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 巍
(复旦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433)
提要: 哈贝马斯从交往理性出发去论证规范的问题。哈贝马斯视域中的规范结构,不仅是种的生产的前提,更是社会进化的重要动力。哈贝马斯从社会现实生活交往活动中探寻规范结构。规范结构的发展逻辑是他重建工作的切入点。主观际性结构贯穿于自我同一性和道德意识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始终。个体规范结构的发展逻辑要通过交往行为理论加以重建。个体与社会的规范结构的发展逻辑具有相似性,从个体发展可推导出社会进化。交往理性在规范结构的发展所达成的主体间性中发挥关键作用。哈贝马斯对规范结构的研究弥补了马克思的理论空场,主体间性结构中现实构建理性规范富于开创意义,由个体推及社会是类与个体辩证统一的积极探索。然而,哈贝马斯从生产逻辑彻底转向交往生活去凸显和发挥文化意识的重要作用难以实现;用社会组织原则替代生产方式作为区分社会进化不同阶段标准的做法使他最终偏离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致思路向,流于对现存秩序的维护与建构。
近代以来,伴随着现代性的主体性原则的确立,人与自然的关系相应地发生了重要的转变,这一转变具有颠覆性质。自此,人们不再屈服于自然的威力,而是俨然以自然的征服者自居。在这种关系的转变中,产生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当它被运用到对社会科学领域中规范的理解上,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这样的严重后果:“最多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研究和说明人的行为,却从不说明人的实践行动的德性条件。”[1]。虽然人们不再以天命或神旨作为规范的来源与依据,人自身就成为规范的立法者,然而,在这种转变中却始终无法为规范给出一个世俗的合理化论证。因为当每个人都拥有为规范立法的权利时,究竟以哪个人的观念作为规范的依据就继而构成了一个必须去追问和论证的问题。
无论是情感主义,抑或功利主义,都未能给规范提供一个能够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根据。康德认为,归根结底,这是因为道德感、情感和功利都难以满足无条件性和普遍性这两个最根本的要求。但是他同时指出,只有那些建立在理性绝对命令基础之上的规范才会是无条件的和普遍的。依照康德的这种观点,具有合理性的规范指合乎理性的思维规则和推理规则。正如罗伯特·所罗门所理解的那样:“康德坚持认为:无论道德是什么东西,它首先是理性的和合理的,道德原则的来源和正当理由——无论我们在小时候是怎样学会它们的——最终在我们自己。他称此为自律,意思是说我们每个人不用诉诸外在的权威,而只需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就能够断定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是我们每个人想怎么决定就可以怎么决定的东西,仅仅是在一种个人的或‘主观的’意见。理性是一种在我们‘之内’,却又超越于我们的权威。它是‘客观的’,并且颁布了普遍必然的律令和义务。正是理性的权威证明了道德原则是正当的。”[2]337-338
但是一旦当我们进一步追问下去的话,就会发现康德的这种观点也是有问题的,问题恰恰出在他的这个理性身上。尽管康德区分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认为与人为自然制定规则能力的理论理性不同的是,实践理性是人为自由行动的个人制定行动规范的能力。换言之,实践理性就是人为自我立法。然而,它仍然不足以完成这一任务。
康德也承认:“从一个存在者具有理性这一点,根本不能推论说,理性包含着这样一种能力,即无条件地、通过确认自己的准则为普遍立法这样的纯然表象来规定任性,而且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3]换言之,理性即便是一种实践理性,它是否可以发出一个绝对命令依然是需要拷问的。因为即便绝对命令具有确实普遍与无条件的特点,然而毫无具体内容的规范又如何能够被应用呢?康德给出的答案是,实践理性能够直接规范和指导人的行动。换言之,在规范的应用方面,人们的自我立法只是与他们的行为动机之间有着直接的关联[4]。也就是说,“康德的道德原则理论一开始就主张道德就永远只与原则的合理性相关,而与我们的行动的后果无关。因此,与道德相关的不是我们行动本身(因为许多情况和事件都可以干扰它们),而是完全出于我们掌控之中的意图”[2]339。但是这里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是,只与人们的行为动机相关而与行动后果无关的绝对命令,可否保证人们的规范行动呢?这仍然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因为绝对命令的具体实施依然要借助于一定的条件。
