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弹性与规则嵌入:农村协商治理单元的建构逻辑
——基于天长市农村社区协商实验的过程分析

2020-03-13 08:29党亚飞应小丽
关键词:协商议题利益

党亚飞 应小丽

(1.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 湖北 武汉 430079;2.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 浙江 金华 321004)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统筹推进基层协商。此前“两办”就曾专门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社区协商逐渐成为地方政府探索基层协商民主的重点方向,涌现出“协商共治体系”“村民协商议事会”“分层民主协商”等模式。这种变化表明当前协商单元不限于单一行政村(社区)协商,而是呈现出镇村协商、跨村协商、村企协商和村民小组协商等多层次协商治理格局。同样是社区协商,为什么有的单元比较大,有的单元比较小,不同单元的协商治理效果怎样?协商单元由什么因素决定?对此,本文尝试通过分析天长市农村社区协商实验过程①来研究协商单元的建构逻辑。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意识

农村协商治理是当前政治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学界大量的研究聚集于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价值及其实现机制,而对协商单元的关注相对不足。从已有文献的间接研究,能够窥探协商单元建构的部分特征与规律。

(一)农村协商治理的载体研究

协商单元是指协商活动和协商组织的空间载体。目前学界对于协商单元的论述比较简略,多见于对协商载体的间接研究,归纳起来有三种视角:

一是空间位置的视角,强调合适的场域有利于协商开展。陈军亚认为“茶馆具有公共性和开放性的特点,被村民视为‘断道理’的最佳场所”②。李晓广认为“村民小组是开展协商治理最便利的场域”③。任路指出应在跨区协商议事中探索适度规模的自治单元④。赵普兵认为在更小单元实行协商治理的效果更好⑤。郑普建提出合适的协商平台应该“既保障参与者的代表性,又保障参与者获得决策影响力的机会平等性”⑥。

二是主体参与的视角,即多元参与主体有利于推进协商。李增元认为“农村协商治理有效运转的关键在于突破协商主体的封闭边界束缚”⑦。王婷等人认为党组织的层级参与促进了有序协商⑧。杨守涛等的案例研究证明基层党政机构、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之间通过议程设置模式开展协商对话⑨。李宁认为基层政府、村级组织与村民等主体的共商共治共评机制能提升协商效果⑩。

三是层级关系的视角,即实践成功的协商模式都有层级互动的特点。德清县乡贤参事会的协商结果需提交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审议并提交决策机构供其参考采纳。成都村民议事会的层级协商体系可以有效提高决策效率并降低组织成本。广西贵港“一组两会”的组织架构实质是一种“下沉型”的协商治理模式。丽水市以“联合治事、跨村理事、协商办事”的联合自治机制,实现了基层协商民主与乡镇治理优化的良性互动。彭州市搭建了村级协商平台、镇级社会协商对话平台、企事业单位对话平台,有效回答了“与谁协商”的问题。温岭“民主恳谈会”已形成跨层级协商,其协商主体涵盖面广。

以上研究触及了协商单元的空间性、主体性和有效性,有参考和启发作用,但不足以解释“协商单元如何形成”,这为本文留下了探究空间。

(二)农村基层治理单元的设置研究

协商治理属于基层治理的方式范畴,研究基层治理单元可以为研究协商单元提供借鉴。目前学界对于基层治理单元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一是治理单元的类型划分。邓大才认为“农村基层治理是一个复杂多层的体系,包括行政基本单元、协调和服务基本单元及自治基本单元”。现代国家是自治单位、行政单位、服务单位和经济单位的多单位治理。侣传振认为自治单元具有自然、社会、行政与经济等多重属性。李增元从功能角度将治理单元分为管理单元、自治单元、服务单元、产权治理单元、商品交易单元和社会交往单元。

二是自治单元设置的原则标准。邓大才从经验视角将其概括为“五大原则”与“两大标准”,前者包括产权相同、利益相关、血缘相连、文化相通与地域相近,决定了自治基本单元的位置;后者包括参与约束与能力约束,决定了自治基本单元的规模。郎友兴等从“反向共进”视角提出了社区治理单元设置应同时满足强化政府管理与促进居民自治参与的目标,本质是平衡国家与社会关系。熊万胜将党组织联系群众的便捷度列为适度自治单元的关键指标。

