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健,田光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侦查与刑事科学技术学院,北京 100038)
网络技术的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不言而喻,在互联网的支持下,金融集资手段日新月异。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大环境下,传统集资监管的资金穿透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于新型集资犯罪,从而导致非法集资行为大量滋生。虽然目前学术界对非法集资的研究成果颇多,但是对非法集资的风险生成机制及传导路径的研究却远远不足。
和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互联网的引入使得民间融资变得更加高效,使得金融投资行为的门槛大幅度降低。互联网投资市场重视民间投资者,呈现“长尾效应”[1]。长尾效应中的“尾”在统计学中表示正态曲线中远离中心的平缓部分;在经济学中则指尾部的零散需求,相对于头部的红海市场,其虽然个体较小,但是数量极其可观。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大量无法得到正规金融机构授信支持的民间资本迅速涌入互联网投资市场。这虽然对金融市场是一个利好表现,但是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互联网+”背景下的非法集资风险是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其风险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资金池风险
所谓资金池,就是指某个人或者某平台筹集各路资金形成的资金库。大部分网络平台的资金池都是由出借人的资金投入产生的[2]。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网络平台的资金池缺乏保障机制。很多网络平台的资金池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借款平台可能会寻找借款人并以高利息来出借资金,由于出借人和借款人并无接触,所以双方都不知情,这样网络集资平台就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此外,一些短期网络集资平台还存在诈骗风险。由于审查力度不大,一些网络集资平台利用高额利息让出借人尝到甜头后,再利用出借人想赚“快钱”的心态诱使其出借更多本金,而这些网络平台则在一个还款周期内倒闭消失,相关负责人则携款潜逃。
2.庞氏骗局①庞氏骗局是对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是金字塔骗局的始祖,简而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人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一些网络集资平台有实体公司,公司所处位置优越,在资金上还款及时甚至还返还高额利润,这给投资人造成其为正规公司的假象。但这些平台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人,其展示给投资人的各种信息也都是虚假的。甚至有的平台虚构标的,虚构借款人的前期借款,而后用这些假借款作为投资人的前期利息,维持平台的运转,并以此来吸引新的投资人进行投资[3]。这些网络集资平台并不存在真正的收益,而是用后期筹集的资金来偿还前期借款人的本息。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运作模式,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对抗资金链断裂等风险的能力基本为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e租宝”案件。“e租宝”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注册空壳公司、收购企业等手段虚构项目,使平台上有源源不断的新项目上线。为了进一步获取投资人信任,犯罪嫌疑人还采取变更企业注册资本的方式对融资企业进行包装。对“e租宝”平台涉案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其中95%以上的融资公司都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更改,而90%以上的公司更改了注册资本数额这项重要信息,平均注册资本从154万变更到2 714万[4]。在深圳警方初期介入调查后,恐慌情绪的蔓延使得一部分投资者撤资减资,这是风险爆发的关键节点。在没有新资本进入后,“e租宝”系统顷刻土崩瓦解,而其巨大的融资体量使风险通过资金流转移至更多的金融机构,造成了更广泛的影响。
3.股权众筹平台风险
所谓股权众筹,也被称为私募股权互联网化,指在众筹平台的帮助下,企业出让一定比例的股权,投资人获得企业的部分股份,而企业获得投资人的资金,并且向投资人做出承诺,使投资人获得定期分红的投资方法[5]。与非法集资利用公开诱导来进行资本运营不同,股权众筹往往有实体企业作为支撑,且收益分配透明。合法的股权众筹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资本市场,但是不法分子往往巧立名目,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除此之外,股权众筹也有明确的形式限制,根据最高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转让股权等手段变相向二百人以上公众发行股票或债券,也属于刑法规定的擅自发行公司股票、企业债券行为。这说明了无论是传统的股权投资还是新兴的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的线上股权投资,都要受到刑法规定的投资人数的限制。而众筹平台一旦突破这个临界值,且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就要被追查追责。由于目前平台的资质审核机制还不健全,导致不法分子堂而皇之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虚构项目欺骗公众。
