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的時量詞性質探究*

2020-03-14 20:55顧旖琳
古籍研究 2020年2期

顧旖琳

關鍵詞:考;時量詞;考課;考滿;職官制度

羅積勇曾指出“考”有“爲官年頭”義,爲官多少“考”即指做官做了多少年,認爲該義應作爲“考”的一個義項增收入字詞典(1)羅積勇:《“考”之“爲官一年”義》,《北華大學學報》(社科版),2019年第6期,第26—29頁。。筆者在“考”字具有時間義的觀點上與羅先生相同,但在具體釋義上,筆者認爲,“考”的該義項應解讀爲“古代官吏任職的一個時間計量單位。由於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考課制度,考所代表的時間長度也有所不同,具體視朝代和語境而定,唐宋時期爲一年一考,故考可等同於年,其餘朝代多爲三年一考,故考通常對應三年”,其性質爲古代的時量詞。羅文已着重對考課制度進行了梳理,本文將不復贅述,而是從語法學的角度,考察“考”字由動詞到時量詞的引申過程及其原因。所謂時量詞,據李儉明(2001)的標準爲:“前面能加數詞(包括基數詞和序數詞)、加數詞後所形成的數量結構(即數量詞)能表示時間(或時點、或時段)。”(2)陸儉明:《現代漢語時量詞説略》,《語言學論叢》(第23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第5頁。

考的本義爲老,《説文解字》:“考,老也。從老省,丂聲。”其“稽核、考核”之義又來自何呢?考爲考的假借字,《説文解字注》:“又假借爲考字。《山有櫙》:‘弗鼓弗考’,傳曰:‘考,擊也’是也。凡言考挍、考問,字皆爲考之假借也。”考的本義實爲敲擊,《説文解字》:“考,敂也。”“敂,擊也。”從對物體的敲擊引申至對功績的稽核、考核,即爲考課。《説文解字注》:“考引伸之義爲考課。《周禮》多作‘考’。他經‘考擊’、‘考課’皆作‘考’,假借也。”考由“考核”義進一步引申爲“官吏任職的一個時間單位”,具有時量詞的特徵,這一過程與考課制度的誕生與演變密不可分。

一、 唐宋以前的萌芽

由漢元帝《考課課吏法》的頒布開始,我國古代官吏考核制度正式確立,但由於朝代變遷和社會動蕩等原因,考課制度一直處在探索的階段,多有變動,並無强有力的定式。我國對官員功績進行考核的最早記録可追溯至《尚書·舜典》“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這一記載也成爲了後世考課制度所模仿改良的經典。此處兩個“考”均爲動詞“考核”之義,該句義爲“三年一次考核功績,三次考核來决定官員的升降”。促使“考”字由動詞向時量詞轉變的重要誘因在於,其在組合關係當中的位置,即位於數詞後形成數動關係,與“數詞+量詞”的排列形式相同。通過對唐代以前的文獻語料進行考察(3)基於基本古籍庫和經典古籍庫所收的語料。,包含有“數詞+考”組合的語料均與《尚書》所載考核功績之法有關,是對其的直接引用或闡發,但仍可以找出“考”字逐漸引申爲時間詞的蛛絲馬迹。

董仲舒《春秋繁露·考功名》:“考試之法,大者緩,小者急,貴者舒而賤者促。諸侯月試其國,州伯時試其部,四試而一考。天子歲試天下,三試而一考,前後三考而絀陟,命之曰計。”(4)(漢)董仲舒:《春秋繁露》,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12年,第145頁。此處“考”與“試”相對,顯然仍作爲動詞“考核”之義。范曄《後漢書·朱浮傳》:“然以堯舜之盛,猶加三考,大漢之興,亦累功效。”李賢注曰:“考謂考其功最也。”(5)(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唐)李賢等注,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1140頁。此“考”亦爲動詞。