三是治理单元设置的影响因素与选择逻辑。主要有效率与民主的平衡观点,行政与自治的均衡观点,规模与形态的协调观点,六因素观点,九因素观点,以及产权单元与自治单元的关联性影响治理单元的有效性,“规模与联结是单元有效性的两个变量”。

以上研究成果贡献了治理单元的类型学、影响变量和研究方法等方面的丰富知识,但尚未考虑过针对性地研究协商单元,对于自治单元、治理单元与协商单元的互动机理也缺乏阐释。虽然注意到了协商单元的组织层级性,但没有深入研究单元成因、运行规则与治理效应,以及不同条件下协商单元的选择逻辑,这正是本文努力的方向。

二、协商单元的性质:自治导向的弹性化组织

协商治理的有效实现离不开有效的协商单元。协商单元需依托于一定的空间场域,以某种形式的组织或平台构成运行。协商单元与自治单元重叠交叉,表现出相同的自治属性。其不同在于协商单元有弹性特点,即组织的形式、内容和功能可以根据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变化而变化,这要求协商组织具备包容性、灵活性和适应性,能满足自治的复杂需求。这种弹性组织不仅整合不同自治单元的利益需求,还在形塑不同协商单元中实现有效自治。

(一)协商组织的吸纳激活:“N+X”的弹性结构

天长市的农村协商单元呈现出多层次、多类型的特点,纵向跨越镇-村-村民小组3个层级,横向涵盖村社协商、村企协商、跨村协商等不同类型。其原因在于协商组织的弹性制度设计,从组织的弹性结构可以看出协商单元的形成过程。

1.以开放型组织结构吸纳利益代表。天长市在农村社区普遍建立了协商委员会,其成员实行“7+X”结构制,体现了组织开放吸纳的弹性特征。“7”为七类固定成员,即村“两委”成员、村监委会成员、专业社工和社会组织成员、村民代表、“两代表一委员”、辖区单位代表(含“两新”组织)、第三方专业人士(提供财会、建筑、法律等专业服务的人士)。成员要经村“两委”推荐,再由协商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这7名主体成员包括主任1名,委员6名,任期三年,可连任。主任由村书记或主任担任,负责协商会议的召集和主持。“X”为利益相关方代表,可自荐或推荐产生,涉及多少个利益群体就产生多少名代表,协商事项完毕即退出。为保证议事公平和决策效率,规定协商组织总人数控制在15—21人,且基层干部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

2.以多元化参与主体激活治理资源。乡村“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战士、老模范)、乡贤能人等群体在农村社区治理中具有独特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弹性化的协商组织正好可以将他们吸纳进来,有利于激活内生资源参与农村治理。协商委员会在开展议事时,通常会邀请户代表、乡村医生、乡村教师、种养大户、无职党员等其他利益相关方列席参与,通过会上提问、会后建议和给予评价的方式发挥作用,扩大协商治理的范围。协商中遇到干部群众都不擅长的专业技术问题时,协商组织会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参与并论证评估。

3.以层级化联动扩展协商单元。天长市建立了镇(街)、村(社区)和自然村(村民小组)三级联动协商机制,即镇街层面的镇村咨商制度,行政村层面的协商委员会制度以及行政村以下的子协商委员会制度。其中,子协商委员会实行“N+X”模式。“N”是固定成员,一般由村“两委”干部、党小组长担任牵头人,同村干部蹲点包组相结合。“X”为利益相关人员。子协商委员会一般协商蹲点包组范围内需要协商的事项,或受村“两委”和村协商委员会指派的协商事项。子协商委员会的建立,说明了协商组织是一个跨层级、跨主体的弹性单元。协商组织越注重区域性和代表性,其协商结果越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比如,在谕兴社区沟渠修缮项目中,外来种植大户认为自己应享有水利设施,而土地已流转的农户认为自己没有义务修缮沟渠,双方争论不休,导致沟渠修缮搁浅。此时村支部将辖区企业和相关村民小组长纳入协商委员会,一方面借助企业家的家乡情怀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发挥村民小组长的熟人优势,使二者共同参与村庄建设。经过协商,资金由辖区企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担,施工则由涉及的村民小组自筹劳力,最终各方协力保障了灌溉用水。

(二)组织运作的链式关系:协商中的弹性参与

协商组织的弹性结构决定了协商治理的层级功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协商单元。实际上,弹性结构也直接影响协商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参与程度,弹性化的参与方式也联结了不同协商单元。

