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盘江八属”民族地区的社会问题及其治理
——基于碑刻文献的分析

2020-03-15 12:17杨宇浩张中奎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盘江碑刻布依族

杨宇浩,张中奎

(1.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2.西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历史文献资料浩如烟海,其中碑刻是非常特殊的一种。由于碑刻是呈现历时事件的“同时文献”,是“刻在石头上的历史”,故而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史料价值。英国牛津大学中国研究所的科大卫教授认为:“要想推动历史研究的进步,从碑刻中发掘新史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历史研究必从材料出发,因此其意义不仅在于提供更多的研究内容,而且也可以引发方法论意义上的革命。”[1]我国著名历史学者黄永年教授也说:“碑刻除少数伪造者外,多第一手史料,且不若史书之经传抄刊刻而有脱说之病,故夙为研治史学者所珍视。”[2]近年来,在区域史研究进程中,碑刻文献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相关成果迭出,并异彩纷呈。以贵州为例,代表性的碑刻文献采集、整理的专著有《清水江文书·天柱古碑刻考释》(天柱县政协,贵州大学出版社2017年出版)、《从江古今乡规民约——从江历代告示实录》(张子刚,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出版)、《碎片化的历史:清水江流域碑刻研究》(李斌,民族出版社2018年出版)、《石上历史》(安成祥,贵州民族出版社2015年出版)等,论文有《刻在石头上的历史——黔南碑刻研究》(刘世彬,《黔南民族师专学报》1995年第1期)、《贵州古彝文碑刻》(王明贵,《民族艺术》1997年第4期)、《从转娘头到庚贴为凭:清代清水江流域苗侗民族的婚俗变迁——以碑刻史料为中心》(李斌、吴才茂,《贵州民族研究》2013年第6期)、《略论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碑刻的社会价值及保护》(王宗勋,《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15年第3期)、《碑刻所见瑶光苗族神树崇拜的文化内涵及其社会功能》(严奇岩,《宗教学研究》2019年第2期)等。其间,相继有《近300年清水江流域林业碑刻的生态文化研究》(严奇岩,2013年国家社科一般项目)、《明清已降清水江流域碑刻的收集、整理与研究》(李斌,2017年国家社科一般项目)、《黔桂界邻地区少数民族石体资料搜集、整理与研究》(徐晓光,2018年国家社科重点项目)等国家社科获准立项研究,在学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使贵州学界之于碑刻文献的研究正在走向深入。

贵州学界之于碑刻文献发现、整理及其研究目前的重点在于清水江、都柳江流域,但并不等于贵州的其他区域鲜少碑刻文献,或碑刻文献鲜少研究价值。实际上,在贵州各地,由于长期远离中央王朝所管辖的城市中心,与国家统治联系较为松散,政府的管理常常难以企及,因此,在民族社会中,通过自组织的管理机制,借助乡规民约等形式形成的、事关村寨、甚至一方之于社会问题及其治理的“公议”规范、禁条往往通过碑刻这一特殊载体告于村寨,达于人心,践于行动。其中,散见于南北盘江流域“盘江八属”的清代布依族碑刻文献,反映出当时布依族村落的一些较为普遍突出的社会问题,同时这些碑刻文献上的乡规民约也展现出当地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和效果。遗憾的是,除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史志办公室1986年整理编印的《黔西南布依族清代乡规民约碑文选》①资料集外,目前针对南北盘江流域碑刻文献的进一步整理研究的成果却不多①,使该流域具有丰富文献价值的碑刻大多仍处于“处在深闺人未识”之状态。鉴于此,笔者不揣冒昧,就该流域“盘江八属”清代布依族碑刻文献中所承载的社会问题与治理题材进行研究,一是希冀得到方家赐教,二是用作引玉之砖,助推南北盘江流域碑刻文献的整理与研究进程。

一、清代北盘江流域突出的社会问题

其作为一个行政区划概念,“盘江八属”指南北盘江流域之间的广大区域,也称“盘八地区”。清乾嘉年间,“盘江八属”设南笼府(嘉庆二年改为兴义府)及兴义县、普安州(厅)、册亨州、贞丰州、新城县(今兴仁县)、安南县(今晴隆县)等区划建制。民国时期,“盘江八属”特指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5月国民政府在贵州设置的第三行政督察区所辖之兴仁、兴义、安龙、贞丰、安南、普定、册亨、盘县8县。1982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成立后,“盘江八属”范围又指该州的“七县一市”,即兴义市和普安县、晴隆县、安龙县、兴仁县、贞丰县、册亨县、望谟县。

