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的治理探究

2020-03-12 02:07:28孙树峰
关键词:色情犯罪儿童

夏 军 孙树峰

一、引言

根据2019年8月30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数据[1],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全年新增网民2598万,互联网普及率为61.2%,较2018年提升了1.6%;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全年新增手机网民2984万;农村网民规模达2.25亿,占整体网民数量的26.3%,较2018年增加了305万人;城镇网民规模达6.30亿,占整体网民数量的73.7%,较2018年增加了2293万人;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99.1%,较2018年提升了0.5%;使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上网的比例分别为46.2%、36.1%和28.3%,使用电视上网的比例为33.1%。在这些上网人群中,未成年人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其中有五分之一的使用者为9-17岁的未成年人。在欧盟,早在2008年时就有75%的6-17 岁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在美国,2007年时就有93%的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目前在智能手机日益普及的同时,利用手机上网的未成年人的人数也大幅度增加。根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9年3月26日共同发布的《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报告》,中国的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3.7%,未成年网民规模达1.69亿人,超过五分之四的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手机,其中超过九成以上的未成年人使用过手机上网,网络信息获取的途径进一步加大。另据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北京、浙江、广东、湖北、上海、安徽、重庆、四川等8个省、直辖市的调研结果,这些地区的未成年人首次触网最集中年龄段,已经由15岁降到了10岁,占46.8%,最低触网年龄3岁以下的,也占1.1%。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人群中占比例越来越大,网络在给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未成年人可以在网络上获得不同种类、不同内容的信息,在这些信息中往往存在着一些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利的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和信息。根据2016年共青团中央发布的首份《互联网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危害分析白皮书》显示,有近80%的未成年人通过电脑、手机等接触过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2]。根据该白皮书显示,淫秽色情信息是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的主要形式,举报淫秽色情信息的数量占到了举报总量的 76.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新兴技术的使用,网络未成年人色情相关犯罪的规模、严重性和复杂性都在增加。2019年10月16日,美英韩三国执法机构共同捣毁了全球最大的未成年人色情网站之一“Welcome to Video”,并且已经在全球38个国家起诉337人,解救至少23名被虐待的未成年人。这个网站在2015年至2018年3月期间,利用比特币销售了25万段涉及未成年人的非法视频[3]。

互联网的发展便利了未成年人色情材料的广泛传播,便利了侵害人获取、观看、传播、分享未成年人色情材料。根据INHOPE(目前全球比较有影响力的关注未成年人网络问题的非政府组织)2014年的报告,全球大约有89758个网站中存在未成年人色情相关信息[4]。2016年,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 (目前全球比较有影响力的关注未成年人网络问题的非政府组织)接到的举报中,有57335个网站确认存在未成年人色情信息,而这些色情信息中,又有53%的色情内容涉及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的概念与表现形式

(一)概念

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是在新媒体时代开始出现并在全球范围普遍存在的一种新型表现形式,其往往出于大量需求和暴利的驱使,以未成年人色情为内容的电子信息逐年增加,并通过发达的互联网迅速传播[5]。目前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未成年人网络色情犯罪尚未形成独立的概念,只是相关淫秽色情犯罪的一个子项。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此类新型犯罪形式不断进行探索,这对我国完善相关立法和治理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①第2条规定,未成年人色情制品系指以任何方式表现未成年人正在进行真实或模拟的直露的性活动或主要为取得性满足而以任何方式表现未成年人身体一部分的制品。

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②认为“未成年人色情制品”应为真实描述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材料,具体包括:(1)未成年人进行明显的性行为;(2)类似未成年人进行明显的性行为;(3)现实的描述未成年人进行性行为的图像或视频。

从法条层面来看,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未成年人色情信息作了相似的规定,即其对象为未成年人或类似未成年人,其内容为进行描述性行为或为获得性满足而表现未成年人的部分身体。需要说明的是,《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即本文所讨论的未成年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是以网络作为传播媒介,借助电子信息设备为载体,记录或描述涉及未成年人(包括视觉类似)性行为的数据信息。