1.村民小组单元的提议式参与。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单元,更贴近村民的生产生活,村民的利益诉求能够在小组内较好地集中表达,但小组的决策合法性和办事力量有限,并不能自我解决利益矛盾。天长的做法是,由若干农户或若干小组联合提议,由村民小组长收集并提交协商委员会商议,再由村“两委”组织力量落实。从协商单元的生成过程看,村民小组把个体利益影响到多数人利益的事项提炼为议题,这是协商治理的起点,也是村民参与协商治理的原点。村民小组可以定位于基础性协商单元,发挥提议式参与的起步作用。

2.村-组单元的共议式参与。行政村是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也是协商治理的重要依托。天长市农村协商组织的主体成员主要来自村干部,他们从村民小组长处收集议题,经过筛选后提出可行性议题,交村“两委”会审定议题,再由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协商委员会共议后正式办理。协商采取“各方一致”原则,如协商不成,事后再进行沟通,必要时再次协商。由村“两委”审定议题,实质是把“群众意见”上升为“组织意见”,既便于把协商治理纳入村民自治轨道,也有利于向政府争取支持。行政村层面的共议,是把“原始民意”提升为“整合民意”的过程,目的是促使村组达成共识。其中,行政村起到了秩序主导作用和资源调配作用,直接推动协商进程。可见,行政村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协商单元,主导着共议式参与的协商进程。

3.复合单元的评议式参与。决议的落实情况,由协商委员会或受益方监督并评议。受益方可能是某一村民群体,也可能是村域内的社会单位和经济单位。他们接受协商组织的邀请,以评价的形式参与协商,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协商事项办理。这就构成了一个复合协商单元,或者叫发展性的协商单元,其对协商治理的走向具有拐点作用,既可能直接帮助落实协商议题,也可能通过评价间接改变协商结果。例如,长泰社区某小区路面修缮案例中,利益主体包括社区两委干部、监委会代表、居民代表、开发商代表、物业公司代表、业委会主任和市国土局工作人员等15人。第一次协商,明确了开发商为破损路面的责任主体,出资维修。第二次协商,明确了业委会和物业共同监督施工质量,物业负责行车疏导,业委会负责业主的解释工作。第三次协商,针对业主阻工问题,协商委员会和业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耐心劝导,消除了业主代表的顾虑,施工得以正常进行。第四次协商,决定路面修复后由国土局、住建局和业主代表共同评议验收,合格后交由物业管护。可见,协商过程越复杂,利益主体参与方式越丰富;协商单元层级间互动越多,越容易形成发展性协商单元。

(三)组织弹性与协商单元的规模

每开展一次协商,相应地组建一个协商委员会。每一件协商事项结束后,7名主体成员保留,其他利益相关方“X”自动解散。这种弹性的组织结构及其运作过程,回归了协商单元的合理规模与合适形态,不仅提升了村民的参与感和满意度,还保证了协商合法有效,这在复杂事项中效果明显。比如,芦龙社区整治集贸市场秩序的案例中记录了三次会议,参加人数分别是11人、19人、28人。第一次会议由协商主体成员协同市场管理人员制定规则,但因未考虑摊主诉求,导致方案无法实施;第二次会议中,吸纳了8位摊主代表参与确定划线定位,但又遇到周边住户不配合;最终在第三次会议又增加了9位住户代表参与协商,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确定了一套统一方案。

案例表明,利益相关方的范围扩大,协商组织的规模随之扩大,协商单元超越社区横向组织层面,向着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延伸,协商成本增大。换言之,组织弹性决定协商单元的规模性(见图1)。弹性小则规模适度,容易达成共识;弹性大则说明利益主体多元,协商组织规模变大,协商单元跨越的层级变多,协商一致的难度加大。

图1 协商组织弹性与协商单元规模关系图

三、协商单元的效度:治理导向的嵌入式规则

完善协商规则是构建协商单元的前提,也是其有效运作的关键。农村自治传统和内生规约,为建立协商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也对解决农村社会矛盾有一定积极作用。面对日益复杂的多元利益格局,引入外部正式规则嵌入村民自治制度,是确保协商治理制度化的必然选择。

(一)议程设置与支持机制

议程设置是将相关主体所关心的问题纳入具体协商活动的过程,其质量会影响协商单元的联结状态,进而影响协商主体的参与效果。因此,创设议程支持机制是协商单元有效运转的重要保障。

