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蒙,吴俊明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 241000)
究竟如何理解“人工智能”,目前学界尚无定论。而这一词语的由来最早可追溯到1950年代,由当时供职于麻省理工学院的计算机科学家约翰·麦卡锡在达特矛斯会议上提出的:人工智能就是要让机器的行为看起来就像是人所表现出的智能行为一样。这种说法目前来看只能局限于对弱人工智能的理解,并未对人工智能的内涵作出全面定性。随着AI领域的不断创新,人工智能已经由当初简单地模拟人类智能活动发展为能够自主学习和分析数据帮助人类完成各项工作的前沿技术。按照斯图尔特·罗素的观点,人工智能的定义包括四类,即:像人一样思考、像人一样行动、理性的思考和理性的行动。[1]这四个方面既是人工智能的组成部分,也是研究人工智能的方向和途径。如同该定义所描述的那样,现人工智能属于计算机技术的一种,但又区别于普通的计算机程序,从输入到输出的各种指令和参数都需要设计者进行编译;人工智能需要的是数据和算法,根据输入的指令自动进行处理和分析从而得出结果,并且通过机器学习的不断提升,衍生数据的补充和算法的升级。由此来看,人工智能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拥有深度学习的技术基础,根据对环境的感知做出合理的且与人类行为相似的行动,从而获得巨大收益的计算机程序。而人工智能通常又有强和弱之分。弱人工智能可以看作是“非人”的人工智能,因为它并不具有自主意识,机器学习也无法主动排除错误数据和修复算法程序,只能在既定的领域和规则中运行下去,相比真正意义上的人工智能,可以说是有其形而无其神。强人工智能则完全具有了自主意识,真正做到模仿人类思维去学习、思考、推理、分析和决策,或者反其道而行之拥有与人类思维完全不一样的系统模式进行运作。但归根结底,强人工智能一定程度上摆脱了设计者的束缚,在不断自我升级和构建过程中,逐渐接近人类自身水平。
随着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稳步推进,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方面,长三角为人工智能提供了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人工智能以算法和数据为基础:在算法方面,目前长三角区域逐步生产出科大讯飞、云知声、寒武纪等一系列国产智能芯片,在数据方面,基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所带来的跨区域信息共享成果,为人工智能提供了可持续创新的“燃料”,从而使人工智能技术获得进一步突破。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与各行各业的快速融合使物流、制造、金融等诸多企业降本增效,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在交通、医疗、养老等民生需求上为人们提供了便捷利民的智能化服务。目前,百度自动驾驶、阿里巴巴城市大脑、腾讯医疗影像、科大讯飞智能语音和商汤智能视觉五大国家级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就有一大半落户长三角地区,并全力推进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从AI产业布局来看,为推动智慧城市群建设,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产品的应用主要集中于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在医学领域,借助于人工智能技术衍生出智能诊疗、智能影像分析、医疗机器人等应用的“智慧医疗”模式。一方面医疗信息化使就诊流程得到优化,患者通过微信、APP、医院官网等载体就可以进行预约挂号、分时诊疗、报告查询、费用支付等,极大地缓解以往患者就医难的问题,由此形成的电子病历资料的储存和利用也有助于医院的精细化管理,医生无需患者描述可直接通过电子病历资料进行就诊,与成员医院的医疗信息共享也方便协同诊断、处方指导及电子转诊。另一方面智能医疗系统助推医学发展,智能医疗影像分析和AI辅诊能够帮助医生进行临床诊断,以往90%的医疗数据需要医生通过CT、X线、磁共振、超声等影像来判断病理情况、手术方案、用药风险等,具有较大主观性且消耗大量时间,利用人工智能对医疗影像进行辅助诊断,不仅节约时间、减少误诊,而且有助于医疗数据库的构筑、降低医疗成本;而医疗机器人除了常见问题答疑的导诊机器人外,还包括手术机器人针对部分疾病的微创治疗。目前长三角区域智慧医疗以杭州为代表于2012年试点先行,到2017年安徽省立医院与科大讯飞联手成立全国首家人工智能辅助诊疗中心即安徽省立智慧医院,可谓成绩斐然。
其二,人工智能交通领域的延伸发展应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智能交通监控系统。它根据计算机视觉、智能分析以及数字图像处理技术可以对过往车辆进行实时抓拍,获取到车辆行驶速度、车辆号码等数据,并能够进行车辆动态布控和违章报警,这是目前人工智能在交通领域最为理想的应用模块,长三角区域对于该应用模块的重视程度也比其他地区都要高。二是交通诱导和应急指挥。基于系统获取的实时准确的交通状况信息,一方面人工智能驱动的智能交通信号系统通过数据整合与算法分析,可智能调控红绿灯,以缓解日常交通堵塞问题;另一方面智能交通应急指挥平台可以在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大规模综合性实时地指挥调度,提高应急效率,减少生命及财产的损失。三是智能出行,以百度公司为代表的智能定位、语音交互、AR导航等服务与无人驾驶技术的应用为人类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同时,也促进了智能化交通系统的发展。目前,上海、杭州、南京等地的“智慧交通”建设均走在国内前列,人工智能与交通行业的融合应用推进长三角交通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其三,在公共服务领域,通过政府的积极推动和智能化信息平台的构建,以“智慧政务”为主题,打通政府和百姓、企业间的沟通渠道,快速提高政府部门间的沟通效率,以实现长三角公共服务一体化目标。自“2018年‘上海会议’以来,一市三省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行动,共绘‘一幅图’、共下‘一盘棋’、共治‘一江水’、共建‘一张网’、共推‘一卡通’,形成了一批实实在在的合作成果。”[2]说到“智慧政务”,全国任何一个区域城市群可能都无法与长三角相比,诸如浙江提出的“最多跑一次”,江苏的“不见面审批”,上海的“一网通办”以及安徽的“慧办事、慧审批、慧监管”等模式都走在全国前列;通过智能服务平台的搭建,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整合优化政府部门的办事流程,推动形成协同通办的网上办理机制,从而做到 “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不仅是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亦是如此,2019年6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了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长三角智慧法院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工作,该智享平台用于各地法院的信息共享,助力打造形成长三角“一网通办”的诉讼服务体系,促进实现跨域立案。[3]