(二)主要表现形式

1.未成年人色情直播。一种是未成年人在各类直播平台上直接担任主播,或自行参与一些色情低俗活动、表演性的直播;另一种是以侵害未成年人为主要内容的色情直播,一般以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性侵或言语动作猥亵未成年人为主要表现形式。

2.非接触性猥亵。主要包括文爱、语爱(俗称“磕炮”)、视爱(即裸聊)等,不发生实体性接触,而通过网络媒介对未成年人实行淫秽行为。其中,文爱是指为满足性欲而通过文字描述和挑逗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语爱指以语音的方式进行挑逗刺激,隔空发生性行为;视爱指通过视频方式进行裸聊,实施言语和动作上的淫秽行为。由于出于猎奇心理,以及自我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有些未成年人往往会卷入诸如此类的新型网络色情行为。此外,还有假借招聘童星、平面模特的名义,以检查身材条件和演员素质为由,犯罪嫌疑人诱导未成年人裸露身体或做出一些不雅举动,或满足个人性刺激,或骗取未成年人裸体影像视频资料等。

3.制作、传播、贩卖未成年人色情图片或视频。由于未成年人色情信息的市场需求大,获利丰厚,一些违法犯罪嫌疑人专门制作并通过网络传播、贩卖未成年人色情图片或视频。例如,在2017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督办的广东省茂名市邹某成贩卖未成年人色情视频案中,犯罪行为人通过网络大量贩卖未成年人色情视频非法获利,仅警方查获其已售出的未成年人色情视频就达22000余个。从2017年7月开始,犯罪行为人邹某成在网上购买储存大量淫秽视频的机械硬盘,在家中通过QQ、微信、微博等网络渠道贩卖涉未成年人的淫秽视频[6]。2017年10月,广东警方在邹某成家中将其抓获。公安机关通过对邹某成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及QQ邮箱进行清查,发现邹某成电脑、手机中存有淫秽视频1500余个,通过其QQ邮箱已成功发送视频20000余个,其中含有大量涉未成年人淫秽色情信息,性质极其恶劣。广东警方同时查明,邹某成非法获利4万多元。2018年10月,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邹某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江苏省常州市“扫黄打非”办公室通过前期远程勘验,发现“萝莉福利网”和“网站冰恋者基地”两个网站充斥大量以未成年人为主角的淫秽色情内容。2018年4月,常州市公安局经过一个月多的侦查,在摸清网站开办者文某某等四名嫌疑人信息情况后,分别在江苏常州将文某某和田某某夫妻抓获,并赴河南信阳和辽宁朝阳将两名负责网站推广宣传及服务器维护人员抓获[7]。经查,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文某某组织开设色情网站,以VIP账号充值的方式向他人贩卖低幼类淫秽色情视频、图片,会员数量达到3000余人,并以此牟取利益9万余元。截至案发,公安机关提取自“萝莉福利网”的6个视频文件、344个图片文件以及提取自“网站冰恋者基地”的91个视频文件均属淫秽物品。2018年11月16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江苏省徐州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也协调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一起特大涉未成年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打掉淫秽色情网站20余个,扣押电脑9台、手机10部,暂扣涉案资金200余万元。

三、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的现实危害

(一)极大地伤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1.由于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理认知方面存在着先天性缺陷,以及社会生活经验不足、自我控制能力欠缺等导致其极易受到诱导和侵害,有些创伤会阻碍孩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进而影响其健康成长,有些心理阴影甚至会伴随其一生。

2.网络的快速、广泛传播容易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和过度化的社会关注,甚至会在未成年人的生活圈内形成一定的社会偏见,进而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3.未成年人的是否辨识能力低,自护意识较弱,遇到侵害时往往不知、不敢、不会应变与反抗,这也导致了一些犯罪行为人会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甚至于为所欲为地对未成年人实施持续的加害。

