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义军时期的粮食借贷契约与人们的社会生活

2020-03-13 23:16:43徐秀玲
人物画报 2020年26期
关键词:社会生活

摘 要:唐末五代归义军政权统治下的敦煌,粮食借贷现象发达,借贷双方签订的契约文书,不仅为探讨当时的粮食借贷情况提供了原始的资料,还让研究者透过这些契约,更好的了解中国古代契约的发展程度;契约中反映的民间私契与现行法律的冲突与矛盾、借贷双方的调和等问题,可以让我们更深入的了解唐末五代敦煌的民风与民情。

关键词:粮食借贷契约;社会生活;归义军

在20世纪敦煌藏经洞出土的借贷契约中,粮食借贷文书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为我们了解唐末五代敦煌的粮食借贷状况及当时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了极其重要的信息。现笔者以唐末五代归义军统治下粮食借贷契约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探讨,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唐末五代敦煌的粮食借贷契约

唐末五代敦煌的粮食借贷契约,从借贷人偿还方式,童丕认为有三种类型,一是无息借贷,二是有息借贷,三是以劳务来偿还债务。从是否有质典划分,可分为质典借贷和无质典借贷。笔者通过排查归义军时期的粮食借贷契约发现,归义军时期的粮食借贷契约只有无息借贷和有息借贷两种,至于在这时期流行的雇工契约中有的是受雇人先提前支取工价的一部分,然后以役力偿还,恐怕不能简单地以借贷契约视之。此不复赘。为明晰起见,转四件录文如下。

文书一,P.3192号背《唐大中十二年(858年)敦煌乡百姓孟憨奴便麦粟契》记载:“大中十二年四月一日,敦煌乡百姓孟憨奴为无粮用,今于朝国边便麦陸硕、粟叁硕。其典勿(物)大华(铧)一孔、众釜一富(付)。其麦粟自限至秋八月卅日还以纳足。如为(违)不还者,掣夺家资物用。……”。文书二,北殷43背《天复九年(909年)杜通信便麥粟契》记载:“天复九年岁次己巳十二月二日,杜通信今缘家内缺少年粮,依张安六面上便寄粟两硕,至于秋肆硕,又寄麦两硕肆斗,至秋(后缺)”。文书三,北殷41号背《癸未年(923年)平康乡百姓彭顺子便麦粟契》记载:“癸未年五月十六日,平康乡百姓彭顺子乏少粮用,遂于高通子便麦两硕,至秋肆。便粟两硕,至秋肆硕。只(质)典紫罗裙一要(腰)。……”文书四,S.5811号《乙丑年(905年)索猪苟贷麦契》记载:“乙丑年三月五日,索猪苟为少种子,遂于龙兴寺张法律寄将麦叁顾,亦无只(质)典,至秋纳麦陸硕,其秋只(质)纳得麦肆硕,更欠麦两硕,直至十月,趁还不得,他自将大头钏壹,只(质)欠麦两硕,其麦彼(限)至十二月末纳,不就,便则至库(?)。”

归义军时期的粮食借贷契约,契约由立契时间、借贷人姓名、借贷缘由、债主姓名、借贷数量、归还数量、质典物、归还期限、违约处罚、担保、签押等內容构成。上述契约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件是无息借贷,但有质典物大铧、众釜各一付;其余三件是有息借贷。对于无息借贷的本质,童丕所认为,“表面上看似无息借贷的背后,都有宗教机构的支持,而这些借贷大部分是有息的。……无息借给农民的牲口和种子,不但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而且避免了社会的动乱和由此产生的物质危机,即一个一成不变的过程:田地荒芜,农民开始过悲慘生活,盜贼横行等等”。

二、粮食借贷契约所反映的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

1. 订契时间与原因所反映借贷双方的社会身份

归义军时期粮食借贷发生的时间,主要集中在三月至五月。签约时间普遍在春夏之交,这时期的敦煌地区正值青黄不接,百姓生活困难,他们缺少种子或食粮,需要靠借贷渡过难关。敦煌自汉代开发河西,到唐宋时期一直是以农为主、农牧兼营的地区,农业生产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因此,借贷者的身份大概是从事耕作的农民。此外,根据上述借贷契约及同时期的便物历及牒的记载了解到,放贷者应该是敦煌地区一部分比较富裕的百姓、下级官吏,寺院或比较富裕的僧人,如S.5811号《乙丑年(905)索猪苟贷麦契》中的债主为龙兴寺张法律。

2. 质典物所反映的归义军政权统治下的物资交流

粮食借贷契约中的抵押物有大铧、众釜、紫罗裙、大头钏等,这些抵押物体现了归义军政权下的社会经济生活特点。敦煌自汉设郡置县,移民开发始,渐成为以农为主,畜牧兼营的地区。归义军政权虽然在绝大多数时间都奉中原王朝为正朔,但由于中原王朝自顾不暇,以及交通阻隔等原因,归义军政权实际上处于一个“孤岛”状态,对外物资交流有限。因而,粮食借贷契约中出现的质典物大铧、釜等物品,不但是重要的生产生活用具,还都是很珍贵的金属器具;而绢、绫等丝织品不同于当地产的毛织品,它们主要从中原内地、伊、西、甘州等地运入,在交通不便的情况下,这也是比较珍稀的物品。所以,借贷者拿它们作为质典物,既反映了这些物品的珍贵与稀缺,也反应了当地百姓社会生活中的农牧业兼营的特点和唐宋之际社会物资的交流情况。

