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成文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新时代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南昌 330000)
提要: 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视角来看,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党组织、政权组织、群团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治组织等行动主体通过“转译链接”所呈现的动态过程即是市域社会治理的主体结构关系。在市域社会治理过程中,各行动主体在主体结构中的位置及其所形成的关系模式决定了它们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不同行动逻辑:党组织的行动逻辑是意识形态机制;政权组织的行动逻辑是权力机制;群团组织的行动逻辑是协商机制;经济组织的行动逻辑是交换机制;社会组织的行动逻辑是自组织机制;自治组织的行动逻辑是认同机制。从不同行动主体的行动逻辑来看,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市域社会治理格局,关键在于实现从“主客体关系”到“主体间性关系”的市域社会治理思维转向,这种思维转向必然要求市域社会治理必须牢固树立“协同”这一核心发展理念。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市域社会治理是指在设区的城市区域范围内社会治理主体(党委、政府、群团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公民)在形成合作性关系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社会控制手段(党建、法律、道德、心理、科技、民规民约)化解市域社会矛盾、解决市域社会问题,以达到促进市域社会和谐稳定目的的一种枢纽性基层社会治理[1]。可见,当前我国市域社会治理的行动主体正从单一向多元转变,其主体结构关系呈现出党组织“转译链接”政权组织、群团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的多元复杂形态。在市域社会治理的主体结构关系中,不同行动主体由于它所嵌入的结构位置不同,因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行为及结果。各行动主体在结构中的位置及其所形成的关系模式决定了它们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不同行动逻辑。
由法国社会学家拉图尔等人创立的“行动者网络理论”(ANT)旨在消除主客二元对立,其基本观点认为,在行动网络中无论是人还是物,都是行动者;行动者并非不产生任何差异的仅处于被动地位的中介者;行动者由于具有行动能力,会造成网络中各种条件和信息发生转化(即转译)。根据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基本观点,在网络环境中,组织、技术物品、观念体系等非生命体都是行动者,其行动能力源于人类赋予了它们“生机”,使得它们在各类机体相互作用时能够呈现行动能力[2]1-7。因此,组织、技术物品、观念体系相应地被称为社会机体、人工机体和精神机体。根据行动者网络理论,每个行动者都是网络的节点是平等的,唯一的区别就是与其他节点的联系(connection)的多少,但重要程度和网络地位都是平等的。在行动者网络中,每个行动者都是制度与规则体系的承载者,他们扮演各种角色,通过其在网络中的位置来维护自身利益与目标[3]。
行动者网络理论这些基本观点为分析市域社会治理的主体结构关系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释性框架。按照行动者网络理论,在由多元行动者所构成的市域社会治理“行动者网络结构”中,党组织、政权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群团组织、自治组织以及社区居民等行动者都是网络结构上的节点。这些节点之间并非传统的管控关系,而是平等、共在、信任与互惠的行动者关系[4]。社会治理所推崇的多元合作的过程即是多元行动主体“转译”服务目标、形成合作网络的动态过程,这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基本内涵具有内在一致性。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各行动主体通过“转译链接”所呈现的动态过程即是市域社会治理的主体结构关系。
市域社会治理行动者网络中的行动者主要包括党组织、政权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群团组织、自治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本研究中,党组织指中国共产党;政权组织指由行政部门所构成的政府;经济组织指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组织,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济性实体;自治组织指城市社区委员会;群团组织指那些拥有一定行政级别的群团部门,主要包括工会、共青团、残联、妇联等;社会组织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团体。这些行动者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形成了一个高异质性的行动者网络,在这一行动者网络中,每个行动主体各司其职,相互联系,缺一不可。这些行动者之间存在联动关系,一个行动者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其他行动者发生相同或相反的变化。每个行动者都掌握着一定的资源,但也缺乏实现自身目标的其他一些资源,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被其他行动者所“征召”。党组织和政权组织是社会治理行动者网络中的核心行动者,扮演着网络“关键节点”的角色,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主导网络中的“转译链接”过程。换而言之,党组织和政权组织可以通过政策、法律、法规甚至其他行政手段不断变更网络的转译路径和“征召”、动员机制,从而在行动者网络的互动中创造出新的解决社会治理问题的方法。