1.借款人风险
在“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中借款人风险最高。一般来说,这种参与人风险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借款人弄虚作假,伪造背景,恶意夸大自己的还款能力,向网络集资平台恶意借款后携款潜逃;第二类则是借款人伪造记录,隐瞒本人实际经济情况,向不同的网络借款平台发起借款请求,即“一人数贷”。网络非法集资平台为了节约成本或增加利润,不进行信用审查和风险防范,对此类行为视而不见,导致投资人蒙受损失[6]92-99。
2.投资人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绝大多数投资者都是普通群众,他们对金融领域的运行规则了解不多,风险意识淡薄。在面对纷繁复杂的互联网非法集资陷阱时,普通的投资者会被非法集资陷阱的美好承诺所蒙蔽,产生投机心理,盲目从众,从而失去应有的判断能力。而我国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未健全,许多投资人被网络非法集资平台欺骗后,并不知道如何维权。由于投资人数量众多,如被恶意煽动,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以湘西非法集资案为例,福大地产在资金链断裂后,并未向公众公布实情,反而采用降息和延长支付时效的手段,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非法集资行为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突破了单块地域的限制,影响区域扩大。和其他突然冲击性的社会风险不同,非法集资风险需要潜伏一定时间才会大面积爆发,所以了解剖析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的特点尤为重要。在上文中,已经对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的风险源进行了分析,接下来笔者从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的风险暴露程度、风险脆弱程度、风险危害程度三个方面来对非法集资的风险特点进行初步研判。
所谓风险暴露程度,是指正常人群接触风险的可能性大小。“互联网+”背景下的非法集资风险不同于传统非法集资犯罪风险。因为互联网的介入,群众接触非法集资风险的可能性增大,非法集资风险的暴露程度也随之提高。风险暴露程度的变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主体不仅限于中老年人
网络非法集资平台的主要目标人群的年龄较传统非法集资犯罪的目标人群有了明显的下降。当前,互联网非法集资平台所青睐的不仅仅局限于有一定资产的中老年人,对互联网及各种电子产品更为熟悉的年轻人也成为重点目标。并且随着参与人群的变化,涉及的职业也更多,传统行业中有一定经济基础但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的人群也成了网络非法集资的主要目标群体。由于参与集资的主体有了变化,网络集资平台变得更加复杂。
2.风险传播不仅局限于熟人
社会学在传统社会的变迁问题上存在一种“陌生人社会理论”。该理论认为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社会人之间的联系会跨越距离和时空的限制,由互联网等先进科学技术构成的虚拟空间会逐步替代由地缘、亲缘等为基础构成的以熟人社会为表现形式的传统的现实空间。
在传统熟人社会观念中,由于地缘关系影响,使得交易行为的信用评价体系仅仅由亲戚朋友来构建,信用范围相对较窄,在社会关系中人情色彩是信用价值的重要表现。在地域关系、人情关系的多重约束之下,失信行为在熟人社会中发生的概率较低,而且在地域的限制下,即使发生非法集资问题,其牵连面也较小,所造成的损失也有限。
然而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互联网的隐匿性和虚拟性使得各种融资行为突破了原有的熟人社会的限制。以互联网为背景的非法集资案件中,风险传导从熟人传导转变为陌生人传导。在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人经常以熟人为目标或者为传导,利用熟人之间的信任来进行诈骗和集资行为。但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便捷性,使得陌生人之间呈现出给予“投资行为”的合同关系。基于这种关系,风险的传播也不仅仅限于熟人之间,更多的陌生人也成了潜在的集资风险的对象。在互联网介入下的非法集资产品,对传统集资诈骗犯罪由地缘关系特点导致的信息人群传播的限制奇点进行了跨越,产生了更多的次生风险,非法集资的传播速度、影响人数和集资规模也会指数级地增长,潜在的风险也随着影响人数的增加变得更加巨大。
风险脆弱程度,能反映人们抵抗某种风险的能力大小和该风险所能承受的外部及内部条件变化的能力。若风险脆弱程度高,则可以说明该风险对外界条件依赖性强,能较好地进行管控和应对;反之,如果一个风险的脆弱程度低,则说明该风险是有能力长期存在的,需要人们对此进行专门的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才能消除此类风险。