3. 借贷利率中所反映的唐末五代时的“乡规民约”

归义军时期的粮食借贷利率及归还日期,绝大部分的契约只注明到秋“倍还”。如上述孟憨奴、杜通信、彭顺子、索猪苟四人到秋八月三十日填还所借之粮。唐代的利息计算,一般按日或月计算。如此,杜通信借贷九个月粟,月利率大约为11.1%;彭顺子借贷三个半月麦粟,月利率约为38.6%;索猪苟借贷六个月的麦,月利率约为17%。这很显然与上述孟憨奴等人借贷的利率“倍还”不符。

关于粮食借贷的利率,陈国灿认为,从出土的借贷契约看,敦煌地区的借贷利率一般在20%,个别最高者达200%,但毕竟是少数。通观归义军时期与粮食借贷有关的便物历或牒,大多数文书并没有在契约中注明借贷利息是多少。同时,我们又发现敦煌粮食借贷时的一个共通的现象:绝大多数集体性的借粮文书,不论借贷日期从哪天算起,其归还借贷本息数量时基本不是“倍还”,利率一般是借贷数量的50%。如P.3370号《戊子年(928年)六月五日某寺公廨麦粟出便与人抄录》第2-4行“赤心乡安官通便粟两硕,至秋叁硕(押);兵马使曹智盈便粟肆斗,至秋陸斗。口承外甥池略(押)”。又如S.5873号背十8567号《戊午年(958年)灵图寺仓出便与人名目》中第2行“九月九日,当寺僧谈会便粟两硕,至秋叁硕”。第5行“同日洪润索愿盈便麦叁硕,至秋肆硕伍斗”。再如P.2932号《甲子乙丑年(964-965年)翟法律出便与人名目》中第6、7行“(十二月)十七日王富员、富昌二人便豆壹硕,至秋壹硕五斗;廿四日,吐浑何员定便豆壹石,秋壹石伍斗”。而在下一年度二月份的借贷中,“二月二日,孟受庄大哥善友便豆两硕,至秋叁硕”。“倍还”者仅S.1781号《庚辰年(920年)正月二日僧金刚手下斛斗具数历》中“庚辰年正月二日,僧金刚会手下斛斗具数如后:“安庆子便麦叁硕,至秋陸硕。(押)金刚惠便粟叁硕柒斗,至秋柒硕肆斗”。可见,这些集体性的借粮行为中“倍还”者极少。况且按“乡原生利”字眼也并未出现在归义军时期的粮食借贷契约中。

唐开元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诏:“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釐革。自今以后,天下负举,祗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取利。”二十五年令又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倍。”从敦煌的粮食借贷看,归义军时期的民间借贷基本上高于政府规定的利率,但我们从文书中又发现:只要粮食借贷者不违约,不超出归还的期限,不论签约的日期从哪天开始算起,基本上是“倍还”。这似乎是归义军时期粮食借贷中最通行的做法,是敦煌的“乡规民约”。

4. 粮食借贷违约处罚时所反映的债主利益

归义军时期的粮食借贷契约违约处罚主要有掣奪、抵押物品两种方式。如索猪苟秋季再欠麦两硕,“其麦限至十二月末纳,不就,他自将一件大头钏,质欠麦两硕”。但掣夺家资者在归义军时期很少见,仅出现在政权早期,如P.3192号背《唐大中十二年(858年)敦煌乡百姓孟憨奴便麦粟契》中规定孟憨奴“如为(违)不还者,掣夺家资物用。”《唐律疏议》卷26《杂律》负债强牵物条规定:“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疏议曰:“谓公私债负,违契不偿,应牵制者,皆告官司听断。若不告官司而强牵制财物,若奴婢、畜产、过本契者,坐赃论。若监临官共所部交关,强牵过本契者,计过剩之物,准‘于部强市有剩利’之法。”总之,粮食借贷契约中更多的是保护债主的利益。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粮食借贷契约,可以让我们了解唐末五代敦煌借贷契约及契约发展的程度;此外,透过粮食借贷契约还可以让我们更好的了解唐代的法律与民间私契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冲突以及调和等问题。从而让我们更深入的了解唐末五代归义军政权统治下敦煌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

参考文献:

[1](法)童丕著,余欣、陈建伟译:敦煌的借贷——中国中古时代的物质生活与社会[M].中华书局,2003:126-136.

[2]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M].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159-161.

[3]陈国灿:唐代的民间借贷—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唐代借贷契券初探(C)//唐长孺:敦煌吐鲁番丈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239.

[4]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M].全国图书馆文献微复制中心,1990:205.

[5]王溥撰:唐会要[M].中华书局,1955:1618.

[6](宋)窦仪等撰,吴翊如点校:宋刑统[M].中华书局,1984.

[7](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M].中华书局,1983:485.

作者简介:徐秀玲,河南大学图书馆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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