那麽,考的時間義是從何而來的呢?從語法學依據來看,動詞本身就藴含着時間的資訊,具備引申爲時間量詞的意義基礎。邵敬敏(1996)(6)邵敬敏:《動量詞的語義分析及其與動詞的選擇關係》,《中國語文》,1996年第2期,第100—101頁。就將時量詞歸入動量詞當中,因爲任何動作進行或者完成以後轉入狀態,都必然與時間密切相關。因此,動作或狀態都離不開時間這一根本屬性。由此可見,“考”由動詞轉變爲“時間量詞”具有充分理據和習慣路徑,但是這個轉變並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先賦予“考”一定的時間義。

《尚書》的“三載考績”在後世被轉述爲“三年一考績”(《春秋繁露·考功名》)、“三歲一考功”(《史記·五帝本記》),繼而“一考”後不再跟“績、功”等名詞,進一步變爲“三載(年)一考”,例如魏收《魏書·高祖紀》:“三載考績,自古通經;三考黜陟,以彰能否。今若待三考然後黜陟,可黜者不足爲遲,可進者大成賒緩。是以朕今三載一考,考即黜陟,欲令愚滯無妨於賢者,才能不壅於下位。”(7)(北齊)魏收:《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175頁。據黄芳(2016)對先秦漢語時間量語表形式可表示動作量的研究,“動詞+時量詞+一+vp”是用時間量來表達頻次量,指以某一時間段爲動作量單位,有逐指意義(8)黄芳:《先秦漢語量範疇研究》,成都:巴蜀書社,2016年,第170—200頁。。反之可以推知,該語境下的動作量被賦予了一定長度的時間量,即具有了表示某一時間段的能力。所以,“三載一考”既指每三年一次考核,又意味着一次考核的時間量爲三年,“考”就被賦予了“考核周期”的時間義。魏收《魏書·崔鴻傳》:“竊見景明以來考格,三年成一考,一考轉一階。”(9)《漢書》,第1502頁。由於“成”字的存在,將三年與一考明確地對應起來,此處的“考”就更易於解讀爲代表三年這樣一個時間段的“考課周期”之義了。

一考和三年的時間概念掛鈎之後,三考則可推知九年,此時的“考”似乎已經具備了變爲時量詞的條件。例如皇侃《論語義疏·子路》:“夫教民三年一考,九歲三考,三考黜陟幽明,待具成者,九年則正可也。今云七年者,是兩考已竟,新入三考之初者也。”(10)(梁)皇侃:《論語義疏》,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第347頁。“數詞+考”與“數詞+年”可按制進行轉换,且“七年”爲“新入三考之初”,此處的“三考”解釋爲“第三個考核周期”更佳,因爲“考”所對應的是一定的時間段,才有初的概念。“考”與“一、三”以外數詞連用的情况,僅有兩例,一是班固《白虎通義·考黜》:“三年有功,則皆得用之矣。二考無功,則削其地,而賜自並之,明本非其身所得也。”(11)(漢)班固:《白虎通義·考黜》,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12年,第308頁。此處“二考”與“三年”相對,解釋爲“第二個考核周期”更佳。二是陳壽《三國志·蜀書·郤正傳》:“九考不移,有入無出。”(12)(晉)陳壽:《三國志》,(南朝宋)裴松之注,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1035頁。裴松之注:“九考則二十七年。”“考”與“年”亦可以轉化,均表時間概念。

“考”字雖可解釋爲“考核周期”之義,但作爲動詞表考核的頻次也並非完全不可。這説明唐宋之前的“考”字作爲時量詞的屬性還不穩定明晰,模棱兩可,既可解釋爲時間詞又可解釋爲動詞,其主體仍是動詞“考核”義。據語料來看,此時的“考”基本只能與數詞“一、三”連用,不能與其他數詞自由搭配,因而基本没有構詞能力,其出現的語境也均與《尚書》所載制度有關,近於用典,説明“考”作爲時間單位詞的性質尚在萌芽階段。

