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摄像头下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

2020-03-12 12:38高荣林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隐私权被告民事

高荣林

(湖北警官学院 法律系,湖北 武汉 430034)

英国是世界上首先将影像科技利用在监视周遭环境的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英国即开始在公共场所装设闭路监视器。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已有近半数的都会区及非都会区政府装设了监视器,且普遍获得民众的支持[1]。当今,由于摄像监控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公民都可以安装摄像装置,以监控不良、违法和犯罪行为。正如有学者所言,摄像头在遏制犯罪、侦破案件方面可谓功不可没。许多暴力罪犯逃逸后,都是通过监控的清晰记录使罪犯落网。在刑事侦查领域,无论是在犯罪行为发生的哪个阶段,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甚至人力所不能达的作用[2]。与此同时,“满城尽是摄像头”“透明人”是现在摄像头泛滥的真实写照,而且其数量仍在上升,“滥用”与“侵犯隐私”成为其最被诟病的两个关键词。公共治理的需要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微妙平衡难以掌握。稍有不慎,前者过度强势滥用就有可能对后者造成损害[3]51。令人遗憾的是,国家相关部门至今仍没有制定相应的规范对上述行为加以规制,也因此导致我国出现了一些私人安装摄像头引发的隐私保护问题。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到相关案例70多个,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30多个案例,进行分类整理,试图以此观察和探讨我国私人摄像头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一、摄像头可以监控到公共场所的法院判决

根据收集到的法院判决,一般情形下,私人安装的摄像头如果只朝向公共场所,在没有监控到他人门窗等可能暴露私人行踪的情形时,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但如果该摄像头在对准公共场所的同时,也可以拍摄到他人经常出入的大门和公共楼道,法院也有可能会判决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

(一)摄像头只能监控到公共区域——不侵权

一般情形下,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财产和人身安全),会在自己的房屋上安装摄像头,只要摄像头“仅能”监控到公共区域,法院一般不会判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在“白玉芬与贾学成、张建君隐私权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贾学成、张建君由于房屋周边曾被他人泼粪,于是二人在其房屋上安装了摄像头。法院判决认为,涉诉的摄像头可拍摄到院内公共区域,考虑到白玉芬与二被上诉人系不动产相邻方,且涉案的摄像头并未监控到白玉芬的私密空间,加上相邻关系一方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隐私权侵权不成立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2民终6654号。。在“王鑫与黄云华隐私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也认为,被上诉人黄云华所安摄像头之拍摄范围属于公共区域,并不能拍摄到上诉人王鑫家中私人区域,上诉人亦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隐私权受到损害之事实,故隐私权侵权不成立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2民终2622号。。

在“吴海英与田慧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在被告经营的服装店试衣间试穿衣服时,发现试衣间上方装有摄像头,遂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虽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间上方安装了摄像头,但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该摄像头监控的区域并不包括试衣间。原告亦无证据证实其在试衣间试穿服装时被摄像头拍摄,故侵犯隐私权不成立③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浔民一初字第1088号。。在“徐波卿诉沈金珍隐私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其房屋外墙上安装了一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涵盖原告进入住所的必经之处。法院判决认为,首先,被告安装摄像头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非刻意拍摄录入原告在小区中的行动路径。其次,原告在小区公共道路的行走系暴露于公众视野中的行为,不属个人隐私范畴。被告通过监控录像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进行监控的同时即使附带录入原告在小区公共场所中的行动,亦属其在保护自己财产安全时不可避免的结果。因此,隐私权侵权不成立④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055号民事判决。。

笔者以为,根据“公开场所无隐私”⑤不过,也有学者认为,自然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参见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又见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第6页。的基本内涵,在摄像头只能拍摄到公共场所的情形时,他人的隐私权要让位于摄像头安装者用于保护自己财产权和人身权安全的需要。以上原则也是符合经济学成本、收益原理的。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其收益是保护摄像头的安装者和邻居的人身、财产安全,抑制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警方调查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线索。其成本只是安装摄像头的费用,该费用远远低于上述收益。因此,法院的上述判决值得肯定。

(二)摄像头同时监控公共场所和他人必经通道——侵权

有一些人会在面向公共楼道的自家大门上安装摄像头,该摄像头不仅可以监控到楼道人员进出的情形,还可能拍摄到邻居进出自己家门的情形。此种情形下,法院一般会判决案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