(二)极易诱发线下性侵犯罪行为的发生,给其他未成年人增加潜在受害风险

未成年人色情信息的内容往往是充满着暴力和变态的,其强调的是要极度刺激观看者的感官。因此,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会诱发一些线下(现实社会)的激情犯罪,使其他更多的普通未成年人处于危险的境地。2019年4月,江苏一名17岁的男性青年在网络上观看“萝莉”色情视频后受到刺激,其无法自控、以身试法,模仿色情视频中的行为,在路边绿化带中对一名放学回家的10岁小女孩(随机选择的被害人)实施了强奸[8]。

(三)传播错误价值观,破坏公序良俗,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未成年人色情的制造、传播行为除严重损害个体的合法权益外,还对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体系产生恶劣影响,其中传播的低俗趣味和错误的价值观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破坏,污染了网络环境,危害社会管理秩序。

四、当前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

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不良信息侵害、隐私在网上频遭泄露等问题让未成年人网络立法迫在眉睫。据统计,自1994年国务院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来,我国已制定和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全国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共58部,却始终未制定专门规范保护未成年人上网权益的法律法规[9]。

1.缺乏针对性立法,不适应社会发展实际。我国尚未形成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刑法上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在本质上与对待成人无异。在未成年人色情方面没有专门立法以明确标准,仅在定罪量刑上比照一般淫秽色情犯罪在情节认定和打击程度上予以区别③,立法逻辑过于简单,未成年人的主体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护,核心法益被忽视。尽管未成年人色情制品在内涵上从属于“淫秽色情物品”,但未成年人色情犯罪的本质不同于一般淫秽色情犯罪,因此不能简单地混为一谈。

首先,两者的犯罪客体不同。淫秽色情犯罪主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而未成年人色情犯罪的客体除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还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人格权及性权利,并且后者应置于更为紧迫和重要的保护地位。

其次,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不同。与成人色情相比,未成年人色情因其主体特殊、有悖人伦而更加禁忌和稀缺。因此,未成年人色情制品的制作、贩卖、传播者积极追求的是更巨大的牟利,观看者追求的是一种更为变态的感官刺激,这些都是普通淫秽色情物品所不能相比的。

再次,国际社会的态度和做法基本相同。当前世界各国对待成人色情信息和行为的态度不一,但对于未成年人色情均视为反人类、反社会行为而予以一致反对和抵制,并且大多数给予了严厉的打击和惩处。目前,世界各个国家结合自己的国情分别采取了相应的网络监管措施,美国相继出台了《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三部专门法案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法国在1998年6月修改后的《青少年保护法》规定,向青少年展示淫秽物品者可判五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从2003年9月13日开始,日本实施了交友类网站限制法,法律规定利用交友网站进行以金钱为目的,与青少年发生性行为的“援助交际”犯罪行为将被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10]。

2.刑法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的规定存在缺陷。现实中大量未成年人色情行为往往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想象竞合,通过对行为人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规制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司法选择。但当前刑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存在一定漏洞,为犯罪行为人间接提供了规避处罚的灰色空间。

首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④第一款规定,对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只有“强制”猥亵才构成犯罪,意即本人同意的就不构成犯罪。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以其行为时的发育及认知程度能否完全理解相关行为性质,其“同意”是否达到刑法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标准,就比较难确定。另外,在网络上针对不特定多数受众的公开传播(譬如淫秽色情直播),能否认定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恶劣情节”亦缺乏具体认定标准。

再者,对性侵男性未成年人行为之规制的缺失及不合理。首先是在性权利保护理念上“重女轻男”,对女性未成年人的性侵犯根据严重程度可分别以猥亵儿童罪、强奸罪论处,最高刑罚可达死刑;而对男性未成年人的所有类型性侵犯,仅有猥亵儿童罪一罪可处罚,且处罚程度相对宽缓许多;其次是年龄区间出现立法“真空”,对于14岁至18岁的男性,仅有卖淫类犯罪将其纳入保护对象(如组织卖淫罪),其他关于性权利保护的法条并未覆盖,猥亵14岁以上的未成年男性仅在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时,才以人身伤害犯罪来规制[11]。再次是打击范围非常有限,对于14岁以上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也仅局限于性剥削范围,而不包括对狭义性侵犯(如性骚扰、侮辱、猥亵、强奸等)的惩处。