总而言之,康德的这个实践理性概念,归根结底还是流于形式化,本质上仍是现代性框架之中的工具理性,这种理性的形式化要求使它无法赋予规范以任何实质性的内容,更不能证明规范的任何具体规定的实质合理性[1]。
康德的这种观点,对于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领军人物哈贝马斯而言,就像与哈贝马斯曾经共同担任过马克斯·普朗克科技世界生活条件研究所所长的冯·魏茨泽克所判断的那样:“夫子所言,于他心有戚戚焉。道德规范必须合乎理性,从而具备合法性,而要合乎理性,则必须具备普遍性。这是对启蒙运动平均主义思想的唯一令人信服的辩护。”[5]198然而,哈贝马斯在试图延续德国古典哲学的理性精神探索规范的基础时,也意识到了康德实践理性概念自身所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了应该向人们现实的言语交往活动中去寻求这个合乎理性的规范的观点[6]。
在康德那里,实践理性更多地意味着个体的自我意识的反思,诸如规范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人的行动是否充分尊重了他人的尊严(道德)或利益(法律)等问题。如果人们能够从这个角度来考虑问题,就说明他具有了实践理性,理性所发出的绝对命令就具有无条件性和普遍性。而在哈贝马斯眼中,理性应寓于语言之中。如果人们可以在语言中交流和理解彼此,就会从他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并能够自觉地接受更有说服力的理由,那么他就是具有理性的人,由此取得的共识就成为彼此需要共同遵循的规范[4]。由此看来,在哈贝马斯这里,康德的“实践理性”变成了他的“交往理性”。他所作出的“这种主要的修正,是从康德的孤独的、反思的道德意识的指涉框架,转移到对话中主体共同体的指涉框架中来”[7]407。不只是从康德那里,哈贝马斯“从黑格尔那里则汲取了非常不同的东西,即理性是在历史中的,而不是超越的或无时间性的。它必须被理解为制度、实践以及人类交往中的体现,而非某种仅仅是思维的东西”[8]。他将这种历史性的因素主要地融入现实的人类交往活动当中。
因而,哈贝马斯的基本论断是,真正的规范意味着只有在以语言为媒介、主体被纳入其中的社会实践当中才能产生,而不是出自理性的自我意识。因此,我们看到,哈贝马斯“不再运用先验主体概念来揭示自我意识。自我意识不是‘内在于主体之中的……现象’”[5]407-408,而是“用一种内在超越观念,以及相互承认和未被损坏的主体间性概念予以论证”[5]408。英国学者大卫·欧文对这一点理解地十分贴切,他说:“为了避免康德哲学的乌托邦色彩,哈贝马斯对批判的理解从关注个体意识理性的内在结构的主体性形而上学转向重构旨在达成共识与相互理解的交往理性的内在结构的带有试错意味的主体间性哲学。”[9]
同样是从理性出发去论证规范的问题,哈贝马斯选择了在社会历史的现实境遇之中,并且是向主体间性结构中去探索和构建这个理性的规范。在言语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为主体间普遍承认并自愿遵守的、以调节人们的行为和实现社会整合为目标的普适性准则即是哈贝马斯立足于交往理性的资源而确立起来的规范。进一步说,它即是在“道德洞见、实践知识、交往行为以及对行为冲突的交感性调整这类侧度内”的学习过程之中所蕴含的理性结构”[10]101。哈贝马斯也称其为“规范结构”,具体呈现为“文化价值、道德表现、规范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10]101。接下来,本文将聚焦于哈贝马斯对规范结构及其发展逻辑的探索与重建这一问题,试图详尽而全面地梳理和呈现他的这一独特而富于启发意义的研究。