清雍正年间,清王朝在西南贵州、云南等边疆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土司制度于此基本瓦解,代之以流官对民族地区的管理统治。“改土归流”加强了清朝中央政权对民族地区的统治,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多民族封建国家的统一巩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改土归流”后的“盘江八属”地区,取土官而代之的封建地主阶级地方政权强迫各族人民接受“缴军械”、“立保甲”、“编户口”、“征钱粮”、“修城垣”,地方官吏不仅腐败无能,更是兼并土地,加重赋税,横征暴敛,以致社会无序,民不聊生,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乾隆六十年(1795),南笼府布依族王囊仙、韦朝元抓住该镇总兵花连布率镇军前往镇压石柳邓在松桃发动的起义,防守空虚的有利时机,积极策划,并于嘉庆二年正月初五(1797)领导布依族、苗族、彝族等族人民起义反清。1858年(咸丰八年)至1872年(同治十一年),以回族为主,有汉、苗、布依、彝等民族参加的反清“白旗起义”,起于普安并延及区域内外,坚持斗争达14年之久。在起义与清政府残酷镇压及其间伴随的自然灾害②背景下,“盘江八属”地区社会矛盾更加激化尖锐,灾荒饥馑、生民涂炭等状况更为严重,诸如迷信、鸦片种植与吸毒、赌博、纳妾抢亲、蓄婢置娃、敲诈勒索、拦路入村抢劫、乱砍滥伐、“拉肥猪”(绑票)等社会乱象和积弊愈发严峻。这些乱象与积弊,不仅方志与私家著述有所记载,而且在该流域已发现的清代碑刻文献中,也有较为突出的反映。上述问题,既是当地社会不安定的主导因由,又是对当时当地布依族村民生产生活及安危造成严重破坏的因素,还是当地政权治理地方的显性与潜藏并存的隐患。也因如此,在当时即已引起了当地乡村社会各方面的警醒注意,并催生出了不少旨在维系秩序、消革弊端的具乡规民约性质的碑刻文献面世。该类碑刻,“反映了当时处于战祸中的布依等族人民要求安居乐业、休养生息的愿望,是当地人民对当时社会混乱状况的控诉,对统治阶级的腐败无能发出的檄文”③3-4,具有极为重要的文献价值。

1.偷盗赌博的陋习屡禁不绝

清代北盘江流域盗窃、赌博陋习盛行,一直是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大到牛马,小到菜果,凡别人的财物,都随意偷取,这从黔西南州布依族碑刻文献可窥一斑。位于兴仁陈家沟的《曾家庄禁约总碑》为道光四年(1824)七月所立,其上载:“今竟昼夜屡遭侵害,贼匪盗窃牛马家财,田禾五谷、山中林木、园内菜果种种。盗贼不一而足。”③24兴义《柯桃水淹凼村西路口四楞碑》载“被贼挖墙入室”、“被贼盗窃牛马”③44的被盗事件。偷盗者多为无籍游民,他们游手好闲,借乞讨为名,实则窥探偷窃、行骗索取财物。册亨冲乡的《岩洞寨大路边安民碑》就有如此记载:“居民杂处,往往有无籍游民。三五成群,诱赌盘剥,以乞丐为名,身栖岩洞,日则窥探门户,夜则鼠窃狗偷,盗谷物杂粮。或遇良善,估讨估要,稍有不遂,即撞头虿骗,贻害地方。”③31这样肆无忌惮的偷盗,对村民的危害实在不浅。赌博“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不正当行为,既耽误生产,又能使人倾家荡产,影响生活,造成家庭不睦,甚至引发偷盗、凶杀,扰乱社会治安。”[3]859安龙的《阿能寨公议碑》有所揭示:“日则摇钱赌博,夜则偷盗□生”、“从不务农”③52。有的赌徒,“钱币输光后,也有用衣服、首饰、家具、布匹、粮食、房契、田契等作赌注的。更可恶、更可笑的是,还有输掉老婆的。”[3]859于是,便铤而走险,入室为盗。册亨《坝江乡规碑》一针见血地点明当地偷盗盛行的原因是“强盗出于赌博”,认为只有禁止赌博,才能根除偷盗行为。“故绝盗源,须除赌博。”③71村民对赌棍盗徒扰乱村寨和谐的担忧,碑刻文献也有反映。册亨板用乡的《宜哨寨石碑》曰:“为禁革事,照得我寨党内,各宜安分守法,诚恐外面棍徒人等,妄行入寨,赌盗为非,指鹿为马。”③56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碑刻及方志文献的记载,一方面说明偷盗赌博成风,已成为当地村落社会的普遍祸患;另一方面,反映出当地民众已强烈认识到因赌而盗的关系,以及要想断绝盗窃现象,必须先遏止赌博之风的期盼。