3.对犯罪根源行为未予规制,治标不治本。与国际通行的规制犯罪类型相比,我国规制未成年人网络色情犯罪的范围仍较为狭窄,对于持有、观看未成年人色情信息制品等行为没有入刑,也没有纳入行政处罚范围。实际上,未成年人色情的终端消费行为才是诱发该类犯罪的根源和动力,刺激了未成年人色情黑色产业链的发展,为制作、发布、传播、贩卖未成年人色情信息的犯罪提供了巨大的利润空间。

反之,未成年人色情信息又可能对观看者产生刺激和诱惑,致使其成为新的未成年人色情犯罪实施者。此外,大部分犯罪行为人在司法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往往会以“自行持有、观看”作为理由来逃避惩处。因此,若要从根本上遏制市场需求以及从源头上打击未成年人色情犯罪,则应对未成年人色情制品的持有和观看者均予以立法进行规制。

4.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缺位。未成年人保护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也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支持参与,应当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然而,就法律规定整体而言,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诸多条文(比如国家亲权理念和监护制度等)在立法上尚属空白。我国民政部门只是对生活困难的儿童进行外围的救助、帮扶,而没有以国家的名义行使监护的职责。对于那些不适格监护的情形,未成年人的实质监护基本处于空缺状态。

作为我国为数不多的涉及未成年人的专门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各方的责任,在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理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多的是强调原则性问题,法条多为宣示、倡导性规范,缺少程序性保障和具体可操作性,存在执行主体较模糊,责任主体不清晰,责任内容不明确,与其他部门法衔接不紧密等缺陷,导致该法实际已被虚置,亟待修订或调整。

(二)执法层面

1.执法主流方向的偏差。从目前执法的情况来看,对于未成年人网络色情案件的处置往往首先是从“扫黄打非”的角度进行打击与治理,忽视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如前所述,未成年人色情与一般的淫秽色情存在本质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出于侵害客体利益保护的需要,对两者的打击力度和处罚程度也应加以区别对待。我国刑法中的有关淫秽物品犯罪属结果犯,需具备一定目的或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这对于涉未成年人色情而言显然是入罪门槛过高,与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不匹配,也不利于从源头上打击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新型犯罪打击难度较大。在网络新型犯罪中,行为人往往通过互联网虚拟身份沟通联络、分享信息和非法交易,打破时空局限,其犯罪行为高度隐蔽且错综复杂。为了逃避打击和处罚,犯罪行为人往往租用境外服务器进行远程登录,使用境外社交工具进行联络,利用云盘传播或建立临时群组进行直播,不断变换犯罪行为模式绕过网络平台的安全防护机制,这些都给执法工作带来新的难题和挑战。以常见的网络色情直播为例,直播的技术特性多为断点式、非连续性传播,司法证据稍纵即逝,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较大困难。如在浙江“0405”特大跨境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为固定涉案视频证据,6名专案民警连续加班加点,每天工作16个小时以上,取证时长逾2.4万分钟,才获取到有效的犯罪证据[12]。此外,直播的特点还有即时互动性,不形成可复制传播的文件载体,并且直播形式多样,变现方式隐蔽。因此,网络色情直播在法律适用上究竟是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是以组织淫秽表演罪来认定,司法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司法实践中也各有判例。

3.打击力度不够强。由于涉“黄”类罪名本身法定刑期不长,加之许多案件因证据瑕疵或鉴定标准不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成年人色情案件的刑期普遍偏短,甚至难以入罪,无法对行为人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如在2018年岑某某、刘某某等人网络众筹定制拍摄幼女裸照和性爱视频案中,警方缴获的2T视频文件里仅有11个文件被鉴定为淫秽视频,刘某某上传至色情网站的33个视频文件仅2个被鉴定为淫秽视频,对于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犯罪情节太轻,与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恶劣影响明显不符,不能达到“罪刑相当”的处罚效果。此外,近年来幼儿园和中小学工作人员性侵学生的案件呈明显增多,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13],2018年同比上升了30%。大量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或领域(如教师),不仅是性侵未成年人的高发区域,更有为数不少的累犯和惯犯。由于认识偏差、管理疏漏等各种原因,一些犯罪行为人未被及时发现和受到应有惩处,这也是打击不力的表现之一。

