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键词 借贷合同 加速到期条款 破产法
作者简介:苏建红,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中级经济师、中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建设工程、清算与重整。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43
(一)借贷合同加速到期条款的基本内涵
在经济形式中信用经济具有媒介交换功能,若以货币媒介交换角度分析借贷合同加速到期条款的基本内涵,需要银行衡量信用交易价格的应用效力,以便利用利率杠杆转换社会闲置资金,或者转换成信贷资金,作为企业日常生产或者投资的资金来源。
在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过度依赖借贷,以借贷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依照《担保法》和《物权法》,以非典型性担保形式出现,借贷合同中已经明确加速到期条款的应用意义。
贷款人向借贷人发放资金时,从借贷合同角度分析加速到期条款的应用意义,若借贷人存在消极还款的行为,贷款人按照破产法,要求借贷人应履行还款义务,同时结合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提前告知借贷人,避免借贷人进入到破产状态,影响到正常的还款。
我国现阶段在借贷合同中,引发借贷合同的诱发因素,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点:
一是未遵照还本付息要求。
二是违法其它合同。
三是破坏合同债权人的利益。
四是债务状况不稳定。
五是企业股东发生变化。
六是借款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七是担保物价值降低,并且未能及时追缴。
此外,上述条款在引发加速到期条款的同时,还会引发以下情况。
1.交叉违约与交叉加速到期
在借贷合同中明确规定,债务人出现违约行为,既认定为交叉违约。根据救济条款适用原则,债务人受到第三人诉讼后,债务人应执行相关条款。交叉违约会引发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使用,此时借贷合同中,在加速到期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交叉违约条款。若合并成交叉加速到期条款,债务人会依照新的条款执行合同内容。
2.消极担保
在借贷合同中约定担保内容,但是借款人将其它财产进行担保,即可认定借贷人存在消极担保的情况。在消极担保状态下,应实施措施限制借贷人,防止借贷人的其它财产进行转移,一旦借贷人转移资产,会触发合同的加速到期条款。
3.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因素
借贷市场是由借贷方为主体,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对借款人在合同限定范围出现的任何行为,都有可能触发加速到期条款,此时借贷人或者企业会陷入到财务困境中,随之导致借贷人未具备偿还欠款的能力。
综合上述引发加速到期条款的因素,借贷人的利益分派、财产处置以及不当资产置换等,都会引发合同中加速合同条款的引用。以利益分派为例,限制利益分派,需要企业的股东等执行人分析企业的可利用利益,包括股份回购、退股以及资本重组等。为防止上述行为出现,导致企业的偿债能力不断下降,应将不稳定的并且高风险资产进行替换,以便提升借贷人的债务偿还能力。若对引发加速到期的因素进行分类,一般分为三类:一类是借贷合同内标注还款日期,而借贷人未能到期偿还;二类是出现愈发性事件,导致违约事件影响到借贷人的偿还能力;三类是其它风险。
此外将债权人的利益设定为救济性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加债务人破产几率。在加速到期条款的约束下,借贷人受到偿还时间的限制,未能利用交叉违约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导致借贷人快速进入到破坏状态。
二是不当干预债务人的经营权。根据公司利润、财产以及营业处置要求,需要公司正常进行重组并购,以便使公司法人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是可能贬损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加速到期条款以防范风险的形式出现,作为一种自救性保护措施,对债务人所属的责任财产进行有效的划分。但是在划分过程中,若债权人破坏合同的法律效益,后者违法合同内容,使债权人和债务人间的关系出现不平等情况,会影响到债务合同正常的执行。
(二)我国借贷合同加速到期条款的法理依据
1.加速到期条款的合约依据
合同法在本质上是规范借贷双方的行为,保证借贷人正常履行合同职责,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由此推动加速到期条款在借贷合同中的运用。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期间,应保证相互平等,同时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时,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借款人出现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运用加速到期条款实施管理措施,保证贷款人的经济利益不受破坏。
2.加速到期条款的立法依据
加速到期条款的立法依据,主要以《贷款通则》第22条第5项规定,此外结合通则第71条规定,若贷款人暂停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支持,并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回收贷款,需要接待双方按照以下要求履行合同职责:
一是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内容规定使用贷款。
二是借款人利用贷款进行资本性交易。
三是使用有價证券或者期货,进行相关的投资。
四是未能获得相关行业的从业资格,从事非法的生产活动,如房地产投资。
五是借款人未按照合同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本息。
六是利用贷款进行非法交易。
在《合同法》规定中,借款人在获得贷款时,已经向借款人明确贷款的用途,若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内容使用贷款,不仅未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还会影响到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以破产法的角度分析加速到期条款的应用意义,应按照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定,安排金融债权的应用方式,同时还应按照破产法原理,对合同法、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进行排序,根据相关法律的权利,判定借贷合同的应用效益。
借贷合同作为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参与资金合同的载体,若终止合同关系,需要明确终止的条件,避免借贷双方存在债务纠纷等问题。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不同国家参考的依据各不相同,以日本为例,合同终止的类型,分为效力溯及既往和效力不溯及既往。针对债务中存在的继续性关系,在特殊的信赖关系中,借款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偿还本息,但是借款人遇到其它问题,影响到偿还能力,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债务,会破坏继续性债务关系,导致合同提前终止。若进入到终止合同阶段,借贷双方应对未来所发生的效力进行分析,主要分析相同点,主要在性质、契约以及适用空间等。此外还应分析存在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可溯及既往能力。
二是债务解除以及终止能力。
三是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恢复原始状态的能力。
(一)破产撤销权的功能定位
在破产法的立法过程中,由于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性清偿行为,需要借款人具备等分债务的能力。根据国际贸易立法委员会颁布的《破产法立法指南》,在破产制度下,市场应保证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还应对借贷双方提供便利的条件,营造良好的借贷环境,以便公平对待借贷双方。根据同等债权同等对待原则,破产法建立破产撤销制度,应在撤销制度中设定自动冻结制度,以便在借贷双方进入到撤销状态时,可以保证债权人合理分配社会利用的财富价值,还能避免个人侵吞公共财产。
为保证借贷合同充分遵照破产法,需要明确债权人的权利秩序以及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借贷双方应遵守原则秩序,才能准确判断债权人采用的操作方法获得的效益。在原始秩序中,若未能直接解决破产程序中双方存在的争议,应控制相关破产过程,以便借贷双方出现不平等关系,破坏借贷合同的法律效益。
(二)加速到期条款的偏颇性甄别
在破产撤销或者终止合同时,加速到期条款应甄别偏颇状态,将权利义务格局设定在自然状态下,为后续破产程序启动提供便利的条件,促使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防止借贷合同陷入到被动撤销状态中。在对债权人的合同约定效益进行分析时,利用加速到期条款的约束行为,有助于时借贷双方进入到自然发展状态中,根据加速到期条款设定的破产时间,在规定的t1日期开始,确定破产程序的时间为t2,此时在两个时间内,应保证破产程序正常的进行,直到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借贷义务和权利。
加速到期应由权利人设定偏颇日期,避免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如合同违规终止,或者债券违规转移等。若债权人主动偿还本息,根据破产法规定,承认债权人的偿还行为。我国在《合同法》第99条以及《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进入到破产程序的企业或者债权人,应承担抵消制度的赋予债权人的担保职责,还应在未经允许的条件下,不能自行进行抵消,避免债权双方进入到不公平的交易关系中。
综上所述,在借贷合同中,触发加速到期条款的因素具有多样化特点,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一方面完善立法内容,运用有效出措施维护借贷双方的关系,另一方面规范债券双方的行为,避免借款人违规进入到破产程序,影响到贷款人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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