2.滥伐乱采造成石漠化现象严重

清代,北盘江流域自然环境遭受的破坏亦十分严重。兴义顶效镇的《绿荫村保护山林石碑》中叙述了“近来因屋后丙山牧放牲畜,草木因之濯濯,掀开石厂,巍石遂成嶙峋,举目四顾,不甚叹惜”③59的情形,从文中可知,由于人们在房屋后的山上放牧,久而久之,草木减少,加上设立采石场,过渡开采巍石,使得山上只剩下重叠突兀的山石,村民对此十分担忧。据贞丰《长贡家族护林碑》所载的“蓄大树,数树原赖后龙,家之鳞毛而已!竟有不识之子孙,几毁伤龙脉,砍伐古树,惊动龙神,祖茔不安”③65一段碑文反映,古树稀少而珍贵,但也有不少人去砍伐,让龙神不悦,影响到家族祖坟不得安宁。从这些碑刻记录中,我们了解到,由于当地村民滥砍乱伐,过渡放牧,已造成草木植被大量消失,加之毫不节制地开采石材,进一步加剧了坡地水土流失,出现了严重的石漠化现象。而村民对于稀少古树的砍伐,则印证了当时人们生态保护意识薄弱,对自然环境保护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因而有识之人商议立碑晓示,告诫村民这一系列行为对自然生态产生了严重的破坏,造成了生态失衡的恶果,对村民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了许多潜在的威胁。由此可见,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已成为了当时“盘江八属”各地村落严峻的社会问题。

3.兵燹战乱对村民造成深重的危害

由于赋税傜役加重,民不聊生,引起了当地少数民族的反抗,加上统治者的残酷镇压,因而战争四起不息,对当地社会造成了深重的灾难。《者骂者六等寨齐团合同》中叙述道:“九寨等人,情因地方变乱,红白未分之际,恐安分乱世推挠。”③87这里所谓“红白未分”,指的是苗族布依族等少数民族起义,红指清政府军,白指起义军,于此人们极为担心战乱会带来重重困难和灾害。在《团烘、打言、板集等寨齐团合同》中亦明确记载:“况于贼匪猖獗,搜抢村寨,今我等欲求救于官兵,恐捍卫不及,此势有所不能。”[3]81这里所说的“贼匪”有的是义军,有的则是趁战乱时机行扰民之事的不法之徒。这些浑水摸鱼之人蠢蠢欲动,企图对各寨打劫与偷盗,村民欲向官兵求援,又担心救兵不能及时赶来帮助防卫,于是相邻村落之间只能结盟互保。又《板街板集亭等齐团合同》载:“情因贼匪临境,不分皂白,四处烧杀,祸害非轻。”③101这些碑刻文献所反映的内容,一方面说明清代“盘江八属”战乱不是个别现象,并且由于战乱涉及的范围大,政府已无法及时处理出现的祸民殃民之事;另一方面也透露出了少数民族起义、不法之徒闻风而动的一些情况。当时当地社会动荡不安、人命朝不保夕的战乱惨境于碑文中可见一斑。

4.苟合私奸与敲诈勒索成为病瘤

除了偷盗赌博、环境受破坏、战乱动荡等突出的社会问题外,少数民众自身也存在着一些不良行为,因而在当地村落苟合私奸、敲诈勒索之事也时有发生。册亨《者冲总路口石碑》所记载的“有年壮女姿者,苟合私奸”、“妇女独行者,乃遇寻花问柳之鄙夫”、“世有游手好闲,日夜其饕餮,借酒逞凶”、“假害生事,丢赃诈骗”③31等现象,说明当地村落存在通奸之事,甚至有粗鄙之人调戏良家妇女、有卑劣之徒借酒生事、寻衅诈骗等情况发生。在册亨《坝江乡规碑》中有这样的叙述:“命案出于奸情……欲愍民命,须除奸情”③71,当地人民认为命案的发生,奸情是其根源,悲悯人民的生命,就要根除奸情。在相关文献资料中也提到,常有人随意调戏别人的妻子女儿,甚至于村寨中富贵大户自恃地位尊贵,任意欺凌弱小之人,以至于敲诈勒索,当街行凶。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北盘江流域普遍存在的情况,直接暴露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陋习和豪强霸凌弱小的社会弊病。

二、清代北盘江流域社会治理的情况

中国封建王朝以儒术为尊,儒家思想中,仁义礼智信是核心,而“礼”则贯穿了人际交往和人的生产活动,因而儒家主张用道德教育去教化人,感召人,从而使人们从心底向善,知廉耻礼仪。清代“盘江八属”地区村寨中奸情、敲诈勒索、凶案、邻里矛盾屡见不鲜,其实质是村民受教化程度不够,因此村寨中德高望重、知书识礼之人主张用儒家思想来制定村寨规约,用以治理村寨,教化民众,以绝陋习。这些作为,可以从该地区布依族碑刻文献中管窥蠡测。