具体而言,党组织负责决策部署,总览全局。政权组织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政策的具体实施,通过法律、经济、财税等多方面手段创新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为其他行动主体提供政策支持、制度支持和资源支持。经济组织从商机和利益的角度参与社会治理,通过销售产品或其他商业服务,为社会治理提供治理技术,在整个过程中其以获得经济效益为动力。自治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连接政权组织和居民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提供赋权和平台支持。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响应党组织和政权组织的号召,在社会治理中既开展组织动员,又提供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的组织使命参与社会治理,一方面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也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组织支持。
“转译”是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的核心思想,正因为如此,行动者网络理论也被称为“转译社会学”,转译包括“问题呈现”“利益赋予”“征召”“激活”四个阶段。拉图尔认为,网络中所涉及的每个行动者均代表着一个成熟的转译体,每个行动者都在各自的位置上发挥着他应有的作用[5]。“问题呈现”是指核心行动者对其他行动者的属性和存在的问题加以界定,并建议其他行动者认同行动中存在的“必经之地”,从而设立一个强制通行点。在市域社会治理这一行动者网络中,“强制通行点”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行动主体(异质行动者)结成“联盟”形成行动者网络。“利益赋予”就是核心行动者通过利益将其他行动者吸引到其主导的异质性网络中形成利益联盟,通过“利益赋予”强化“问题呈现”阶段给各行动者界定的角色。“征召”是行动者通过一系列策略,为其他行动者分配可以接受的任务,并使其角色之间产生联系。“激活”也称“动员”,在该阶段,核心行动者上升为整个行动者网络的代言人,并对其他联盟者行使权力,以维护网络的稳定运行。根据行动者网络理论的“转译”观点,某一行动者的角色是通过其他行动者的“转译”而得到的。只有通过转译,行动者才能被组合在一起,建立起行动者网络。而要获得成功的“转译”,就要使被转译者满意于进入网络后的转变,因此,卡龙指出:“我们想你们所想,你们就应该与我们结盟,支持我们。而这样你们就更可能得到你们想要的东西。”[6]依据上述观点,可推导出:在市域社会治理的行动者网络中,各行动主体所扮演的角色必须得到彼此承认,被彼此“转译”,才能形成稳定的行动者网络结构。只有在这种稳定的行动者网络结构下,各行动者才会积极调动资源。换言之,在市域社会治理中,不仅党组织的领导者角色和政权组织的责任主体角色要得到其他行动主体的承认或“转译”,同时,其他行动主体的角色,如市场和社会的协同者角色、公民的自治者角色等,也必须得到党组织和政权组织的承认或“转译”,这些承认或“转译”决定着行动主体的结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稳定性。
在市域社会治理的行动者网络中,党组织是核心行动者。政权组织是“征召”的主体,而非被“征召”的主体,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提供制度和资源支持可以对其他各类主体产生“征召”作用。与此同时,其他行动主体也会相互“征召”和动员,形成一个相互影响的态势。群团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受到党组织和政权组织的“征召”完成相应的行政要求,同时也受到民众的“征召”提供相应服务。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一方面受到党组织和政权组织的“征召”,另一方面也受到民众的“征召”为其提供相应服务。公民加入行动网络中可能属于自发行为,但他们成为行动主体后即受到其他行动主体的“征召”。政府这一行动者通过分权、资源供给、政策和制度支持等利益赋予手段,“征召”和动员经济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形成市域社会治理的利益联盟网络。
市域社会治理的行动者网络是一个异质性网络,其中充满着不确定性,在行动者相互进行角色定义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改变。行动者通过转译过程的展开以及不断的相互嵌入,界定各自在网络中的角色。成功转译后所构建的行动者网络并总是稳定的,可能会遭到某些因素的破坏[7]。一旦行动网络遭到某些因素的破坏,结构发生变化,新的转译将重新开始,更多利益需要再次协商。行动网络的不稳定性主要源于各主体在这个动态网络中产生了异议,即各主体之间产生了摩擦。例如,党组织和政权组织希望其他行动主体多为其分担社会治理事务,但同时又舍不得放权,舍不得提供相关资源。而作为非核心行动者,经济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又希望得到党组织和政权组织的充分信任和资源支持,希望获得自主权。同样,市场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也希望获得居民的充分认同和充分参与。但是“原子化”态的现代社会,社会团结开始瓦解,人际关系日益简单和利益化,居民的社区认同感缺失、公益精神不足。在这些张力下,各行动主体间便容易产生异议。解决这些异议,维持行动者网络的稳定,有赖于行动者所组成的利益联盟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利益联盟中的各要素必须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能够实现正向传递和反馈。各行动主体特别是作为核心行动主体的党组织和政权组织,要重视被“征召”主体所反馈的信息,要不断通过资源和利益强化其他被“征召”主体的角色认识,使“转译链接”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
