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新
摘 要 宜兴紫砂壶享誉海内外,经过历代紫砂艺人和文人雅士的共同设计制作,逐渐发展出完善的造型工艺体系,除了优越的实用性,更给人以观赏性,其造型千变万化,每种器型都有自己独特的气质和意境,蔚为大观。本文以紫砂筋纹器“鸿菱”为例,浅谈其造型设计和文化意趣。
关键词 紫砂壶;鸿菱;造型设计;文化意境
宜兴紫砂壶享誉海内外,经过历代紫砂艺人和文人雅士的共同设计制作,逐渐发展出完善的造型工艺体系,除了优越的实用性,更给人以观赏性,其造型千变万化,每种器型都有自己独特的气质和意境,蔚为大观。紫砂器型众多,但若要说最严谨、最讲究对称的器型当属筋纹器,紫砂筋纹器是在吸收诸多姐妹艺术成果的基础上发展壮大的,它将紫砂壶的形体均匀分为若干份,以生物自然的筋纹入壶,组成精密严格的结构,形成一个完美的壶体,发展至今它已成为紫砂造型中的一大类,极具魅力,深受人们喜爱。
筋纹器看似简单,实则非常考验制作者的功力与水平高低,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紫砂壶“鸿菱”(见图1)为典型的筋纹器,此壶在创作时尤为注重点、线、面与整体形象的结合,注重线面的疏密、起伏、虚实的巧妙结合,以达到简洁明快的效果,给人以节奏美和韵味美,筋纹器严谨规整却不死板,既规范又自由,重法度却很灵活,把形式与内容完美结合在一起,达到整体造型的和谐与统一,让人从严谨的结构中感受到灵气,这是此壶创作的难点所在。
纵观整壶,作品以筋纹器为基本形制,造型来源于古代的菱花镜,以水中菱花意化而来,整壶由筋纹线条划分,线条由盖、底中心向腰腹线延伸,筋纹有凸有凹、有虚有实、阴阳交间,连贯而通畅、明确而清晰、规整严密;身筒饱满圆润,鼓腹突出,壶底圈足稳定地立于平面,给人以大气挺拔之感;肩颈过渡柔和平缓,自然收敛;壶盖为压盖,与壶口严丝合缝、贴合紧密、通转流畅,壶盖向上盈起自然的弧度,与壶身形成饱满的张力,浑然一体;壶钮与盖、身、圈足相应成一朵朵盛开的菱花。此外,流、把、钮采用绞泥的装饰技巧设计制作,绞泥选用段泥、紫泥等不同的泥料相绞而成,由于不同泥料的收缩率不同,极易开裂,制作难度较大,绞泥纹理使流与把的形态如同花梗,纹理清晰雅致,给人以古朴感,形象生动,为作品平添了几分意趣。整壶泥料、造型与装饰搭配和谐,以艺术的创作手法表现出菱花让人惊艳的美感,意境绝美而魅力无穷,整器亭亭玉立如清新的少女,又如清晨含露的花,娇美柔软而不失筋骨。
自筋纹器诞生以来,就始终受到人们的喜爱,从明朝的时大彬到清朝的陈鸣远、邵大亨,再到当代的顾景舟,历史上最著名的紫砂大师都钟爱制作筋纹器。“菱花壶”是筋纹器十分经典的器型,一直以来,以菱花为造型题材的作品数不胜数,“菱花壶”并没有规定的样式,采用菱花式造型的皆可称为“菱花壶”。菱花式紫砂壶也在大师们的手中不断被创造、演绎出各式形态。紫砂壶“鸿菱”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对菱花壶式进行再创作,整体筋纹线条自然收放、简明流畅,以生动的艺术形象表现出充沛的意境,彰显出强烈的艺术感染力,传达出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妙境,耐人寻味。
人生的境界通常就在一把壶中。曹雪芹在《红楼梦》中写道:“咽不下玉粒金莼噎满喉,照不见菱花镜里形容瘦。”菱花形镜,是指镜缘为尖状花瓣所组成的铜镜,一般为八瓣或六瓣。欣赏此壶,让人想起古代女子对镜梳妆的景象,镜子中映照出女子的容颜,从豆蔻年华到耄耋白发,镜子见证了一个闺阁女子的一生,提醒人青春易逝,“花开堪折直须折”。菱花镜,春秋时,它是贵族的珍贵配饰;三国时,它是友邦相赠之礼;南北朝时,它是象征爱情的“破镜重圆”;唐朝时,它又是千秋节上的美好祝愿……当我们沉浸在这菱砂镜影之中时,在自省之余,隋宫十载菱花梦,乐昌公主与徐德言破镜重圆的爱情故事,又是否会闯入你的脑海?早期人类,取水为镜。从水中的倒影,我们第一次看到了自己。自此,“我”成为天地造物中的一个成员,自知与他者对立,又自在与万物相和。齐家文化,始有铜镜;历经秦汉,愈加精良;直到唐宋,蔚为大观。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中国人提倡“吾日三省吾身”,每天多次反省自己,才能看到自己的不足,不断进步,才能在自省的过程中静守己心,无论外界浮躁,始终对自己有清晰的认知,坚持走自己的路,静观自在。在一面面精美的铜镜中,我们不但能欣赏到中华文明的华彩乐章,更能够照见流淌在自己身上的文化血脉,领略古人“观自在”的美好意趣。
紫砂艺人们将自己对美的感悟,取自然之式,以理性的思维把握形象的具体特征,通过分解、组合、调整、创造,以点、线、面的组合运用创作出筋纹器,紫砂作品“鸿菱壶”以精湛的工艺表现出菱花绝美的意境,让人在喝茶赏壶之时,联想到菱花身上那承载千年的故事,联想到美好的爱情,也联想到以铜为镜观自在的人生况味,整器外在形象与内在精神相统一,让人领略到深刻的人生意趣,可谓雅俗共赏。
参 考 文 献
[1]黃宏,杨剑坤.铜镜大美[J].中国周刊,2018(5):74-83.
[2]吴曙峰.紫砂陶造型方式初探[J].茶博览,2013(3):3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