其四,在环境保护领域,将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到环境应急管理和环境监测中,并通过大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为环境治理提供智能解决方案。由于人工智能的加盟,也为环境治理带来了新的工具:一是无人机的监控,在无人机技术的支持下,可以更好地监测空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源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为环境治理提供依据;二是传感器的应用,根据环保要求衍生的土壤温度传感器、空气温度和湿度传感器、照明传感器等,可以有效地感知外部环境的细微变化,对环境监测起到帮助作用;三是智能环保设备的应运而生,有利于高效治理环境,诸如上海实行垃圾强制分类后造就智能垃圾分类APP的衍生,通过刷二维码就可以分类扔垃圾、合肥经开区在水环境治理上启用“无人机巡河,机器人清淤”的智能化模式等。这些人工智能产品的融合应用带动环保产业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使得环境治理简单了不少。
其五,在产业领域内,人工智能不仅对企业发挥作用,对公民个人的生活也起到了极大的帮助作用。一方面“智能制造”中工业机器人大量使用于制造业车间,可以替代传统机械化的人力,并且在一些难以把控的微观领域提供精准化的做工;但这并非抢夺了工人与白领的饭碗,对于技术层面需要思考判断的业务,依然离不开人类的操作。目前长三角地区“智造”业基础坚实,拥有宁波小港、萧山机器人小镇等众多优秀载体以及上海沃迪、上海机电、南京埃斯顿等优秀企业。另一方面在个人应用上提供了智能手机、智能家居、智能语音助手、虚拟个人助理等产品服务,不仅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也带来了诸多的便利。同时,随着长三角人工智能产业领域的不断扩展,也由此形成了“多点开花、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
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产业的不断壮大可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智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作为新兴技术在缺乏法治保障的前提下也会为社会带来潜在的风险。
数据信息保护是人工智能时代所面临的最突出问题,经过大数据的整合与人工智能的分析,再加上监管不力极易导致公民个人信息的外泄、滥用。诸如手机的人脸识别、电子消费账单、智能语音助手等应用,在相关平台内部储存后,相关平台都可能得到公民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购买喜好等极具价值的个人隐私信息,被不法分子截取后不仅侵犯他人隐私权,甚至威胁到财产安全、人身安全。近年来,就存在犯罪分子利用获取的个人信息、视频,通过语音合成技术,假扮受害者亲属进行诈骗活动;还有一些不良企业为谋求利益最大化,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有针对性地向用户投放虚假广告等,此类情况无时无刻不在给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的保护敲响警钟。在技术层面上有学者建议应当对人工智能的相关数据进行加密处理,未经授权无法查看和运用;[4]但如果没有法律层面的专门保护,其效果也会显得相形见绌。目前,我国对人工智能数据信息的保护存在立法上责任承担失衡、司法上因证据收集困难导致原告难以举证、执法上监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不明确且缺乏操作性强的监管手段和工具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在未来的法治道路上加以解决和完善,以达到对公民个人信息在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同时予以有力保障的目标。
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算法,它通过对海量数据信息的处理和分析从而使系统作出决策,完成人们下达的各种指令和要求。但算法程序的编辑任务一般是由电脑工程师、数据处理公司制作完成,对于不具备这方面专业能力的人根本无法认识和掌握复杂性的算法,缺乏对算法编辑工作的有效监督。外界只能看到输入的数据和得出的结果,对于采用何种算法以及算法如何运用却无从得知,其间可能存在“工作失误”的情形:第一,因算法设计或实施有误产生结果上的偏差甚至造成危害。如,国内多地交通智能监控中曾误将公交车身广告肖像、执法警察识别成违章人员显示在立柱LED屏上,国外因强光直射导致图像识别系统失效进而酿成无人驾驶车祸致死的惨剧,等等。第二,通过数据分析出的算法可能潜藏偏见和歧视,造成决策结果的不公。如,在智能医疗方面我们很难想象将自己的手术风险交由机器判断而不是经验丰富的医生,以人工智能得出的程式化诊断结果未必能考虑到病人的家属情况、职业需求、社会影响等诸多因素,甚至还可能对患者的心理造成严重打击,令手术结果失准。第三,算法程序编辑的专业性给监督审查带来困难,由此可能产生暗箱操作的风险。应用在各领域的人工智能一旦被别有用心的算法设计者所利用,将会威胁到社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以2017年9月浙江绍兴警方破获的首个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为例,其中被查封的“快啊”平台作为曾经市场上最大的打码平台,就是通过AI识别验证码破解、截取、贩卖和盗用个人信息实施诈骗活动的。由此可见,为人工智能上一道法律“枷锁”,建立人工智能责任追究机制势在必行。
