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雨萌
摘 要:破产法主要是以维护债务公平为首要目标,撤销制度是实现破产法的关键环节,在实践过程中必须对制度形式进行分析,了解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具体要求。在本次研究中将以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不足为基础,结合具体情况,对改进措施进行分析。
关键词:破产法;撤销权;立法不足;改进措施
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性原则的关键制度,在保证相关立法项目实现的过程中有重要的作用,在实践阶段要维护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债券损害制度和利益行为进行全面的分析,进而保证商业实践活动的有效性。近些年来随着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撤销权有了新的要求,必须满足已有制度体系的具体化要求,对制度模式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当前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不足之处分析
针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特殊性,在实践阶段,要对具体立法形式有一定的了解,确定不足之处,及时寻找有效的改进措施。以下将对当前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不足之处进行分析。
1.破产撤销权行使规定不充分
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中,为了实现债权的个别清偿,需要对执行程序和仲裁行使进行有效的分析,考虑到劳动报酬行使和人身损害权的具体演化确定有效的行使权。在司法解释中对破产撤销权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行使的具体要求,需要确定有效的了解偏颇行为的具体表现,及时对撤销权进行对比分析。如果存在破产撤销权行使规定不充分的情况,立法人员必须对其引起重视,满足现有制度形式的审核形式,对制度进行重新审核。
2.欺诈行为存在例外的现象
当前现实生活中的交易行为有很多,不可排除部分教育表面存在转移行为的特征。针对破产财团及全体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性,为了保证利益的互惠性,需要从社会当前发展现状入手,对各类行为进行有效的评估和分析,满足立法管理体系的具体化要求。债务人之所以会实施缺乏合理性撤销权,必然是企业经济利益受损。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对各类行为进行有效分析,考虑到社会公益性和突发事件的具体要求,满足合理化处理形式的后续要求。在授权行为实施阶段,针对强制性的案例,要及时确定不动产[1]。
3.偏颇行为存在例外的现象
针对偏颇行为的特殊性,在后续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有效的分析,考虑到笼统抽象或者缺乏有效说明的案例,需要针对问题的特殊性,列举出详细的案例,对具体行为进行分析。在固有的项目中对偏颇行为有明确的规定,除了常规营业中的付款项目之外,对于新增的贷款项目要进行有效的处理。除了法定担保之外,家庭的支付费用对立法权利机制有不同程度的影响,需要充分对偏颇行为进行了解,商业性的制度形式应用范围比较广,对于商业集团而言,要不损害偏颇性的清偿法结构,在维持破产者经营管理阶段,企业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及时对撤销行为进行分析,最终确定有效的处理形式[2]。
4.欺诈行为严重追索期短
针对临界值的变化,不同类型的破产法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在临界期的规定中,要对单一制和多元制进行有效的分析。针对单一制度形式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不同性质和种类评价阶段,要考虑到可撤销行为的种类、危害性大小,确定追索期。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追索期短的现象,根据相关规定的具体化要求,需要对破产值进行有效的评估。临界期越长则说明危害性越大,需要对债权人和无偿性支付行为进行评价。在支付形式评价的阶段,要对不同区间的行为进行评估,确定有效的立法方式。例如在芬兰,对欺诈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欺诈行为判期是5年或者10年的人,没有到债务执行的期间,不允许采用不均等的支付行为,临界值大约设定在三个月左右。俄罗斯对破产企业也有明确的规定,在债权人行为执行过程中,要对清算程序进行计算,如果存在故意侵害其他债权人行为的现象,必须对企业意图进行了解,同时适当对不同类型的行为进行评估,满足制度行为的整体化要求[3]。
在行为对象划分过程中,各国的破产法都是根据债务人的具体要求选定的,由于规定属性不同,必须优化转移点,对不同标准的临界值进行分析。在英国对于破产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公司给予相关人的优先权和一般人不同,针对临界值的变化,要根据破产人的不同,确定不同临界值。在可撤销行为评估的过程中,破产的临界值大约为2年。如果是个人的行为,则将临界值设定在5年左右,根据债务人和相关负责人的具体要求,对临界值进行确定。
二、破产撤销权制度的改进措施分析