1.以指导目录划定议题范围。农村传统协商具有自主性和分散性的特点,在协商习惯向协商制度转换的过程中,需要寻求外在规则的引导和规范。加之涉及农民利益的具体问题纷繁复杂,对协商事项的有序分类显得尤为必要。为了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协商活动,天长市出台了《农村社区协商事项参考目录》,目录结合乡村振兴的任务要求和本地需求,将协商事项分为6大类33项,涵盖了乡村产业、生态环境、乡风文明、社区治理、生活服务等6类。此举不仅提升了议程设置的公开性,还厘清了协商单元的利益边界。

2.以“群众点单”拓展议题渠道。不同协商单元的利益需求具有差异性,单一的议题征集方式和单向的议题反馈通道,都有可能遮蔽利益矛盾,阻碍诉求的充分表达。为此,天长市开辟了5种渠道,包括提案征集型(村民代表联合提议)、平台征集型(圆桌会客室、同心议事厅)、意见建议卡征集型(在村委会向群众发放)、新媒体征集型(QQ、微信和微博等网络自媒体)、发函征集型(向村域内企事业单位致函)。这种多形式、多渠道的协商议题征集方式,保证了各协商单元获得均等的利益表达机会。议题“取之于民,议之于民”,提高了议题的接受度,形成了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

3.以“三个下沉”强化议程响应。议题的落实程度意味着利益关联者的满意程度,也决定了各协商单元是否能够形成良性互动。天长市实施“三个下沉”的支持方案,推动协商落地。一是平台下沉。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建立党组织服务点和村民议事点,用于村民小组和各类村民理事会就近议事、调解、组织公益事业等。二是人员下沉。建立镇(街)党政领导和工作人员、村“两委”成员分片联系自然村(村民小组)制度,参与和支持联系点的自治工作。三是资金下沉。通过镇政府、村委会、辖区企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四方发力,划拨资金给协商委员会,实现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事项就近就便决策办理。“三个下沉”的做法,增强了协商单元的治理能力,也体现了政府主导协商秩序的控制能力,有利于提高议程设置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

4.以内源响应主导议程秩序。不同层级的协商单元有不同的价值偏好,往往需要秩序的主导者主动出面协调。这种“内源式”的议题响应机制在实践中是必要且有效的。比如,龙岗社区水稻田用途变更案例。议题源自合作社希望将圩田流转建立种植基地。这一提议面临两大困难:一是圩田涉及106户,村民意见难统一。二是党支部成员与合作社管理人员有交叉,村民对于村“两委”处理此事并不信任。为此,合作社根据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提出议题,经党支部审定进入协商程序。协商委员会根据双方利益诉求设置了4项议程:第一项,统一村民土地流转意愿;第二项,打消村民对未来土地用途变更的顾虑;第三项,确定双方有利的土地流转价格;第四项,规避双方毁约风险。利益相关方共开会4次,第一次由种植大户帮助村民“算经济账”,村民同意土地流转并进入合作社就业。第二次由市人大代表和居民代表提议,在合同中注明村民有权监督土地经营状况,合作社不得影响村民复耕。第三次由村干部多方比价,帮助双方确定了800元/亩的流转价格,既照顾了村民的预期收益,也帮助合作社赢得声誉。第四次由镇农经干部说服合作社“风险先担”,向村民支付300元/亩的复垦保证金。最终实现村民、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三方共赢。

(二)议题采纳与落实机制

议题采纳意味着不同协商单元的利益表达被整合进入协商议程,通过议题筛选、议题办理和议题外部支持等机制作用,促进协商单元与自治单元和政府的良性互动,保障协商治理顺畅落地。

1.议题的采纳标准。合理的议题看似是由协商主体提出的,实则是不同协商单元参与筛选的结果。天长市规定了议题采纳的三个标准。一是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除了相对宽泛的33项议题参考目录,政府还专门制定“五重五大”的十项必议目录供各村执行。二是议题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这主要针对跨单元的协商事项。三是对于村民口头提出的议题,协商委员会成员要如实记录议题内容、议题提出人、相关联系方式等,并由议题提出人签名。经村“两委”审核决定不予开展议事协商的,应通知议题提出人,并说明理由。这种情况多见于村民小组长反映问题或村组干部走访发现问题。可见,议题采纳是一个自下而上的筛选过程,自治组织发挥了审查议题的功能。比如,百子村宅基地复垦问题由涉及的14户村民首先向村民小组长反映,由小组内整合民意报给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为了借此事向村民们广泛宣传国家宅基地复垦政策,也便于统一本村土地置换和赔青方案,村“两委”决定将宅基地拆除方案列入协商议程。

