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中云 张长明
从现代符号学角度来说,我国古代名学中的指物观,是指建立在名实关系认知基础上的对于名的指称功能的理解和看法。在先秦名学史上,除公孙龙著有《指物论》专论名物关系问题之外,其他先秦诸子的指物思想,大多是内含在其对名及名实关系的认识中,因而,鲜见有研究者将指物观单独进行专门的讨论。但从语词符号学观点来看,指物观实质是对名的符号性质和功能的更深刻的认知与把握,它是一种名学思想在认识高度和理论深度上的集中反映与突出体现,因此,对先秦指物观作专门探讨,是很有其独特的积极意义的。在后期墨家学者、公孙龙和荀子的名学思想体系中,都明确包含了他们的指物思想。本文试以他们的指物观分别作为墨家、名家和儒家名学的代表,展开一些对比分析。
从现代语词符号的角度来说,我国名学理论中的指物观或者说指物思想,是对名及名实关系
认识的一种拓展与深化,它是在对名及名实关系的认知基础上,而展开对名的指称功能、作用的更高层次的理解与把握。因此,探讨后期墨家学者、公孙龙和荀子的指物观,必须首先了解他们的名实观。
我国学术界通常将《墨子》一书中的《经上》和《经说上》、《经下》和《经说下》以及《大取》和《小取》等六篇,合称为《墨经》或《墨辩》,并将其看作是后期墨家学者的代表作品。《小取》云:“以名举实”,又《经说上》云:“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在先秦诸子那里,与“名”相对应的“实”,一般是指客观存在的具体有形事物,“名”是“举实”,是依“实”而生,所以《经说下》说:“有之实也,而后谓之;无之实也,则无谓也。”后期墨家认为,名是用以称谓具体事物的,因此,先有客观具体事物的存在,才会用名去称谓它;如果没有客观事物的存在,也就不存在用名去称谓。在他们看来,“名”是“所以谓”,是用以称谓、谓述客观具体事物的;“实”是“所以谓”,是被名加以称谓、谓述的对象。因而,《墨经》作者所理解的“名”即是具体事物的名称、标记,而名实关系就是名称与具体事物之间一种谓述关系,用现代符号学话语来表达,就是指称或代表关系。又《经上》云:“‘君’、‘臣’、‘民’,通约也。”①这里的“通约”,即人们共同一致约定的意思。后期墨家学者认为,象“君”、“臣”、“民”这类名称的生成方式,与“依类象形”而派生的名称有所不同,既不是依据具体事物之形摹拟、描画出来的,也不是由单独的某一个人来规定或指定的,它们指称什么、代表什么,完全是由使用该类名称的特定语言社会大众共同约定或规定的一致结果。在《墨经》中,实际上已区分了两类事物名称,即《大取》:“诸以形貌命者,若山丘室庙者皆是也”,“不可以形貌命者,虽不知是之某也,知某可也”。这是两类名称在生成方式上的重要区别,前者是指以“画成其物,随体诘诎”的方式生成的事物名称,“名若画虎也”。这种生成方式是由我国汉语言文字系统独特的表意特征所根本决定的,其本身并不具有选择性或约定牲,但从这类事物名称的符号性质来说,它同样具有约定俗成性,因为,在使用汉语言文字系统的特定语言社会中,任何个人都是不能随意改变这类名称的确定的所指的。“君”、“臣”、“民”等名称,表征的是人的一种社会关系、身份等级,还有如“坚”、“白”等表征事物性征的名称,都是“不可以形貌命者”,完全是由语言社会大众共同约定的结果,而一旦通约确定下来,大家就要“便其习而义其俗”,共同遵守。《经下》:“惟吾谓,非名也,则不可”,仅仅按照某一个人的习惯去称谓事物,这种称谓不是事物的名称,也是不可行的。后期墨家学者认为,规范、合理的名实关系,必须是名与实相应相符、两相一致。《经说下》云:“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这段话的意思是:以彼实之名谓述彼实,此实之名谓述此实,这是可行的;由于彼实之名仅限于称谓彼实,此实之名仅限于称谓此实,因而,如果用彼名去谓述此实,或者用此名去谓述彼实,那是不行的。《墨经》作者看来,一个名称只能称谓一种具体事物,而一种具体事物也只能有一个相应的名称;只有这样,才能名与实相应、一致,使名实关系规范化,防止和避免名实混乱现象的发生。