人工智能强大的自主学习能力离不开大数据和神经网络技术的支持,通过对大量信息进行机器学习提高自身的学习和分析能力。在学习大量网络文字、图像素材后,人工智能逐步拥有正确识别图文内容的功能。[5]但在识别过程中,人工智能难免会对数据库中海量文字、图片素材信息检索后进行收集和复制,而这些素材信息就有可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因其未经同意擅自复制和使用造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人工智能赋予法律主体资格,因而人工智能的创生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侵权行为还存在疑问;侵权责任到底由人工智能还是其设计者或使用者承担尚无法律依据,这无疑会影响到对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人工智能经过数据处理和算法分析生成的作品能否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值得关注的焦点。2018年年底,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就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的生成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6]最终判决认定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软件设计者或使用者在生成过程中并未存在创作行为,涉案文章属于软件自动生成,不构成作品。这也是我国法院首次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的回应,对大数据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研究和保护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正助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协调发展达到新的高度。一旦人工智能在实际运作中发生错误,其负面效果自然也会直接影响到长三角的整体运营与合作。从趋利避害的角度尽快落实人工智能的归责制度将为人工智能的安全应用戴上法治的“护身符”,以达至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保驾护航的目标。
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究竟由谁承担?我国目前对此还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尽管《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明确,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确认、隐私和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利用等法律问题研究,建立追溯和问责制度,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但是,对于如何追责且责任主体是谁尚缺具体详细的规定作指引。明确人工智能致损的归责制度首先需要确定责任主体是谁,而解决人工智能责任主体不明问题自然就离不开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考量。
从世界范围的人工智能立法发展来看,部分国家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作出了立法尝试,赋予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如,2016年欧盟将最先进的人工智能机器人界定为“电子人”身份,并赋予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2017年沙特阿拉伯授予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等。如果各国都能以此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那么人工智能责任承担问题也就迎刃而解。然而多数国家还是秉持保守态度并未认可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侵权由谁承担一直是诸多学者讨论的核心话题。目前学术界大致有三种观点:其一,反对人工智能被赋予法律人格的学者认为,人类的心智包含理性、情感和欲望,它的运作有一套复杂的机制,单靠人工智能的逻辑运算是无法兼备的。法律是为人类“量身定做”的,是经过长期实践发展起来的,并不适用于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受制于程序编译,不具有自由意志,因而既不可能成为利益的负担者,也不可能成为法律主体。[7]其二,支持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学者则认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与法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学习能力,即便无法达到同人类大脑一样的灵性和心性,但是通过法律赋予人工智能有限的法律人格从而享有有限的法律权利是可行的,如可以让智能机器人享有名称权、荣誉权,不能享有亲属权、继承权等,有利于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于人类。[8]其三,还有学者认为,首先应当对人工智能按照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标准进行区分,对于不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弱人工智能,仅按编辑程序实施的违法行为,理应由该人工智能的设计者或使用者承担责任。而对于依赖自身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强人工智能,则可能实施超出编辑程序指令外的违法行为,其意志不再受设计者或使用者的操纵,则可能需要人工智能本身承担责任。[9]以上三种学说按照不同的逻辑虽然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未必能使人工智能责任承担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如果将人工智能赋予法律主体资格,出现侵权后由其承担责任,虽然解决了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但是对人工智能进行法律制裁又会产生新的问题,人工智能是否具有可罚性并且该以何种方式处罚仍值得深思。