二、 唐朝時期的確立

唐代確立了一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的制度,其實質與“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之理相同,只是將考課的周期進行了縮短,小考是按“四善二十七最”的標準對官員任職一年的功績進行考核,按“九等”判其考第,《唐六典·尚書吏部》記載:“凡應考之官,皆具録當年功過、行能,本司及本州長官對衆讀議,其優劣定爲九等,考第各於其所由司准額校定。然後送省。”(13)(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第41頁。引者按:據仁井田升《唐令拾遺》所復原的考課令,“當年”作“一年”。大考則是據四次小考的考第優劣來决定官員的升遷、連任、或降職,據《新唐書·選舉志下》記載:“凡居官必四考,四考中中,進年勞一階叙。每一考,中上進一階,上下二階,上中以上及計考應至五品以上奏而别叙。六品以下遷改不更選及守五品以上官,年勞歲一叙,給記階牒。考多者,准考累加。”(14)(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1173頁。可知官吏進階升遷主要依據年勞,而年勞主要以“考”爲計量單位。

唐代歷時二百八十九年,政治經濟文化都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繁榮,考課制度較前代臻於嚴密完善,雖然大考的頻次隨着時間的發展和官職的不同多有更革,如杜佑《通典·選举六》:“六品以下官資歷。右並請以五周爲满,唐虞遷官,必以九載。魏晉以後,皆經六周。國家因隋爲四,近又减削爲三。考今三、四則太少,六、九則太多,請限五周,庶爲折中。”(15)(唐)杜佑:《通典》,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第452頁。其後期成爲三年或五年一大考。但一年一小考的制度卻一直未變,爲“考”的時量詞性質的鞏固提供了充分的時間,也爲“考”發展爲時量詞積累了足够多的使用頻次,故而唐代考課制度的確立對“考”成爲固定的時間量詞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一方面,四年一考(有時三年、五年)的大考將考課與官吏任用相結合,按爲官年數的長短確定任用的先後和品級,年資就成爲晉升的主要依據,如何計算年資就變得尤爲重要。另一方面,一年一考的常課制度使得舉行考課的頻率縮短爲一年一次,也就意味着“考”的時間量縮短爲一年,“一考”所對應的即是“時長爲一年的考課周期”。“一年的考課周期”即意味着官員在任一年,也可以理解爲官員的任職年度,“多少考”就意味官員任職“多少年”。“考”就從“官員的考課周期”成爲了“官吏任職的一個時間計量單位”,專門用於計算官員的任職時長。杜佑《通典·選舉三》:“凡居官以年爲考,六品以下四考爲滿。”(16)同上,第361頁。明確指出了官員任期的計量單位爲“考”。

從語法結構上作進一步分析,“數詞+考”原本是一個“數動”結構,其本義是表示考課的次數,因爲唐代舉行考課的頻率和自然時間概念“年”具有一致性,所以“數詞+考”很自然地成爲計量時間的方式。當“數詞+考”經常用來表示時間量度,語義的演變就促使語法結構發生變動,使其從“數動”結構就被重新分析爲“數量”結構,“考”在該語境下就具有了時量詞的屬性。

“數詞+考”出現在典章制度當中時,一般用於表示對官員任職年數的要求。杜佑《通典·職官一》:“官以三考而代,無替四考而罷,由是官有常序焉。”(17)同上,第474頁。此處兩“考”均可以换算爲年,用以規定任期。又如《通典·職官二十二》:“初武太后天册萬歲中制,文武官加階應入五品者,並須入仕歷十六考以上,無私犯,進階之時見居六品官及七品官以上清官者。其應入二品者,取入仕三十二考以上,並無私犯,進階之時見居四品官者。”(18)同上,第1106頁。此兩“考”亦爲年,用以計量年資。

