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新版标准石油合同解析及合同延期问题

2020-03-12 19:27明海会陈冬月赵阳周玉娇
国际石油经济 2020年10期
关键词:哈国能源部使用者

明海会,陈冬月,赵阳,周玉娇

( 1.中油国际哈萨克斯坦(PK)公司;2.振华石油控股有限公司)

哈萨克斯坦毗邻中国,是中亚地区的油气资源大国,中哈两国在能源领域合作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因此,能源合作成为中哈两国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1997年,中国石油(CNPC)收购阿克纠宾油田项目,拉开了中哈能源合作的序幕。“一带一路” 倡议为中哈油气合作增添了新的活力,油气合作成为惠及两国人民的合作典范。

2018年6月29日,哈萨克斯坦新版《矿产资源法》(下文简称 “新资源法”)及与之配套的油气勘探开发和开发标准合同等正式生效,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中资石油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参股的油气项目,大多数是前苏联时期发现的老油田,已签署的石油合同有的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哈萨克斯坦要求,原有现行石油合同延期必须基于新版标准石油合同进行。原有现行石油合同如何顺利延期,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中资石油公司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在解析新版标准石油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对石油合同延期中涉及的补充协议的格式、合同条款谈判空间、雇员属地化比例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中资公司在哈国石油合同延期及新签石油合同提供参考。

1 哈新法规定的石油合同延期审批程序

哈萨克斯坦新资源法生效前,哈国油气合同类型有三种:勘探合同、勘探开发合同及开发合同。新资源法生效后,为便于合同管理,取消了勘探合同,只有油气勘探开发合同及开发合同。

1.1 勘探合同或勘探开发合同的勘探延期审批程序

哈萨克斯坦新资源法规定,油气勘探开发合同的勘探期为6年,试采期为3年,试采可延期一次3年;海上等复杂项目的勘探期为9年,试采期为6年,试采可延期一次3年。

勘探开发合同的勘探延期应在勘探有效期内申请,延期审批需提交的资料如下:矿产资源使用者信息、勘探开发合同号、合同区相关信息、延期依据、延期义务工作量及说明、延期边界范围与深度,以及拟签署的补充协议草案。延期申请通过能源部审查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延期补充协议。

由于目前大多数勘探合同或勘探开发合同是在新资源法生效前签署的,为避免部分即将到期的合同无法完成勘探评价工作,新资源法的第278条第32款规定,可为早先签署的油气勘探合同或勘探开发合同提供一次勘探延期3年的机会,前提是将原有现行勘探合同或勘探开发合同变更为新版的标准勘探开发合同。

已签署勘探或勘探开发合同的勘探延期申请应在新资源法生效后18个月内,即2019年12月29日之前提交申请。延期审批需提交的资料如下:基于2018版勘探开发标准合同,提交矿产资源使用者签字的勘探开发标准合同文本草案,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提交获得能源部勘探开发委批准的,并取得正面鉴定结论的延期勘探设计(评价已有油气发现)、延期勘探义务工作量、工作量内容描述、完成期限等。延期资料包通过能源部审查后,将签署延期补充协议。

1.2 开发合同延期的审批程序

根据现行矿产资源法,石油开发合同的延期期限,是矿产资源使用者确定的油气田开发方案项目盈利期限。其中,中小型油气田的开发延期不超过25年,矿产资源使用者应在不晚于开发合同到期前的6个月提交延期申请;对于原油地质储量大于1亿吨、天然气储量大于500亿立方米的大型油气田,矿产资源使用者应在不晚于开发合同到期前的24个月提交延期申请。如果矿产资源使用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期申请资料包,能源部将以 “违反提交延期申请时间规定,审查时间不足” 为由,拒绝审查延期事宜。因此,矿产资源使用者一定要重视提交延期申请的时间节点要求,减少因延误而去作解释和澄清,避免因无法正常延期导致油气生产关停等不利后果。

