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凤
随着当代基因检测技术的飞速发展,公安机关利用高效灵敏的检测仪器对案发现场生物物证进行DNA分析鉴定,辅助侦查机关侦破诸多疑难案件,极大地提高了案件的破案率。同时,在法庭证据质证环节,法医DNA 物证因其科学性、准确性和认定人身的特点,也素有科学证据的“桂冠”之称。由此可见,DNA生物检材及DNA基因检测技术对于刑事侦查和物证鉴定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DNA生物检材在作为证据使用之前会经历案发前或案发时DNA转移、案发后在对DNA物证发现、提取、固定和保全、检测分析等环节受污染,一旦受到污染则会对分析案件情况、认定犯罪行为人、推理犯罪过程和侦破案件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同时削弱了DNA物证的证据价值。尽管近年来全国DNA 数据库和 DNA 实验室的建设日益完善,对DNA检测技术规范化提取、保存、检验与实验室的建设规范提出更为严苛的条件,但是现场勘查环节和实验室里DNA检材的污染问题还是时有发生。因此,及时迅速排查DNA检材污染路径,探索行之有效的规避和解决办法,对于保障DNA物证的客观准确性,提高法医DNA实验室的工作效率,都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DNA检材污染,是指生物物证检材在提取或检验过程中混有含DNA的外源生物物质,造成DNA检验的结果发生改变。[1]生物检材中混入该检材以外的DNA信息是DNA污染发生的主要原因,严重的话还会损害原有DNA检材的有效信息,阻碍认定和排查犯罪嫌疑人工作的进行,同时也会误导侦查方向,降低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效率。从DNA检材污染的来源来看,检材受到的污染可能是来自现场勘查技术人员或DNA实验室检验人员自身的DNA,也可能是由其他DNA样本混入引起的污染称为交叉污染,还有可能来自检验过程中的PCR扩增产物或等位基因标准对照物等污染。[2]实际上,DNA检材污染发生的环节有很多,既可能是现场勘查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物证提取的过程发生的,也有可能是在DNA实验室检验鉴定过程中发生的,甚至存在人为主动的破坏。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中美两国对刑事错案中都有DNA鉴定故意错鉴主观污染DNA物证的情形,对我国137起刑事错案的统计中有13起涉及故意错鉴[3],在美国无辜者计划中曝光了22起故意错鉴情形[4]。笔者进一步对我国已公开的刑事错案进行梳理,发现的DNA鉴定错误案例中,一部分错案是因为发案年代久远未能做DNA鉴定仅以血型认定了嫌疑人导致错误,而还有一部分错案则是由于DNA检材来源不明或者案发前因为正常夫妻关系或男女朋友关系忽略案发前交叉影响所致,如李九明、李化伟、余路平等故意杀人案。而本文研究的对象是非人为主观因素造成的DNA污染,即检验技术人员过失或无过错等造成的DNA来源不明污染。实践中,对DNA的提取、保存、检验过程中存在污染防范不到位、提取操作不规范、DNA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不标准等都是导致DNA检材受污染的重要因素。
DNA污染排除案发前因为当事人身份关系可能造成的交叉污染和技术人员人为主观的污染后,DNA的提取、保存、实验检验过程以及实验室的环境方面来都是DNA检材受到污染的关键环节。
现场勘查是对于DNA物证进行外力干预的第一环节,但在极力保护DNA物证的同时可能会对DNA物证造成一定程度污染。这种污染主要是勘查人员的防护意识欠缺、提取工具污染、操作技术不规范等。
1.现场勘查技术人员防护意识差。一方面勘查人员未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犯罪现场勘查规范》要求做好保护措施就对物证开展提取,如未戴头套、手套、脚套等,极易容易让自己的纤维、毛发、唾液、血液等混入检材中;另一方面由于现场勘查人员日常对勘查器材不注重清点、整理,不能保证装备器材处于临战状态,当案件发生后,往往仓促上阵,勘查时防护设备不足就不进行任何防护或只作部分防护措施(如只带手套)就进入现场造成污染。
2.现场勘查技术人员提取生物检材时使用的提取工具不达标或错误从而污染检材,如使用不洁净的器具提取物证;在提取不同检材时未及时更换一次性手套、剪刀、镊子等情况都容易使检材受到污染;使用吸附性较好棉手套提取造成的吸附性污染等也会对检测结果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3.在提取物证检材的过程中,如果现场勘查技术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证发生不应有的接触导致DNA 交叉污染的情形。如将几份检材混装于包装袋、包装袋破损泄露、包装袋反复使用、物证袋生产环节出现污染等因素,都会使检材受到干扰,误导检验结果。如有的现场勘查人员不严谨,没有将所提取的检材写明名称、提取的时间、发案地址、提取部位,提取的口腔擦拭物要写清楚提取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等,这容易导致不同性质的案件容易出现混淆不清或者张冠李戴。
4.在对涉案尸体进行尸体解剖时,由于解剖室承担大量尸体检验工作,可能造成污染的环节很多:如解剖室空间区域封闭影响通风、消毒;解剖室环境设施如尸体解剖台、解剖器械、尸体担架车等深度清洁消毒处理不到位或使用的碱性洗涤剂残留等也依然影响检材中混入各种微量物证。法医在进行解剖时所使用的非一次性解剖工具常常反复使用,也存在因为清洁或消毒不力的影响。