2.议题的办理程序。议题办理是一个跨越协商单元、自治单元和政府部门的过程,主要以政府提供的规则保证办理程序。天长建立“五步五单”的议题办理流程,分为“议题采集——分类交办——全程办理——结果公示——成果评议”,每一步形成相应清单。办理环节主要分三步。首先,协商委员会将确认的议题交予不同的主体或有承办能力的组织具体经办。包括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直接组织实施,或通过购买服务,交由第三方办理。其次,协商事项的办理过程和结果全程公示,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再次,通过线下和线上平台,将办理结果提交利益相关方代表评议。值得注意的是,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协商活动,采取“五议两公开”办法实施。“五议”指村党组织提议(或村民联名建议)——村两委商议——协商委员会共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两公开”指决策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可见,协商程序通过嵌入村民自治制度,提高了决策的合法性与落实的有效性。

3.议题落实中的政府介入。有些议题牵涉的利益主体已经超越协商单元本身的能力范围,此时必须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支持。一是行政力量协助管理。比如,芦龙社区整治集市的案例中,村“两委”请求镇政府安排城管队伍协助对市场摊位进行重新归类定位,并加强市场管理力量。同时向政府申请成立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实现对集贸市场的长效管理。二是财政资金配套支持。例如,便西村修路案例,路段施工涉及水库排洪渠整改,因该问题没有纳入协商议题而缺乏资金配套。协商委员会主任便与镇政府沟通请求,得到了11万元的资金支持,打消了群众顾虑,顺利解决了延伸配套问题。

(三)规则嵌入与协商单元的形态

上文案例表明,外部嵌入的协商规则和协商程序,构成了一套有效提升协商议程合法性的制度规范,有助于协商治理的成功实施。成功的协商治理实质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其中也呈现了协商单元的规则性规律。一是嵌入规则越完整有效,议程设置越成功,协商单元的利益实现越有保障。二是嵌入规则的执行度越高,议题可操作性越强,相应的落实和反馈能力越强,协商单元的利益实现越充分。三是不同协商单元的议题提出策略有三种:外源创设(利益相关方提出)、内源创设(协商主导方提出)、动员创设(主导者动员利益相关方)。相应地,规则支持效果也分为:任其发生(按“收集——筛选”程序)、使其发生(按民主决策程序)、助其发生(按“五议”程序)。综上,规则嵌入的完整性决定协商单元运行的稳定性(见图2)。规则完整执行度越高,协商单元运行越稳定,其获得支持性回应的可能性更大。

图2 协商规则嵌入程度与协商单元形态关系图

四、协商单元的类型与决定因素

按照协商单元的所处层级与功能定位,可以将其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对话调处型、决策分配型、执行监督型、咨商共治型(见表1)。通过比较四类协商单元的共性特征,可发现协商单元类型取决于利益需求与治理成本。

(一)基本类型

1.对话调处型。对话调处型的协商单元主要存在于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以下层面,其功能发挥主要是借助乡土社会的熟人优势,依靠乡贤人士和热心人士,在矛盾调解、移风易俗、文明倡导等领域开展对话协商。其特点是参与主体及其利益需求都相对比较单一,协商活动的治理成本较低。其效果是体现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的内部约束性,以关键少数的示范力量引领普遍多数。

2.决策分配型。决策分配型协商单元分布在村组、跨村、村企之间。其规模逻辑是涉及哪几个单位的事务便由哪几个单位参与协商,镇(街)、村(社区)根据利益需求进行拓展。跨村、跨多个组织的区域重大决策事项的协商,单靠某一村无法开展协商时,由镇(街)牵头组织实施。其运行特点是多个协商单元在协商规范下进行博弈、谈判和妥协,最终达成治理资源的合理配置。其生成逻辑是借助科层制、项目制和制度赋权的外部规则,将协商规范嵌入协商单元实现协商治理。

3.执行监督型。这类单元主要分布于村内权责利主体及其联合体,其功能是对协商事项的办理、监督、反馈和评议。其通常产生在经济活跃或公益事业发达的村,由村整合辖区组织,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实现重大事项的交流沟通,公益事业发展的积极参与,村民投诉的问题等及时处理。个别村为了监督协商事项,专门成立民主评议团等评议监督类组织,成为该单元的典型代表。

