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ICMA 在《绿色债券原则》中对绿色债券的定义为:“绿色债券是将募集资金专用于新增及现有合格绿色项目提供部分/全额融资或再融资的各类型债券工具。”发改委在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指出:“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试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1]”无论是ICMA 的《绿色债券原则》,还是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定义基本相同,都是从债券资金投向方面入手,强调绿色债券应该保证生态环境效益,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良好。
(二)发展现状
1.发展潜力很大。由图1-1 可以看出,2017 年是河北省第一次发行绿色债券,只有19 亿元人民币,但是规模扩张迅速。从最初的19 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019 年的125.77 亿元人民币,扩大了6.6 倍,只用了3 年的时间。尤其是2017 年到2018 年的增速为377.89%,另外2019 年相较于2018 年的增速为38.51%。
图1-1 发行规模
通过数据统计,截止到2019 年11 月,河北省共有2360.4 亿元人民币的债券市场余额,但是河北省所有的绿色债券发行总额只有235.57 亿元人民币,占债券市场余额的比例不到10%。另外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发展以及雄安新区的建设,绿色环保项目一定会成为河北省的重点投资发展领域。因此河北省的绿色债券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融资期限以短期为主。由图1-2 可以看出,河北省发行的绿色债券期限为3 年的有10 只,占比为38.46%;期限为4 年的有6 只,占比为23.08%;期限为5 年的有8 只,占比为30.77%;期限为7 年的有2 只,占比为7.69%。3 年、4 年、5 年的债券总共有24 只,占比为92.31%。因此可以看出,河北省绿色债券融资期限以中短期为主。
图1-2 债券期限
(一)绿色债券的基础设施不完善。河北省制定的有关绿色债券的法律法规与绿色债券的发展不同步,相关法律体系不足以满足河北省绿色债券发展的需要。虽然近年来绿色债券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但是均以框架为主,都是宏观性、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质性和针对性的条款。法律制度的缺位,导致金融机构、企业以及政府之间的责任关系不够明确,权利义务分配不均匀,一定程度上给市场造成了影响。
缺乏完善的惩罚和激励机制[2]。由于机制的欠缺,导致很多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高收益,在忽视风险的同时,也不注重对企业的环境信息做出评价,而盲目投资给高污染但是利润较高的企业,而忽视了部分绿色环保项目;并且在环境污染之后,惩罚力度的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投入环保产业的约束。
(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根据国家对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要求:绿色债券应该在募集资金说明书、募集资金使用报告以及债券的年度报告中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但是由于河北省的绿色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所以很多公司都不进行信息披露,即使有,其披露内容也不符合规范,大多数公司均是模糊的信息披露,多采用“按照政策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等字眼;另外由于目前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的限制,我们很难对企业的信息披露进行全方位的甄别与监督,因此造成了河北省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河北省绿色债券的发展与壮大。
(三)发行人选择绿色债券融资积极性不高。2019 年,河北省绿色债券市场占整个债券市场的份额不到6%,可以看出发行人选择绿色债券融资的积极性不高[3]。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独立的绿色债券专用账户,限制了发行人资金使用灵活性,同时增加了企业的机会成本;第二,绿色债券要求发行人必须将募集的资金投向绿色产业并且能够产生绿色效益,这就限制了资金的投资范围;第三,严格的绿色债券信息披露要求,违背了债券发行人不愿意披露信息的初衷。这些内容就会导致发行人选择绿色债券融资的积极性不高。
(一)完善绿色债券基础设施。提升立法的层次,明确金融机构、企业以及政府的责任分配。要求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必须做出三方认证,或者抵押、质押担保,以保证其发行绿色债券融资额必须全部用于绿色项目,并且能够产生绿色效益,否则相关担保方应该承担违约的连带责任。
针对激励机制的不完善,政府部门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可以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发行绿色债券,也可以通过政策扶持一些专门的金融机构,帮助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针对惩罚机制的不到位,应该加大对环境污染企业的惩罚力度,并且让投资这些企业的金融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以此通过间接的方式迫使企业通过绿色债券融资,降低环境污染。
(二)加强信息披露建设。首先,河北省应该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及绿色债券发行人对环境信息的披露义务[4],让所有公司,无论是进行类似项目投资还是其他项目的公司,也无论是私募债券还是公募债券,都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这些制度可以循序渐进,在迫使企业披露信息的同时,对披露关键信息的出版者给予一定的自由,比如时间自由或者内容自由,但是这些自由必须得到有关监督部门的批准或认可。其次,发行人还应该明确自身责任,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发行人发行绿色债券,在享受融资红利以及政策扶植的同时,应该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充分满足投资者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最后,应该强化政府以及第三方机构对发行人的监督作用,在依靠企业自发的信息披露意识难以到达目标要求时,就应该充分发挥政府以及第三方机构的信息、技术优势,监督企业的信息披露内容。通过三层手段效应叠加,确保河北省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善性。
(三)完善绿色债券融资机制。探索建立实质性的福利补偿机制。实施多种利息补偿机制和绿色公司债券优惠措施。比如,降低或免除绿色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进一步增大专项扶持力度、附息优惠政策、现金奖励等。另外还可以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和教育,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自己所从事和投资的项目内容,帮助投资者分析绿色项目的意义和作用,让投资者明白投资绿色项目所能带来的除了社会经济效益还有生态环境效益。再有就是政府应该通过简政放权的方式,给予绿色债券发行人更多的自主权利,缩短发行绿色债券的时间周期,尽可能的满足发行人的各项条件,为其提供足够的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