“行动者网络”中的各种关系是行动者得以存在的前提,某一行动者的存在,不仅体现其能够将“生机”(资源)传递给其他行动者,同时也体现其依赖于其他行动者提供“生机”以保证其能够持续存在下去。“行动者网络”中的各种关系就是传递“生机”的联系通道,而各种联系通道交织在一起必然构成网络[2]1-7。总之,社会治理行动者网络的形成正是由于各行动主体在主动或被动的参与活动过程中,通过资源的流动、形成了一系列彼此之间正式或非正式的关系。也就是说,社会治理行动者网络是由各行动者在交换资源、传递资源活动中发生联系而建立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拉图尔一再强调,行动者网络理论是一种方法,而并非描述一种静态的具体结构。因此,利用行动者网络理论对市域社会治理行动主体进行分析,其目的在于展现各行动主体通过“转译链接”所形成的动态过程,这种动态过程体现的是主体结构的关系,而非静态的网络结构。换言之,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所展现的市域社会治理的主体结构关系是一系列行动的、流动的、变化的过程,这一系列行动的、流动的、变化的过程呈现出了各行动主体的行动逻辑。
作为政治性行动者,党组织掌握着社会治理的动议权和决策权,既是国家政治意志的落实者,又是地方社会民意的汇聚者,可以即时性地采取社会治理行动。党组织也是治理规则的制定者和治理格局的统领者,执政党的基本诉求是以政治稳定和安全为价值导向,实现社会成员对国家的认同和对政治的认同[8]。落实到实践,“和谐有序”就成为政治性行动者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的基本诉求。也就是说,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党组织偏重社会治理的政治效应,其行动逻辑是一种基于意识形态机制的“转译链接”。这种意识形态逻辑以“讲政治,顾大局”为特征,这是由执政党的权威性所决定的[9]。对市域社会治理主体结构关系的把握不能脱离当代中国的基本政治语境,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并提出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也就决定了党组织是市域社会治理的最高领导核心。可以说,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由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决定的,是历史与国情的选择。总之,党的全面领导是市域社会治理主体结构关系的核心体现。
虽然党组织依靠其组织体系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领导作用,但这种领导作用并不是直接管理和干预。这种领导作用主要体现为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10]。在长期的革命和执政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通过在各个领域中的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设立各级党组织,使得党的基层组织扎根于社会各行各业之中。这一党建模式通过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实现党的全面领导[11]。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党委领导”意味着党组织组织着党员、联系着群众,整合着社会,支撑着政府,从而把个体、社会和政府的三者关系时刻保持在富有弹性的有序状态中。在当前许多地方的市域社会治理实践中,党组织的行动逻辑得到了充分体现。如武汉市“党支部建在网络”,厦门市湖里区“党支部建在小区”,长春市双阳区党组织从行政“村”延伸到自然“屯”,江西省永新县以“十户联创”为抓手开创“党建引领+”的农村社会治理模式。
在市域社会治理行动者网络中,政权组织的行动逻辑是一种基于权力机制的“转译链接”,这种权力机制的突出特征是“科层模式、自上而下、组织下沉”,即权力逻辑的组织形态表现为科层制,其行动模式强调自上而下,并通过组织下沉将治理延伸至基层。受权力逻辑支配的治理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型治理”[12],这种“自上而下型治理”表现为:下级行政机关在从事治理活动时应当遵循上级行政机关的指令和要求,行政官员在相关行动中应当服从行政主管或长官的命令和指挥[13]。在政权组织的市域社会治理实践中,无论是以“模糊发包”[14]的形式将社会治理任务由上级政权组织一级级分配至下一级政权组织,还是运用绩效评估引导各级政权组织重视社会治理工作,抑或通过制度建设激发各行动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都是一整套权力机制在起作用。
当前我国市域社会治理体系中所表现出来的权力逻辑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传统“全能型政府”思维的影响,在传统社会,由于政府扮演着“全能型政府”的角色,因此社会治理体现为高度控制型的行政治理模式[15],这种高度控制型的行政治理方式扭曲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基本要求来看,政权组织将权力机制运用于市域社会治理之中,并不意味着要构建一个至高无上、控制一切的政府,而是要在良好的制度安排中充分扮演好其“掌舵者”角色,充分调动诸如经济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行动主体的积极性[10]。具体而言,在市域社会治理主体结构关系中,政权组织处于责任主体地位,负责党组织的相关精神和决策的落实,制定具体的社会治理实施细则,充分调动社会、市场和公民个人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以形成多元共治,其更多发挥的是政策支持和资源供给作用。政权组织在市域社会治理主体结构关系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不仅是由其作为党组织的执行机构的地位决定的,同时也是由市域社会治理的特性和政权组织的行政优势所决定的。因为市域社会治理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方方面面,涉及千家万户,需要政权组织这个权力机构有效地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协调社会各种力量,沟通社会各方面关系,承担公共服务的法定职责[16]。这实质上也说明,有效落实政权组织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需要重视权力机制的合理运用。正因为如此,在许多市域社会治理实践中,政权组织开始重视利用自身的权力资源,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治理机制,快速协调各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实现多元共治。