在《公孙龙子》一书中,专门著有《名实论》,集中讨论名及名实关系问题,该篇也因此被研究者称为“公孙龙哲学的纲领性文章”、“全书的绪论”和公孙龙名学思想的奠基之作②。在《名实论》中,公孙龙通过对“物”、“实”、“位”、“正”等术语的解释或说明,较系统地阐明了自己对于名及名实关系的认识和主张。“物”:“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公孙龙认为,天地间的万事万物都可统称为“物”。这种解释明显是为他的《指物论》作铺垫的,为其由名实观进入到指物观的探讨,架设了相互联结的桥梁。作为总称的“物”名,它称谓的对象既可以是已经进入人们认识视野和实践范围的已知事物,也可以是还没有为人们所认知的未知事物。“实”:“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在公孙龙看来,名称都是相对客观具体事物而言的,正是因为这些具体事物进入了人们的认知范围,并成为人们认识和改造的对象,人们获得了各种具体事物“物其所物”即所以成为某物的根据,人们才给其制订出名称的。因此,“实”是相对于各种名称所称谓的具体事物而言的。“位”:“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位”是公孙龙名学独创的一个术语,我国学界对它的解读可谓五花八门。但如果将“位”与其上承的“实”与下文的“正”联系起来,实则并不难理解。“位”是指名的符形与实之间的一种确定的对应关系。名作为“书面语言的基本符号是具有某些特性的笔画,符号和符号之间有空间的先后顺序。”③因而,名的空间位置的改变,必然造成名实关系的混乱。《名实论》云:“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正名”的实质就是规范名实关系。公孙龙认为,“正名”就是确定和规范名的“所实者”,即名所称谓的对象。“白马”名称本身有其固定的空间关系,共同决定称谓的具体事物,如果旷缺了其中的“白”或“马”,都将导致所称谓对象的变化。“正”:“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正也。”在公孙龙看来,作为具体事物的名称,它存在一种确定的位置关系,如果改变了这种位置关系,那就是“非位”,名与实不一致,而只有“位其所位”即名与其称谓的对象相应、相当的名,才是规范的名。从现代符号学观点来说,公孙龙独到的“位”论,是对先秦名学的一个重大贡献。我国古代的名属于一种视觉符号,它与以表音为特征的听觉符号是有很大差别的,“听觉符号在特征上与视觉符号有本质的不同。前者把时间而不是空间作为主要的结构力量。后者使用空间而不是使用时间。”④在对“物”、“实”、“位”、“正”作出具体说明的基础上,公孙龙给出了先秦名学史上最为经典的关于“名”的界说:“夫名,实谓也。”名就是对客观具体事物的称谓,也就是具体事物的名称符号或标记物。这与上述有关《墨经》作者对“名”的理解和认识是完全一致的。在《名实论》中,公孙龙还提出了“唯乎其彼此”的正名原则。因其表述方式和具体内容都与上述后期墨家所论十分相似、“雷同”,二者并无实性差异,这里就忽略不作详述了。
大儒荀子也专门著有《正名》篇,在其中具体阐发了自己的名实观。《正名》云:“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这里的“期”即要约、会合之意。荀子认为,名是对诸多具体事物的一种要约。由于人们所见到的具体事物,只是某一具体物类中单个的个体事物,而事物的通用名称通常是某一具体物类的名称,因此,人们只有通过对诸多个体事物性征的观察与会合,找出其共同性征,将这些具有共同性征的个体事物统归于一个物类,并为之制订出一个为该类个体事物所共有的名称,以作为对这类事物的一种要约。荀子对于名的“期累实”之说,与我国汉语言文字的生成方式,是完全相符、一致的。对于名的约定俗成性质,荀子也给出了明确的阐释。《正名》云:“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在荀子看来,事物名称本身并不存在合适不合适的问题,用什么样的名称来称谓事物,完全是由语言社会大众共同约定的。只要符合这种约定,这个名就是合适的,而不符合这种约定,则这个名就是不合适的。荀子认为,名原本也没有其固有的称谓对象,只是人们共同约定用某名去称谓某具体事物,大家便按照这种约定把某名当作该事物的名称。荀子从一般意义上论及名的约定俗成性质,较之后期墨家之论“君”、“臣”和“民”的通约性,明显是更进了一步。从现有资料来看,荀子并没有直接和一般性地讨论名实关系,但他在论及“制名之枢要”过程中,已实质性地表明了对于名实关系的看法和态度。《正名》云:“然后随而命之: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同实者莫不同名也。”“同则同之,异则异之”,这是荀子提出的关于制订事物名称的一条基本原则。他认为,给事物命名,必须遵守同类事物使用同一个名称,不同类的事物使用不同的名称,使同类事物的名称一样,不同类的事物,其名称也不一样。反过来,名称相同,其称谓的对象也相同;名称不相同,其称谓的对象也不同。可见,荀子“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的制名原则,实际上已包含或者说表明了他对于名实关系的基本态度与主张,这就是肯定名与实的相互对应关系,强调名实关系的一致性、确定性。
