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 100732)
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是思想政治教育非常重要的内容。在今天的一些人看来,“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当人们说某个事物有价值的时候,总是在对人有用、有好处、有意义的层面上使用,说明价值与主体的目的、意愿、需要相关,某个事物必须具有满足主体特定目的或需要的属性,才能成为价值关系中的客体。……价值观是关于价值、价值关系的整体的根本的看法、观点和态度,是人的一种自觉意识”[1]。高校思政课通用教材也认为:“价值体现的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表现为人与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价值本质的认识以及对人和事物的评价标准、评价原则和评价方法的观点的体系。”[2]但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相对于世界观和人生观,很少提及价值观,仅有的两次提及都是谈新教牧师兼经济学家马尔萨斯的价值观,而且是这样写的:“这无非是把费用价格和价值等同起来,——这种混同,在亚当·斯密著作中,尤其是在李嘉图著作中是和他们的实际分析相矛盾的,而马尔萨斯却把它奉为规律。因此,这是沉湎于竞争、只看到竞争造成的表面现象的市侩所特有的价值观。”[3]显然,这种由对商品的价值的看法所决定或定义的价值观,与今天人们通常所说的价值观,完全不是一回事。
当然,拿此作比较,并不是要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所提到的那种价值观来否定或取代人们今天所说的这种价值观。事实上,我们更倾向于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所提到的价值观称为价值论,如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或费用价值论等,以便保留人们今天所说的这种价值观。但是,既然我们要采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就需要了解人们今天所说的这种价值观,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是一种什么样的观点?我们应当如何认识这种观点?
瓦格纳曾经提出:“人的自然愿望,是要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内部和外部的财物对他的需要的关系。这是通过估价(价值的估价)来进行的,通过这种估价,财物或外界物被赋予价值,而价值是计量的。”[4]对此,马克思指出:“如果说,‘按照德语的用法’,这就是指物被‘赋予价值’,那就证明:‘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他采取的办法是,把政治经济学中俗语叫做‘使用价值’的东西,‘按照德语的用法’改称为‘价值’。”[5]不幸的是,今天一些学者在定义价值观中的价值的时候,也犯了与瓦格纳同样的错。
例如,有人认为,“作为哲学范畴,价值是指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是客体对个人、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生活和活动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如政权组织形式能否体现人民意志并受到人民支持,信仰或信念能否给人精神支撑和精神引导,艺术作品能否给人美的享受等,都是主体和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表现形式。”[6]他们还认为,价值评价“是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认识,是对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的判断”[7]。很显然,这些观点与瓦格纳所讲的关系和估价的同类观点是一致的。这些人所说的价值观中所涉及的客体的价值其实就是这些客体的“使用价值”。
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指出:“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8]他还批评耶利米·边沁“幼稚而乏味地把现代的市侩,特别是英国的市侩说成是标准人。凡是对这种古怪的标准人和他的世界有用的东西,本身就是有用的。他还用这种尺度来评价过去、现在和将来。例如基督教是‘有用的’,因为它对刑法从法律方面所宣判的罪行,从宗教方面严加禁止。艺术批评是‘有害的’,因为它妨碍贵人们去欣赏马丁·塔珀的作品,如此等等”[9]。在这里,边沁所谓的“有用”就是上面一些人所说的“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就是在“对人有用”的层面“说某个事物有价值”。
有人认为,“药物的价值是治疗疾病,它对病人有价值,对健康人则没有价值”[10],这实际上就是说药物对病人有用,这里所说的药物的价值其实就是药物的使用价值,而不是药物作为商品时所具有的由生产药物的抽象人类劳动所凝结的价值。另外,这里作出的药物对于健康人没有(使用)价值的论断过于武断,事实上,健康人家里也会购买和存放一些急救药和常备药,怎么能说这些药对健康人没有(使用)价值呢?