4.咨询共治型。这类单元产生于镇村的协商互动。即在村级事务协商过程中,协商组织遇到专业性、法规性等制度问题,通过邀请驻村法律顾问、镇政府领导干部参与协商活动,向其咨询业务和政策问题,以确保协商过程合法合规。其效果一是借助政府公信力为协商决策找到合理依据,二是引入政府资源(专业人士或配套资金)帮助议题落实,三是既避免了行政干预,又引入了权威力量保证多元协商秩序。

表1 不同协商单元的特点比较

(二)决定因素

上述四种类型的协商单元,有的基于传统乡村自治惯性而形成,有的则是政府主导建立的产物,还有的是传统自治向现代治理转型的适应性方式。如果从历史发展角度看,其成因各不相同。但是分析其共性成因可以发现,利益需求与治理成本决定了协商单元的类型差异(见图3)。利益需求指协商主体的利益表达愿望和利益占有关系。治理成本指协商过程中投入和消耗的治理资源,包括经济资源和关系资源。第一种情况是,协商主体较多且利益需求较多,相应消耗的治理成本就越高,对应实践就是决策分配型单元的运行逻辑。第二种情况是,协商主体的代表其自身利益需求较低,但其为了实现所代表群体的利益而投入了较多的治理成本,此时形成执行监督型单元。第三种情况是,协商主体较少且议题较为简单,表明其利益需求较低,对其投入的治理成本相应降低,此类典型模式发生于对话调处单元。第四种情况是,协商主体多元且利益复杂,他们必须向外部力量寻求帮助以满

图3 协商单元类型的决定因素

足自身较高的利益需求。外部力量通常提供的是专业知识或资金支持,这会产生溢出价值,形成“高收益,低投入”的优势治理效应。对照现实,咨商共治型协商单元与此吻合。

五、基本结论

通过实证分析和模型推演,得出如下结论。

1.民主与治理是协商单元建构的价值取向。协商单元的构成依托于具体的协商平台,即弹性化的协商组织。其弹性化的组织形式,确保了各类主体都有机会参与协商并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同时,协商单元还以正式规则保障运转。这套规则将协商活动与村民自治制度衔接起来,为协商活动注入治理资源,让乡村治理目标嵌入协商过程。可见,协商单元的构建和运转,都体现了民主与治理的原则和方法,统一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实践。

2.规模与形态决定了协商单元的有效性。协商单元是内部组织弹性与外部规则嵌入共同作用的产物。组织弹性决定了单元规模,规则嵌入保障了单元的稳定形态。二者的不同组合造就了不同的协商单元,表现出不同的协商治理效果。比较发现,规模适中、形态稳定的协商单元其有效性更高。

3.协商单元的复合化有利于促进治理效能最大化。不同协商单元的功能各异,在面对复杂公共目标时,各层级协商单元并非各自为政,而是有机联结形成复合单元或协商治理体系。这种复合化的协商单元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能够整合多单元的利益目标,也能争取或调动更多外部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4.协商单元建构的发展方向。协商过程的实质是争取资源配置权以实现利益与秩序的平衡。协商单元也是围绕“权力获得——权力行使——权力监督”的逻辑进行建构与解构的循环。目前协商单元建构的合理性充分,而合法性不足,因此应进一步将协商单元嵌入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协同机制,提升协商组织的合法性。同时,应做好协商程序机制与村民自治制度的衔接,将基层协商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注释

①安徽省天长市于2017年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协商共治是其实验主题。本文使用的案例资料来源于笔者在2018年的多次实地调研。

②陈军亚:《公理共议: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协商治理及价值》,《山东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

③李晓广:《论协商治理视域下村民小组自治的有效实现》,《学术界》2019年第4期。

④任路:《协商民主: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路径转换与机制重塑》,《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5期。

⑤赵普兵:《协商治理:农村自治转型之路》,《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徐娜:《共谋到协同治理:一个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演进路径》,《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⑥郑普建:《以协商民主推进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基于浙江省实践探索的思考》,《岭南学刊》2018年第2期。

⑦李增元:《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实践动因及有效运转思路》,《行政论坛》2018年第5期。

⑧王婷、李景平、方建斌:《协商民主:村民自治过程中廉政治理的生长点》,《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⑨杨守涛、李乐:《基层协商议程设置的基本模式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1期。

⑩李宁:《互动与融合:农村环境治理现代化中的协商民主》,《求实》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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