在市域社会治理行动者网络中,群团组织在的行动逻辑是一种基于协商机制的“转译链接”。虽然不能被称之为正统的国家机构,但一般意义上,中国的群团组织被视为具有极为显著的国家/政府属性[17]。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发挥作用,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为人民事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18]。也正是由于我国群团组织具有一定的国家/政府属性,其可以将自身“组织体系健全、组织动员能力突出、行政资源丰富、易于接近特定群体”的优势充分运用于市域社会治理实践中。在市域社会治理行动中,群团组织经常利用其具有的准行政性特点进行群众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帮助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虽然群团组织具有国家/政府属性,有一定的行政权力,但在具体的市域社会治理实践中其遵循的行动逻辑更多的是协商机制。群团组织一直是内嵌于城市社区民主协商之中的重要主体,代表所联系的群众参与协商、维权、立法等活动。群团组织也注重通过集体协商、对话协商等方式协调各方利益,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它还注重利用自身的丰富资源为相关群体(如青年、妇女、工人等)提供关系调适平台。
在市域社会治理实践中,很多地方通过群团组织与其他行动主体的协商合作,形成有机的行动者网络结构,达成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如南京市妇联组织积极推进职能社会化、阵地系统化和服务项目化转型,搭建起了社区服务体系,以妇工+社工+义工模式,汇集行政、社会、企业等各种资源,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19]。还有很多地方的群团组织开始成为社会组织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联络者和引导者。如:深圳共青团打造的青年社会组织总部,为全市青年社会组织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20];上海市残联遵循“试点先行-基层突破-总结经验-形成制度”的改革路径,积极探索残疾人事务管理模式,在全市残联系统有序推进社会组织助残服务的实践和尝试,逐步形成“残联主导推动、社会协同运作、多元模式并行、服务项目互补”的社会助残服务格局[21];在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中,北京市妇联推动成立北京幼儿园女园长协会,通过协调动员社会力量,为儿童、家长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服务[22]。
在市域社会治理行动者网络中,经济组织的行动逻辑是一种基于交换机制的“转译链接”。以经济组织为代表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动力机制除了有其自身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社会责任和企业伦理外,更多的是基于互利共赢的交换逻辑。这种交换逻辑基于市场主体之间的自愿交易,基本特征是“选择与竞争”。市场环境下的交换逻辑是克服政府失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一种有效方式,因为在选择与竞争中,可以不断发现和实现要素替代与组合。在要素的选择、替代及其转换过程中,又可以不断促进要素合理配置和技术创新,使要素在选择中流动,技术在选择中发展,市场体系在选择中发育,资源在选择中发掘并得到合理配置[23]。在市场环境下,“选择与竞争”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可以达到既保证服务的公平性,又提供良好激励机制的目的[24]。在市域社会治理中,交换逻辑的突出特征是商业嵌入、市场化运作。交换逻辑的主体是各类经济组织,其运行模式是在尊重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以商业化手段为人们提供治理技术或治理服务。换言之,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基于交换逻辑的治理行动主要是运用利益引导、商业运作,充分发挥各类经济组织的资源优势,推进开放共治。
在当前的市域社会治理实践中,许多地方创新性地将经济组织引入其中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采用PPP模式,在立体化打防管控体系建设过程中,按照群众自愿参加、市场运营的模式,采取众筹模式,在视频建设项目中政府与社会投入比例为1∶25,各单位及市民以每个点120元的价格按月租用,通过市场化运营,低成本投入,破解了视频建设“推广难”的困局[25]。还有许多地方将保险融入市域社会治理之中,充分发挥其促进公共服务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助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26]。如:宁波的医疗责任保险将第三方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相结合,在帮助患者维权的同时,有效遏制了“医闹”风气,保障了医疗机构健康经营;河南汤阴县通过政府补贴,鼓励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助企业转移食品安全风险,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区域食品安全保险的全覆盖;山东和辽宁等地的保险机构与政法部门合作探索设立基层治安防范和财产损失补偿相结合的“治安保险”,本着“政府主导,商业运作,合法自愿”的原则,由个人或者集体交纳一定的治安保险费,把居民财产保险与治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了基层治安防范水平[27]。