1.教化敦俗,睦宁村里

册亨《者冲总路口石碑》中的公议款式前三件就与教化相关。第一件:“有君臣、父子、夫妇、朋友、昆弟、各守五伦,各尽人道。”要求人们恪守伦理道德规范。第二件:“君尽道,臣尽忠,子尽孝,妇敬夫,弟敬兄,各尽其诚。”要求君臣有仪,长幼有序。第三件:“人家有规,敬老慈犹(引文误,当作“幼”),勿忘宾礼。”③31要求人们要注重家规,尊敬长辈,爱护年幼者。册亨《马黑乡规碑》也提出“贫不可为贼,贱只宜卖气”③47的倡导,要求人们贫穷不可丢失骨气,地位低下也不可做鸡鸣狗盗之徒,要靠自身劳动谋求生存。这显然是对儒家人生准则的再度实践。册亨《坝江乡规碑》则追求一种“男无觊觎,女思贞节,革旧从新,使其路不拾遗”③71的理想社会,要求男子不要存非分的企图,女子要保持良好操守,放弃旧念,遵循新规,以此来根除不良行为,力图做到道不拾遗。这些碑文强调的是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体现当地布依族人民渴望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反映出他们所推行的是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准则。此外,《秧佑乡规碑》所追寻的“兄弟妻子之邻,共安耕纺织,相友相助之义,协同正直公平”③76,反映出村民们追求公平互助、安于躬耕纺织的愿望。《者骂者六等寨齐团合同》则劝诫人们:“父戒其子,兄勉其弟,老幼全安,切莫听起旁人嗦哄,肇事生端,共享升平。”③86把处事公正、相亲互助、不听谣言,作为对村民的行事要求,企盼借此能避免引发事端,从而能睦宁村里,使家家户户和谐共处。

这些碑文所提倡的主张,目的是想通过教化,形成推崇儒家伦理道德规范的良好风气,从而树立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治理好乡村社会。

2.禁赌惩盗,清理痼疾

针对赌博与偷盗的行为,该区域的布依族村民制定了一些规约来加以约束与惩戒。《曾家庄禁约总碑》规定:“若有不法之徒,拿获各费,送公究治,不得推索。其盗窃物件,必一培(赔)九。若窝贼分肥,知赃不报,秉公处究。”③24该规定对偷盗之徒不仅要送官惩治,还要根据偷盗数额加至十倍赔偿,对参与分脏知情不报之徒,亦要加以严厉惩处。《阿红大寨乡规民约碑》中也明确规定对赌博偷盗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强调“一议不准窝藏赌博”、“一议不准乱盗小东小西”、“一议匪徒拷磕捆解送官”③27,这些都是针对赌博与偷盗行为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册亨《者冲总路口石碑》的公议款式第十件规定:“世为匪窃得物投宿,凡我境内之人,查实盘问,方可借宿。”第十三件规定:“世有不法之徒,昼夜游赌,刁害民家之子弟,各人警戒,勿喧哗。”③31这些均是针对防范窃贼与赌徒而提出的条规。第十五件规定:“各户种植之谷物各管,不可私窃,勿为狗盗。”③31其目的旨在告诫村民切勿盗窃他人谷物,做损人肥己之事。该石碑正面的《安民碑》则要求:“查此等不良匪徒,深为地方之害,自应严拿究办,以安良善”③31并且强调要严办这些鸡鸣狗盗之徒以便使地方安定。《柯桃水淹凼乡规四楞碑》的正面也强调对于偷盗之徒应“捆缚解官究治”③44,要求辑盗者“各带盘费,四路追贼……如即时赃款两获,众等送官究治”,并且将盗徒的“罚银十两充公”。如此等等,均是针对窃贼行为而制定的惩治办法。册亨《马黑乡规碑》中与偷盗赌博行为有关的禁令就有四条:其一为“不许赌钱”,其二为“不许偷笋盗瓜”,其三为“不许偷鸡盗狗”,其四为“不许作贼反告”③47;《阿能寨公议碑》、《宜哨石碑》同样提到“禁窝藏贼盗者”③52和“不得偷乱挖凿”③56等类似的条规。在《秧佑乡规碑》中除了禁止偷盗赌博之外,还针对这些行为制定明确的处罚条规:对赌徒处罚为“违禁者议该罚钱二十吊”③76,对于小偷小摸之徒则“犯偷鸡狗盗罚六吊四,犯偷竹笋竹木罚三吊六”③76,所作处罚规定具体而明确。