有学者认为:“认识和评价可以反映价值,但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价值。”[11]但是,如果这种价值是指使用价值的话,那么认识的发展是可以创造甚至消灭它的。例如,四环素作为抗生素曾经是有使用价值的药物,但是随着人们发现它对人体的副作用,它就失去了作为消炎药物的使用价值,而被其他副作用小得多的药物所取代。而真正的价值即商品的价值,则根本不是由认识和评价来反映的,而是通过竞争表现出来的,“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比例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12],尽管这个价值在有充分发达的商品生产的情况下,可以“从经验本身得出科学的认识”[13]。
有人还认为,价值具有多维性。“价值的多维性是指每个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多样性,同一客体相对于主体的不同需要会产生不同的价值。例如,一块钻石对于主体的不同需要来说,可能构成多维的价值关系,如愉悦的审美价值、经济上的价值、科学研究的价值等。”[14]这种“价值的多维性”也是针对使用价值而言,比如钻石可以做奢侈品,也可以做切割玻璃的工具,其中不包括它在经济上的价值。经济上的价值即真正的价值只有一种,那就是人类劳动时间的凝结,不具有多维性,否则商品交换就会乱套,无法进行。
另一些人认为,“价值观有先进与落后、正确与错误、积极与消极之分。通俗地说,价值观是人们关于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基本观点,是区分好与坏、对与错、善与恶、美与丑等的总观念”[15]。但是,从药物“对病人有价值,对健康人则没有价值”的角度来看,这里谈不上价值观的先进与落后或积极与消极,也反映不出区分好与坏、对与错、善与恶、美与丑等的总观念。由于“物的使用价值对于人来说没有交换就能实现,就是说,在物和人的直接关系中就能实现;相反,物的价值则只能在交换中实现,就是说,只能在一种社会的过程中实现”[16]。因此,如果“价值观对人的行为起着规范和导向作用”[17],那么这种价值观就不能仅仅反映在对病人使用药物、对健康人不使用药物上,也就是不能仅仅体现在对客体的使用价值的正确消费上,而应当体现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体现在社会的过程中。这也就是说,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论述来看,要把价值观与物的使用价值撇开,而使之更接近于从商品价值中抽象出来的生产关系与社会关系。
按照前文的一些提法,即便我们可以把政权组织形式、艺术作品当成客体,但我们无法把信仰或信念这些无法脱离主体的东西也当成客体,把它们纳入这些人所定义的价值观中。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那些理念,如国家层面的富强,可以看成国家这样的客体对我们即主体应当具有的意义,也就是说,国家应当是富强的,但公民层面的爱国,就是直接对主体即公民而不是对客体的要求了。当然,我们也可以把国家和社会都看成是主体,那么三个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都是对各个不同主体的要求,而与客体对主体的关系或意义没有关系。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观是不能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方面来界定价值的。
事实上,如果价值观是“人们关于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基本观点,那么,它所关注的恰恰只是通常人们所认为的主体的行为,至于那个做或不做的“什么”甚至连客体也谈不上,即便它能够算作客体,它也受制于主体,属于问题的次要方面。显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观,“例如,在贵族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是荣誉、忠诚,等等,而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则是自由、平等,等等”[18]。
由此,我们把价值观定义为,以各自的世界观为基础的人们在物质和精神上的追求。从而,价值判断就是考察某些物质和精神上的东西是否值得人们去追求。
这里的价值与物的使用价值和商品的价值无关。事实上,在价值观的追求上,人们常常是以主体的牺牲即消亡为代价的,尽管不涉及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但在谈到价值观时,我们仍然沿用已经在这一哲学范畴中广泛使用了的“价值”这个词,而一词多义本来就是文化中的一个正常现象。这里的价值观也不是前面提到的马尔萨斯那种价值观。
在这里,价值观以世界观为基础,而世界观是指人们对于人和事物的认知,从而“认识和评价”可以直接影响价值观中的价值判断。例如,自由“对人有用”,也是人们普遍的价值追求。但是,革命先烈叶挺在《囚歌》中写道:“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走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我渴望着自由,但也深知道,人的躯体哪能由狗的洞子爬出。我只能期待着,那一天地下的火冲腾,把这活棺材和我一齐烧掉,我应该在烈火和热血中得到永生。”自由无疑是叶挺的一个价值追求,但是,如果要从狗的洞子爬出,他就重新认识和评价进而放弃这个追求,转而追求在烈火和热血中“永生”这个价值。
世界观对于价值观的影响还不仅仅如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写道:“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和一定生产方式的一切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正当性一样,要由生产方式本身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19]恩格斯也在《十小时工作日问题》中指出:“支持工人中的英勇反抗精神是一回事,在公开的争论中对抗他们的敌人是另外一回事。在这方面,单凭愤慨,单凭冲天大怒,不管多么正义都毫无用处,这里需要的是论据。”[20]也就是说,价值观遇到的问题要由世界观来说明。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对工人们指出:“在雇佣劳动制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报酬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什么东西你们认为是公道的和公平的,这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下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21]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写道:“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22]有人以此得出所谓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即“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实际上,这个观点只是生产当事人的观点,并不是马克思本人的正义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同时还写道:“在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和流通当事人的头脑中,关于生产规律形成的观念,必然会完全偏离这些规律,必然只是表面运动在意识中的表现。