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燕, 黄宇帆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人类对资源的过度攫取和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当前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和发展瓶颈。生态补偿作为激励相关主体保护生态环境、调节相关主体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日益受到重视,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和2016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生态受益地区和保护地区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通过资金补偿等方式实施补偿。《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是针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国家文件,强调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重视以地方补偿为主的、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办法。
在实践方面,浙江省在2018年1月出台了《关于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成为全国范围内首个在省内实行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省份,按照上下游交接断面水质、水量、用水效果等指标决定补偿主客体和补偿标准。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在不断探索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实施却存在一定难度,原因在于:首先,横向生态补偿调节的是不同区域生态环境相关者的利益,但各区域隶属于不同的行政关系,协调沟通困难;其次,考虑的依据不同,大部分测算生态补偿标准主要考虑区域受损受益情况、经济发展情况,很少考虑区域污染足迹、生态吸纳能力、污染足迹效率等方面,在补偿标准上很难达成共识;最后,国家虽然重视生态补偿,但尚未出台统一的指导性文件及技术规范文件。
因此,补偿标准的设定缺乏定量依据,加上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尚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补偿的实施。目前的横向生态补偿仅仅局限在某一方面(如流域),涉及的领域范围较小,且忽视效率等因素。基于此,文章以污染足迹(污染足迹效率)为视角,研究全国各省域间的横向生态补偿标准,试图将横向补偿领域范围延伸扩充,尝试研究出通用的横向生态补偿方法,以充实生态补偿理论。
目前学者均认为实行生态补偿机制是有必要的,但对于补偿目的却持不同观点。毛显强等人认为生态补偿是一种激励行为,最终目的是保护资源[1];吕忠梅认为生态补偿的目的是治理污染,保护、恢复生态环境,广义的生态补偿,还应增加对保护生态环境所丧失发展机会的补偿[2]88;Pagiola等人认为生态补偿可以提高社会福利,改变落后粗放的生产方式,促进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3];钱水苗等人认为实行生态补偿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有利于社会公平[4];Nicolas Kosoy等人认为生态补偿可以实现环境的改善和乡村农村的发展[5];吴晓青等人认为通过生态补偿机制为生态建设者和受益者、生态破坏者和修复者之间构建起“虚拟市场”,为不同的区域建立起合理分工、协调发展的制度,目的是促进区域间协调发展[6];耿翔燕提出要结合生态补偿推进精准扶贫,通过生态补偿,可以有效推进精准扶贫[7]。这些学者从不同角度强调生态补偿的必要性,但很少从效率方面提出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目前对于区域的生态补偿标准研究,主要聚焦在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粮食主产区)、流域区域、矿产资源区域、旅游风景开发区等区域。耿翔燕等人对水源地区域生态补偿进行了研究,综合考虑了水源地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指标,运用市场价值法和影子工程法对山东省的云蒙湖进行生态补偿的货币价值核算[8];陈传明对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标准进行研究,分析武夷山保护区对区域的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依据社区居民的受偿意愿和受益者的支付意愿确定了武夷山自然区的生态补偿标准[9];孟召宜等学者研究了主体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标准,通过计算建设主体功能区的生态服务系统所付出的成本,依据区位熵确定成本分担系数,设计了为实现主体功能区区划而产生的生态成本来进行核算的方式,为明确主体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标准提供了依据[10-12];马丹等人认为,矿区生态补偿标准应包含对生态损害直接受损者的现款补偿(如土地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损害补偿、人员安置等)和修复治理生态损害所需要的费用[13];郭田田等人对旅游资源区域进行研究,量化了旅游资源区的生态功效,结合旅游地居民利益和保护景点的生态功能成本,确定了旅游区域的生态补偿标准[14]。