1.在现场勘查时对于已经提取的DNA检材,如果现场勘查人员没有根据相关严格的操作标准将DNA检材密封包装于物证袋中,极有可能会导致DNA检材受到污染。特别是在基层公安机关勘查工作中,曾经有过勘查人员用塑料袋替代物证袋储存检材的情况,又或者未经过处理就把人体或动物组织块、沾有斑迹或血痕的物证等直接保存在物证袋中,这极其容易引起现场生物检材的腐败及DNA的降解,降低物证的价值。
2.不依据生物检材特性选定保存环境,也会造成DNA的污染。如高温保存检材,极易引起腐败的发生;或者是对口拭、血卡一类的物证,没有按照阴干、避光的条件进行保存则会滋生细菌或蛆虫。
从检材、样本中提取DNA是开始DNA检验的首要步骤,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是最容易造成DNA自身污染和交叉污染的一步。这时容易导致污染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实验室检验过程中的污染有可能是因为实验工作人员在检验过程中未遵守防护操作规范,将自己皮屑、毛发或唾液混入需要检验的检材中,造成自身污染。如检验人员未按操作规范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实验过程中检验不同的检材未及时更换手套;实验过程中接打电话未及时更换手套;未穿白大褂或者一次性工作服,或未按照先戴好口罩、头套、脚套,最后再戴上手套的流程进行个人防护穿戴。在PCR实验中实验人员撕下扩增板保护膜时未佩戴薄膜手套或胶手套而直接接触样本,使得手上皮屑或汗液混入样本中。
2.实验室工作人员对生物检材的提取方法或步骤不规范造成污染。如先提取常规检材造成对微量生物检材的污染;使用的剪刀、镊子等器械未做到一份检材换用一次器械;操作移液枪不规范,使载样板沾染枪头等都会造成污染;剧烈摇动离心管后未使用离心机,并将样本打开;使用移液枪反复吹吸样本、试剂,导致产物形成气溶胶所产生的污染。
3.实验过程对实验人员素质以及实验环境要求较高,实验员的个人提取技术和水平的不足或操作失误,让物证在提取过程中带入不相关污染源对检材造成不可挽救的污染。
如加样过程中因实验工作人员不谨慎,使同一个扩增板之间的样本相互污染、样本溶液过多或因移液器使用不当造成样本飞溅、流出使得样本遭受污染。操作过程中实验人员也可能会因粗心大意等原因将其他样本DNA带入,从而造成交叉污染。
1.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如设备管理不当以及实验器材没有得到及时维护等情况都会对实验结论有着直接影响,实验室各种类型的实验工具、实验设备的维护不及时,则有可能会使实验样本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我国各地公安机关检验鉴定实验室的日常工作量较大,以至于实验室各种实验设备几乎没有可以让其停止运行进行维护的机会,很有可能因为未及时清洗消毒检验设备而致使上一个鉴定物证的残留物污染下一个物证,从而影响检验鉴定结果。
2.实验室的恶劣条件及实验室之间和实验室内未分区管理,是导致物证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1)据笔者调研发现,由于建立法医DNA实验室标准和要求较高,目前我国省市级公安部门建立了法医DNA实验室,经济发达地区部分区级公安部门建立了法医DNA实验室,而大部分基层公安没有独立的DNA实验室,同时现有的基层公安DNA鉴定实验室老化严重,通风、除湿、除尘和恒温设施缺乏或未能及时更新,这就使得DNA物证容易受到影响。(2)不同实验室之间的器械设备、除湿除尘设施、恒温设施等混用,如实验室与办公室的排风设备混用导致实验室温度不稳定仍会大大增加DNA污染的可能性。(3)在DNA检验的所有流程中需要使用的试剂与耗材的存放、管理混乱,比如荧光剂、Ladder、超纯水、提取液等存在保存未分装未隔离等,又如清洁人员没有打包好实验室的废物废液使其泄露等问题容易,导致外源性DNA混入引起污染存在可能。
3.没有合适的排除机制将外源性的DNA信息排除,影响DNA鉴定结论。如技术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容易将自己的含有DNA信息的物质带入检材中,引起检材污染。如无关人员没有得到允许进入实验室,并直接接触检验器材设备等,而检验仪器、设备又直接接触被检验物证,这一过程也可能成为物证污染的来源。
尽管法医DNA新技术已广泛应用和发展,DNA检验灵敏度也得以逐步提高,但DNA物证污染仍是难以攻克的问题,这不仅对物证的检验价值、物证鉴定工作有着极大的影响,还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确定、案件侦破及司法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因而技术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探讨和寻求避免污染发生的合理方案十分有必要,有关部门更应多重措施并举减少物证污染,减少错误结果的发生,维护DNA检验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提高法庭科学的水平,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1.现场保护时采取三级防控和有效警界手段,防止物证在现场勘查第一步就受到污染。在现场勘查方面,指挥人员应当严格全面适当地制定现场勘验防范与控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准确地划定现场保护区域,安排现场保护组布置警戒,封锁现场,保护现场的物证不受污染;控制出入现场的人员,派专人记录现场人员出入情况,以便为日后排查案件人员作基础,并有效地避免DNA物证受污染的发生;进入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的技术人员应该严格做好防护措施,严格采用干净的提取器材提取物证。
