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保密规则研究

2020-03-14 06:37郭林雨
人物画报 2020年33期
关键词:律师

摘  要:律师保密规则是伴随律师职业的产生而一直在探讨的话题。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治日益完善。律师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建设中起着积极的作用。本文从法律职业伦理基础出发,来探寻我国律师保密规则的内容和例外。

关键词:律师;保密规则;例外

各国的法律以及律师行业规范都规定了律师的保密规则,其目的是维护律师与当事人間的信任关系。在律师越来越商业化的潮流之下,提升知名度成为律师增加案源和提升影响力的重要手段。一部分律师出于作秀以及炒作等动机,通过微博以及对媒体透露案件等手段吸引社会舆论,将庭审变相予以公开,甚至不惜以泄露当事人隐私的方式博取公众眼球,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尊严和隐私。因此我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都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

1.律师保密规则的内容

律师的职业秘密,是指律师在其职务活动中所知悉的与其委托人有关且为其委托人不愿透露的事项。律师的职业秘密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律师的保密特权;二是律师的保密义务。前者是指律师对其因提供法律服务而从委托人处知悉的委托人的秘密信息有权拒绝作证;后者则是指律师基于执业行为规范要求而负有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律师保密规则具有主体的广泛性特点,保密义务的主体不仅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还包括辅助人员,如律师的助理和秘书等人。

保密规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密的时间。无论律师是否与委托人建立了委托关系,即使律师在当事人向其寻求法律咨询期间,获得当事人的秘密,律师也应永远保密,除非当事人放弃保密权。在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终止后,律师还应当继续为委托人保密。即便在当事人去世以后,律师要始终对当事人的秘密守口如瓶,律师不得泄露其在从业过程中所获悉的任何秘密事项。第二,秘密的来源。律师在从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其来源如何,都属于职业秘密的范围。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告知的事项,即律师所获得的关于当事人的信息,不论是从当事人那儿获得的,还是从当事人的代理人那儿获得的,或是从别的什么人那儿获得的,律师都应对所获得的有关信息保守秘密。第三:获得秘密的方式。秘密无论是以书面形式还是以口头形式告知的事项,即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谈话、通信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事项本身应当予以保密并且是按秘密事项告诉律师的,律师必须保密。第四:保密的时限。律师应当为当事人保密,即使在当事人去世以后。职业秘密因委托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并在律师终止委托之后,仍不确定的继续存在着。

律师保密是全部还是部分?职业秘密除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还包括被告人的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等。关于律师能否揭发被告人未被指控的罪行,有学者持部分保密的观点,认为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受到侵害,如果不公开秘密,将会危机国家安全,或使无罪者被判处死刑,律师可以不履行保密的义务,这样既避免陷入道德困境,也避免当事人指控律师的背叛行为。有部分学者持全部保密的观点,他们认为部分保密必然导致当事人不能自由自在地与律师商讨他们的处境,因为心怀恐惧的当事人将保留某些秘密,律师将无法知道当事人的真实行为,律师也就无法意识到自己在法律上所冒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律师对关键信息一无所知,他们就无法有效地提供法律咨询与代理。毫无疑问,当事人越是害怕律师泄密。律师就不容易与当事人发展相互信任的关系。部分保密妨碍了律师出色完成工作的能力。虽说为了促进社会利益或防止社会危害有必要实施有限保密,但有限保密至少损害了一种社会关系(信任)。

为此,我国现行律师法对保密内容作出了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由此可以确定我国律师的保密范围具有广泛性,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律师都应该进行保密。

2.律师保密规则的例外

我国律师保密制度对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做了保密例外规定。涉及到国家安全、国防利益的犯罪,威胁到国家根本利益和将要发生的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秘密信息时,如果向司法机关提供这类信息其能够保护更大的法益,是应当排除在律师保密义务之外的。对于国家安全与国防利益的维护往往事关重大,此时的律师不能再保密权的行使作为拒绝作证的理由。另外律师不能保守职业秘密为借口帮助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为其犯罪提供便利。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有可能触犯包庇罪。对于这种情形,在禁止的同时应当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

虽然基于律师的职业性质特点,律师有别于一般公民协助司法机关发现案件真实,承担作证义务。但是律师作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又要求律师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承担最低限度的发现客观真实义务和道德义务。即为了防止新的社会法益被破坏,可对保密权有一些例外的规定。例如可使无辜的人免罪或者其他的正在实施的危害到国家安全及严重的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是可以公开的,并且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结语

律师保密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对于规范我国律师行业行为,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律师作为与检察官,法官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凭借着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共同推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法治的功能。职业的独立性、专业性对律师的要求有别于法官与检察官,律师承担一定的保密义务,有利于充分的保障委托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许身健:《法律职业伦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

[2]李  兵:《我国律师保密制度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

[3]徐广兵:《论律师的保密义务》,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作者简介:郭林雨(1995.6- ),男,山东省聊城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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