上文所述观点是哈贝马斯在重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学说之际提出的。1976年他出版了论文集《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书中呈现了他从社会进化理论的角度重建历史唯物主义学说的思路和方案。哈贝马斯指出,他的目标之一在于:“揭示人类这种物种的历史与个体发生之间的一些结构同源性。”[5]204换言之,他力图在个体与类的辩证法的视角当中探寻社会进化的根本原因,并重建对社会历史的阐释。然而,他也同时告诫人们,不能将作为叙事史对象的具体的历史过程,与他称之为关于人类学习水平历史进程的进化理论混为一谈。简言之,哈贝马斯意欲探索的是人类的学习能力的进化历程。正如美国学者托马斯·麦卡锡所看到的那样:“那种主导性的思想是社会进化被理解为一个学习过程。”[7]312-313哈贝马斯之所以有这种认识,在于他看到了人类的突出特征是“学习”。
在哈贝马斯看来,马克思在其历史唯物主义学说中以劳动系统为核心解读人类社会的进化历程,并强调生产力、经济基础的优先地位的做法并不恰当。事实上,社会进化理论应该严格区分劳动与交往这两个主要维度,因为社会进化不仅发生在劳动生产领域,表现为认知和技术上的进步,还会在交往活动中呈现为道德与实践智慧的增进,社会进化的历程“因此可以被思考为在一种二元的学习过程(认知/技术和道德/实践)”[7]313。在“道德洞见、实践知识、交往行为以及对行为冲突的交感性调整这类侧度内”的学习过程之中所蕴含的理性结构即规范结构,在社会进化历程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哈贝马斯从以下两个方面说明了这一点。
第一,就社会进化历程的根本基础而言,规范结构是“种的生产”的前提。所谓“种的生产”指的是人类社会的再生产。在哈贝马斯看来,它包含的必定不是马克思所谓的劳动的单一向度,而是劳动与交往的双重向度。这两者都需合乎普遍语用学所要求的真实性宣称和正确性宣称的标准,他这样说道:“无论何时何地,只要存在着交感性的行为,这个要求都必须在事实上被认可。如果这是唯心主义,那么,唯心主义就将在一种最自然的方式中,属于种的再生产的前提条件,这个种必须通过劳动和相互作用保持它的生活,即借助于真实性的陈述和需要加以证明的规范。”[10]100
第二,从社会进化动力的角度来看,尽管马克思极力强调生产力的侧度,但是,实际上道德洞见、实践知识、交往行为的学习过程之中所蕴含的理性结构才是更为重要的动力因素。哈贝马斯这样阐释道:“鉴于马克思把学习过程对进化的重要性局限于客观思维这个侧度——也就是技术和组织知识的侧度,工具行为和战略行为的侧度,一句话,生产力的侧度,这就有理由同时假设:学习过程同样发生在道德洞见、实践知识、交往行为以及对行为冲突的交感性调整这类侧度内。这些学习过程乃是在社会一体化的更为成熟的形式中、在新的生产关系被沉淀化的,这种沉淀化使新的生产力的引发成为可能。”[10]101
因而,哈贝马斯认为:“在世界观、道德表现和同一性形成中被表达的理性结构,在社会运动中变得卓有成效、并被最终嵌入组织系统的理性结构,并因此而获得了某种战略上十分重要的位置。”[10]101规范结构之所以能在社会进化中发挥如此突出的作用,是由于它塑造和影响着个体的进化。这主要表现在规范结构不仅可以指导个体的实践行为,更为关键的是,它还会使个体获得稳定的行为期待,从而朝向“应当”的方向达到实现社会整合的目标。基于上述分析,与马克思的从单纯劳动生产的角度看待和分析人类社会进化的致思方向不同,哈贝马斯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理性认识对社会进化的建构功能上,因而他会着力在人们言语交往活动中寻求正确的合理性的交往条件,从而对规范结构加以重建。
哈贝马斯将规范结构重建的重点放在了对规范结构发展逻辑的探索上,这种思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
其一,哈贝马斯认为:“社会进化论理论,是一种重构的科学,也就是说,它寻求支撑着所有历史变化并使之可能的规则和结构。历史涉及的是特殊的东西,而社会进化涉及的是普遍的东西。”[11]这里提及的“普遍的东西”指的是规范结构的发展逻辑,正如托马斯·麦卡锡所认识到的那样,哈贝马斯重建规范结构的工作,“这种方法的核心是发展逻辑思想”[7]312-313。另外,在哈贝马斯看来,“该逻辑并没有涉及发展的机制,仅仅指出了变异的范围”[10]101。