在市域社会治理行动者网络中,社会组织的行动逻辑是一种基于自组织机制的“转译链接”。组织进化有他组织和自组织两种状态,他组织的运行以外力和外部指令为基础,而自组织依靠系统内部组成部分的协调配合[28]。协同学创始人哈肯指出:“如果不存在给出的外部指令,组织内部成员按照互相默契的某种规则,各尽其责而协调地工作,那么这种过程,我们就称为自组织。”[29]社会组织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过程,更多的是一种基于系统内合作与约定俗成的规则而形成一种动态平衡的行为,这种合作与约定俗成的规则主要是被社会成员广泛遵守的某些共同价值与规范。在社会网络中,相互关联的个体基于对某些共同价值与规范的遵守会认为其有责任参与相关行动。在市域社会治理中,这种基于对某些共同价值与规范的遵守而表现出来的社会组织治理形式,其本质是在没有外部指令的压力下,由社会自发组织起来以解决某些共同面临的问题的过程,这是一个典型的自组织过程。基于自组织行动逻辑的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具有志愿性、自主性、信息保真性等特征,能够有效克服权力机制的垄断性、低效益、供给取向刚性和寻租可能性,以及交换机制的私人理性、碎片性、投机性所带来的缺陷。
虽然基于自组织行动逻辑的社会组织能够在公共服务供给和负外部性抑制上发挥有效作用[30],但在权力机制和交换机制高度发达的地方,这种自组织机制会受到抑制[31]。而且,基于自组织行动逻辑的社会组织也可能因资源的匮乏性、管理的非科学性、服务的非专业性而在公共服务中出现“志愿失灵”。因此,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追求将政权组织的权力机制、经济组织的交换机制和社会组织的自组织机制进行融合互补以克服单一运行机制所带来的缺陷和不足。在将社会组织引入市域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很多地方开始注重“增能”与“赋权”,通过提升内在发展动力、优化外部发展环境等措施,加快培育与现代社会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如积极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财税政策,完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重点扶持发展城乡基层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慈善互助类和专业调处类四类社会组织,以更好发挥它们在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在市域社会治理中,自治组织的行动逻辑是一种基于认同机制的“转译链接”。社区是市域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在社区治理中,最重要的行动者是自治组织,而自治组织的社区治理功能的发挥依赖于社区成员的社区参与。也就是说,在市域社会治理中,自治组织的治理行动归根结底要依靠广大社区成员,社区成员的参与是自治组织行动的基础。在社区治理中,如果社区成员积极参与,群策群力,就能够凝聚巨大的精神力量,提供各种强有力的支持,将社区治理不断推向前进。如果社区成员缺乏参与意识,不能自觉、有效地参与,那么社区治理就缺乏群众基础,缺乏根基,社区治理目标也就会落空。社区成员的参与意识有赖于他们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只有社区成员在社区利益问题上取得共识,社区成员参与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会发挥出来。基于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成员以自治组织为载体,与政权组织、群团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行动主体一道通过协商合作参与社会治理,实现社会整合。
在市域社会治理行动者网络中,作为个体性行动者的社区居民也掌握着其他组织化行动者的认同资源(无论是意识形态、行政权力,抑或是经济交换等,都离不开作为个体性行动者的社区居民的承认),因此其成为所有组织化行动者所共同“征召”的对象。但是,对于社区居民而言,自治组织是其最直接和最重要的“征召”主体。这是因为,自治组织是政府与社会合作互动的桥梁和纽带,在社区自治的过程中发挥着主体性作用。在社区居民与自治组织的互动中,居民通过建言献策、投诉监督、参与选举、自主活动、自我管理等形式参与社区治理,自治组织则主要扮演信息中转站、政策解释者、活动策划者、平台搭建者、任务转化者等角色[32]。作为一个枢纽,自治组织不仅能够很好地将社区与基层党组织和政权组织衔接在一起,而且能将社区与群团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衔接在一起,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强化社区治理,推动社区发展。
传统社会管理下的行动主体只是主客二分意义上的管理实体,是不具有主体间性的行动主体。当以主客二元思维来进行社会管理时,政府成了管理中的唯一主体,而政府之外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甚至个人则成了管理的客体。依照行动者网络理论,行动网络中的行动者既是实践主体又是认识主体,既是思考着的行动者又是行动着的思考者。社会治理时代的多元参与意味着行动主体自觉性的增强,也意味着行动主体变成了真正的行动者,他们通过自己的行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形态。在二元对立的关系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被称为主客体关系。而“主体间性关系”指的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主体间性是异质性主体以规范为基础所形成的相互理解、相互作用的“主体-主体”的交往结构[33]。在多主体格局的市域社会治理行动网络中,“主体间性”强调多元参与协商的行动逻辑,而非纯行政权力支持的行动逻辑,其本质是要重塑政府、市场、社会等行动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和关系功能,这意味着能否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市域社会治理格局关键在于能否实现从“主客体关系”到“主体间性关系”的市域社会治理思维转向。这种思维转向必然要求,市域社会治理必须牢固树立“协同”这一核心发展理念。