如果按有的学者提出对人工智能的惩罚采取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方法,[10]这种处罚一方面未必能达到预防和制止不法行为发生的目的;另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法律强加给违法行为人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对行为人施加痛苦的基础上迫使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产生悔过之意,从而达到纠正违法、改过自新的效果;然而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根本不可能达到同人类感知一样的程度,使得对人工智能的处罚变得毫无意义。可见,通过确认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使其承担责任的方法至少目前看来并不具有可行性,因此最终的责任承担还得落实到人类身上。只不过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是由使用者还是设计者承担并且使用何种归责原则的问题,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则,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仍有待深入探讨。
如今人工智能产业项目在长三角地区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何规避和防范其所带来的风险,为人工智能设定适当的边界是关键。从法治的层面上考虑,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就人工智能产品应用的侵权问题来说,主要应针对智能医疗技术造成的医疗事故的定性、无人驾驶车祸致人损害的归责加以厘定。一方面,人工智能带动长三角医疗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从安徽省立智慧医院的智能辅助诊疗到上海手术机器人的引进、研发和应用,使医疗技术得到有效提升的同时,也可能存在误诊误治的潜在风险。另一方面,长三角作为整车产能和产量位居首位的六大汽车产业集群之一,如今已吸引了50%以上的新造车企业在此布局,是打造中国智能网联汽车的第一重镇。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应用无疑对未来长三角的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由其引发的公共安全隐患亦不容忽视。在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上,应当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智慧医疗”而言,人工智能主要应用于筛选,能够产生医疗事故的原因无非是医疗影像的辅助分析给予了错误的诊断结果、手术机器人程序出错致人损害,但是实际操作中AI辅助临床诊断最终仍需要医生的重新复核与考虑,手术机器人实施的微创手术也离不开医生的亲自操作。由此看来,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在医疗方面只能作为医生的“得力帮手”出现,尚未达到完全自主的程度,其损害责任完全可以通过既有的法律作出认定,并不需要通过另外的立法加以解决。只不过在司法上,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灵活运用法律、识别智能医疗技术产生医疗事故背后的责任主体:如果是AI辅助临床诊断结果有误,自然是医生承担过错责任,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如果是手术机器人致人损害,既有可能是人工智能本身程序瑕疵或缺陷造成,也有可能是医生操作不当所致,那么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需要区别对待。因为人工智能基于数据和算法进行运作,从长远看不能排除其自主学习和分析能力可能产生程序编辑以外的错误导致机器失灵的情形:人工智能产品投入使用前处于正常状态,使用一定时间后可能出现错误。这时如果适用产品质量法,基于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三种免责事由①(1)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手术机器人的生产者将会逃脱法律责任;如果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将由于不能确定生产者的过错而无法归责。因此,对于手术机器人致人损害,如果是医生操作不当所致,由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如果人工智能本身程序瑕疵或缺陷造成,则由手术机器人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同样的,对于无人驾驶车祸的问题,依然可能是使用者或生产者的责任。如果是智能驾驶运行过程中系统失灵或出错发生了事故,理应由汽车制造商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是人工驾驶造成或者智能驾驶系统已经报错并发出了请求人工驾驶的信号,那么需要由驾驶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只不过相比于医疗事故,无人驾驶引发车祸的原因更难鉴定,因而有必要未来强制性安装“黑匣子”,对汽车驾驶进行全程记录,有利于责任的认定。
第二,在数据信息的保护方面,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应用,为推进公共服务一体化的发展,打破数据壁垒,促进各领域的数据共享和平台互通。作为我国区域一体化起步最早、基础最好、程度最高的地区,长三角自然走在前列,从2016年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率先建成智慧城市群,到如今不断扩大信息共享的深度和广度,在金融、交通、医疗、行政等诸多领域打造信息服务平台,以实现区域服务的兼容与优质资源的整合。对于数据信息的保护也就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些海量的数据资源一旦泄露被非法使用,必然引起严重后果。为此,首先,在立法上需要制定数据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律,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但这方面的法律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只是散见于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文本中。