基于上述这两个原因,哈贝马斯从探讨规范结构的发展逻辑入手展开其重建规范结构的工作,起点则是考察个体。在他看来,当个体发展的完整模式被建构出来,就可以进一步阐明整个人类社会进化的原因和机制。所以,当下首先需要厘清的问题是:“从新石器时代社会到现代社会,个体发生究竟遵循了怎样的进化逻辑?”[5]204其中,哈贝马斯着重考察的是自我同一性的发展逻辑。他认为,自我同一性的形成与发展的这个维度,不仅包含在自我发展的过程中,而且是至关重要的。自我同一性的形成与发展的最初阶段是自然同一性,这种同一性建立在儿童具体的行为愿望和行为基础之上,这时它尚未达到主体间性认可的程度。第二个阶段是角色的同一性。当儿童学会了充当某种社会角色,并将他们自身行为理解为普遍化的行为愿望时,其自然同一性就被角色同一性所取代。然而,这一阶段儿童仍然没有树立起独立的个体角色的观念。只有当他们开始质疑自己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规范的有效性,并对公认的要求展开论证时,才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即自我同一性的阶段。这是一个以达到自由为目标的、在社会化过程中逐步实现了个体独立性的自我发展的阶段。
哈贝马斯发现,从自我同一性的发展来看,在语言中所建构起来的主体间性结构是贯穿于其中的一条最为根本和重要的线索,既然如此,那么,“社会系统可以视作交往行为网,个体系统则可在言语与行为能力这个大方位下进行考察”[9]102。或者还可以再进一步说,语言能力和交往能力的提高是自我逐步实现同一性的最突出的表现。由于这个发现,哈贝马斯阐明了他的下一步的研究计划是:“我将通过这样一个系列来引入可能交往行为的结构,在其中,主体经由儿童成长并进入到符号化普遍性阶段;我还要将交往行为的基本结构与儿童必须获得以便能在社会环境的各种水平上活动的认知性能力或资质相协调。”[10]72基于这种考量,哈贝马斯还提出:“如果采取某种心理学的态度,把注意力转向行为主体必须获得、以便能在交往行为结构中自如运动的能力,我们就将碰到构成相互作用资质的角色行为的一般性限定。”[10]89这样,哈贝马斯对个体规范结构发展逻辑的重建就落实在依据交往行为的发展逻辑重建自我同一性的发展逻辑上,他的具体的分析和阐释是从以下三个层次展开的。
第一,在不完整的相互作用的层次上,认知上处于前操作性思维阶段的学龄前儿童,他们的与交往行为相关联的符号世界只表达出他们个体性的意向与期待,并且这还是用奖惩来衡量其行为的结果。尽管这时他们还不能将物理对象与社会对象直接区分开来,但是已经获得了“自然同一性”。在认知和道德方面表现出的“自我中心”,使他们不能感知和判断独立于自身的情境,因而他们不能依据普遍性的行为期望的要求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换言之,还未能将自己置身于交往活动的符号世界当中。
第二,在完整的相互作用层次上,认知上已进入具体操作思维阶段的儿童开始具有了支配言语行为系统的能力,他们能够扮演社会角色参与交往活动。这时他们的符号世界可以领会到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期望,因而不再只是拘泥于个体的痛苦与快乐的向度之上。这就说明他们已经能够区分出自责任和出自意愿的行为,已然摆脱了以自我为中心和以满足自我为取舍的意向,自然同一性就被角色同一性所取代。他们不仅能够以参与者的态度,而且还能以第三人称观察者的相对客观的态度参与交往活动,因而使共识性的行为角色成为可能。
第三,在交往行为与理性探讨的层次上,认知上处在规范操作的思维阶段。这时儿童已经成长为青年,他们与交往行为相关联的符号世界又一次得到了拓展。他们能够质疑社会角色和行为规范的有效性,将强制性的规范同根据原则产生的规范区分开来。不仅如此,他们基于这种区分进一步衍生出有关规范的原则,从而反思现存的规范,或是要求暂时置悬起强制性行为,或是要求进入澄清问题的论辩之中,其交往能力已经发展到使理性的自主性成为可能的程度。当他们认识到自我已不能与个别的角色、既有的强制性规范保持同一,建立起使自我既处在普遍状态中,同时还在个别状态中的具有普遍主义的价值观时,角色同一性即被自我同一性所取代。
从上述三个层次探讨了自我同一性的发展逻辑之后,道德意识的发展规律成为哈贝马斯的另一个考察和重建的重点。他的基本论断是,道德的发展和认知的发展是同时发生的,而且,“认知发展心理学已经表明,在个体成长过程中,道德意识要经历不同的阶段,这些阶段尤其可以作为问题解决的前习惯模型和后习惯模型加以描述”[10]102。