分析表明,无论是后期墨家学者,还是被《汉书·艺文志》列为名家重要代表的公孙龙,以及终生以宣扬儒学为己任的荀子,他们对于名及名实关系的认识和主张,是根本一致的,是没有任何原则性区别的。
名实观的核心,在于对名及其与实的关系的一般性理解和认识。因此,正如上面所看到的,它所涉及的基本内容,包括名的性质与功能、名的生成方式、名与实之间的对应关系及其规范等。指物观则主要是侧重于对名称符号认知功能与作用的认识与思考。由于名的认知功能是以其称谓的对象为表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指物观只是名实观中的一个具体内容。瑞士著名语言学家索绪尔认为,“符号是能指和所指相联结所产生的整体”⑤,“能指”即符号的音响形象,“所指”即概念或观念。按照索绪尔的这种区分,指物观主要论及的是名与事物之间的指称关系或者说代表关系,但它是从名的指称功能角度来展开的,并不是局限于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而对名称符号指称功能的认知及其延伸,是考察和评价一种名学思想认知程度和理论深度的重要方面和尺度。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国古代的名属于以视觉为基础的表意符号,从符号类型看,作为“视觉的、‘空间的’符号在特征上则倾向于图像”⑥。换言之,名本身又是表意的,名的笔画形状直接显现出所指。可见,名与事物之间的指称关系,是十分特殊的,它与一般意义上的指称关系是有很大差异的。因此,单独将先秦诸子的指物观作专门分析,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其名学成就与贡献,具有它独特的价值和意义。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古代名学家并没有提出和使用“指称”这一现代符号学理论中的重要术语,但对于名的符号指称功能,后期墨家学者、公孙龙和荀子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并有明确的认知与具体的阐明。
在先秦诸子中,荀子对名的功能、作用的论述,是最全面、最系统和最详尽的。《正名》云:“制名以指实”,“名足以指实”。荀子认为,当事物不能被人们所知晓、了解时,就必须给具体事物制订出名称,用名称去称谓事物、表征事物。荀子将“指实”理解为人们给事物制订名称的根本目的所在,这是对于名的符号性质的一种深刻把握。因为,作为客观具体事物的一种替代物、一种符号标记,“指实”既是名作为名词符号所具有的一种指称功能,也是名作为名称符号的一种根本规定性。可见,在荀子那里,名能指称事物、代表事物,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并且,荀子还明确使用了“指”这个术语,这在先秦名学史上是极其罕见的。这个“指”虽与我们现在使用的译自于西人的术语“指称”尚有一字之差,但就汉语言文字体系固有的简洁性特征来说,荀子所使用的“指”即是指称、指谓、指代之义,其涵义与现代西方符号学中的“指称”,并无实质性区别。也正是基于“名以指实”的认知前提,荀子详细阐明了名的别同异功能、交际功能和治世作用等。《正名》云:“名定而实辨”。在荀子看来,“万物同宇而异体”⑦,如果不“分别制名以指实”,就会使“同异不别”,不能将客观存在的万事万物区别开来。而各类具体事物有了指称它们的名称,就可以使“同异别”,将这些客观具体事物相互区别开来。简言之,确定了事物的名称,也就意味着区分了名所指称的具体事物。又《正名》云:“名闻而实喻,名之用也。”“彼名辞也者,志义之使也,足以相通则舍之也。”这里的“喻”为了解、知晓之意;“志义”则是指思维内容。荀子认为,名不仅指称事物、代表事物,它还表达关于事物的思想观念。因而,当人们听到某名的发音,就可以知道名所指称的对象及名所表达的思想观念。在荀子看来,名是人们用以表达和交流思想的一种工具,即便是“远方异俗之乡”,只要“从诸夏之成俗曲期”,共同遵守名的约定俗成规约,人们就可以“因之而为通”,展开人际交际活动。荀子还将名看作是治世的一种手段,认为借助“分别制名以指实”,可以“明贵贱”,使尊卑有别,长幼有序,互不相乱,达到天下致治。分析表明,荀子对名称符号指称功能的认识是比较全面的,也是比较深刻的,他所理解的“指”与现代语词符号学中的“指称”,已具有非常接近的涵义和同等的意义。⑧