“良好的社会治理需要通过维护与促进个人之间、团体之间以及个人与团体之间的有效合作,满足人们的正当需要。”[34]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协同理念所强调的是对传统治理中主客体关系的调整,以实现主体间关系结构的优化。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认识到:在市域社会治理行动者网络中,没有主客体的对立,每个节点都是一个主体,每一个可以行动的行动者彼此处于一种平权的地位;主体间是一种相互认同、相互承认、相互依存又相互影响的平等关系;各主体通过“转译链接”机制实现关系的连接与协同。根据行动者网络理论,在市域社会治理行动中,任何一个行动主体之间均包含着各种相互依赖,彼此影响的要素,行动者网络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有机系统,要素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协同共生的关系。落实到我国市域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具体实践中,协同理念既强调社会治理中党组织的领导地位、政权组织的责任主体作用,也重视经济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协同配合。在市域社会治理的很多方面,经济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可能会比政权组织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政权组织应该敢于将部分治理权力下放给其他非核心行动者。要搭建以政权组织、经济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为基础的协同治理平台,要重视优化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制度环境。在协同治理平台上,既要有核心行动者所采取的基于法律法规的权威式治理,也要有其他非核心行动者基于服务、合作、谈判以及约束等手段所形成的协同治理。总之,协同理念所追求的主体间关系结构的优化,就是社会治理行动者网络中的各行动主体之间权责清晰、职能分工明确,政府不再对社会事务大包大揽、全面统管、主导一切,而是通过资源共享和目标整合与经济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形成协同合力,实现治理效果的最大化。
具体而言,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对协同理念的践行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第一, 权责清晰。在市域社会治理行动中,政权组织要敢于分享治理权力,在遵循责任与权力相统一的原则上形成一种“国家/政府-市场-社会-公民”共同参与、权责清晰的多元社会治理新格局[35]。权力分享意味着从集权到分权,满足多元治理主体的权力需求。在创新市域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过程中,要对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应享有的权利边界进行科学界定,把属于市场的权力还给市场,把属于社会的权力赋予社会。第二,分工明确。要理清各主体的职能边界,对涉及政治和意识形态的治理事务,要交由党组织负责;对需要行政干预的治理事务,应该移交给政权组织的相应职能部门;对那些可以通过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治理活动,应交由经济组织负责;对那些可以通过志愿活动、慈善行为解决的治理事务,应交由各类社群组织负责;对涉及居民自治职能的治理事务,应交由村/居居委会负责。第三,资源共享。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并形成相互依赖的关系,需要彼此的资源支持。政权组织要秉持协作与开放的观念,与其他行动主体共享信息平台,相互进行信息传递,同时为其他行动主体提供必要的财税支持;经济组织要通过联合培训、技术共享等方式开展社会治理联动;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要通过共享行政资源、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人力资源与其他行动主体一道开展社会治理活动;自治组织要通过充分挖掘社区资源为其他行动主体提供资源支持。第四,目标统一。在社会治理行动网络中,各个行动主体基于自身的利益和使命有其各自的行动目标。社会治理要形成协同合力,就必须确保各行动主体的行动目标具有一致性。即在社会治理行动网络中,既要注重行动主体的多元化,同时又要确保多元主体行动目标的统一整合。要围绕市域社会治理的总目标,对不同主体的目标进行整合,防止各主体的目标冲突并影响总目标的实现。
注 释:
①2015年7月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指出,群团组织是创新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合理配置职能和资源,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把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一些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按照法定程序转由群团组织行使;支持群团组织立足自身优势,以合适方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