(三)社会层面

1.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问题。首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散落于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多头管理及管理缺位的情况并存。在我国,关工委、青保委、共青团、妇联、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等都承担着未成年人保护的部分职责,但这些都不是专职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对整个社会资源缺乏有效协调和整合,不仅难以形成工作合力,而且还出现了责任真空状态,也导致司法机关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间的沟通不畅,使得国家的投入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其次是管理上重堵轻疏。一些职能部门对于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管”多于“理”,不尊重行业发展特点和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出现问题时往往“一刀切”,缺乏政策鼓励和科学引导;对于未成年人所在的家庭和学校,缺乏有效措施进行良性监管,“头痛医头”的做法致使根源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再者就是社会支持系统发展滞后。社会福利机构和保障制度不健全,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难以全面覆盖。

实践证明,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许多非常态行为,专业性干预的效果远比普通帮助要好得多,社会力量的介入也有助于织密未成年人的保护网。如国际上,英国的“互联网监察基金会”(IWF)和荷兰的“儿童电话热线”(Child Line)都致力于协助执法机构收集投诉信息和违法线索,英国的“儿童剥削和在线保护组”(CEOP)还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开展相关专业化培训[14]。

2.社会现实问题。首先,除了传统留守儿童以外,部分地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形成的流动未成年人群体,由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双层缺失,其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应对侵害和自救能力也相对较弱,容易成为违法犯罪人员侵害的对象。如2015年宁夏灵武性侵未成年人案中,乡村教师黄振辛性侵的12名幼女中有11人为留守儿童⑤。

其次是部分新闻媒体缺乏媒介伦理和社会责任感,只追求吸睛效应,不仅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反而间接地对未成年人灌输扭曲的价值观,让部分辨识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在盲目追星、拜金主义、虚荣攀比的道路上偏离了社会主流价值观,无形中扩大了潜在受害者群体。

再次是由于传统保守观念、主管部门顾虑等种种原因,未成年人色情案件一般难以曝光,公众对此认知甚少,相关普法教育力度不够,社会、学校、家庭都缺乏系统性关注和深入了解,未能做到有效防范。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网络色情的治理可谓是任重而道远。考量美国、英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未成年人网络色情的治理,可以为我们的治理工作提供合理借鉴。

五、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治理的经验借鉴

为了打击网络色情,世界各国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7条要求国家“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未成年人能够从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多种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2003年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上,各国政府在《日内瓦宣言》中承诺信息技术的发展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并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并要求信息社会下的各相关方都应为任何形式的未成年人侵害(如恋童癖、未成年人色情和性剥削、拐卖儿童等)制定法律,采取适当措施[15]。欧洲在2014年出台的《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网络用户人权指南的建议》中指出,人权和基本自由在网络社会中同样适用,未成年人还有权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获得特殊保护。《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中提出,“关注互联网和其他不断发展的技术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色情制品,要在全世界范围内对未成年人色情材料的制作、传播、出口、播送、进口、蓄意占有和宣传予以刑事处罚”。

(一)美国

美国对未成年人色情是严格禁止的,政府先后出台了《预防儿童色情法》《梅根法案》《儿童上网保护法》等一系列用于保护未成年人远离色情和免遭性侵的法律,规定了任何生产、传播、分销、购买、接受与保留未成年人色情物品均是刑事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并设立犯罪名单以进行长期定向监管;在公共教育系统设立普及教育,对教育工作者亦有严格禁止性规定。美国还强调互联网行业自律,网站经营者要根据问卷对网站自行标注,标注信息可被过滤软件自动识别,家长也可通过设置过滤软件以保护未成年人上网权益。