后期墨家也表达了自己的指物观。《经说下》云:“或以名示人,或以实示人。举友富商也,是以名示人也。指是霍也,是以实示人也。”《墨经》作者认为,在人们交流思想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交际方式:一是“以名示人”,即通过事物的名称来传递信息,让对方了解和明了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比如,通过使用朋友的名字和“富商”等名称,就可以让他人知道自己这位并不在交际现场的朋友是一个家境富裕的商人。“以名示人”,也就是以事物名称开展人际交流活动。二是“以实示人”。即借助交际者的手势指向,来表达关于当前事物的某种思想信息,这是在同一交际场所向他人介绍自己已经熟悉的友人或其它事物的最常用交际方式。比如,交际者用手指向同在交际现场的某人霍,说“这是霍”。不难看出,相对于“以名示人”而言,在实际的人际交际过程中,“以实示人”是难以作为一种独立的交际形式存在的。因为,如果没有事物名称等语言符号的使用,仅仅依赖交际者手势指向于某物,他人是无法获得关于某物完整而准确的信息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实示人”只是“以名示人”的一种辅助形式,其作用主要在于确认交际对象,使之不与其他交际对象相混淆。后期墨家学者也认识到了“以实示人”在人际交际中的局限性。《经下》云:“所知而弗能指也。说在春也、逃臣、狗犬、遗者。”又《经说下》释云:“春也,其死固不可指也。逃臣,不知其处。狗犬,不知其名也。遗者,巧弗能两也。⑨”《墨经》作者认为,对于交际者来说,虽然有的具体事物是了解或知道的,却不能用手指去加以指认。比如:虽然知道“春”这个人的名字,但春早已经过世,这就无法用手指去指认;对于逃亡过程中行踪不定的奴隶,也不能用手指去加以指认;犬、狗有大小的区分,但二者并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交际者就难以确定具体用哪个名称去称谓才合适;已经遗失的物件,即便是能工巧匠,也无法对物件进行原样复制,因而它也是不能被交际者加以指认的。很容易看出,在后期墨家学者那里,“指”即以手指指物,也就是指认、指引之意,这与上述荀子的“以名指实”之“指”,是完全不同义的。《墨经》作者对“指”的理解与使用,无疑是与当时乃至今天依然保持的汉人用语习惯密切相关的。另外,由上述“狗犬,不知其名”而“弗能指”可知,《墨经》作者虽然将“以实示人”作为与“以名示人”并列而论的两种不同交际方式,而在具体解释过程中,又实质性地肯定了名在交际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在《公孙龙子》中,公孙龙专撰《指物论》一篇探讨指物关系,这在整个中国古代名学史上,都是极为罕见的。在一些研究者看来,《指物论》是《公孙龙子》一书中最为难读难解的一篇。在我们看来,这主要是因为缺乏对公孙龙思想的整体认识与把握。实际上,《公孙龙子》五篇都是“专决于名”的,《指物论》也明确指出“天下无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不为指也。”因此,如果从名即名词符号、也就是名的符号本质上去理解和把握公孙龙名学思想,《指物论》就未必难读难解。《指物论》篇幅不长,且明显是为破斥当时人们以“指”为指认这一常识而立论的,它全篇都是围绕“物莫非指,而指非指”这一中心论题而展开分析的。从《指物论》的具体分析论证中可看出,公孙龙的立论完全是以其在《名实论》中所确立的名实观为理论基础的。针对人们常识中的以手指指物为“指”,公孙龙提出了四点基本主张:一是“指”是一种兼称。《指物论》:“且指者,天下之所兼。天下无指者,物不谓无指也。”