2.在现场勘查证据提取环节,法医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我国行业标准《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操作,确保得出科学结论。
3.同时加强对尸体解剖室的管理,严格对法医解剖台、解剖器械、尸体担架等定期除污处理,如深度清洁和使用碱性洗涤剂等,降低解剖环境对物证的污染风险。
现场勘查人员在提取了检材后,需要对检材进行妥善的保管,这需要一个完善的物证保存系统。1.要保持DNA物证之间隔离,保证各检材之间尽可能不存在交叉污染,如封存物证的包装袋应当保证检材在运送至实验前的过程中,尽量避免物证与包装袋或物证与物证之间互相摩擦、碰撞、跌落过程中污染;对易碎检材进行特殊包装,避免其因挤压和震动而损坏而受到污染。2.要注意防止物证发生变质,保存物证过程中还要满足生物物证对湿度、温度、光线的特殊要求。比如口腔拭子、血卡等的保存环境是需要干燥阴凉且应当用真空袋保存,使之与空气隔绝以免滋生细菌。
1.完善DNA实验室管理制度、鉴定人员鉴定能力验证机制、应急处置措施,确保DNA物证免受污染。(1)贯彻落实实验室责任制度,对实验室专门区域、鉴定工作的特定操作确定相应的负责人员对其个人的检验鉴定操作负责。除此之外,实验室的管理人员、仪器的保管人员以及仪器维护人员等,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维护。(2)法医物证技术人员定期对防护意识、操作技术能力等进行鉴定能力验证。我们可以学习借鉴澳洲NATA资质实验室,设定硬性的规定如相关实验鉴定工作人员每年都必须参加所有项目的能力验证,至少在其从事的鉴定领域内参加一次能力验证活动,每两年参加一次不同项目的能力验证活动等。[5](3)建立应急纠错机制,在DNA检验过程中一旦发现并确定DNA检材或样本受到污染,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停止与该案件相关的物证检验工作,向上级领导报告相关工作问题,并对可能发生污染的原因进行推测排查,尽可能缩窄检材或样本受污染问题的范围,以便有利于尽快进行下一步的检验鉴定工作。
2.实验室遵循分区原则和准入制度,对试剂和实验材料进行质量监控。(1)对外来人员的参观活动应当与检验人员取样、进行实验检验等区域分开;不同实验室之间的器械设备、除湿除尘设施、恒温设施等不能混用;禁止与实验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区域,若有必要进入实验区域,必须按照实验室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防护,操作区域要保持清洁及遵守相关消毒规定,减少因上述问题所导致的DNA污染。(2)对试剂和实验材料进行质量监控,在DNA 提取过程中使用的试剂,比如荧光剂、Ladder、超纯水、提取液等,都应当进行分装和隔离保管;对移液枪枪头的使用,必须是一次性的,按照一种试剂一个枪头、一个样品一个枪头的原则,切勿重复使用,交叉使用,否则会造成试剂的污染。(3)实验室应制定对实验的废物废液处理规定及定期清洁制度,由清洁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处理及清洁。
3.具备一定条件和能力的公安鉴定机构,应当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质控库并适时更新质控库。[6]由于实践中存在一些侦查人员或无关人员因接触DNA物证而导致DNA污染的情形,通过设立专门储存案发现场物证勘验人员及法医DNA实验室相关人员DNA分型的子库,用来监测和发现物证样本DNA检验结果是否受到质控库中人员的污染成为必然。笔者在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实验室调研时发现,该鉴定中心要求每一个进入实验室区域的工作人员或者非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质控。但目前来说,质控库主要是以接触案件的民警和进入实验室的有关人员为主,但是为了更好地排除污染,下一步将质控对象的范围扩大到有可能接触现场物证的人员,包括与案件无关的群众或受害人等,将他们纳入质控库范围内,以更好地减少案件侦破的阻力。当然随着人员的变动,应当及时更新质控库,也要对已做质控的人员进行登记,以免重复进行质控,浪费实验成本。
现代刑侦案件的侦破过程中,DNA鉴定技术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此,有关部门应该正视污染问题,以足够重视的态度,通过多种措施手段减少对DNA物证的污染,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检验鉴定工作。同时,我们需要加大科学技术的创新力度,积极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借助高科技避免DNA物证在提取、保存、检验过程中和实验室的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污染情况的发生,以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