1.监控到他人门口

在“陈洁与李广平隐私权纠纷”一案中,陈洁与李广平的住宅相邻,陈洁在自家主门口安装了两个摄像头,可以监控到李广平的家门。法院判决认为,陈洁安装在其家门上的摄像头能够拍摄到李广平及其家人的部分生活情况,侵犯到李广平的个人隐私权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终257号。。在“范丽春与徐力平隐私权纠纷”一案中,讼争双方的两户大门直接相对,被上诉人在自己大门上所安装的涉案“猫眼”具备电子智能功能(包括拍照、摄影、数据备份、红外夜视等)。法院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安装涉案“猫眼”的行为,在事实上形成对上诉人隐私权的威胁,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隐私权侵权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41号。。

2.监控公共楼道

在“毛恒霞与许萍隐私权纠纷”一案中,毛恒霞在自家大门上方安装的摄像头对着公共楼道,但该摄像头还能够监控到许萍在公用楼道、公用灶间内活动的情形。法院判决认为,此种监控在一定程度上对许萍的自在生活和生活安宁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许萍的隐私权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450号。。在“区秀凤与陈国辉隐私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陈国辉在其门口所安装的摄像头不仅可以监控到区秀凤出入的公共走廊,还可以对区秀凤住宅门口进行监控,该走廊也是与区秀凤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共用区域,陈国辉的上述行为足以侵害到区秀凤的隐私权①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7民终2531号。。在“杨红彦与张德胜隐私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杨红彦虽系在自家房屋内安装了摄像头,但该摄像头所指向的方向可以调节,当该摄像头朝向房屋外部时,就可以监控到张德胜日常出入住宅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无论杨红彦是否存在窥视张德胜出入住宅的故意,其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已影响到张德胜出入住宅的自由不受他人窥视的权利,故隐私权侵权成立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35号。。在“刘玢与黄信祥隐私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在自己门口朝电梯和走廊处安装监控摄像头,对过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被告就可随时获悉原告的进出信息,被告为个人目的而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实属不妥,隐私权侵权成立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38号。。

3.保护财产安全的抗辩

也有法院判决认为,虽然摄像头能够拍摄到他人家门,但是,如果安装摄像头的公民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被再次盗窃,则隐私权侵权不成立。在“盛业海、陈兆宽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是邻居关系。法院判决认为,陈兆宽安装的摄像头虽然能够拍摄到盛业海的家门,但摄像头是陈兆宽在合法财产被损害后安装的,没有窥探盛业海隐私的故意。相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负有忍让的义务。因此,隐私权侵权不成立④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皖01民终8523号。。不过,在“李某与黄某隐私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却没有支持保护自己财权安装摄像头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判决认为,黄某在自家住宅大门上安装的摄像头虽出于自我防护,但该摄像头可以完整监控相邻住户李某出入住宅的全部情况,记录和存储李某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其个人居住的安宁造成侵扰。虽然黄某辩称,安装摄像头是为了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但是,法院判决认为,黄某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故隐私权侵权成立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民再464号。。

笔者以为,当私人安装的摄像头可以监控他人必须进出的公共通道时,是否会引发隐私保护的问题,是法院最难判定的。这涉及安全利益和隐私利益的平衡。一方面,安装摄像头的个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特别是当其财产权和人身权曾经被侵犯过时;另一方面,当安装的摄像头不可避免地会监控到公共通道时,法院就不能一味地判决保护隐私权,而将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弃之不顾。根据经济学之权利之间的相互性和成本、收益原理。此种情形下,安装摄像头的收益包括摄像头安装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该行为的反射收益(利用公共通道的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其成本包括安装摄像头的费用(该费用已经被摄像头安装者内化)以及给利用公共通道的他人的隐私造成的威胁。因此,当财产权和人身权曾被侵犯过时,安装摄像头的收益是高于成本的(因为半公开场所的隐私权应该受到限制)。相反,如果没有被侵犯的经历,安全利益保护则不紧急,法院就应该保护隐私,因为此时隐私保护更为迫切。