多数学者对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聚焦在资源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对省市辖区的生态补偿很少有涉及。
生态补偿标准研究视角主要有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视角、损失成本视角、生态受益者获利视角、恢复成本视角等。
1.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视角
谢高地等人认为,森林、草地、农地、湿地、水域等都能提供一定的生态服务,根据区域所提供的生态服务的价值计算生态补偿标准,这种研究视角一般适用于能够度量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经济价值的生态补偿[15],如应用在主体功能区、自然风景区等方面。
2.损失成本视角
损失成本视角主要从保护者所投入的保护成本、建设成本以及机会成本出发制定生态补偿标准。保护成本、建设成本是生态保护者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所投入的财力、物力等,这种损失一般被考虑在补偿标准范围内;另外,生态保护者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放弃了发展机会,牺牲了个体发展的部分权益,这一部分损失也应该纳入到补偿标准范围内。从成本视角研究生态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一定范围,即设定补偿下限和补偿上限。补偿下限是建设成本和保护成本,补偿上限一般是建设成本、保护成本、机会成本的总和。这种研究视角一般应用在能够计算出生态保护者的建设成本、维护成本和机会成本的生态补偿,如水源地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
3.生态受益者获利视角
资源保护、生态服务等均有一定的外部性。正外部性的存在使生态收益者免费享受生态保护者提供的生态产品、生态服务,这就意味着生态保护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大大降低了生态保护者的积极性。为了提高生态保护者的积极性,需要对生态保护者的行为支付一定的费用,需要从生态提供者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来计算生态补偿标准,以使正外部性内部化。这种研究视角一般用于水资源交易、碳排放交易时的生态补偿,如粮食主产区的生态补偿标准、考虑水足迹的补偿等。
4.恢复成本视角
资源开发过程会产生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地塌陷等负面性,会对区域生态功能产生恶性影响,减少区域生态福利。因此,坚持破坏者补偿、保护者受偿原则,将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成本作为生态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方法一般用于能够找到参照点的生态补偿的区域,如煤炭资源区、石油资源区等生态补偿。
综上所述,目前的研究视角均有一定的约束条件或者使用范围,缺乏通用的研究视角。
对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生态足迹法[16]、问卷调查法[17]、突变级数法[18]、条件价值法[19]、机会成本法[20]等。各种方法均有一定的优缺点,机会成本法、问卷调查法等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很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当前学者均认为生态补偿有其重要的意义,有效地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对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作用,并从不同视角、应用不同方法研究不同领域的生态补偿标准,但目前的生态补偿标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研究方法如机会成本法、问卷调查法等,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很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评估结果会存在一定的偏差,评估结果正确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其次,研究视角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生态足迹由于土地功能排他性假设,限制了其对利用生态系统非生物生产性产品和服务的人类活动的衡量,导致无法全面客观地衡量人类经济社会活动对于生态系统所造成的各种影响,而污染足迹是基于污染物的吸纳功能的生态足迹,能够包含人类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大部分污染物,分析较为全面;再次,目前的生态补偿研究只注重研究数量,忽视了效率方面及公平方面的研究;最后,目前较少有文献涉及全国范围,一般以某个小区域为研究范围。基于此,本文从污染足迹和污染足迹效率视角,考虑环境承载力对我国31个省份进行实证分析。