不过,这些法律条款过于分散且保护范围过窄。如发生违法出售个人信息,自然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但对于企业丢失用户数据或者滥用用户数据的情形却少有惩治。此类情形都必须纳入我国正在制定的数据安全法中,旨在扩大个人在数据方面的权利与种类并通过罚金处罚提高侵权的违法成本,促使企业高度重视用户的隐私数据安全,从而使个人信息的保护进入良性循环。其次,在打击侵犯个人信息违法犯罪上,往往以刑法和行政法的处罚为主,对于公民个人受到的侵害难以获得实质性赔偿,这也意味着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超出刑法与行政法保护的范畴,需要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加以解决。再次,当前基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必须尽快出台国家数据安全法,强化对数据开发、收集、整理、存储、保管、使用、维护、更新、销毁等与数据相关活动的有效规制,维护数据安全。尤其要针对政府数据,建立数据开放标准,明确数据开放的界限,有条件地授予用户利用数据的权利。努力促进政府、行业、组织之间的数据共享,规范性地保障公民个人数据、信息乃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对于数据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客体自然会被视为不开放数据加以限制,如果仍然发生对著作权的侵害自然是有人故意为之,其责任便转移由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开放数据的用户承担。可见,人工智能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也能妥善得到解决。最后,在执法上应当加强行政监督。目前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深入合作,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进行严格排查和重点打击,初见成效。但在事前监督上还需要对企业及相关机构实施准入考核机制,对于未设立数据信息保护制度、没有部门或专员管理数据隐私的行业主体,不准许进入市场。同时可以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往公民只能通过投诉举报由政府部门出面审查认定并作出处罚,但公民个人难维权、难取证,对自身权益受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公共服务平台则对各机关个人信息泄露的处理进行整合并提供各种救济途径,对公民的维权作出指引。
第三,对于算法程序的监管问题,作为全国创新能力最强地区之一的长三角,自然吸引了人工智能生态构建者们争相入驻。截至2019年3月底,全球活跃人工智能企业达5386家,中国以1189家位列第二。[11]在这其中,上海、浙江、江苏三地的企业数量分别位列国内Top 2、Top 4以及Top 5,长三角一带的人工智能企业数量以及质量稳居国内第二。目前长三角人工智能企业在语音识别、视觉图像、智能医疗、智能芯片等不同方面进行着基础算法与应用程序的研发、升级,但作为新兴技术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由于算法设计牵涉到各行各业人工智能产品的融合与应用,因此,对于算法设计的监管仅靠个别部门就难以起到有效监督作用,有必要设立人工智能专门的监管机构。2017年2月16日,欧洲议会投票表决通过的《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中就提出成立统一的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监管机构,以监督符合安全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规则制定和执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对我国人工智能的执法保护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其次,人工智能跨学科、跨行业发展要求监管部门必须深入理解和掌握相关领域的知识才能更好地进行判断、决策,如何监管算法以免“工作失误”,依靠监管部门的力量便显得相形见绌,因此还需要引入技术人员乃至专家学者的支持。毕竟专业的技术人员以及同行专家学者易于洞悉设计者的理念,了解其中具体的操作程序,通过他们的信息披露和评价认定,可以对设计者编译出来的算法程序进行有效的事后规制。再次,需要探索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监管方式和手段。一方面需要以人工智能领域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为依据,因而有必要推进各行业建立自身管理标准的人工智能应用准则,对算法设计的制定进行标准化的行业与技术规范,让算法设计者在设计之初就受到有效的事前监督和管理制约,不仅有利于市场规范,也能对AI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要求设计者对算法设计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且作为政府公开信息供社会公众查阅,以此不仅方便监管部门的审核认定,还能引入社会公众的评判监督,达到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监督。
长三角区域AI产业的发展,在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产业、社会等各方面结合的同时,要加强法治构建,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控。从目前发展阶段来看,确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将人工智能作为处罚对象的方法是行不通的。只有将人工智能的致损责任落实于人类本身,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不断完善立体监督体制,有效防范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潜在风险,进而保障人工智能在各领域中的健康发展,促使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战略的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