美国政府特别重视从立法的角度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色情的侵害。美国防范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色情侵害的主要立法有:(1)《通信行为端正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即CDA)。《通信行为端正法》是1996年《电讯传播法》(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的一部分。其中第二百二十三条a项“有伤风化地进行传播”条款和d项“明显令人反感”条款规定:“一、禁止向任何18岁以下的受众传播淫秽的或有伤风化的信息,违者将被处以罚金或两年以下监禁;二、禁止明显令人反感的展示,在州际间或与外国的通讯中,在明知的情况下禁止以一种18岁以下未成年人能看见的方式使用计算机设备发送或展示按当代社区标准明显令人反感的内容(包括对性行为、性器官、排泄行为、排泄器官的刻画和描写),违者将被处以罚金或两年以下监禁。”(2)《儿童上网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即COPA)。1998年通过的《儿童上网保护法》将在网络上传播“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商业性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罚,并强制网站管理者必须设置要求网页用户浏览时提供年龄证明的障碍,低于18岁的未成年人将无法进入该网站浏览信息。若违反该规定将处于5万美元的罚款或最高6个月的监禁,亦或两者并罚。(3)《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即CIPA)。该法规定,公共图书馆只有在安装了技术保护措施使得未成年人上网时计算机不能连接到淫秽内容、涉未成年人色情作品及其它有害于未成年人的资料后,该图书馆才可以获得联邦政府的项目补贴。

(二)英国

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网络色情,欧洲各国也采取了各种措施。英国政府在刑法、色情出版物法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秩序法中,将互联网也视为一种出版物,并规定:凡是在互联网上散布色情信息的行为均可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英国的“网络观察基金会”(IWF)为了阻止网络色情等不法内容的传播,鼓励网络内容的分级处理,在1996年9月与“互联网经营者协会”、“伦敦互联网协会”一起实施了打击网络色情犯罪的行动计划,并共同签署了“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的文件,作为网络从业者自律的行业准则。

英国是世界上首个禁止观看与下载色情图片的国家。其对未成年人色情和性侵的立法限制与防范以1978年通过的《儿童保护法》为核心,该法规定拍摄、散布、持有、出版未成年人不雅图片或视频的,均构成犯罪,并可处以最高十年的有期徒刑。英国还通过《性犯罪法案》等法律规定了网络信息分级、性侵犯者信息备案登记、对持有未成年人色情信息者重罚等一系列制度,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三)欧盟

欧盟主要采取立法规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先后出台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儿童色情框架决定》等法令,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包括建立网络安全计划、建立市民热线、打击色情犯罪、制订行业自律规则等)。其中,德国刑法对性侵未成年人(包括非接触的性侵犯行为,向未成年人裸露性器官、展示色情内容读物等)的惩罚措施最为严厉。此外,德国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的犯罪预防工作,政府与民间机构均会定期组织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

在法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色情信息危害的主要做法是政府锁定两类目标:一是成年人色情网站,二是恋童、奸童色情网站。对于第一类网站,法国的防范措施是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未成年人与其接触;而对于第二类网站,则是给予严厉的打击。首先,政府制定严厉的法律和重罚条款。法国在1998年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对有关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和量刑更加严格。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向未成年人展示淫秽物品者可被判处5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如果上述行为发生在网络上,处罚可加重至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如果是长期以赢利为目的的此类行为,量刑可重达10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其次,法国行业协会提供全免费管理软件。法国的“电子&儿童”协会是全国性非营利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向学校和家长免费提供家庭网络管理软件,指导学校和家长对未成年人上网进行保护。该协会和其他合作伙伴联合开发了一系列未成年人上网防护软件,可以屏蔽掉90%以上的包含不良信息(色情、暴力、毒品和种族歧视等)的网站,并可强制性地控制未成年人的上网时长。最后,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进行科学引导。在法国,学校要求教师引导学生们健康地利用网络技术。在海量的网络信息中,不良内容是难以避免的。法国政府的原则是不能因噎废食,对于未成年人网络色情问题既要防范,更要加强引导。