道德意识,在他看来是运用交往方式解决行为冲突的能力意识,它“最初是在与道德相关的行为冲突的判断中表达出自身。我把那些可以通过交感方式解决的行为冲突,称作‘与道德相关的’”[10]81。而交往能力是道德意识发展的基础,遵循道德规范来解决实践问题是对交往行为的一种拓展,他这样说道:“行为冲突的道德解决排除了明显的力量运用和‘便宜的’妥协办法,它可以被理解为交往行为——即以达到理解为指向的行为——的某种继续,并且是运用推论的手段。”[10]81所以,按照哈贝马斯的这种思路,我们由此可以判断,道德意识的发展阶段就是从交往能力发展的逻辑那里推演而来的一个特例,正如他所指出的那样:“从各种相互作用性资质的阶段中推出道德意识的诸阶段。”[10]81正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哈贝马斯进一步修正了心理学家柯尔伯格关于道德意识发展阶段理论,道德意识的发展被柯尔伯格划分为“前习惯水平”“习惯水平”“后习惯水平”这三种水平。每一种水平又分别对应着两个阶段,共六个阶段:惩罚和服从的倾向,工具相对主义倾向;人际和谐或好儿童倾向,法律和秩序倾向;社会契约条文主义倾向,普遍伦理原则倾向。哈贝马斯认为,柯尔伯格的这种划分并未阐明道德意识发展的逻辑。因此,他进而通过引入“交互性”概念,即在相互作用一般性结构中的言说和行为主体的相互作用知识,将交互性要求运用到处在不同水平上的儿童的感知行为结构当中,从而填补了柯尔伯格理论中的这个空场。
将个体规范结构的发展逻辑作为解开社会规范结构发展逻辑的一把钥匙是贯穿哈贝马斯重建工作的另一个基本思路。
在他看来,规范结构是推动社会进化的最重要的力量,因此他研究的重心就自然不是个体的规范结构,而是社会的规范结构。在研究过程中,哈贝马斯逐渐发现了一个事实,即个体规范结构与社会规范结构之间具有相似性,因此,“他在种类的发展(种系发生)和个人的发展(个体发生)之间画了平行线”[11]161。他说:“如果人们去检验社会组织和社会化个体行为资质的一般待征,就将碰到意识的同样结构。”[10]85例如,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是交往行为的核心领域,它们在个体上的发展逻辑同样会在社会进化过程中出现。“认知发展心理学已经表明,在个体成长过程中,道德意识要经历不同的阶段,这些阶段尤其可以作为问题解决的前习惯模型和后习惯模型加以描述。同样的模型在道德与法律呈示物的社会进化中,将再次出现。”[10]102此外,意识的相似结构不只是局限于个体的道德意识和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的领域,还会出现在自我发展与世界观的进化、自我同一性结构和集体同一性的结构当中。哈贝马斯对另外两个方面也都一一作了详细地考察。
首先来看哈贝马斯对自我发展与世界观的进化的分析。旧石器时代是第一个阶段。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在神话的叙事表达当中总是交织在一起。这种交织现象在儿童的自我中心概念中,是与其自我中心相联系而被建构起来的,在世界观中则是与部落集体中心相联系。这时,社会规范和自然客体尚未被明确地区分开来。到了以国家为中心的有组织社会的第二个阶段,神话世界观则担负起了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合法化的功能。就它所发挥的规范的统一作用而言,对应于儿童在具体操作阶段所具有的社会——客体化的世界概念。进入文明发展阶段是第三个阶段,这时出现了有关宇宙论的世界观、哲学和宗教,它们打破了旧有的神话思维方式,并且以论辩性的原则取代了叙述性的诠释方式。但与此同时,这种理性世界观的普遍结构却与政治秩序相一致,因此,最高原则是不容许论辩的,这对应着青年的普遍主义阶段。在第四个阶段即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无论是理论态度还是宗教信仰都具有了反思性,最高原则由此丧失了不容置疑的特点。
其次,就自我同一性与集体同一性这方面而言,哈贝马斯认为,集体同一性是自我同一性的前提和条件,自我同一性是在社会化的过程之中确立起来的。人们逐步具备语言和行为能力,成功地实现了自我的同一性,而借助于自我同一性生成和保持的类符号的同一性,则从属于群体符号。另外,集体同一性和自我同一性是在分裂和重构之中实现进化性创新的。自我作为个别与普遍的统一体往往表现出自我矛盾的关系,因而自我同一性就必然与集体同一性发生冲突与斗争。如同青春期的青年人,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之中通过学习具备了语言和行为能力,掌握了社会规范并熟悉确立规范的原则,因此不再通过个别的角色以原有的社会规范与自身相统一,而是质疑它并重新寻求新的同一性。新的集体同一性的建立只有在自我同一性的分裂和重构的基础之上才能完成,它不再需要固定的内容来使自身获得稳定,而是从普遍性的交往结构中获得同一性基础的意义与效用。