“數詞+考”也可以表示某人爲官年數,例如劉禹錫爲杜佑起草的《請朝覲表》:“况歷官已來,四十八考。祇奉朝謁,時纔二周。”(19)(唐)劉禹錫撰,卞孝萱校:《劉禹錫集》,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147頁。“考”與“周”相對,都表示年的意思,表明截止唐德宗貞元十七年(801),杜預總共做了四十八年的官,其中在朝爲官的時間僅爲兩年。又如白居易《故鞏縣令白府君事狀》:“明年,選授河南府鞏縣令,在任三考。”(20)(唐)白居易:《白居易集》,顧學頡校,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第981頁。由於“在任”表行爲持續的狀態,此處“三考”只能表時間段,“考”的時量詞性質無疑。

古代漢語中,時量詞可前置,故而“考+數詞”與“數詞+考”的意義相同,但在具體語境中較難辨别,此時的“考”容易被當做動詞。例如《舊唐書·郭晤郭映傳》中談及郭子儀:“天下以其身爲安危者殆二十年,校中書令考二十有四。權傾天下而朝不忌,功蓋一代而主不疑,侈窮人欲而君子不之罪。”(21)(後晉)劉昫等:《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3467頁。結合郭子儀的仕途經歷可知,自肅宗乾元元年(758)至建中二年(781),其連任中書令一職共二十四年,可證此處的“考”指“官員的任職年度”,而非指主持或參加考課。“二十四考”“中書考”自此成爲典故,被封建文人用以稱頌秉政重僚、位高職久者,此處的“考”亦爲時量詞,才可以表任期之長。

“考”作爲固定而常用的時量詞,能與“年”以外的時量詞相對。李商隱《上漢南廬尚書狀》:“某材誠漏薄,志實辛勤,九考匪遷,三冬益苦。”(22)(清)董誥等編:《全唐文》,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8082頁。九考與三冬並舉,三冬即爲三年,考亦同理,一年一考,九考即爲九年,“考”與“冬”在句中都爲時量詞。姚合《武功縣中作三十首其六》:“三考千餘日,低腰不擬休。”(23)《全唐文》,第5656頁。“考”可以直接换算成時量詞“日”,“三考”即“千餘日”。

“考”作爲時量詞進一步地發生虚化。唐代時期,由於一考的時間量與自然年相吻合,“考”與“年”成爲同義詞,但兩者在内涵和適用語境方面均有所差别。

唐代對官員參與考課有嚴格的在職時間規定,據《唐六典·尚書吏部》:“凡流内、流外官考前厘務不滿二百日者,不考。”(24)《唐六典》,第42頁。唐代初期考課令規定官員治理政務須滿兩百天,才有參與考課的資格。但在具體考課過程中,官吏由於不理解考課令的具體標準而導致破考,唐代後期不斷細化和調整成考標準,據《唐會要·考上》記載:“天寶二年八月五日,考功奏:‘准《考課令》,考前厘事,不滿二百日,不合成考者。厘事謂都論在任日,至考時有二百日,即成考。請假、停務,並不合破日。比來多不會令文,以爲不入曹局,爲不厘事,因此破考。臣等參量,但請俸禄即同厘事,請假不滿百日,停務不至解免,事須卻上其考,並合不破。若有停務逾年,不可更請禄料,兼與成考。’勅旨,從之。”(25)(宋)王溥:《唐會要》,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第1502頁。可見“考”的基本長度雖然等同一年,但由於其本質是政治制度所規定的時間計量單位,即使實際在職時間不滿一年,但在制度允許范圍内,仍按一年計,可成一考。“考”的概念類似於現代漢語的“學年”,“學年”指“學校的教育年度”,是針對特定人群的特定行爲的時間計量,同理推知,“考”指“朝廷的考課年度”,從被考核的對象來講,“考”也是“官員的任職年度”。因此,唐代的時量詞“考”可以用“年”來替代,但用“年”的地方卻不能隨便用“考”替换。據語料來看,此時的“考”已經能與數詞自由搭配,構詞能力大大加强,“數詞+考”的出現頻率明顯增加,使用范圍也逐漸突破官方文書,而出現在個人的詩歌作品當中。