(四)日本

亚洲也是未成年人网络色情的重灾区。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网络色情犯罪,亚洲各国和地区也做出了种种努力。日本是亚洲乃至全世界未成年人网络色情的泛滥之地。据国际有关组织估计,在世界商业网址上可查询的未成年人色情图片中约有80%来自日本。日本警视厅公布的一份材料也显示,日本有多达3000个网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其中约40%涉及未成年人色情内容。[15]

为防范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从软件技术角度,日本通产省技术部门开发了网络信息过滤系统,来防堵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色情及暴力的网站;从硬件方面,日本政府应用了“聪明芯片”,希望借此芯片能够自动地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到不良的网上内容。邮政省按照用户的要求,早在1997年夏就开始试行一种软件,在防范技术上进一步限制未成年人淫秽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

但长期以来,日本漫画和动画产业以其灵活的主题、大胆的创作风靡全球,在全球青少年中拥趸亿万。同时,日本发达的性文化、“援交”不良风气也与动漫产业进行了跨界组合。未成年人色情与动漫的结合取悦了特定取向的受众,也腐蚀着社会道德的健康体系。近年来,日本不断探索治理未成年人色情犯罪的策略,并推出一系列措施来遏制此类犯罪。2014年日本议会以绝对优势通过了修订后的《儿童色情禁止法》,明确禁止未成年人色情产品的拍摄和销售,同时禁止拍摄和持有低于18周岁未成年人的色情摄影和摄像产品,但关于未成年人色情的绘画或电子绘制的影像作品并不在禁止之列。该法于2015年7月开始实施,那些持有未成年人色情影像的人将被处以最高1年的监禁或100万日元的罚金。在该法案施行后,相关的书籍和电子影像依然在广泛传播,且与漫画相关的未成年人色情描写也依然合法。为此,日本刑法(如《儿童买春与儿童色情禁止法》《儿童福利法》等)将与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律认定为强奸犯罪,帮助或教唆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行淫乱行为的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与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行性行为或猥亵的,不论其是否被判处罚金都要入刑(监禁)。

(五)韩国

韩国政府近年来不断提高针对未成年人色情犯罪与性侵行为的惩戒力度,2013年将最高刑升级至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达到韩国最高刑罚级别[15]。韩国更是亚洲首个引入化学阉割惩处严重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国家,犯人出狱后还须戴电子脚环接受管制,最长时限可高达30年。

总之,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会对青少年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其终身,因此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在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是严格管制的。世界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从法律的角度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色情的侵害。从未成年人被网络色情伤害区域发展和区域特点情况来看,发达国家在未成年人网络普及和网络使用方面要高于发展中国家,在防范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色情伤害的法规和措施也相对完善。从被网络色情信息伤害的地域特点来看,北美和欧洲的未成年人网络色情问题十分严重,但南亚和东南亚地区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也呈泛滥之势。在亚洲一些贫困且未成年人色情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例如菲律宾、斯里兰卡、泰国等),有很多人开始呼吁媒体要在反对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果要从立法的角度来改变未成年人保护状况,除了唤起公众意识以外,媒体最有效的策略就是要赢得政府的支持。

六、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的规制方法与治理措施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色情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与防范,需要政府部门、教育机构(含学校)、社区家庭和相关企业的共同努力。

(一)完善立法和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⑥于2017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该法对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第二章)、网络运行安全(第三章)、网络信息安全(第四章)以及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第五章)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保护未成年人远离不良信息提供了法律保护,但其仅是针对网络不良信息的一般性法律规制,没有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作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两部专门性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都有加强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信息管制的规定,但也是较为笼统和零散的。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16年10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第一部为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曾一度引发社会热议,但令人遗憾的是该部法规至今迟迟没有出台[16]。因此,要推动完善相关立法,支持有关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出台,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使未成年人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健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未成年人立法应当采取相对独立的立法模式,形成体系。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基础法需确立重要的原则、制度和机制,增强法律规范的刚性和可操作性,以解决当前社会现实中的突出问题。

2.完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这包括对侵害未成年人典型犯罪单独设罪,并实行严格主义保护原则;对既有罪名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的部分,适当降低入罪门槛及提高量刑档次;逐步取消法律保护的“性别歧视”,加大对男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将购买、持有、观看未成年人色情制品者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从源头上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色情信息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色情违法前科等重点人群的跟踪和监督,增加禁止令的适用。