从这些碑文上的条规来看,当地布依族村民对当时泛滥成灾的偷盗和赌博之风十分憎恶。各碑文规约中,都禁止赌博偷盗,对违反者轻则罚钱,重则直接捆缚送官惩治。这一系列的规约作用有二:一是约束村民行为,遏止偷盗赌博;二是制定相对完备的惩戒机制,明文规定偷盗赌博行为的相应惩罚数额,避免责罚混乱。这在“盘江八属”地区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产生的作用和效果比较明显,对于整肃偷盗与赌博起到积极作用,是基层社会问题治理不可或缺的有效方法。

3.禁止滥砍乱采,保护生态环境

由于清代贵州扩大垦殖面积,并加大放牧的力度,加上当地村民的滥砍乱采,使得“盘江八属”地区的植被受到极大破坏,石漠化现象越来越严重,人民的生产活动遭遇诸多不便。因此,布依族村寨的有识之士看到生态遭受破坏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便与寨中首领、头人、族长、长老等,会同村民大众一起商讨并制定了有关生态保护的规约。

在兴义顶效镇《绿荫村保护山林石碑》的碑文中,除了指出环境破坏的问题之外,还描述了众人商议如何保护环境的情形:“于是齐集与岑姓面议,办钱十斤,榀与众人,永为世代,(于)后龙山培植树木,禁止开挖,庶几龙脉丰满,人物咸(兴)。倘有不遵,开山破石罚钱一千二百文,牧牛割柴罚钱六百文。”③59由此可以看到,为了解决植被锐减的问题,特别要求寨民在后龙山栽种树木,并禁止挖掘砍伐,违者都要受到经济上的处罚。贞丰《必克坟山禁砍树木碑》中同样强调:“不遵禁约,横行估砍,一经查觉,即赴伸鸣族长,公(议)向令,责罚奠谢。”③62并且还明确了处罚的情况和奖励的金额:“山林、树草、秧青并不准割,若肆行故违者,罚银八两入祠,若有仁人见者报信,谢银一两二,赃贼俱获者,谢银二两四。”③62这里所说的不遵守禁令强行砍伐树木之人,要缴纳罚金入祠,破坏草木之人也要处以罚款,而举报者则可以获取奖励。《长贡家族护林碑》则明确规定:“如有妄砍树木,挖伤坟墓者,严拿赴公治罪。”③65对任意砍伐树木、损坏别人坟墓者要求直接送官治罪。此外,《秧佑乡规碑》明文规定:“纵火烧林,违者议该罚钱一吊二。”③76碑文中对于山林的保护,多出自于对神灵的尊敬,对风水的信仰。又如兴义顶效镇《绿荫村保护山林石碑》则告诫村民:“山深必因乎水茂,而人杰必赖乎地灵。”③59认为人才的出现依托于地灵人杰的生态环境。贞丰《必克坟山禁砍树碑》则强调:“故戎瓦坟山积树以培风水,戎赖岗林止伐,以补后龙。”③62认为保护树木有利于稳定坟山的风水,使后人得到荫庇。

尽管当时的布依族村民保护环境的意识主观上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但客观上这些行为却为保护当地植被,避免水土流失,减低石漠化灾难而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同时对后人的环境保护意识也产生滋养的作用,这对于维护当地的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4.重农桑耕织,修道筑路

在打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盘江八属”各村寨也在积极进行农业生产,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来源,主要体现为村寨头人一再呼吁村民致力从事农业生产。册亨《者冲总路口石碑》第十八件:“各户多种五谷、瓜果蔬菜,务使肥己利家。”③31力劝寨中之人加强农耕,大力种植五谷及其他农作物,以便能自给自足,并且能保证家庭的生活需要。册亨《马黑乡规碑》则倡导:“务要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勿以相仇之心,少男当以耕种,女织纺。庶乎家家盈宁,殷室(安居),乐享光天化日。”③47要求村民们要互相帮助,男耕女织,使家庭衣食无忧,安居乐业。《秧佑乡规碑》竭力要求:“劝兄弟妻子之邻,共安耕纺织,相友相助之义,协同正直公平。”③76其意也是在劝诫人们友好相助,鼓励农耕纺织。册亨《八达乡规碑》写道:“偿闻吾乡之老辈,勤俭各位家风,朝出耕以资仰待父母,暮入息骤议场圃桑麻。”③78鼓励人们勤俭持家,勤于桑麻种植,以便能有财物赡养父母。