三、 宋代時期的發展

宋代沿襲了唐代一年一小考的制度,考課形式多樣,體系嚴整,對不同層次的官員有不同的考課規定,以考核官員的功績。宋代考課的另一個重要方法是元豐改制確立的磨勘制度,據《宋史·職官三》記載:“凡内外官計在官之日,滿一歲爲一考,三考爲一任。”(26)(元)脱脱等:《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3839頁。其本質是將各考的記録累積成資歷,任滿之後對資歷進行審核,作爲陞遷與否的依據。磨勘制度的特點是更重視資歷,講究依序升遷,其固然有利於宋代官僚隊伍的穩定,但也導致了官員的磨勘年限基本確定後,年資幾乎成爲升遷唯一的衡量尺度,而“考課”本身對績效的審查則隨着時間的推移名存實亡。馬端臨在《文獻通考·考課》中言及考課法與年勞法的區别:“考課是以日月驗其職業之修廢,年勞是以日月計其資格之深淺。後世之所謂考課者,皆年勞之法耳。”(27)(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1144頁。又記録了宋代張方平言:“祖宗之時,文武官不立磨勘年歲,不爲陞遷資序。有才用名實之人,或從下位便見超擢;無才用名實之人,有守一官十餘年不改轉者。其任監當或知縣、通判、知州,有至數任不得遷者。故當時人皆自勉,非有勞效,知不得進。自祥符之後,朝廷之議益循寬大,故令自監當入知縣,知縣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兩任爲限;又守官及三年,即例得磨勘。”(28)同上,第3760頁。實際上,宋廷後期可以説全面恢復了“歲月序遷”的制度,而違背了按照考課結果决定陞遷的初衷。

隨着宋代磨勘制度的確立,考課制度流於形式,官員陞遷只重資歷,不重考核,考課的評價功能减弱,時間概念加强,這就導致了“考”的時量詞屬性進一步鞏固和發展,“考”作爲時量詞的使用頻率和語法功能得到了極大的加强。據《宋史·選舉六》記載:“凡考第之法,内外選人,周一歲爲一考,欠日不得成考。三考未替,更周一歲,書爲第四考,已書之績,不得重計。”(29)《宋史》,第3757頁。可知此時“一考”的時間量嚴格等同於“一個自然年”。南宋黄榦在《朝奉大夫華文閣侍制贈寶謨閣直學士通議大夫謚文朱先生行狀》中概述了朱熹的仕途情况:“自筮仕以至屬纊五十年間,歷事四朝,仕於外者僅九考,立於朝者四十日。”(30)曾枣莊、劉琳主編:《全宋文》,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6年,第二百四十三册第447頁。《宋史·朱熹傳》沿用此説:“熹登第五十年,仕於外者僅九考,立朝纔四十日。”(31)《宋史》,第12767頁。其中“仕於外者僅九考”即意爲朱熹在外做地方官僅九年。

對朱熹從政時間進行考察,在其被朝廷委以實職的十七次中,到職的僅有六次,實際任職時間共計約八年八個月(32)南平市對外文化交流協會,武夷山朱熹研究中心,福建省環球標志文化研究中心編:《朱子文化大典》,福州:海風出版社,2011年,第46—50頁。(另據高令印考證認爲朱熹實際從政整七年,造成差異的主要原因在於朱熹首宦期間有一年四個月是三年任滿後續任之人未到任而待闕,高氏未將此計入實際任期,按宋制應計入(33)高令印:《朱子事迹考》,北京: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63—75頁。),可見其實際任職時間未滿九年整。另據朱熹自己在《辭免焕章閣待制侍講奏狀二》中所言:“蓋念臣迂闊無能,分甘閑散,雖自蚤年入仕,而實歷厘務差遣僅及五任,通計不滿九考。”(34)《全宋文》,第二百四十三册第278頁。由此可見,“仕於外者僅九考”的“九考”所表示的是一個約數,即約爲九年。此外,朱熹的六次任職之間並非連任,期間多次辭官不任,其最短的任期爲知潭州府時,僅有三個月,若據宋代“任滿一周年爲一考”、“欠日不能成考”的考課制度,則不能成九考。這説明“考”作爲時量詞的用法更爲靈活,可以由多個不相連且不同官職的任職時間段拼合而成。