针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实践阶段要满足已有改进措施的具体要求,及时对制度形式进行对比分析。以下将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改进措施进行分析。
1.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
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对制度形式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在各个范畴规划阶段,需要对具体规定行为进行评估,使其适应不同干预行为的具体要求。管理人要求对人民法院的具体立法形式进行分析,考虑到无偿转让及财产类型的具体化要求,对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的评估。在财产担保债务阶段,对于没有到期的债务需要及时进行清偿,考虑到债权形式及破产申请机制的具体要求,对各项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理[4]。个别清偿债务人员容易受到到期债务的影响,如果存在资产不足或者清偿能力不足的现象,需要按照已有的规定及时对债务进行处理。和原有的债务形式相比,新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有明确的规定,要做好制度体系的安排和处理工作,确定有效的临界值。在新破產法的相关规定中,指定受理结构后,要对破产形式和债权人财产进行对比分析,避免出现不合理价格交易的现象。修改后的构件需要保证主体的明确性,在破产程序控制阶段,将破产撤销权的主体设定为管理人,根据制度形式的具体化要求,确定有效的临界值。如果清偿到期的债务行为比较特殊,财产受益不明显,不得对原有的行为进行撤销[5]。
2.保证民法基础理论的衔接性
已有的破产法中对民法缺乏明确的规定,在无效行为和撤销形式之间,需要对民法形式进行有效的分析。破产法指的是民法形式,如果债务人存在违法处置的现象,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在行为构件要素分析的过程中,需要采用列举式的方法,对各类行为进行有效的评估。在破产债务人在实施了列举之外的财产行为后,会导致破产法实用性比较低,因此需要借助其他债务法可利用之处,对民法进行有效的处理。不同规定形式都能很好的体现民法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之间的关联,需要做好参考选择工作,及时对制度形式进行改进和处理,使其和基础理论相适应。
3.破產撤销权临界值的完善
在新破产法中对于已有可以撤销的行为进行分析后,在法律上对所有受理的行为都有一定的要求。现有的破产法撤销权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必须结合内部具体情况,对责任进行划分,在实践阶段,根据行为人主观态度和不可区分的行为要求,要满足临界值的具体变化,债务人有偿清偿的行为适用一年的临界期间要求还是比较合理的,但对于无偿清偿行为而言,由于相对方单纯受益,对债权人利益危害最大,应当规定较长的临界期间。如果存在一定的优惠行为,则需要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相关规定,按照可撤销行为的具体要求,对临界值进行有效的评估。基于关联管理临界值的特殊性,将关联交易的临界期间的规定比非关联交易的临界期间起码要多出一倍[6]。
4.立法机制的完善
基于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采用的限制性,在司法实践阶段,为了避免出现设计不严谨的情况,有必要对撤销行为进行解释。在原则性案例分析的过程中,需要对立法机制进行有效的评估,适当增加无效行为的处理标准。在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必须做好对债务人隐私的保护,保证立法机制的有效性,使其适应整个撤销权制度案例的具体要求。
三、结束语
近些年来随着立法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在实践过程中要从整体情况入手,考虑到立法机制的具体化要求,对撤销权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和处理。在撤销权处理过程中,基于立法形式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满足撤销权制度的整体性要求,促进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方忠宏.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不足与改进[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4,18:70-71.
[2]张颖.破产法撤销权制度和无效行为制度的二元立法模式[J].政治与法律,2008,12:75-80.
[3]王欣新,丁燕.论破产法上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2,02:2-12.
[4]祝伟荣.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利益衡平理念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2,05:72-76.
[5]蔡毅.论破产撤销权制度对于关联交易的特别调整及实务处理[J].法律适用,2009,03:18-22.
[6]赵曙东.破产撤销权与破产无效行为制度的比较分析[J].中国城市经济,2011,02:246-247.
注:本文系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以及项目,YJSCX2015-043HLJ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