在开发合同的有效期内提交延期申请,延期审批需提交的资料如下:矿产资源使用者信息、名称;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信息;勘探开发合同或者开发合同号及注册日期、拟申请延期的开发矿权区、拟申请的延期期限、开发延期的义务工作量、工作量及介绍、完成期限、能源部勘探开发委批准的开发方案、批准开发方案的设计文件的国家鉴定结论,以及延期的补充协议草案。能源部对中小型油气田的审查期限为2个月,对大型油气田的审查期限为24个月。

如果开发合同延期补充协议符合勘探开发或开发标准合同文本,能源部在做出同意延期的决议后,将与矿产资源使用者在1个月内签署延期补充协议;如果不符合,根据资源法中对开发合同延期基于新版标准石油合同文本的要求,能源部与矿产资源使用者需在2个月内解决延期补充协议文本问题。

2 新版标准石油合同条款解析

哈萨克斯坦新资源法颁布的目的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领域透明度、简化新矿权发放以及原有现行合同延期审批程序、缩减合同条款谈判以及签署合同周期。为了与新资源法配套,2018年哈国第233号能源部长令批准了油气勘探开发和开发标准合同(Типовой контракт,范本合同)。此前适用的是2015年哈国第260号能源部长令批准的标准合同(Модельный контракт,模板合同)。本文将两个合同分别称为2015版标准石油合同和2018版标准石油合同。

2.1 标准石油合同基本结构

与2015版标准石油合同相比,2018版标准石油合同做出了实质的修改和精简。2015版标准石油合同分为23章,2018版标准石油合同分为15章122条,包括 “合同标的”“合同有效期”“主管机关和矿产资源使用者权利和义务”“开展油气作业条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程序以及合同变更及终止” 等。新版标准合同将旧版合同中的 “矿产资源的国家优先购买权和征用”“雇员属地化和物资、工程以及服务采购比例”“社会义务和科研”“适用法律”“合同语言” 5个章节合并到其他章节,删减了旧版中的 “合同区”“工作计划” 两章,新增 “合同区边界”“主管机关的权利、义务”“开展矿产资源利用作业条件”“矿产资源使用者履行合同条款监管” 等章节,明确了基本条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税收、弃置与封存、矿权及其相关权益转让、财产和信息所有权、矿权终止时的区块和财产。2018新版标准合同的附件为 “义务工作量及获批的开发方案”,而旧版合同的附件为 “工作计划和矿权信息”。

2.2 标准石油合同条款解析

2018版标准石油合同是在新资源法的框架内,为与新资源法中的油气勘探开发利用作业条款配套而编撰的,与2015年版标准石油合同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新标准石油合同中规定矿产资源使用者承担的社会赞助、科研、培训等义务,与上一年度的开发投资直接关联,为投资或开采费用的1%,而在部分原有现行石油合同中上述义务为固定额度。与旧合同中的固定额度相比,义务与投资或费用挂靠更加合理。

对于签署开发合同或是开发合同延期的大型油气项目,新标准石油合同增加了建设处理厂、升级改造生产设施、承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附加义务,这将有利于矿产原料基地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新标准石油合同规定,矿产资源使用者的国内炼厂供油义务按照能源部批准的月度配额执行,而部分原有现行合同中约定的是一个供油最低比例,但在实际销售中,执行的是哈国能源部每月下发的内销及当履行批准开发方案中的井网密度、注采比、单井允许最大气油比、回注量以及产量等9个指标中的任何一个,处罚20000个月核算指标。

新标准石油合同规定,如果矿产资源使用者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主管机关可单方面终止石油合同:1)未报批方案或者方案设计文件并未获得国家鉴定正面审查结论,即开展油气利用作业;2)不履行禁止矿产资源利用作业的法院裁决;3)履行合同规定的财务义务不足30%;4)油气利用作业破坏了地表完整性,未计提弃置费。