依据闵庆文等人的研究,污染足迹指吸纳一定人口产生的污染物实际所需要的土地面积[21]。污染足迹不同于传统的生态足迹,其优势在于:污染足迹能够囊括人类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大部分污染物;污染足迹方法可以对污染物进行划分和归类,进一步划分具体污染类型,可使分析更细致、研究更全面。参考徐颂军等人的研究方法,采用污染足迹和污染足迹效率测算生态补偿标准[22]。污染足迹效率指单位污染足迹所产生的产值,污染足迹=污染量/平均吸纳能力,人均污染足迹=污染足迹/人口数量,污染足迹效率=产值/污染足迹。
研究我国区域的生态补偿标准,可以按照其地域或者行业进行分类。本文以省份为单位,将各个省份的人口划分为不同的组群,通过对比各组群人均污染足迹和全国人均污染足迹来确定补偿主体和客体。组群的人均污染足迹大于整体平均污染足迹的为补偿主体,反之,则为补偿客体。补偿主体向补偿客体支付一定标准的补偿。
而补偿主体由于额外占用其他组群的污染足迹,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为:
ECMi=(efi-efT)MiEi。
(1)
则补偿客体因被其他组群占用的污染足迹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为:
ECNj= (efT-efj)NjEj。
(2)
公式(1)和(2)中:ECMi为补偿主体由于额外占用其他组群污染足迹所产生的经济效益;efi为补偿主体第i组的人均污染足迹;efT为全国人均污染足迹;Ei为补偿主体第i组的足迹效率;Mi为第i组补偿主体的人口数;ECNj为补偿客体因被其他组群占用的污染足迹所产生的经济损失;efj为补偿客体第j组的人均污染足迹;Nj为第j组补偿客体的人口数;Ej为补偿客体第j组的污染足迹效率。
由于补偿主体额外占用补偿客体的污染足迹才能产生经济收益,所以补偿主体需要与补偿客体共享因占用补偿客体的污染足迹所产生的经济效应。但补偿主体不可能出让所有的经济效益,需要补偿主客体之间进行谈判,分配比例的大小完全取决于补偿主客体之间的谈判能力。假设谈判能力调节系数α,则补偿主体应补偿的额度为:
ECi=α(efi-efT)Mi(Ei-ET) 。
(3)
补偿客体所得的补偿额度为:
ECj=α(efT-efj)Mj(ET-Ej) 。
(4)
我国位于北半球、东半球,亚欧大陆东部,东临太平洋,地跨热带、北温带,全国有31个省区市(未计算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经济整体发展较为迅猛,但区域经济、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等发展较为失衡,体现在区域内部经济发展水平悬殊。如2015年,广东省GDP为72 812.55亿元,而西藏自治区GDP仅为1 026.39亿元。就人均GDP而言,江苏、北京、天津等省市均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1.06万美元),而贵州人均GDP仅为3 724美元,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悬殊。各省份因资源禀赋、区域条件、产业体系不同,地区间分化趋势明显,各地面临不同程度的水污染、水土流失、雾霾等环境问题。为确定可行的区域内生态补偿标准,保证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能有效实施,本文以我国的31个省区市为研究对象,从污染足迹和污染足迹效率视角出发,研究区域内的生态补偿标准。
以我国31个省区市为研究对象,研究将污染足迹用在生态补偿中的合理性和可能性,研究中假设所有土地等价因子均为1,参考《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相关资料,2020年我国耕地面积为120.33×104km2,林地面积为249.92×104km2,园地面积为13.33×104km2,牧草地面积为260.25×104km2,绿地面积为643.84×104km2,水域面积为27.06×104km2。
依据统计数据的可获得性,选择了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为环境承载力主要考虑因素;根据国务院所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在环境承载力方面,COD为2 223.50万吨,NH3-N为229.91万吨,SO2为1 859.12万吨,NOx为1 851.02万吨。参考赵海霞研究成果[22],假设绿地吸收SO2和NOx,水域吸收废水中的COD和 NH3-N。