二、摄像头监控到他人窗户、阳台、院内等隐私区域的法院判决

如果私人安装的摄像头能够监控到他人的窗户、阳台、院内等隐私活动区域的,从而给他人隐私造成威胁的,法院一般愿意判决被告侵犯隐私权。

(一)监控他人的阳台

在“董曙光与吕振华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被告在楼梯间外侧(北面)安装的摄像头,可以监控到原告住宅阳台的内部。被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无不当,但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限。故隐私权侵权成立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津02民终3193号。。在“刘佩春与吴贵君隐私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刘佩春安装的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客观上包含吴贵君的卧室阳台,侵犯了吴贵君的隐私权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2民终7160号。。在“江德辉与林庆余隐私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林庆余在自有房屋院内树上安装了摄像头,但该摄像头的朝向可以监控到江德辉房屋外墙阳台一侧,会影响到江德辉所享有的在房屋中不受他人窥视的权利,故隐私权侵权成立①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203民初18421号。。

(二)监控他人的窗户

在“金广禄与金广山隐私权纠纷”一案中,金广禄在自己房屋上架设两台摄像头,可以二十四小时监控到金广山所居房屋东侧居室的窗户。法院判决认为,自然人所居住的房屋内部应当属于其私人活动空间,属于隐私权所保护的范畴。对于金广禄架设摄像头以保护自己财产安全的辩解,虽有合理性,但其对自身财产的保护行为也不应当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故隐私权侵权成立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8)京01民终488号。。在“李丹与宋伟隐私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在其花园南侧护栏上安装摄像头,朝向原告居住的楼房,且该房屋南侧为落地玻璃窗,而摄像头所指的方向可调节,当摄像头朝向原告窗户时,无论被告在其主观上是否存在窥视原告的故意,在客观上对原告的隐私权构成了威胁。故隐私权侵权成立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10民终640号。。

(三)监控他人的卫生间和院内

在“谭志强与郭桂明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发现被告在其自家楼顶安装了一个摄像头,日夜监视原告的房间及卫生间。法院判决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权益。本案中被告安装的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包括了与原告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的私人区域,被告上述行为足以侵犯到原告的隐私权④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2072民初15246号。。在“童宏康与童信岳隐私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在自家屋顶安装摄像头,虽然出于自我防护,但上述摄像头可以拍摄到原告在院子内特定区域的活动场景,记录和存储原告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原告的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故隐私权侵权成立⑤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282民初13630号。。

笔者以为,法院的以上判决是正确的,虽然在以上案例中,被告安装的摄像头并没有拍摄到原告在室内活动的隐私信息。但是,将涉案摄像头对准他人的窗户、阳台、卫生间、院内等最有可能暴露隐私的区域,无疑会给他人隐私造成威胁,给他人的心理增加被监控的负担,从而引起其精神上的紧张。但是,如果在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区域安装假摄像头会不会构成对隐私权的威胁呢?在澳大利亚的一起摄像头纠纷案中,悉尼的邦迪地区海滩路酒店在厕所安装了摄像头。酒店经理称酒店的厕所连续几个月遭人破坏,造成超过两万澳币的损失。于是酒店在男厕所内安装了至少4个假摄像头,以威慑违法行为人。但是,新南威尔士州民权委员会的秘书布兰克斯认为,即使是假摄像头,客人在卫生间看到有监控时,肯定会引起心理上的不适⑥公共视频监控隐私如何权衡 看国外摄像头安装情况,http://new.eeworld.com.cn/afdz/article_2017011110103.html,访问日期:2020年4月13日。。无独有偶,在我国也有一则相似的案例中,即在“黄宗富与黄素琴隐私权纠纷一案”,涉案摄像头为仿真监控,安装电池之后有红色LED灯闪烁,但是没有摄像头。法院判决认为,该摄像头为仿真监控,里面没有摄像头,不存在侵害原告隐私的事实。故隐私权侵权不成立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04民初18560号。。看来,对隐私构成威胁的摄像头必须是真的,假的或仿真的由于不能拍摄,也就不会侵犯他人隐私。

三、在酒店客房或出租屋内安装摄像头的法院判决

在公共区域或半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被诉侵犯隐私时,安装摄像头的公民还可以辩解“公共区域无隐私”,法院在综合考量各种利益平衡后,可能会支持安装摄像头的公民。但如果是在酒店客房、出租屋内或澡堂等封闭的私人领域安装摄像头,法院一般会判决侵犯隐私权成立。

