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共19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我国广大乡村是构成社会基层的重要组成。本文从新中国成立70年来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入手剖析,阐述了加强乡村治理的新时代意义;加强乡村治理的优化方向;进一步加强乡村治理的实施路径。
关键词:乡村治理;基层治理;实施路径;新格局
中共19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如何理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基层治理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它对于未来的乡村治理有什么样的影响?
一、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乡村是我国基层自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利用传统乡村治理模式进行乡村治理,逐渐暴露出如下问题。
1.乡镇政府与自治组织职责不清
1998年公布实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概括性的解释乡政府支持引导村委会工作,根据当地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有效引导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未对两者的关系和职能权限做出具体界限划分,村委会在哪些领域自主决策管理,哪些需要由乡政府指导支持。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自己的主体性和灵活性,在村里的具体事务决策管理上发挥主导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的效率堪忧,农民参与程度不高,主要表现在没有相关的制度法律保障农民有效参与。
2.民主理念不够普及
“四项民主”未能有效发挥作用。一是民主选举不规范。选举中存在拉票贿选,请客送礼,利用宗族势力操控选举,培养亲信。选举过程中乡镇不恰当的干预。有时由于村两委班子较弱,乡镇直接派机关干部担任村主任,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二是民主决策不科学。目前,村民自治过程主要是通过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在涉及绝大数人利益的时候,如征地拆迁、低保评定,必须召开村民大会商议再做决策,但常常出现暗箱操作的问题,引起群众不满。三是民主管理不扎实,由于村民民主意识薄弱,管理主体缺失,在未涉及自身利益时,一般采取睁只眼闭只眼、不参与的态度。四是民主监督不力。
3.乡村自治化程度低
乡村自治化程度低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村民自治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权力机关,但实际上,村民自治委员会承担了乡镇政府的部分职责,未能充分发挥自治权进行乡村治理;二是村民自治意识不够高,在行使权力尤其是选举权时参与积极性不高,导致乡村自治化程度低;三是乡村受到城市化进程的冲击较大,乡村人口流动大,务工人员多,同时新一代知识分子大多留在城市。
4.村民价值观迷失
由于城乡发展不均衡,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村民价值迷失主要体现如下:土地征用增多,一夜暴富的情况增多,村民的价值观念受到冲击;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纠纷不断,破坏了乡村秩序,恶化了干群关系,影响乡村治理;农村人口流失大,对乡村的治理事务关心程度降低;
5.村民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受小农经济、传统封建文化的影响,乡村社会有许多与现代文明不相适应的地方,如崇尚权威、宗族意识及厌讼。这些落后的意识虽然受到现代文明冲击,但是依然支配着部分农民的心理和思想意识,使他们缺少独立意识、民主意识,不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重的宗族意识使他们崇尚家法,邻里周围遇到纠纷麻烦,一般用家法或者武力解决。
二、加强乡村治理的新时代意义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乡村治理经历了曲折的变迁过程,顺应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实现了社会安定有序、群众生活改善,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義治理理论和治理体系。是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治理又一次引起中央的重视。2018年2月4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发出;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成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主题。
去年,中共19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完善基层民主建设、乡村文化建设和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加强乡村治理的优化措施
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重点在自治、法治、德治结合。自治就是村民自治;法制,我们得让农民了解法律,让他们懂法、守法,依法治理。德治,强调道德这方面的力量。
1.继续巩固乡村自治核心地位
在新的历史时期,想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要不断巩固乡村自治的核心地位。基层群众的自治制度是新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核就是直接民主原则,让基层群众直接参与到乡村的管理活动中,通过人民群众的直接管理实现乡村的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村民大会由全村成年的公民组成,是乡村自治中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也是乡村自治的主体,一些重大的决策必须经过村民大会的讨论以及决策才能予以执行。
2.确保乡村自治的法制性
法制是健全乡村治理的基础,也是乡村治理不断优化的保障。依据法律对于乡村进行治理工作,起到最关键作用的还是村民本身。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我国的乡村居民法律素养水平较低,头脑中还没有形成完成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一直都在进行乡村的普法工作,让基层群众懂法,学法,信法,遵法。在进行乡村治理的时候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思维,确保乡村自治的顺利进行。
3.以德治作为乡村治理的基础
在进行乡村治理的时候,要注意法制与德治的结合,不能简单地将二者树立成对立状态,而是要在差异中寻找共同点,在推进德治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因素的引领作用,增加村民对于德治的认同感。同时制定出符合群民价值观的村规,并且对于村规的执行进行监督。此外,要充分发挥乡村中德高望重的老人的模范带头作用,利用榜样的力量帮助德治与法制能够更好地进行融合,提高乡村质量的效率。
四、进一步加强乡村治理的实施路径
1.提升乡村干部综合素养
各级党校要定期举办知识讲座,开展提升村干部行政能力的专题培训,通过考试等方法倒逼村干部加强学习,让基层治理理念深入人心。强化依法治理实践。县乡党员干部要指导村干部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解决问题。要学会依法解决农村改革与发展问题,依法处理民族与宗教问题。通过改革发展与稳定的成效来深化村组干部对基层治理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村组干部开展乡村治理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2.推进基层民主,提高治理绩效
推进基层民主发展,这需要多元主体结合具体情况共同推进。村干部是从乡村选出来的精英,不仅是联系城市和农村的纽带,他们更是政府和群众的桥梁。通过乡村精英引导民主潮流,開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村的法治化水平,在村落治理等方面带来新的活力。推进基层民主发展,这需要多元主体结合具体情况共同推进。要让从乡村走出来的精英回流基层,引导民主知法懂法,开展普法教育,唤醒村民民主意识,提高全村的治理水平,在村落治理等方面带来新的活力。
3.培育乡贤文化,发挥新乡贤引领示范
中华文化自古便有“尚贤”、“重能”的优良传统,以其淳朴的乡风,高尚的品格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乡村。它极具儒家思想的“仁”、“义”内涵,自身就具备高道德素养的新乡贤,他们乐于助人,匡扶正义,热衷于公益事业,而这样的道德素养又教化着一个个的乡民,是实现传统“乡贤文化”向现代“乡贤文化”转变的重要力量。乡贤们通过服务基层、贡献力量,在乡邻间积聚威望,成为民众眼中的知识分子,是团结乡里、发展乡村文化的一个重要纽带。
4.全面提升村民文化素质和法治意识
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农民,加强乡村治理法治化,首先要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守法用法,依法办事。一是提升农民文化素质,加强乡村文化建设。这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乡村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二是开展普法宣传,以增强乡村群众法治意识为重点,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和建立多样化的普法平台。普法形式不拘泥,举例论证、以案说法和身边的实例。特别是通过巡回法庭,现场审理案件,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使村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引导村民通过依法行事来理性表达个人诉求,培育信仰法治、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作者简介:
范方(1986--)女,陕西洛南人,中共洛南县委党校教师,助理讲师,研究方向: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