哈贝马斯在深入考察之后,呈现给我们的是,无论是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还是世界观的进化和集体同一性等社会规范结构的发展逻辑都与个体的规范结构的发展逻辑相一致,以语言确立的交往结构都贯穿于其中。因此,他认为,规范结构的发展意味的是理性结构的不断地扬弃,主体间性渐渐增强其普遍性,共识领域亦在逐步地获得拓展。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交往理性发挥了至为关键的作用。它不仅能以合理化的方式驱除理性中的暴力成分,并矫正理性被扭曲的部分,使一种非强制性的、不含有任何暴力的主体间关系得以显现。从而建构起彰显个体利益和兴趣的规范,为个体的解放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普遍性。交往理性还可以真正地维护主体意向表达的真诚性、规范的恰当性以及论断内容的真实性,从而保障主体之间的规范得以畅通地建构,保证了规范具有可论证性和实践有效性。
探讨了规范结构的发展逻辑,哈贝马斯进一步提出了一个重要论断:完全可以用规范结构来区分人类社会进化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社会形态。具体而言,这就是“社会组织原则”。他这样说道:“我所理解的组织原则,指这样一些创新发明,它们通过可发展地、逻辑地加以重建的诸学习阶段使自身成为可能,并使新的社会学习水平制度化。”[10]102哈贝马斯在这里谈到的“学习水平”,指的是“集体所共享的理性的意识结构,它是使人们学习过程的每个阶段成为可能的结构条件”[10]158。积累起来的学习成果在生产关系中沉淀下来时就形成了这种理性的意识结构,当它被纳入社会的组织系统当中就成为“社会组织原则”,这即是理性结构的制度化,更贴切的说法是,社会的规范结构。哈贝马斯认为,借助社会规范结构能够实现社会整合的目标。
在哈贝马斯看来,用“社会组织原则”区分人类社会形态的优势在于,它能够涵盖社会进化的劳动与交往的双重维度,这就有效地避免了马克思阐释社会进化的劳动的单一维度所带来的诸种弊端。因为不仅认知技术的学习过程,更为重要的是,道德实践学习过程的知识积累所导致的人类行为的逐步地理性化也会在制度层面沉淀下来。个体学习机制确保了人类的认知潜力的不断地积累,当人们获得的学习能力作为一种具有典范意义的学习过程进入社会的译解体系之中,并在世界观中被储备起来时,集体分享的意识结构以及储备的知识就代表了一种认知潜力,它们可被用来解决导致社会危机的系统问题,因为“这种沉淀化使新的生产力的引发成为可能”[12]。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规范结构的社会组织原则既是衡量社会进步的标准,亦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哈贝马斯从个体、社会以及两者关系的角度对规范结构及其发展逻辑的探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学理价值与意义。
第一,哈贝马斯所捕捉到的这个规范结构所处的文化意识领域的问题,可以说,恰恰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学说中的一个“空场”。马克思生前的确并未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与存在的精神文化条件加以充分地阐释,只是提供了研究和探讨的一些根本的指导原则,而这一部分内容毋庸置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向现实生活的言语交往活动中去寻求这个合乎理性的规则,避免了陷入像康德先验哲学那样的乌托邦困境。哈贝马斯力图在交往活动的主体间性结构当中现实地构建起这个理性的规范,在新的时代状况下不失为一个富于开创意义的研究路向。
第三,哈贝马斯主张,个体规范结构与社会规范结构之间具有相似性,因而将个体规范结构的发展逻辑作为解开社会规范结构发展逻辑的一把钥匙。由个体推及社会展开研究,应当说是一种将类与个体置于辩证统一视角的积极探索,丰富和深化了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相关研究。
然而,同样无法否认的是,哈贝马斯抛开了马克思的生产方式是社会进化根本标准的观点,以社会的组织原则加以替代则显露了他的理论的局限性。