(一)在出租屋内安装摄像头

在“李英山与姜川隐私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涉案房屋虽为李英山承租,但摄像头安装期间该房屋由姜川居住使用,属姜川的私人领域。李英山未经同意私自进入该房屋安装摄像头,并客观拍摄了姜川的生活照片,已构成对姜川隐私权的侵犯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民终2636号。。在“王某与李某隐私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王某在出租屋内安装摄像头,对李某的日常生活起居进行了长达1个月的偷窥,严重侵害了李某的隐私权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6388号。。在“王坤与宋惠尧隐私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在原告房间及卫生间安装摄像头,对原告生活起居进行偷拍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203民初1952号。。

(二)在酒店房间安装摄像头

在“胡秋霞与中山市金柏酒店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入住被告酒店客房后,发现被告提供的电视机上安装有针孔摄像头,由于原告曾在摄像头前面换过衣服,担心换衣视频外泄,于是以侵犯隐私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调查证明该摄像头不是酒店安装的,也没有进行拍摄。但法院仍然判决酒店客房属于私密领域,酒店不得安装摄像头和拍摄。虽然摄像头不是酒店安装的,但是酒店负有保护客户隐私的义务,其未发现客房安装的摄像头,存在一定过错。故隐私权侵权成立④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2071民初16278号。。笔者以为,法院的这个判决值得商榷。因为该酒店的摄像头根本没有工作,也就是没有拍摄,当然也就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就如同有人试图从门缝或窗户偷窥他人隐私,但是,这个人却是个地地道道的盲人时,法院是不是也会判决其侵犯他人隐私权呢?法院判决侵权的原因可能是考虑到原告在确认摄像头没有拍摄之前心理和精神上受到的伤害。

(三)在澡堂里安装摄像头

在“吴虹燕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去被告健身房健身,在前台表明需使用浴室,工作人员要求交押金即可使用浴室内的储物柜,原告交完押金拿到10号储物柜的钥匙(此时并没有工作人员告知其更衣室内有监控)。原告在10号储物柜前脱去衣物进入浴室,沐浴完后裸身回到10号储物柜穿衣,直到即将离开时才发现身后有摄像头在偷拍。法院判决认为,因被告未对吴虹燕尽到提醒等注意义务,造成吴虹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赤身更衣的过程被监控所拍摄,应认定为是对原告人身权利的侵犯⑤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18民初11256号。。

以上法院的判决值得赞许,因为“家”(出租屋、宾馆等)是私人的堡垒,是人们觉得最安全、最私密的区域。而澡堂更是我们自愿(虽然有些被迫)赤裸自己,主动暴露隐私给他人(一同洗澡的人)的区域。以上这些区域都是暴露人们核心隐私的区域,如果被他人用摄像头监控,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理恐惧是无法估量的,特别是如果这些视频被传播到网络上,给受害人造成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因此,一些国家的法律就规定,在以上这些非常私密的场合安装摄像头偷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美国有的州的法律就规定,未经许可在卧室等私密区域安装间谍(针孔)摄像头为犯罪行为,最高罚金2 000美元,最高监禁4年。如佛罗里达州一位经营民宿的房东在客房卧室的烟雾探测器上安装了隐藏的摄像头和麦克风,后被租客发现,该名房东被警方以“视频窥淫癖”的指控正式逮捕⑥国外的民宿居然藏满摄像头!一不小心就被变态房东直播!脱衣洗澡毫无隐私……https://www.sohu.com/a/198011243_99920997,访问日期:2020年4月13日。。新泽西州的一位公寓管理员在公寓卧室和浴室安装摄像头被租客发现,该管理员被判4年监禁⑦在美国,出租房房东装摄像头违法吗?http://www.hminvestment.com/QuestionDetails/14205,访问日期:2020年4月13日。。

不仅如此,私密区域禁止安装摄像头也得到了一些国家立法的支持。如1978年施行的法国劳工法就规定,如果要安装安防摄像系统,必须要告诉员工该系统的存在,且不得在休息区、更衣室、洗手间等私密区域安摄像头⑧法国媒体批评Apple Store安防摄像头侵犯员工隐私,https://www.macx.cn/thread-2151085-1-1.html?mod=viewthreaddtid=2151085&ertra=page%253D1&page=1,访问日期:2020年4月13日。。