此外,碑文中对村民修建和维护道路交通的情况也所反映。在立于册亨的《屯上修路碑》中记载道:“今乐措资修缉,以免往来崎岖之叹。”③21说明当时已经有很多人共同捐资修路,以免外出因道路崎岖而带来不便。立于册亨县坡坪乡打岩村与安龙县龙蛇乡交界处的《四楞村永垂千古碑》对捐资修缮道路的行为极力鼓励:“众善慈心,更将崎岖道路改平坦;来往驷马,免走险阻途程作艰难。”③41碑文中提到了众人捐钱修路之事,这些都能证明当时的人们为了便利交通,争相捐资所进行的努力,他们盼望通过改善交通来加强和促进村寨与外界的联系,以此改造村落闭塞的境况,使村寨社会得以发展,同时交通改善也便于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治理。

5.齐团联防,保护村落安宁

清嘉庆年间“盘江八属”地区爆发了以苗族布依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起义,后又有咸同时期的太平军起义,时间长久,战乱频仍,不法之徒趁机蜂拥四起,布依族村民为之忧心仲仲、担惊受怕,而清政府军队忙于与义军交战,无暇及时兼顾边远的布依族村落。鉴于此,各村寨民众为了自保和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以便自己的劳动果实与财物不被人趁乱掠夺,便联合相邻各村一起制定联防合约,共同防范村寨随时可能遭到的危害。

《者骂者六等寨齐团合同》要求对“糊行乱为,仍然引匪往挖别团,又引外贼入境,伙串害地方”③87的害群之马,村民大众应齐心协力,将其“拿获治罪”③87。《团烘、打言、板集等寨齐团合同》中写道:“倘长毛等蹂躏我境,即速相传,随喊随到,不可拖延,即速约齐,各带粮草,一力剿灭。倘有不法之徒,引贼入室即将诛戮。”③81这里将太平军视为匪贼,是当时当地村民历史局限的反映。碑文要求当外敌来侵犯时,同盟的村寨都要派人带上粮草,立即到达,共同御敌,并将敌人剿灭,对于叛徒要立即清除。类似的盟约条文在《龙渣板街等寨联防合同》中也有所反映:“若有团边四路,陡有逆贼入境,急书随到随出,各带口粮追堵。”③98要求一旦有警,各村民要立即自觉奔赴追堵。同样,《板街板集亭等齐团合同》则要求同盟者同仇敌忾:“药铅、军器、口粮随带,协力同心,和意剿除,追击出境。”“生死相顾,患难相扶。”③101《丫他八窝齐团合同》表明了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立出合同字据除贼盗安靖地方事:照得我等境内,自扰乱以后,未曾齐团合心,自相仇杀,深为祸患,是以七寨人等,公议齐团,吉凶相顾,患难相扶。”③91要求七寨互相帮助,不要自相残杀,共同防范御敌,以免孤掌难鸣,招致灾害。另外,册亨《者六众寨合气协防合同》、册亨《八窝陈等寨协力防匪合同》均针对勾结外来贼人制定了惩罚条文:“若有勾引外来贼徒,盗窃家财、谷仓、圈畜等徒,亦责罚同样。”③104“糊行乱为,串通匪夥勾引害团内,有此者,或时拿获,或后查出,即鸣团长共攻讦,妥送解官惩究,亦将在团内治罪示众。”③107这些条约均是对与外来贼人狼狈为奸者的处罚手段。

从清代“盘江八属”布依族村寨齐团合同可以得知,所有齐团合同大都要求各寨不要互相仇恨、互相残杀,而要联合起来、同心同力,共同御敌。此外,还有一些讨贼的联防策略,还有对勾结贼人的不法之徒的惩罚条款。这些合约的制定,一方面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秩序,让寨民的财产有安全保障;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寨民们同仇敌忾的精神,同时也体现了布依族村民于乱世之中对安定生活的期盼。

综上,由上述分析归纳的内容看,碑文中所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主着眼于乡村基层的实际状况,主要涉及到儒家的人伦道德规范、女贞妇德、敬老慈幼、抗敌卫家、防盗禁赌、农耕种植、桑麻纺织、修道筑路等诸多方面,小到社会风气,大到品行操守、爱国卫家,其目的是维护地方安宁,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使村民得以安居乐业。

三、清代国家力量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关系

清代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管控主要依靠当地政府和基层社会组织。府、州、县、厅署是国家力量在当地的行使机构,地方官员通过赋役制度、民事诉讼、定期巡视、礼仪祭祀、民间活动、儒学教育、风化督查等各种具体形式行使国家力量所赋予的权力。为了便于管理,清代基层社会以“里”为单位,设置里正,将宗族、保甲以及族长、首领、头人、民间团体融合起来,形成从上到下的管理体制,利用乡缘性和亲缘性的关系,形成乡族组织、宗族和家族组织以及各种各样的行业组织,由之负责牵头商议制定乡规民约。这些个人或组织既是乡规民约的制定者,又是监督实施者,还是受益者,从而使乡规民约得以有效地发挥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作用,达到管控广大基层村落社会的目的。