在“互联网+”背景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移动终端设备的介入,互联网金融行为的风险变得难以防范和预测,“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的风险脆弱程度进一步降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涉及领域广,跨区域犯罪突出
非法集资在过去主要发生于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农村合作项目等一些实体领域。但是由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犯罪手段的增多,非法集资所涉及的领域也有了新的拓展,如基于互联网背景下的股权投资、众筹项目和五花八门的网络大额小额借贷都是非法集资所涉及的新领域。与五花八门的非法集资项目相对应,非法集资的规模也逐渐增加,“互联网+”使虚拟空间、互联网技术与投资行为进行了结合,依靠普惠投资政策与互联网金融逐步兴起的技术红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也不断进行扩张,涉及地域越来越广,跨区域集资行为早已屡见不鲜。在非法集资领域多元化,所涉及案发地点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的侦查活动也受到了阻碍。由于集资时间持续较长,涉及领域复杂,犯罪嫌疑人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资金的转移以及证据的销毁,这就造成了非法集资案件由于证据链条的不完整以及管辖权争议等原因,退案率远远高于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2.集资手段更具欺骗性
基于互联网的非法集资较传统非法集资手段更加隐蔽,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虚构国家政策,借国家支持群众投资金融机构等说辞,以虚构的网上银行为依托鼓励投资者进行投资。借用互联网金融相关概念,以低投入高回报为饵,以各类集资平台为线,诱惑投资人进入圈套。这些手段都打着国家互联网金融创新政策的幌子,身披合法外壳,同时极度迎合消费者投资消费的需求。犯罪手段更具欺骗性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启动工作难以开展,在公安实践工作中,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的主动报案,而由于集资手段的迷惑性,投资人往往深陷其中而不自知,导致情报线索来源减少,打击犯罪与启动侦查落后于犯罪。
3.非法集资组织严密
新型非法集资都存在更加严密的犯罪组织。在“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不再是简单的传统共同犯罪,而是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升级。传统非法集资主要通过犯罪分子直接和投资人接触来实施。但基于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的团伙借助P2P平台、众筹等网络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呈现出网络化非法集资的特点,线上线下相结合,人员分工明确,团伙组织层级分明,产业化程度高,有着周密的犯罪预谋、密集的犯罪技术和人力投入。这种集资团伙在内部的架构上,会设立多个子公司和分公司,这不仅使非法集资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人群更广,更加大了警方的排查难度。
4.不法分子刻意规避法律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不法分子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也不断增多。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所以在非法集资活动中,刻意逃避行政刑事处罚的意识在不断增强,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交易途径也在不断更新。比如,在合同中对还本付息条款进行模糊化,更有甚者,直接要求投资人签署风险后果自己承担的告知书。这些迷惑性行为都使得这些集资活动的法律性质一时间很难做出认定,加大了辨识难度。再有,在“互联网+”背景下,集资手段也变得更加多样,司法机关对集资行为是否是金融犯罪难以认定,导致非法集资案件司法审查挑战不断加大。对违法样态的考察依然没有显著的进步,也使得非法集资风险的脆弱性愈加降低。
风险危害程度,是指风险一旦发生,可能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害程度。非法集资作为一种涉众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自身的风险危害程度已经远远高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在“互联网+”的背景下,非法集资行为有了新的技术支持和手段介入,风险涉及社会各行各业的方方面面,其风险危害面变宽,风险危害程度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非法集资犯罪风险危害程度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给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