我国公安部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区域,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学生、员工宿舍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旅馆客房和娱乐场所包房;集体和个人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金融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操作区域;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四、救济措施问题

从收集到的案件来看,几乎所有原告在诉讼请求里,都要求被告拆除涉案的摄像头。此外,有的原告还要求删除拍摄的视频内容,还有的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法院的判决各有不同。

(一)关于拆除摄像头和删除视频内容

几乎所有的案件中,原告都要求被告拆除涉案的摄像头。只要判决隐私权侵权成立的,法院都会要求被告拆除摄像头。不过,也有极少数法院要求败诉的被告调整摄像头(可调整方向的摄像头)的方向、使摄像头监控的区域不再包括原告的私人区域即可。以上两种救济措施都值得商榷。一是法院强制拆除摄像头后,如果摄像头的安装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害(如盗窃行为),在公安机关无法破案时,受害人的损失由谁来赔偿呢?二是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调整摄像头的方向,但之后被告又将摄像头调回来,这不是相当于给被告再次侵犯他人隐私的机会了吗?因此,在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如果摄像头(不管如何安装)将不可避免地会监控到他人隐私区域,法院就应该判决拆除该摄像头,被告则可以采取其他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适当调整摄像头的监控区域就可以避免侵犯他人隐私的,法院则应判决被告固定摄像头的方向,锁定其监控范围(只能监控公共场所)。

关于删除拍摄的视频内容的诉求,可能是因为摄像头在公共场所拍摄的他人的形象,没有涉及他人的隐私信息,法院一般没有支持。不过,在涉及室内、宾馆、澡堂等安装摄像头的案例中,原告的此种诉求都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如上述“出租屋安装摄像头”的“王坤与宋惠尧隐私权纠纷”案、“王某与李某隐私权纠纷”案、“李英山与姜川隐私权纠纷”案,以及澡堂安装摄像头的“吴虹燕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以上案件中的摄像头都拍摄到受害人的核心隐私(裸露身体等画面)。为了避免该隐私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对受害人造成更严重的损害,法院判决被告删除上述视频是非常恰当的。

(二)关于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

大多数原告在起诉要求法院拆除涉案摄像头的同时,也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不过,即使原告胜诉,法院大都没有支持原告的此项诉求。赔礼道歉一般适用于人身权侵害比较严重的场合,如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而以上案例中,私人安装的摄像头拍摄到的都是他人处于公开场所的形象,并没有拍摄到他人核心的隐私信息,因此,原告遭受到的损害非常轻微。同时大多数原告也没能向法院提供造成精神损害后果的证据,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此项诉求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也有几个案例法院不仅判决被告赔礼道歉,还判决了精神损害赔偿。如上述“王坤与宋惠尧隐私权纠纷”(出租屋安装摄像头)一案中,法院就判决被告向原告口头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在“胡秋霞与中山市金柏酒店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酒店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4 000元精神损害。在“吴虹燕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笔者以为以上这些判决是合理的。在自己的核心隐私或敏感隐私信息被他人拍摄后,由于担心这些私密信息被传播并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受害人的精神压力是非常大的。因此,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值得肯定。

五、关于调查取证问题

关于摄像头能否拍摄到私人活动区域,有的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要求原告举证被告的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其隐私活动,否则,就判决原告败诉。如在“赵某某诉马某某隐私权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认为,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安装的摄像头拍摄到自己家院里,对自己的隐私权构成侵犯。因此,隐私权侵权不成立①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214民初779号。。在“刘志秀与崔文隐私权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五张照片)只能证明被告安装摄像头的位置,不能证明被告安装的摄像头侵害其隐私权,因此,隐私权侵权不成立②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津0117民初754号。。法院的此种举证要求值得商榷,由于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哪些区域,一般情形下只能由安装摄像头的公民知晓,原告不可能侵入被告家中观看摄像头可以拍摄的区域。因此,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摄像头可以拍摄到其个人的隐私活动不太合理。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在出现摄像头可能侵犯隐私的纠纷时,摄像头可以监控的区域的证明由相关部门(法院、公安机关等)来举证更为合理。比如由法院直接鉴定摄像头拍摄的范围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更利于解决纠纷。在“宋长亮与宋长贵隐私权纠纷”案中,法院现场勘验:被告家西墙南端安装有1个摄像头,拍摄角度朝北;南墙西端安装有1个摄像头,拍摄角度朝南,拍摄方向正对南侧电线杆上安装的宋长贵家的电表。以上两个摄像头没有监控到原告的私人活动区域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昌民初字第10533号。。总之,我们认为,一旦原告起诉被告安装的摄像头侵犯其隐私,被告即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安装的摄像头没有监控到原告的隐私区域。否则,法院就应该判决被告败诉。也就说,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原因有二,一是纠纷是被告引起的,被告有责任证明其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二是摄像头安装在被告的房屋上,原告无法证明摄像头可以监控的区域是否包括其隐私区域,因为原告不能破门(被告的门)而入。当然,如果法院能够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该证据做出判决,则更令容易诉讼双方当事人信服,纠纷也更容易化解。