商人、交易所投机者、银行家的观念,必然是完全颠倒的。”[23]因此,上述正义观只是完全颠倒了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同时也表明,在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资本主义制度也是非正义的。因此,这种生产当事人的正义观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它只是对当前生产现实的认可。相比之下,恩格斯在《大陆上社会改革的进展》中指出要向法国人表明:“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公社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要向他们表明,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这样,他们才会站到你们一边。”[24]显然,这样的正义观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正义观。这表明,在价值观上,也就是在人们的追求上,是可以也要求修正当前生产方式的缺陷、超越当前的生产方式的。否则,如果只是满足于现状,那也就谈不上追求了。也只有这样,下述观点才是可以接受的,即“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是非、善恶、美丑的评价标准,归根结底以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彻底解放为标准。”[25]至于说“价值评价要以真理为根据,要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相一致,要以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为根本”[26],那也只是马克思主义对价值评价的要求,并不是任何阶级任何主张都要求同样的价值评价准则。只有站在无产阶级利益的立场上,真理与价值的统一才是成立的。“科学越是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它就越符合工人的利益和愿望。”[27]
与代表无产阶级根本利益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相对立,资产阶级基于历史唯心主义的世界观,追求“历史的终结”,追求资本主义的万世长存,奉行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普世价值”,强调反共的“政治正确”,同样是一种历史上的和现实中的价值观与价值评价体系。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一种与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相敌对的价值观,所以,价值观教育才会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也才会需要大力开展马克思主义价值观教育,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说,任何思想都是对物质基础特别是经济基础状况的反映。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指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28]而马克思主义价值观既然要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是非、善恶、美丑的评价标准,那就意味着价值观与人们自身的利益有密切关系,是人们在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形成的。
但是,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中还指出:“有一种心理学专门用细小的理由来解释大事情。它正确地猜测到了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但是它由此得出了不正确的结论:只有‘细小的’利益,只有不变的利己的利益。”[29]从而,与价值观有关的利益即与人们为之奋斗的那些价值追求有关的利益,并不都是“细小的”即那种不变的利己的利益,尽管在剥削阶级的绝大多数人那里只有这种细小的利益。就马克思本人来说,早在中学时代,他就树立了为人类幸福而工作的志向[30]。在马克思看来,“如果一个人只为自己劳动,他也许能够成为著名的学者、伟大的哲人、卓越的诗人,然而他永远不能成为完美的、真正伟大的人物”[31]。因此,马克思本人的价值追求绝不在细小的利益上,尽管他本人也要吃饭穿衣并为生存而奔波。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随着分工的发展,“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只要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还有分裂,也就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32]。事实上,这种压迫着人的异己的力量正是价值观所依据的物质和经济基础,这种力量也形成某种统治人的价值观。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不仅把人当作商品、当作商品人、当作具有商品的规定的人生产出来;它依照这个规定把人当作既在精神上又在肉体上非人化的存在物生产出来。——工人和资本家的不道德、退化、愚钝。这种生产的产品是自我意识的和自主活动的商品……商品人”[33]。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们的价值观主要是一种商品人的价值观。在这里,既然道德不是商品的属性,因而道德也就不是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人的属性,那么,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决定法律的情况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就绝不是促进道德的,反而是消除道德的,以便将人彻底商品化。这也是一些人觉得世风日下的原因。