與唐代相比,“數詞+考”成爲了官員任職年數的固定表達,除了政府頒布的制度文書以外,還經常出現於傳記、墓碑、行狀等正式文體中,形成了一套固定的範式。例如劉克莊《陳司直墓志銘》:“仕五十年,實歷僅九考。”(35)《全宋文》,第三百三十二册第144頁。《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百五十五:“剛爲人强直,登第三十年,蒞官纔九考,所至皆有可稱。”(36)(宋)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第2516頁。劉將孫《須溪先生集序》:“先生登第十五年,立朝不滿月,外庸無一考。”(37)李修生主編:《全元文》第二十册,南京:江蘇鳳凰出版社,第174頁。由於宋代將官職與差遣分開來,“仕、登第幾年”等表述均用來顯示有官職的時間(即有做官的資格但並非一定在任),而“幾考”則用來表示官員實際任職年數,因爲這是官員從政生涯最爲重要的履歷,需要特别指出。從修辭角度來講,使用“考”也避免了同一句中“年”字的重複使用,體現了較爲嚴肅莊重的語言色彩。

宋代時量詞“考”與“年”同義,由於相因生義的規律,“考”進一步衍生出一些與“年”相同的用法。例如黄榦《復楊志仁書》:“但旱處頗廣,恐自此不得復寧也,一考零八月矣。”(38)《全宋文》第二百八十八册,第138頁。唐代時期的“數詞+考”只能獨立使用,而不能添“數詞+時量詞”於其後疊加爲新的時間段。“一考零八月”即爲“一年零八月”,這樣的用法不僅在個人文書中出現,也在公文中出現,例如宋孝宗《許張宋卿通理前任月日成考詔》:“秘書省正字張宋卿乞將前任連州教授兩考零一個月二十七日通理今任月日成考,依。”(39)同上第二百三十四册,第104頁。“兩考零一個月二十七日”即爲“兩年零一個月二十七日”。值得注意的是,“考”還有不同於“年”的特殊用法,如宋孝宗《許李遠通理零考詔》:“乾道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正字李遠乞將總護使司監犒設錢物庫零考五十五日通理今任七個月零二十二日,凑及一年,歷任實及四考改官,並特依。”(40)同上,第297頁。“零考”的“零”並非“没有數量的”之義,而表示“整數以外的餘數”,“零考”即表示“官員任職超出規定任期年限的時間”,“零考”的天數可以計入下一任的考期,凑成“一考”,也就是所謂“通理”。而“年”則没有此用法,“零考”不能譯爲“零年”。這進一步説明了“考”作爲時量詞的語法功能較前代更爲豐富,使用範圍有所擴大。