六、结语

私人视频监控系统与公民隐私利益之间存在冲突,故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恰当地保护其他公民的隐私利益[4]。总结我国上述法院的判决,做得好的方面有:一是在摄像头没有监控到他人私人区域或活动时,安全的价值高于公开场所的隐私(如果有隐私的话④在2013年,一个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居民曾经控诉当地的市议会,向法院控诉市议会在公共场所安装的摄像头触犯他的隐私。最终让这件事情引起轩然大波的是,法庭最后判决这名居民胜诉,当地市议会被迫关闭了这些摄像头。)价值,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侵犯他人隐私权。在摄像头可以监控到私人活动区域时,此时隐私的价值高于安全的价值,法院多倾向于保护他人的隐私,判决侵权成立。二是法院引入了对隐私构成威胁的判决理由,意即即使被告安装的摄像头没有拍摄到他人的任何隐私信息,但如果该摄像头朝向他人活动的隐私区域,如门窗、阳台、厕所等,法院还是可以判决侵权成立,并要求被告拆除涉案摄像头,以消除侵害隐私的威胁。另外,拆除摄像头后又重新安装,即使该摄像头不工作,也会对他人的隐私构成威胁,故法院也会判决侵权成立。如在“沈鸿康与包永庆隐私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拆除涉案摄像头后,在原位又安置了摄像头,即使该摄像头不工作,亦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的自在生活和生活安宁造成了不良影响,且摄像头是否工作也在被告方的掌控之下,故被告方的行为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至少是危及原告该项权利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9563号。。三是在出租屋、酒店、澡堂安装摄像头监控他人的案件,法院都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非常值得赞赏的。四是在不确定摄像头能否监控到原告活动的隐私区域时,法院派人现场鉴定,此举更具权威性,据此做出的判决也更令诉讼双方当事人信服。

法院的判决需要改进的方面有:一是我国大多数法院没有精细裁量保护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及和隐私保护的舒缓。即如果摄像头安装者的财产和人身权曾多次遭到侵害,此时,法院是应该保护安全还是隐私?我国的法院大多选择了保护隐私,而不是安全。我们认为,法院此时应该判决相邻关系的一方有容忍的义务,不判决侵犯隐私权。二是在几乎所有侵权成立的案件,法院都满足了原告的诉求——拆除涉案摄像头。我们相信安装摄像头的个人大都不是为了侵犯他人隐私,而是为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法院一拆了之,安全的价值就被大大的忽略了。能不能通过调转摄像头的方向或重新安装不会监控私人活动区域的摄像头的方式兼顾隐私和安全双重价值呢?三是大多数法院将摄像头监控范围的举证责任推给了原告,如果原告无法举证摄像头会监控到其隐私活动区域,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显然不利于他人隐私的保护。

为了避免因为安装摄像头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我国可以针对私人安装摄像头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如规定必须经过事前审批才能安装;安装摄像头要有合理的事由,如财产曾经被盗等;只能安装裸露摄像头;安装摄像头的区域要有提醒标志①英国在2000年颁布实施了《数据保护法》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实施办法》规定,公共场所安装的摄像头必须有明确标志。比如,如果商店安装了摄像头,店门口必须贴上“监控摄像头已开启”的标志。;安装间谍(针孔)摄像头入罪;不得将摄像头监控区域对准邻居的门窗、阳台、厕所等隐私区域;甚至不能安装假摄像头;安装的摄像头不能拍摄街面上的行人和车辆;“对监控数据进行严格的管理,制定查看、使用影像的严格程序”等[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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