在哈贝马斯看来,生产力的发展虽然可以引致生产关系领域的变革,但是却无法最终决定生产关系是否会被废除的问题,他以工业社会为例印证他的这种观点:人类历史行进至工业社会后,生产力虽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空前发展,但是这种发展所带来的人们认知潜力的增长仅仅是在技术知识的层面上的积累,而在道德实践意识维度上却并未得到相应的进步。因为表达渴求变革的迫切愿望的道德实践意识并没有充分地彰显出来。事实上,社会的进化并不都以生产力的发展为条件,反倒是在实施了进化革新的步骤之后,生产力才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至少从目前来看,用生产力的标准还不足以把握社会发展的普遍性,因而用其区分社会进化的不同阶段并没有足够的说服力,而社会组织原则却能够克服这一缺陷。因为它足够抽象和普遍,许多等效的生产方式都可以在由它所决定的同一个社会形态当中存在。因此,哈贝马斯主张:“这些规范结构的发展乃是社会进化的领步者,因为新的社会组织原则意味着社会一体化形式,而新的社会一体化首先使可利用的实施或生产力的创造成为可能,并使社会复杂性的增加成为可能。”[10]101
哈贝马斯对社会规范结构重建的结局是,他将马克思的以生产方式作为衡量社会进化的尺度替换为社会的组织原则,这表现出他强调生产关系较之于生产力,上层建筑较之于经济基础,交往活动较之于劳动生产的全面的优先性和重要性。换言之,哈贝马斯是要跳脱马克思的生产逻辑,从而实现其彰显人的意识在历史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强调理性认识的独特建构功能的理论旨趣,这种理论旨趣的初衷是要探寻在当代构成重建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重要的实践力量。这一路向不得不说是沿袭了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及至法兰克福学派都试图挖掘文化意识的实践力量的理论传统。哈贝马斯的探索固然关注了马克思生前并未充分研究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与存在的精神文化条件,而对这种精神文化条件的研究在无产阶级通过劳动推动生产力的解放、以暴力革命的方式彻底推翻资产阶级的解放路径在现实中普遍遭遇了瓶颈之际的确显得不仅迫切,而且十分重要。因而,这个精神文化条件毋庸置疑是无法被忽视的。然而,不同于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和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一代代表人物,哈贝马斯的探索是一种从生产逻辑彻底转向交往生活中去凸显文化意识重要意义的理路,这就使他最终偏离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学说的致思路向。从根本上来说,这种偏离恰恰构成了哈贝马斯思想的局限性。因为,马克思所谈论的劳动所通向的生产力进步的真正变革意义并不单单在于物质条件的丰富本身,而是还包括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感性需要和感性意识的发展所带来的全面的社会关系的彻底改变。就此而言,马克思才得出劳动、生产力、经济基础具有独特的建构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意义的论断,而这一点在哈贝马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学说的理解当中却是缺失的。依循马克思的思路,文化意识是植根于劳动系统当中的,正如俄罗斯哲学家梅茹耶夫在他的专著《我理解的马克思》中谈到的:“不能认为创造文化的一般劳动只是精神的,把文化与精神领域视为同一,正是从这一命题出发的。文化——不是物质劳动或者精神劳动的结果,而是社会劳动的结果……文化也是生产,不过是特殊的生产。”[13]由此看来,撇开整个劳动系统谈论规范结构之类的文化意识并不恰当,解决不了劳动系统的根本问题,就无法解决整个社会的问题。因此,哈贝马斯意图完全脱离生产逻辑去发挥文化意识的作用是从根基上难以实现的。
同时,也不难发现,哈贝马斯对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学说的致思路向的偏离,所直接关联的是他的理论不再继续葆有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锋芒”,而是转向一种对现存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建构,寻求为资本主义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合法化论证的条件与依据,在构筑现代性未完成的工程上不遗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