非法集资者以高回报的谎言来引诱投资者进行投资,但并没有实体产业进行支撑这种金融结构,不能产生实际的利润。他们往往通过“拆东墙补西墙”对后入市者进行迷惑,而后入市场的投资者对市场的信息梳理能力有限,一旦资金链断裂,会给投资者带来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各种投资平台五花八门,投资者难以进行准确的识别。在资金链破裂以后,由于网上平台的监管力度不到位,使得投资者很难进行追偿。据北京市朝阳区于2019年发布的《金融检察白皮书》显示,2019年朝阳区检察院所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金额过亿的案件有84起,占比18%[7]。其中,涉案金额超过5亿元的案件有15起,超过10亿元的7起,超过100亿元的有2件,而这些案件都不同程度上有着互联网技术的参与和支撑[6]92-99。在2018年网络借贷平台进入风险集中释放期后,涉网络借贷平台刑事案件数量开始激增,在案件数量高位运行的背后,每一起非法集资案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对政府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不同于以往的传统非法集资,在“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非法集资通常借由国家鼓励投资政策,打着国家支持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如利用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来诱骗投资人进行投资。这样就会使投资人在遭受经济损失后,对政府产生不信任,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此外,“互联网+”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案件进入风险消化期后,大量案件产生,有限的警力资源并不足以支撑公安机关在案件的侦查、线索的研判等繁复的工作之余完成对非法集资所涉及经济损失的追回,加之犯罪分子在获取资金后,往往会第一时间进行转移或者挥霍,导致资金流向复杂,难以追查。以山西晋城市为例,山西晋城市法院所公布的报告中对2016年1月起至2019年5月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了统计,这期间非法集资案件总金额达13.11亿元,而能追回的资金仅仅不到20%[8]。而追资心切的投资人往往会把追赃不力归责于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如不能妥善解决,则会引发政府公信力下降等问题出现。
对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风险问题的研究,只有揭示引发风险的原因,同时对其产生风险的客观规律进行掌握,才能对其风险生成机理有系统性的认识。只有从根本原因上入手,有关部门才能对可能发生的由非法集资引发的金融风险进行更加科学的预防和更加有针对性的惩治。
可以说任何的犯罪都有着复杂而又独特的原因,而且每一个犯罪行为都是由多个单方面原因组合而成的结构体,构成任何犯罪的原因都有着其严密的逻辑链条。在犯罪学和侦查学学科中,针对犯罪行为及犯罪风险生成原因的研究主要有两方面的理论:自由意志论和因果决定论。但是这两方面的理论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仅对单一现象的具体原因进行研究。因此,对金融犯罪和金融风险问题的研究,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比较其他类型的犯罪,互联网背景下的非法集资犯罪的产生并不是由一个个孤立的因素组成的,要对其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的分析,才能更加清晰地发现各种不同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和演变过程。
互联网金融,也就是资金通过互联网作为依托来进行融资等活动,其本质就是金融的直接融资。“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的风险生成的根本原因就是互联网不改变金融行为的本质而互联网的特点又加剧了其金融行为自身风险发生的概率,最终产生的风险借由互联网向各个方面辐射。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的产生,和其金融本质的长尾效应也密不可分。正是由于传统的正规金融渠道相对较高的标准使得整个资本市场得不到满足,在互联网介入后,小额金融贷款和P2P网络借贷等低门槛准入方式的集资形式才有了生存空间。网络非法集资的低门槛与高回报,不仅使一些低信用群体涌入投资市场,还吸引传统市场的投资者参与其中。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突破了传统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壁垒。传统定义下的非法集资行为,其主要的集资对象为亲戚朋友等,涉案人员面较窄,非法集资行为具有地缘性特点,易被识别监控。而“互联网+”背景下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熟人社会范围,互联网技术对金融系统的穿透,极大地扩大了非法集资风险的传播途径和传导速度。在互联网平台上的集资行为通过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等数字化货币代替传统的交易方式,使非法集资行为更加隐秘,难以被公安机关发觉。此外,在互联网集资平台上,巧立名目的集资手段使投资者应接不暇,投资人的信息知情权被进一步压缩,投资人和集资诈骗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更加严重。而网络非法集资以“高回报”“低风险”等口号进行虚假宣传,进一步压缩了传统正规集资渠道的用户流量,最终造成了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投资人在进行投资时所搜索到的都是高回报的非法集资网络平台,加大了风险爆发及传导的可能性。