四、 明清時期的衰亡

明代建立了考滿制度,“考滿”即“任滿考績”,是指對官員任期内的功績進行考核,三年一考滿,九年一通考,據《明史·職官一》規定“凡内外官給由,三年初考,六年再考,並引請九年通考,奏請綜其稱職、平常、不稱職而陟黜之”(41)(清)張廷玉等:《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1737頁。。“考滿”在唐代即有用例,杜佑《通典》中就多次出現,但此時“考滿”並未固定成詞,仍是短語的形式,以“考”爲任期的計量單位,以“幾考滿”表示“任滿”。《通典·選舉五》引劉祥道奏曰:“請四考,依選法就任所加階,至八考滿,然後聽選。嶺南及瘴癘之所,四考不得替者,不在此限例。若計至五品,及有中上以上私犯,中下公坐,下上以下考者,四考滿,依舊置替,得替人依式聽選。”(42)(唐)杜佑:《通典》,第405頁。“至八考滿”義爲“至八考爲滿”,即“到八個考課周期得以任滿”,“四考滿”亦同理。唐代對“幾考爲滿”的闡述均離不開銓選制度(對官位滿期後再欲爲官者進行選拔的制度),故而“考滿”實際上規定了官員的任期。《通典·選舉六》:“每長官代换,其舊僚屬若有負犯及不稱職者,請任便替;若無負犯,皆待考滿,未滿者不得替。”(43)同上,第452頁。此處“考滿”即指“任滿”。至明清時期,考滿不僅固定成詞,如凌銘麟《律例指南》曰:“任滿等官謂考滿。”(44)(清)凌銘麟:《律例指南》,清康熙二十七年刻本,卷五。且進一步引申用來命名考課制度,指“任滿三年舉行一次的官吏考課”。

明代的“考”對應的是“考滿”制度,所藴含的時間量又變爲“三年”,丘濬《大學衍義補·嚴考課之法》按曰:“本朝以百官考課之法屬之吏部,内外官皆以三年爲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始行黜陟之典,是則有虞之制也。”(45)(明)丘濬:《大學衍義補》,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12年,第113頁。明代的“考”雖然不再可替换爲“年”,但其性質仍然是時量詞。沈德符《萬歷野獲編·兵部》:“寧州知州劉綱,河南鈞州人,以進士起家,出守凡歷九考廿七年,加至二品服俸,竟不遷,致仕歸。”(46)(明)沈德符:《萬歷野獲編》,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869頁。此處“九考”可以轉换爲“廿七年”。黄瑜《雙槐歲鈔·朝會紀事》:“北平劉憲副崧,自紀朝會事云:‘洪武六年秋,予承乏副北平憲,迨九年閏九月,幸及一考,以十一月赴覲,明年正月至京,則朝廷更制,内外官率九年爲任。’”(47)(明)黄瑜:《雙槐歲鈔》,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第21頁。此處洪武六年至九年恰好三年,故“及一考”。洪武九年初步確立了九年考滿爲一任,視情况也有六年考滿和三年考滿爲一任的,但任期的最小計量單位“考”所對應時間量均爲“三年”。一方面,由於明代“考”與“年”的時間量不再一致,而在漢語中又没有指稱“三個自然年”的固定時量詞,故而“考”在明代雖然仍可作爲時量詞來用,但使用的範圍逐漸縮小,其時量詞性質也逐漸弱化;另一方面,明代時不再以“數詞+考”累計歷任年資作爲官員升遷的依據,而是以“數詞+年+考滿”來計算同一官職的連續任期作爲陟黜的前提,“考”失去了作爲年資計量單位的功能,其表任期的義項又被“考滿”所替代,故而使用語境逐漸减少。

清代初沿襲了明代考滿制度,《大清會典·吏部八》記載:“國初典制,内外官三年考滿,視其稱職與否而黜陟從之,即古三載考績遺意。康熙四年停止考滿,專事京察大計。其舊制仍備録於此。凡各官考滿,天聰八年初次舉行,令部院衙門官所有過犯,備開考覈。”(48)(清)伊桑阿等:《(康熙朝)大清會典》,南京:鳳凰出版社,2016年,第102頁。天聰八年(1634)初次舉行“考滿”,但由於“考滿”制度本身存在形式主義、獎多懲少等弊端,逐漸被“京察”和“大計”制度代替,直至乾隆四年被廢止。“京察”和“大計”制度總體而言,分别爲六年一次和三年一次,均以“年”爲時間計量單位,由於不與考滿制度掛鈎,故而均不用“考”爲單位。