1.地方政权与基层社会组织相互配合

从地方政权与社会各组织的联系上来看,清代“盘江八属”社会问题的治理,并非完全由乡民自行制定规约来进行应对,在其间当地政府也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乡民虽然居于偏远地区,但本质上臣服于中央王朝,基于这点,地方政权以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为目的,借助官方的名义加入到村寨规约的制定中,以此来对各地方村寨进行震慑督理。如兴仁《奉示勒石齐心捕盗碑》便是由当地数名地方官员署名而立的告示碑。根据碑文所述,偷盗之人如能幡然悔悟的,就可以网开一面,对继续为非作歹之徒,直接送官,基本上有死无生。光绪末,贞丰纳翁《惩恶碑》载:“王姓恶霸”长期横行乡里,“四乡民众深恶痛绝”。官府派员稽查,认定属实后,“乃派兵将王姓折斩。百姓冤情得伸,人心大快”。事后,还将“王姓恶霸”“屡屡劣迹”及处置情况刻碑昭告。[3]758这是地方政权与基层社会相互配合而于当地社会治理的实例。

清代后期,整个国家和社会已经处于内忧外患的困境之中,像“盘江八属”这样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中央政府难以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去进行管辖,在面对起义、匪患、盗窃等等情况时,地方政府自然独木难支,如此,与基层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就变得十分迫切关键。作为地方政府,首先需要制定官方政策举措来巩固与提高中央对地方的掌控力,而后也要将具体责任希望寄托于当地各村寨的基层社会组织之上,因而需要村寨的领导阶层、有识之士根据地方政府的意图来共同制定乡规民约。有地方政府的介入,所制定的乡规民约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地方政权与基层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因之也愈加密切,如此一来,对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树立和谐的村寨社会生态环境就产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国家法与“习惯法”的相互调适

从村寨规约的内容来看,这些习惯法与中央政府所颁布的国家法律亦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自清代进行改土归流以来,中央王朝便用统一的行政法规标准来对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管辖,这客观上推进了少数民族地区与外界的交流,也让少数民族一直沿用的习惯法受到了国家法的影响。清代所颁布的《大清律例》,从其功能上来说,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王朝统治。该国家法中对于刑罚、纷争等方面的规定与处理办法都有十分详细的明文条款,这让北盘江流域的少数民族多了又一层面的新认识,除了自己沿用的习惯法以外,还存在着官方的法律制度。如此一来,当地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也依托国家法经历了一定的变化。如《大清律例》严禁赌博,若有人私设赌场,引诱他人参与赌博,轻则杖责一百,重则流放到千里之外。法律中对偷盗的责罚条例分为上中下三卷,内容充实。[4]“盘江八属”的布依族村寨就很好地借鉴了国家法《大清律例》中的内容,如册亨《马黑乡规碑》开篇就指出偷盗源于赌博,四条禁令都和赌博、偷盗有关,同时也保留了自身习惯法,结合国家法中对偷盗者的惩罚,制定了村寨对不法之徒的惩处条规。再如,清代,官方有不少保护树木、保护环境的法律条文,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者也具有一套完备的惩戒机制;而布依族碑刻也有《贞丰必克坟山禁砍树木碑》、《长贡家族护林碑》等针对环境保护提出的规约,其间也在奖惩制度中融合了不少官方法律内容,并基于此进行了一定的调适,使之符合当地的民风民情,让相应的奖惩机制能更加符合自身的情况,以提高对当地社会治理的处理效率。

3.国家意识教育与惩戒配合兼济

清代“盘江八属”布依族村落的社会治理,无论国家层面还是村落基层组织,对于村民赌博偷盗等不良习气,主要采取教育与惩戒并行的方式。自清代改土归流以来,政府便在贵州区域兴办各种基层学校。[5]布依族村落也不乏村学、义学、私塾等以讲授儒学为主要内容的学校,其目的之一是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国家意识教育,使其学习并理解儒家思想而自觉遵守伦理道德规范;目的之二是当地政府通过这种教化方式,可以调适布依族村民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潜移默化地对他们产生影响,从而使社会达到稳定。在“盘江八属”碑刻文献中的乡约条规中,可以看到当地布依族村民受到了国家法律规则、国家治理意识的熏染。其中守人伦、讲诚信、树仁义、尊长辈等,都可以说是国家所推行儒家教育所产生的结果。而劝诫村民安分守己,不偷鸡摸狗,靠自己从事农活来养家糊口、禁止赌博等规约,也是地方政府教化取得成功的结果。除国家层面与村落基层组织对教育方面的重视外,对于卑劣之人的惩戒也是较为严厉的,政府所制定的法律中对赌博盗窃、谋财害命、打架斗殴、敲诈勒索、勾结匪徒、栽赃陷害等都有适宜的惩罚规制;而在乡村基层社会组织的规约中,虽各地对于作奸犯科者的惩戒标准不完全一致,但本质上也是在构建相应的规则来惩治不法之徒。国家与基层组织的惩戒手段,就是为了震慑村民,使其不敢轻易触犯法律而去作奸犯科、行凶作恶。教育与惩戒这种互为表里的社会治理方式,无论于当时还是现在都是可行的:对于未犯事之人进行教化,用法律来震慑他们,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发生;对于犯罪较轻或者初犯主要是进行教育,目的是使其改过自新,自食其力。惩戒不仅能给村民予以教训,使其不敢再为非犯罪;对于屡教不改,罪大恶极之人直接用法律惩治,可以起到杀鸡儆猴、惩一儆百的作用。

