对自身进行利益保护,这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