1.污染物承载力以及吸纳能力分析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的数据以及国家土地规划、环境规划,参考徐颂军、赵海霞等研究的公式:平均吸纳能力=环境承载力/吸收面积,计算污染物的吸纳能力[22],得出我国1 km2水域能收纳73.96吨的COD和7.65吨的NH3-N,1 km2绿地可以吸纳0.61吨的SO2和2.16吨的NOx,具体数值为见表1。
表1 2015年中国污染物承载力和吸纳能力分析
2.组群划分
将全国31个省区市分为31个组群,根据我国统计局官网、《中国统计年鉴(2016年)》,计算各省份的人均污染足迹、污染足迹效率,分析其损失及补偿标准。根据公式(3)和(4),假设谈判能力调节系数α=1,计算出基于污染足迹下各个组的补偿标准,见表2。
表2 2015年我国各组群人均污染足迹以及污染足迹效率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在2015年的人均污染足迹是289.86 km2/(万人),因环境污染较为严重,我国2015年整体损失大于收益,损失金额在205 375.44亿元,通过各个省份与我国平均污染足迹的对比,可以从表2中清晰界定出补偿主体和补偿客体,同时依据公式(3)和公式(4)确定区域的补偿额度和受偿额度。
3.区域污染足迹分析
从不同区域的污染足迹看,我国东、中、西部人均污染足迹分别为250.12、332.34、332.56 km2/(万人),全国的平均污染足迹为289.86 km2/(万人)。一方面,中部和西部的人均污染足迹高于全国平均污染足迹,属于补偿主体。中部和西部因占有额外的污染足迹而分别获利18 253.51亿元和16 333.40亿元,中部的污染足迹效率为0.013亿元/km2,西部的污染足迹效率为0.011亿元/km2,全国的污染足迹效率为0.017亿元/km2,中部和西部的污染足迹效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尤其是西部。因此,西部需要在保持原有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生产方式等,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东部人均污染足迹低于全国平均污染足迹,属于补偿客体。东部由于出让了污染足迹,经济自身损失71 932.05亿元,可获得24 345.79亿元的生态补偿。
表3 我国各省的人均污染足迹和污染足迹效率组合
4.人均污染足迹和污染足迹效率组合分析
研究中发现,把人均污染足迹和污染足迹效率进行组合可以得到4个不同群体,人均污染足迹高于全国平均污染足迹则属于补偿主体,若该区域的污染足迹效率也高于全国的污染足迹效率,则该区域具有较高的补偿能力;反之,则该区域实际上没有补偿能力。人均污染足迹低于全国平均足迹则属于补偿客体,若该区域污染足迹效率高于全国污染足迹效率,则说明出让的污染足迹利用效率很高;反之,则说明所出让的污染足迹利用效率低,有必要进一步提升生态效率。
通过对比各省份的平均污染足迹和全国污染足迹的差异确定补偿主、客体。如果区域的平均污染足迹高于全国平均污染足迹为补偿主体,反之为补偿客体。这与以往的生态补偿的主客体鉴别方法有所不同,以往的研究主要以谁受益、谁受损为主要分析依据。
通过计算污染足迹和污染足迹效率,可以分别计算出补偿主体因多占用污染足迹所产生的额外的经济效益和补偿客体因出让污染足迹所产生的损失,确定各个省份的补偿标准和受偿标准。
按照东、中、西部三大区域进行划分,东部省份属于补偿客体,出让污染足迹损失经济利益为-71 932.05亿元,在生态补偿中应获得24 345.80亿元。中、西部属于补偿主体,生态污染足迹效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需要在保持原有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提高效率。
通过计算污染足迹和污染足迹效率,可以分别计算出各个省份的补偿标准,补偿主体的经济损失为正值,则补偿标准为负值,表明其要向其他区域付出补偿标准金额;反之,经济损失为负值,则补偿标准为正值,表明其获得该补偿标准金额。
基于人均污染足迹和污染足迹效率的组合分类,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建议:
“高高”组合人均污染足迹较高,生态足迹效率也较高,多占有的污染足迹产出效率较高。这种组合发展的重点在于减少污染,并需要增加省域内的平均吸纳能力。如山东省要减少污染排放总量,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发展第三产业力度,并提高绿化率,增强区域的绿地面积。
“高低”组合是最不理想的状态,人均污染足迹较高,且生态足迹效率较低,中、西部的大多数省份属于这个组合。该区域多占有的污染足迹产出效率较低。说明该区域虽然是补偿主体,但不具备补偿能力,故不能强行硬性补偿。如果强行让该区域去补偿,可能会陷入生态劣势—经济劣势—生态劣势的恶性循环中。因此,这种区域需要加强政策扶植,给予资金、政策、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提高该区域的生态环境效率。
“低低”组合的人均污染足迹较低,且生态足迹效率低下,说明该区域是补偿客体。河南、黑龙江、江西、云南等省属于该组合。“低低”组合区域被占用的污染足迹的产出效率较低,发展的重点是通过科技进步等方式提高产出效率。
“低高”组合的人均污染足迹较低,且生态足迹效率较高,为区域补偿客体。东部省份大多处于这个组别,是发展比较理想的状态,应该继续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