清代公文中的時量詞“考”基本都被“考滿”、“通考”等替代,如《大清會典·刑部四》所載“在外有司、府、州、縣官,三年考滿,將本官任内行過事迹保勘核實明白,出給紙牌,攢造事蹟功業文册、紀功文簿,稱臣僉名,交付本官親賫給由……直隸府、州、縣官考核,本部核考類奏。俱以九年通考黜陟。其云南有司官員,任滿給由,一體考核,不稱職者黜降,原係邊方,具奏復任,九年通考。”(49)《(康熙朝)大清會典》,第1494頁。即使出現“數詞+考”的形式,其後亦有“滿”作補語,如《大清會典·刑部四》所載:“在外吏典,除役内丁憂,及人多缺少,在官服役聽參外,若一考滿後,不行轉參,兩考滿後,不行給由,展轉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就彼問發爲民,中間雖有事故,亦不准理。”(50)同上,第1495頁。

明清時期,“考”由於失去了制度支撑和計量年資的功能,其時量詞性質也隨之消失,僅殘留在少數私人的文學作品當中。張鼐《寶日堂初集·少傅兼太子太傅兵部尚書王象乾》:“歷中外者五十年,馳驅安壤者廿二考。”(51)(明)張鼐:《寶日堂初集》,明崇禎二年刻本,卷二十。王象乾爲隆慶五年進士(1571),崇禎三年(1630)去世,任官長達五十年,其具體掌管兵部多少年未詳,但不可能超出五十年之久,故而此處的“考”仍當解釋爲一年,不可能按明制對應爲“三年”。又如錢大昕《潜研堂文集·西沚先生墓志銘》:“立朝九考,晉秩二品。”(52)(清)錢大昕《潜研堂文集》,南京:鳳凰出版社,2016年,第740頁。王鳴盛自乾隆十九年(1754)至二十八年(1763)間爲官,恰好九年,此處的“考”亦爲“年”義。以上兩例的“考”作爲時量詞均對應爲“一年”,而非明清時期考滿制度所規定的“三年”,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由於“考滿”對“考”的替换,明清後期“一考”對應“三年”任期的用法逐漸消失,而文學作品當中使用“幾考”,通常用以計量官員歷任官職的年數,顯示其一生的爲官資歷,此時的“考”與唐宋時期用以計量年資的“考”所使用的語境相同,故而沿用了“一年”之義,而不會被誤解爲對應“三年”任期的“考”;二是由於文學作品追求用語典雅、崇尚用典,具有較爲存古的特點,“數詞+考”在唐詩宋詞以及傳記、墓碑等文體中作爲官員任職年數的固定表達,對後期的文學作品深有影響,故而唐宋時期與“年”對應的時量詞“考”在明清時期有一定程度上的遺留。總體而言,明清文學作品中以“考”爲時量詞且代表“年”義的用例也不多見,且隨着考課制度的衰落,“考”的時量詞屬性最終消失。

五、 結語

“考”作爲時量詞的發展與考課制度的興衰息息相關,由於“考課”作爲動作行爲本身就包含了一定的時間量,唐宋以前“三年一考”的考課制度使得“考”的時間量與“三年”相對應,“考”就被賦予了“考核周期”的時間義。至唐宋時期實行“一年一考”,“考”的時間量與自然“年”相一致,所以“數詞+考”就自然地成爲計量官員任職時間的方式。由於“數詞+考”經常用來表示時間量度,語義的演變促使語法結構由原本表“考課的次數”的“數動”結構重新分析爲“數量”結構,“考”的時量詞屬性就得以形成和發展。明清時期實行考滿制度,明代“考”所對應的時間量重新變爲“三年”,清代公文中“數詞+考”的形式被“數詞+年+考滿”所替代,時量詞“考”失去了原有的語境,最終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