3.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色情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加大对该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并通过与教育机构(学校)合作宣传,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角度来防范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补齐行政监管和教育短板

1.建议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统一牵头相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以形成有效体系;发展专业社会服务机构,填补行政服务空白,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其中;设立科学、合理、可行的互联网行业管理准则,帮助网络平台确立标准,通过政策鼓励使互联网企业积极创新。

2.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学校、家庭、未成年人加强针对性的普法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网络安全教育纳入在校教育课程体系;对于教育工作者入职时可以考虑增加品格审查程序,将性侵前科作为职业禁入门槛之一;与司法机关加强合作,设立有关行业入职查询制度,使全国相关信息联网。

3.保障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离不开家长、学校老师的指导和教育。家长可以通过与孩子沟通了解未成年人上网情况,建立家庭上网规则,在家庭电脑上安装拦截软件等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上网安全。学校老师在宣传尊重、安全、无色情等理念方面有着重要作用。通过学校的教育,未成年人能够学习使用互联网的技能,掌握规避网络风险的方法,使自身免受互联网中色情信息的侵扰。因此,家长、学校可以通过在电脑上设置色情信息过滤软件、与未成年人共同建立上网规则、告知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来保障未成年人安全使用网络、远离网络色情信息内容。此外,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色情信息侵害,家长和老师要定期了解未成年人的上网情况,进而根据未成年人的上网活动有针对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强调网络平台自律和互联网行业自治

2014年联合国理事会通过的《工商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确认了工商企业对尊重和保障人权负有责任。这就要求互联网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要保障未成年人权利,避免侵犯未成年人权利行为的发生。此外,在互联网中大量的社交网络平台、信息交流平台也是由互联网企业提供的。因此,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工作离不开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的参与。互联网企业在防范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犯罪方面的作用可以包括三个方面: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空间环境,不提供可能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或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产品以及对有关产品、内容给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提供救济。在现实生活中,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可能会因开展企业活动而不自觉地提供一些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产品或服务。因此,互联网企业需要平衡和协调商业活动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系。企业需要采取相关措施来减轻、消除网络信息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企业采取的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程序,开发安全使用网络指南供家长、未成年人参考,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份确认、设置访问内容限制等。

1.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积极发展技术水平和安全防范能力,主动限制色情信息内容的扩散传播,尽全力降低网络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概率。

2.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协助和配合司法机关打击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在线索分析、信息收集、固定证据等方面为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提高司法机关打击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犯罪的有效性。

3.推动和参与专业研究和社会治理。互联网行业可以利用自身丰富的案例素材和优质研究资源,主动关注和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内容,为国家治理顶层设计提供决策依据和理论支持。只有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风险进行科学系统研究,才能为之后制定科学、有效的预防和处置政策及措施提供可靠的支撑和建议。

注释:

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即18岁以下的任何人。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于1990年9月2日在世界生效。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从此《儿童权利公约》成为我国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截至2015年10月,缔约国为196个。目前,美国是全世界唯一没有签署该公约的国家。该公约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②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 Convention)是于2001年11月由欧洲委员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所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自此《网络犯罪公约》成为全世界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订的国际公约。《网络犯罪公约》制定的目标之一是期望使国际间对于网络犯罪的立法有一致共同的参考标的,也希望国际间在进行网络犯罪侦查时有一个国际公约予以支持,而得以有效进行国际合作。

③有关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量刑上,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1款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犯该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④“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⑤54岁的黄振辛是宁夏灵武市漫水塘村幼儿园唯一的一名乡村老师,他先后性侵了5岁到8岁的女童12名,致使其中10名女童的处女膜破裂。2013年至2014年4月期间,黄振辛在教学期间经常以教学或作业为由,用几毛钱和苹果等骗女童去办公室、学校操场或无人教室,还当着其他孩子的面将女童抱进办公室。黄振辛的性侵行为长达一年之久,该案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审查起诉。2015年10月28日,黄振辛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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