国家力量与基层组织相互配合对乡村进行治理,在管理机制还较为松散的清代社会,无疑具有互为补充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对边地民族地区,不但能减缓社会矛盾,而且能够降低防控风险。这些碑刻文献上的乡约条规来自于当地布依族村落,是经过众议达成的共识,由于负责牵头的耆老、首领、头人、族长等人物正是地方政府在民族村落的权力代表,自然便将国家的法律条文融合于其间,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倾向性相同,体现出国家意志在基层社会的贯彻施行。教育和惩罚是治理乡村社会的双刃剑,通过两者互济,无疑是解决清代民族村落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

管仲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6]丰衣足食与礼义教化是古代村落社会得以安宁和谐的基本保障。古人所主张的这种理想社会,是历代封建统治者心慕追寻的。长期以来,广大农村的社会治理始终以此作为理想准则去践行。“盘江八属”布依族碑刻文献中的乡约条规,正是为这一理想的乡村社会治理而去实践。对于碑文中反映出的偷盗赌博、滥伐滥采、兵燹战乱、不良奸情、敲诈勒索等社会问题,乡约条规要求人们应采取加强教化、禁赌防盗、保护生态环境、修道筑路、从事农耕纺织、联合防乱等措施,以此达到村落社会的和谐安宁。而其实施的途径正是对儒家乡村管理主张的具体实践,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鼓励农桑、笃行礼仪,如此村民才会自觉遵循乡约条规。对于屡教不改的赌徒和盗贼除加强教育外,还处以适当的惩罚。通过这些针对性强的乡约条规,从而达到民情敦淳朴厚、社会安然和谐。作为国家权力的具体延伸,乡约条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是国家法律的补充和具体实践,对于缓和社会矛盾、重建社会秩序、安抚村民、恢复民生收到了积极的效果。当然,对于碑文中提到的“匪患”问题是应当加以区分,不宜把当时的少数民族起义混入其中。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国家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业进程中,乡村振兴是承接精准脱贫后的我国又一发展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总方针,尽管历史发展阶段、目标际遇不同,但从清代“盘江八属”乡规民约类碑刻文献形成的原因、目的、内容及其实践效果来看,其在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无疑有着不少积极的素材可供参考。

注释:

①从知网查阅可见,之于北盘江流域碑刻研究的论文成果尚不到10篇,具体为李小兰的《碑刻与黔西南乡村治理》(载《理论与当代》2013年第2期)、陈明媚的《黔西南乡规民约碑碑文分析》(载《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彭建兵的《兴义“坪东四楞碑”及其相关问题研究》(《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徐海斌等的《黔西南地区所存明清碑刻文献的整理与研究现状综述》(载《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邱靖等的《乡规民约碑所见清代黔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载《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汪晓玲《黔西南州拓片文献收集整理探析》(载《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刘荣昆的《清代黔西南地区涉林碑刻的生态文化解析》(载《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等。

②斯时的“盘江八属”自然灾害,仅以《安龙县志》“赈灾”的有关记载以示之:“康熙五十六年,贵州巡抚黄国材捐谷1万担分储安笼镇常平仓,后陆续在府城和各乡修建社仓和义仓......歉岁则哀鸿遍野,籍以拯饥”;“乾隆三十五年,府境(南龙府)旱灾,民大饥,知府尽粜常平仓米谷,从3月至7月,全部将仓储粜尽”;“光绪十七年,府亲辖境频遭水灾……二十三年,府境北乡、西乡遭受水、旱灾害......”。见《安龙县志》编委会编《安龙县志》,1992年贵州人民出版社第572页。

③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史志办公室,《黔西南布依族清代乡规民约碑文选》(内部资料),袁仁华、李鸿,校注,册亨:册亨县印刷厂印刷,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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