当然,不同的商品人的价值观由于他们所掌握的商品即价值的多寡存在显著的差别而有所区别。例如,对于工人来说,货币只具有价值职能,只代表一定使用价值量的价值,从而多一点货币或少一点货币,只代表使用价值量的多一点或少一点;而对于资本家来说,货币不仅具有价值职能,而且具有资本职能,是能够带来更多价值的价值。就好比,一个鸡蛋对于工人来说只是一个食物,而对于资本家来说,通过蛋孵鸡、鸡生蛋的资本循环过程,则可能意味着未来的一个大养鸡场。“所以工人是比较和气比较可亲的,虽然他们比有产者更迫切地需要钱,但他们并不那样贪财,因为对他们来说,金钱的价值只在于能用它来买东西,而对资产者来说,金钱却具有一种固有的特殊的价值,即神的价值,这样,它就使资产者变成了卑鄙龌龊的‘拜金者’。因此,对金钱没有这种敬畏感的工人,不像资产者那样贪婪,资产者为了赚钱不惜采取任何手段,认为自己生活的目的就是装满钱袋。所以工人比资产者偏见少得多,对事实看得清楚得多,不是戴着自私的眼镜来看一切。”[34]从而,“在日常生活中,工人比资产者仁慈得多。……乞丐通常几乎只向工人乞讨,工人在帮助穷人方面总是比资产阶级做得多”[35]。
在存在阶级的社会里,统治阶级因为占有绝大部分的物质基础,其价值观也必然是占上风的价值观。“构成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也都具有意识,因而他们也会思维;既然他们作为一个阶级进行统治,并且决定着某一历史时代的整个面貌,那么,不言而喻,他们在这个历史时代的一切领域中也会这样做,就是说,他们还作为思维着的人,作为思想的生产者进行统治,他们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而这就意味着他们的思想是一个时代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例如,在某一国家的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为夺取统治而争斗,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关于分权的学说,于是分权就被宣布为‘永恒的规律’。”[36]很显然,资本主义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必然是反对集权的,必然会把民主集中制斥之为不自由的专制主义。从而,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或摆脱被统治地位的过程中,就必然要同传统的价值观“实行最彻底的决裂”[37],形成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价值观。
有人认为,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不仅存在主观符合客观的真理问题,而且存在按照主体的需要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价值问题”[38]。这种价值问题,其实就是“有用”问题,是一种有用就是真理的实用主义做派。事实上,既然价值观以世界观为基础,既然“科学越是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它就越符合工人的利益和愿望”,那么,只要我们坚持追求真理并致力于实现人类社会发展的真理,我们就能践行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
当然,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前与夺取政权之后,即在无产阶级掌握的物质基础不同的情况下,无产阶级所要践行的价值观也是有所不同的。
例如,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1918年4月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指出:“精打细算,节俭办事,不偷懒,不盗窃,遵守最严格的劳动纪律——正是这些从前被资产阶级用来掩饰他们这个剥削阶级的统治时受到革命无产者的正当讥笑的口号,现在,在推翻资产阶级以后,已变成当前迫切的主要的口号。一方面,劳动群众切实实现这些口号,是挽救被帝国主义战争和帝国主义强盗(以克伦斯基为首)弄得半死的国家的唯一条件;另一方面,苏维埃政权用自己的方法,根据自己的法令来切实实现这些口号,又是取得社会主义最终胜利所必需的和足够的条件。那些鄙夷地拒绝把这些如此‘陈腐的’和‘庸俗的’口号提到首要地位的人,正是不善于了解这个道理。”[39]同样的,民主、自由、平等——这些资产阶级“普世价值”中用来欺骗人民群众和掩饰资产阶级剥削统治的旗号,也曾并且还在受到革命无产者的正当讥笑和批判,但是,在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们也成为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前提是这些内容所代表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内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40]。社会主义国家也正在“用自己的方法,根据自己的法令来切实实现这些”价值观内容。当然,在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中,也不会只有这些源自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价值观内容,社会主义国家在自己的物质发展条件下,也会与时俱进地发展自己的价值观,比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等。
很显然,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仅仅加强相关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不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要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对此,习近平曾经指出:“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41]这里的“两个不能动摇”正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经济基础。
除相应的经济基础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需要有相应的政治和法律保障。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相关政治和法律制度,特别是司法制度,以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例如,在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司法判决中,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者加以保护,要从鼓励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进行判决。又如,司法部门近年来特别强调对企业家的保护,但同时也要强调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这样才有助于“平等”这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