3 石油合同延期中需注意的问题

石油合同是矿产资源使用者开展油气资源利用作业的基础法律文件。合同延期对合理系统利用资源、石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当地就业以及科学编制未来的投资计划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新资源法的生效,哈国将进一步强化对油气等矿产资源的管控,加强对即将到期的石油合同延期条件和附加义务的审查。在石油合同延期过程中,经常遇到延期工作的组织、延期补充协议格式、合同条款谈判空间等问题。

3.1 石油合同延期的准备工作

石油合同延期的期限是根据主管机关批准的开发方案确定的,因此,开发方案的编制及报批是石油合同延期的基础,而且开发方案编制是基于批准的储量。矿产资源使用者在做出开发合同延期决定后,应该提前启动延期准备工作。考虑哈国油田储量计算报告以及开发方案的编写、独立评审以及审批程序,建议至少提前2年以上启动延期准备工作。如果储量计算或复算是在近2年完成的,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再次计算或复算储量。在需要复算储量的出口配额,合同中的固定内销比例并无实际意义。

新标准合同强调,哈国政府拥有购买矿产资源使用者油气的优先权,购买价格不高于交易当日的价格,扣除运费和销售费用,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总量不超过年产量的50%。据了解,自1991年哈萨克斯坦独立以来,哈国政府从未行使过优先购买权,也未出现过征用矿产资源使用者油气的情况。

新标准合同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利用事中事后弃置、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矿产资源使用者应根据2018年哈国第200号能源部长令所批准的相关条例规定,自费完成矿产资源利用作业导致的弃置及生态修复工作。合同效力终止并不意味着矿产资源使用者弃置义务的免除。在油气勘探开发作业导致的弃置及封存条例中明确了弃置费的计算方法,各年度弃置费的计提额度在油气田开发方案中确定,根据新资源法规定,基于油田开发分析每3年至少重新测算一次弃置费。

在新标准合同中,加强了合同条款履行情况监管和处罚力度,主管机关对石油合同义务履行监管要求之高、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处罚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矿产资源使用者以支付罚款方式承担未履行以及未适当履行的某些合同义务的责任:1)未完成工程、服务本地含量义务,处罚未完成金额的10%;2)未完成雇员属地化比例,处罚2000个月核算指标①根据哈国税法等法律规定,哈财政部考虑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指数等因素,对于企事业单位的奖励、节假日和出差补贴、行政处罚等以“月度核算指标” 确定。目前(2020年4月1日后施行标准)一个月度核算指标约为2778坚戈,折合人民币约45.17元(人民币对坚戈汇率为1∶61.5)。,且1年内不得超过1次;3)未完成财务义务,处罚未完成金额的10%;4)未完成国内供油义务,处罚10000个月核算指标;5)违反矿产资源使用者采办规定,处罚违规金额的5%;6)未提供或未按时提供采办计划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报表,处罚100个月核算指标;7)未按时通知主管机关直接或间接控制矿产资源使用者业务的主体变更情况,处罚5000个月核算指标;未按时通知主管机关关于终止矿产资源利用合同作业者权限的情况,处罚2000个月核算指标;8)未履行或未适情况下,鉴于储量计算和开发方案编制工作的继承性和连续性,可以考虑两项工作放在一起招标,并尽可能选择同一家研究院完成,以提高工作效率。在油气田开发方案编制过程中,建议加强沟通交流与协作,详细分析基础资料,加强对各类生产工艺、开发技术指标的控制和预测,力求真实反映油气田实际开发状况,提高开发方案编写质量和实施效果。合同延期后,批准的开发方案中的9个开发工艺技术指标将成为合同义务,应尽量避免因违反以上工艺指标而受到处罚。

3.2 延期补充协议格式问题及探讨

对于未变更至新版标准石油合同的原有现行合同延期,哈国能源部会明确要求延期将基于新版的油气勘探开发或开发标准合同,这是前提条件,没有谈判余地,除非矿产资源使用者放弃延期。因此“是否可以摒弃原合同,基于新版标准石油合同签署新石油合同完成延期”“新的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合同及新合同中条款的效力” 等问题,成为广大矿产资源使用者关注的焦点。