在公孙龙看来,“指”是一种兼而共有的名称,世界上存在不能用手指指认的事物,并不等于说事物没有它的“指”,因为名即是对事物的“指”,只不过人们在常识上不将它叫做“指”罢了。二是指认不是对事物的“指”。《指物论》:“非指者天下,而物可谓指乎?”“且夫指固自为非指,奚待于物而乃与为指?”“指于物非指也。”世界上到处都有不能用手指指认的事物,能说这种“指”是对事物的“指”吗?在公孙龙看来,人们常识中的“指”原本就不是对事物的“指”,哪有等到事物出现在人们眼前并用手指去指认,才能称之为事物的指呢?因而,以手指物并不是对事物的“指”。三是以名指物之“指”是对事物的“指”。《指物论》:“使天下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天下无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不为指也。”如果世界上没有对事物的“指”,谁敢直接谈论“非指”即以名指物之“指”呢?公孙龙认为,世界上之所以存在不可指认的事物,根源在于各种具体事物都有它的名称,名能指物,而并不是因为可否用手指去指认,以名指物的“非指”才是真正的对事物的“指”。四是“物莫非指”。在公孙龙看来,如果用不称之为“指”的“非指”,即名去指称事物,则世上万事万物都可指称。⑩
分析表明,在先秦诸子那里,实际存在着对“指”的两种理解与用法:一是人们常识中的“指”即指认,后期墨家学者属于这方面的典型代表;一是超越常识或者学理上的“指”即指称,荀子属于这方面的突出代表。公孙龙则明显是处于由常识向超越常识的过渡阶段。一方面,他认可人们以手指指物为“指”的常识,因而,他没有像荀子那样,直接地明确地赋予“指”以学理上的意义;另一方面,公孙龙又明显不满足于以手指指物为“指”的常识,主动向这种常识发起了挑战,并由此阐明了自己的指物观。
现在,我们对上述三种指物观作些简要的对比分析。
首先,对“指”不同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上述名学思想家对于指物问题的认知与发挥。相比较而言,后期墨家学者囿于对“指”的常识理解,对名的指称功能的认识较为初步与朴素,虽然提出了“以名示人”,却也是止步于此,未能向更深层次拓展。公孙龙比后期墨家明显前进了一大步,不仅看到了以手指指物为“指”的狭隘性,认识到了以名指物之“指”的不同性质,并提出了事物都可用名加以指称的主张,但相对于荀子来说,公孙龙的指物观明显不够丰富、认识过于单一。荀子则完全突破了以手指指物为“指”的传统界限,直接指明人们制名的目的即在于用名指称具体事物,并由此展开对名的认知功能等多方面的探讨。
其次,从后期墨家固守传统与公孙龙挑战传统方面来看,《墨经》作者基于传统的以手指指物为“指”的常识性理解,提出了“以实示人”,并具体分析了“所知而弗能指”的几种情形。公孙龙则不囿于常识之限,提出了超越传统的新认识,不仅指出了以手指指物为“指”的局限性、不合理性,而且提出了“物莫非指”的重要主张。初看之下,这两种指物观之间的相互对立与排斥,似乎非常直接与十分明了,但在我们看来,实际上并非如此。从现代符号学观点来看,后期墨家学者将“以实示人”与“以名示人”作为并列的两种人际交际方式,这的确是有其认识偏差的,但从两种指物观的基本认知来说,并无任何冲突与矛盾之处。因为,二者是从“指”的两种不同理解与使用上,来阐明各自认识与主张的。并且,必须指出的是,《墨经》作者使用的“指”虽是人们常识上的一般性理解,但他们并没有否定事物的其它指称方式,更没有将传统认识的指认之“指”推及到名物关系。相反,后期墨家提出并肯定“以名示人”,将名看作是人际交往的工具,这就表明他们已经明确认识到了名对于事物的指称功能,并将这种学理意义的“指”与其所使用的常识范围的“指”,作了区别对待。因此,《墨经》作者在指认用法上的“所知而弗能指”结论,与公孙龙在指称意义上的“物莫非指”主张,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并且二者在指物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与认知,是完全没有区别的。
