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莉
摘 要 宜兴紫砂壶起源于北宋,历经几百年的发展,逐渐成为一门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感染力的艺术。在历代紫砂艺人和文人雅士的合作下,集技艺与文化为一体,融合了多种文化艺术形式,最大程度将传统与时代融为一体,不断发展,成为雅俗共赏的艺术。本文以紫砂壶“六方宫灯”为例,浅谈其造型美和意境美。
关键词 紫砂壶;六方宫灯;造型设计;文化意境
宜兴紫砂壶起源于北宋,历经几百年的发展,逐渐成为一门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感染力的艺术。在历代紫砂艺人和文人雅士的合作下,集技艺与文化为一体,融合了多种文化艺术形式,最大程度将传统与时代融为一体,使之不断发展,成为雅俗共赏的艺术,它们各自均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风格特征,除了满足实用性,还表达作者的思想和意境,承载了丰富的传统文化内涵,外在形式与内在精神恰到好处地融合成一器,令世人惊叹不已。
1 紫砂壶“六方宫灯”的造型美
紫砂壶“六方宫灯”(见图1)是一款经典光素方器,行话说“一方抵十圆”,方器在紫砂壶造型艺术体系中独树一帜,有别于光素圆器的圆润饱满,其造型主要以直线为主,构成各种比例不同的长方体,方器造型线条流畅而有力,轮廓分明、明快挺秀,给人以刚劲的气质,十分考验艺人的技法功底和严谨程度。历史上方器造型众多,“大彬六方壶”、“僧帽壶”、“雪华壶”这些六方器型在紫砂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展示了方器“刚柔并济、明快挺秀、挺拔端正”的器型特点。
紫砂壶“六方宫灯”为方器造型中的六方壶型,纵观整壶,其造型呈六方几何形,六方形态贯穿壶型始终,整体明快挺秀,具有阳刚之气,棱角清晰,壶体高挺有力,如同一只古雅的宫灯,其壶腹鼓出,棱线曲中有直、直中有曲,彰显出刚柔并济的张力,棱线以壶钮为中心点向壶身延展至壶底,棱线流畅有力,上下贯通一体。六方形壶底为平足形式,给人以稳定庄重之感;削肩、高颈,平添了几分挺拔之气,壶口与壶盖均呈六方形,上下划一、对称一致,壶盖方向均可任意变换,壶盖设计气密性极好,倒茶不溢出,壶盖与壶足上下呼应、统一和谐。与此同时,三弯流、大耳把、珠形钮均设计成六方形,三弯流转折有度、挺拔优雅;圈把上承有势、气势昂扬,流把之间相互呼应,转承恰到好处,共同提携了整壶的气势;圆珠钮方圆并济,与壶身造型相统一,比例协调。整壶呈现出独特的线条美感,仿佛一气呵成,古典优美、气韵高雅,充分演绎出六方器型的高远风范,使得宫灯之意象及意境也在线条勾勒中得以更完美地演绎,作品整体造型方中藏圆,虽然器型看似简单,却做工精细,需要有深厚的制作技艺方能把握住方器方圆相济的精髓。
2 紫砂壶“六方宫灯”的意境美
一把成功的紫砂作品,必定是“形、神、气、韵”兼备。紫砂壶不仅是实用器,更是制壶人传情达意的物质载体,它不仅传播推广了传统民族文化,更传递了在文化传承下当代人的生活及精神追求。唯有如此,紫砂壶才具有精神维度,具有温暖的人文气息,才能给人以美好的遐想,让人从中领悟到深刻的人生况味。“六方宫灯壶”作为一款经典器型,以宫灯为造型设计而成,宫灯具有浓厚的传统民族特色,历史悠久,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寄托着人们的美好情感。中国的彩灯文化历史悠久,宫灯即宫廷花灯,是中国彩灯中富有特色的汉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之一,顾名思义,宫灯是古代宫廷中特有的花灯,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宫灯在中国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其造型精彩纷呈,除了照明的功用,它还要满足观赏性,配上精细复杂的装饰,以彰显皇宫的雍容气派。时代不断变迁,人们的生活虽日益现代化,但具有传统特色的宫灯依然以一种复古的形式流传下来,融进了现代建筑装饰中,紫砂与宫灯相结合的作品更是不计其数,丰富的形态再现了宫灯的艺术美感,又以全新的艺术形式向世人传递着深刻的人文内容。“六方宫灯壶”形态华美端庄,令人联想到良辰吉日、华灯高悬时欢乐吉庆的气氛,在中国传统习俗中,每逢元宵节等具有喜庆意义的节日,就要挂起彩灯,随着历史的发展,还演变出放河灯、放天灯等具有祈福意义的文化活动,人们通过这种形式来表达对亲人、对爱人的祝愿,来寄托自己的情感。在中國传统文化中,“六”这个数字也有着特殊的寓意,它寓意着顺利,中国民间至今都有六六大顺之说,寄托着人们对美好生活、事事顺利的愿景和追求。此壶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融合了现代设计理念,使作品流露出古色古香的气息,给人以美好的艺术情感。
3 结 语
一团团默默无声的泥料在紫砂艺人的手中化成一把把千姿百态的紫砂壶,给人以独特的实用价值和观赏价值。紫砂壶“六方宫灯”雅俗共赏,方圆之间了无痕迹,丝毫无“挤压”和“委屈”之感,浑然天成,每一个方的节点、每一个角的过渡,简练而毫无修补气息,连贯而一气呵成,整器散发出古色古香的气息,让人在无形中受到熏陶,感受到情感的美好和精神的富足。
参 考 文 献
[1]宋彩明.古雅宫灯 华美记忆——漫谈紫砂“六方宫灯壶”的唯美气质[J].江苏陶瓷,2014(5):77.
[2]李敏华.谈“宫灯壶”的造型和陶刻装饰[J].江苏陶瓷,2013(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