延期是即将到期合同有效期的延长、递延,延期的基础是已签署的石油合同。在申请延期时,矿产资源使用者如果要求基于新标准合同文本,签署新矿产资源利用合同,摒弃原合同,是缺少法律依据的。首先,在新资源法第37条 “矿产资源利用合同的修改与补充部分” 的第2款 “已签署合同的修改与补充” 的第6项中明确规定,石油合同的勘探期或开发期的延长适用于签署合同补充协议。近年,在部分旧石油合同延期的实际操作中,哈国能源部就是将新版标准合同作为旧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形式)签署的。其次,签署新合同的前提是矿产资源使用者获得了新矿权及相应的合同号。根据新资源法第15章规定,获得矿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竞拍,二是哈国家石油公司可通过直接谈判获得。从矿权授予、发放程序上看,合同延期并不是获得新矿权。最后,根据哈国税法规定,在签署新合同获得相应的合同期后,矿产资源使用者需支付签字费。

有关基于新标准合同的延期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合同及新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对比研究原合同的条款与新标准合同条款发现,原合同绝大部分条款已被新标准合同条款取代,原合同条款中只保留了合同者信息、合同号、获得矿权的方式、矿权信息等。在石油合同延期前,建议矿产资源使用者对已签署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条款,与新版标准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对存在分歧或疑问的部分,应积极与主管机关沟通,降低未来合同执行的风险。

3.3 延期补充协议条款可谈判空间

新资源法生效前,石油合同延期基于2015版标准合同。在该版标准合同中,对 “雇员属地化比例”“培训、科研、社会赞助”“国内炼厂供油义务”“国家优先购买权”“弃置费” 等主要条款未固定化。可以说,当时的合同延期相当于重新谈判合同条款,有一定的谈判空间。新资源法及与之配套的新版标准石油合同,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了最大限度的固定化,以实现矿产资源利用中的信息公开、程序公正、竞争公平。

在2018版标准石油合同中,只有哈萨克斯坦籍雇员属地化比例没有固定化。油气勘探开发作业中,矿产资源使用者应按公司领导及副职、部门经理、专家以及技术工人4级分类履行雇员属地化义务。各层级的员工比例需与哈国能源部协商确定,具有可谈判空间。但在实际操作中,与能源部谈判员工属地化比例比较困难,能源部会要求提供各种依据,并选择原有现行合同或更有利于资源国的比例,即如果原合同中有员工属地化比例规定,在延期时,能源部通常会要求沿用原合同中的比例;如果缺少员工属地化信息,通常采用2012年哈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发外国专家劳务许可条例的规定,即正副职领导、部门经理属地化比例不低于70%,专家比例不能低于90%。在实际执行中,矿产资源使用者既要履行石油合同中雇员属地化比例义务,又要执行哈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发外国专家劳务许可条例的规定。因此,在与主管机关进行多轮谈判后,尽管有可能争取到较优越的雇员属地化比例,但受哈国劳务许可发放条例限制,矿产资源使用者还是无法申请到相应的劳务许可。

此外,为维护国家利益最大化,保障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哈国2018版标准石油合同要求,大型油气田转开发或是延期时,矿产资源使用者可选择承担建设新的油气处理厂、改造或升级生产设施和处理设施中的一项附加义务,延期时具体承担哪项义务,矿产资源使用者需要提前与哈国能源部沟通和谈判。早先延期中可以谈判的 “培训、科研、社会赞助”“国内炼厂供油义务”“国家优先购买权”“弃置费” 等,在新标准合同中已固定化或用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基本上没有可谈判余地了。合同条款的固定化,在增加了资源国话语权的同时,缩短了谈判周期,提高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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