再次,三种指物观的认知程度虽有差异,但基本认识是相同、一致的。《经上》云:“名:达、类、私。”又《经说上》释云:“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达名”是指称范围最大的名称,它是任何具体事物都可应称的名称。因此,“达名”也即公孙龙的“物”,是世间万事万物的统称。又《正名》云:“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与公孙龙一样,荀子没有专门讨论名的种类问题,同时也将“物”作为各种具体事物的总称。可见,三种指物观都共同地认识和使用到了“物”这个名。从理论上说,名作为客观事物的名称、标记,“物”作为世上万事万物的统称,与名对应的应该是“物”。换言之,名物关系明显是比名实关系更高一个认识层次的概括。在这一点上,只有公孙龙将《名实论》中关于名实关系的讨论,上升到《指物论》并形成自己的指物观。因此,公孙龙的指物观在理论认知层面上是最高的。荀子虽然对名的指称功能的认知是最为全面的,但他将名纳入了治世的范围,视名为致治的重要手段,这是荀子与公孙龙和后期墨家都不相同的地方。不可否认,作为具体事物的一种替代物,名称的制订与使用,固然具有某种意义上的治世作用,但名的功能体现主要是对于语言社会大众而言的,如果将过多的政治因素、伦理因素掺杂到对名的认识与研究中来,就必然要限制研究者的视野,削弱和阻碍思考的进程。因此,尽管荀子对名的指称功能的认识,可谓面面俱到,内容比较丰富,甚至直接冲破了语言传统的束缚与制约,但最终没有迈出那关键一步,将自己的名实观提升到对更具普遍意义的关于名物关系一般性研究。后期墨家严格遵守语言社会大众对于“指”的常识性理解,这种做法是完全符合名的约定俗成原则,是无可非议的。实际上,以手指指认事物为“指”的这种理解和使用,在当今以汉语言文字为背景的文化圈中,仍属于一种普遍存在的语言现象。后期墨家学者坚守传统语言习惯,是无可指责的,但受制于对“指”的传统用法,则恰恰是他们在指物观上未能前进一步的根本原因。后期墨家对名的认识与讨论,虽不如公孙龙那样“专决于名”,是一种不掺和其它任何功利因素的纯粹的名学研究,但也并没有像荀子那样,将自己的名实观掺揉进过多的政治伦理色彩。因此,《墨经》作者在指物观上的止步不前,主要在于他们对于“指”的传统用法的过于执着,常识的狭隘性限制与束缚了对于名的指称功能的深度把握和更高层次的理论概括。
总的来看,先秦名学史上颇具代表性的指物观,虽然彼此之间存在某些差异,但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对名物关系的认知程度上。这种认知程度上的差异,无疑是三种名学思想体系不同理论深度的表征,但并不意味着它们在名学的根本立场和基本主张上,构成一种原则性的对立与冲突。实际上,这三种指物观在对名的指称功能的理解上,基本认识和主要看法是根本一致的,是“神”似而“形”不似。
①中国逻辑史研究会资料编选组:《中国逻辑史资料选》(先秦卷),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13页。
②庞朴:《公孙、龙子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38~140页。
③[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95页。
④[英]特伦斯·霍克斯:《结构主义和符号学》,瞿铁鹏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第139页。
⑤周礼全主编:《逻辑—正确思维和成功交际的理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5页。
⑥伍非百:《中国古名家言》(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116页。
⑦曾祥云:《中国名学—从符号学的观点看》,福州:海风出版社,2000年,第90~130页。
⑧张长明:〈《公孙龙子·通变论》的现代解读—从语词符号的角度〉,《湘潭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第107~111页。
⑨张长明、李后生:《中国古代辩学论略》,广州:《广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第62~67页。
⑩张长明、肖中云、曾祥云:《关于〈公孙龙子〉的论说方式及其意义》,广州:《广东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第65~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