监管与法律法规的滞后也是网络非法集资频发的重要原因。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期,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基本处在空白状态。也正因为缺少相关的标准规定,非法集资人借用“创新”等借口使大批运营能力不足的非法集资平台上线。这些平台没有风险备用金作为储备,易爆发崩盘风险。
金融创新要求对实体经济与网络经济的综合监管治理能力进一步加强,但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在这一方面做得还不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监管部门传统的各司其职的监管理念产生冲击,各监管部门没把新兴金融业务当作自己应该主动监管的内容,由此滋生了初期的互联网非法集资行为无监管状态的尴尬境地。也正是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各种网络非法集资平台大量滋生[9]。此外,各监管部门间相互割裂、事前风险监测与事后追赃救助手段缺少对相应主管部门的宏观监督决策也产生影响。在各部门各司其职的监管环境下,主管部门根本无法对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做出准确的研判,无法在事前对其资质、业务做出审慎调查与监管。再有,监管部门怠于对相关金融行为进行资金穿透、股东穿透。穿透式监管①穿透式监管作为一种监管方法,其理论来源于功能监管理论与行为监管理论,由哈佛大学商学院默顿教授于1993年提出。穿透式监管就是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金融业务和行为的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行为实施全流程监管。并不能得到较好地落实,增加了非法集资风险发生的可能。
“互联网+”背景下的非法集资风险传导路径可以理解为风险在扩散过程中所经过的路线。从微观层面上来说,可以指单个非法集资犯罪风险爆发的过程。从宏观层面上看,可以理解为非法集资行为在互联网风险、金融风险的多重风险效应催化后,通过一定的载体进行传导,从而造成个案影响外溢风险。本文主要对宏观层面的风险传导进行分析,风险传导可以看作是由风险源引发,依靠风险载体进行传导,以资金链断裂或者其他形式爆发,进而对其他经济主体以及外部环境产生影响。
“羊群效应”是行为经济学中较为经典的理论之一,主要指投资者在股票交易过程中的学习与模仿行为。在非法集资风险传导的初期,一些投资人的投资心态容易出现“羊群效应”的特点。在非法集资初期,风险的传导大多集中在投资人个体之间。集资平台通过投入资金对非法集资进行宣传,并且利用“低投入”“返利快”“高回报”“低风险”等字眼来吸引投资人。
非法集资风险的生成和传导都是通过集资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来实现的。如果投资人的资金储备充裕,对借款人违约行为的抗性较强,就不会使风险蔓延至其他主体,借款人违约坏账风险就此停止,也不会导致后续群体性事件风险的生成。但在网络投资中,投资主体的抗风险能力较小,许多投资人都是“拆东墙补西墙”,自己在投资的过程中拉拢亲朋好友,成了非法集资的风险传播者。这种情况下,如果资金链断裂,投资人资质不足以完成对风险的抵消,非法集资风险就会传导至其他主体,从而诱发后续的更大的风险。
在风险传导的中期,传导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投资人个体,还会辐射整个投资市场。在这一阶段,风险的传导借助投资人的投资行为,以间接的“关联风险”来影响投资市场良性平台的运转。互联网非法集资行为的出现,会使合法集资行为受到阻碍,由于市场资金总量基本恒定,网络非法集资会改变投资者的投资偏好,使其忽视低风险、低回报的合法集资手段。而在风险爆发后,一些非法集资平台资金链断裂等也会使投资人投鼠忌器,不仅会撤出资金导致其余的非法集资平台集中爆雷,还会形成风险的市场局部传导,使得投资者对同类合法产品形成风险厌恶,从而纷纷减少对此类投资标的的资产配置,对同类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不同于传统的集资风险,非法集资风险不仅局限于个体和单个市场,还会向其他市场渗透。“互联网+”背景下的非法集资风险兼具互联网、传统非法集资以及二者耦合形成的多重风险特点,导致其风险转移与传导过程中极易突破内部风险的界限,进而影响整个金融市场。国家大力发展民间金融,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可是非法集资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使得本应投入实体经济的资金被引诱到非法集资领域,严重影响了实体经济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阻碍了经济正常发展。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不仅继承了传统犯罪的特点,而且呈现出显著的新特征。因此,公安机关在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侦办过程中,要立足于已经发生的案件,从宏观层面关注风险的生成及传导过程,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以非法集资犯罪特点为突破口,构建全方位的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监测系统,从而形成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全景性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