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反思

2020-03-03 10:57艾菲拉·吐尔逊
青年生活 2020年4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艾菲拉·吐尔逊

摘要:目前由于正处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研究制定阶段,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无疑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其中夫妻的关系涉及到了我国亿万的婚姻家庭,是一个需要从立法角度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是2018年1月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且我国最新的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依然采纳了《法释》所规定的夫妻债务认定标准,因此研究反思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中的不合理之处,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提供完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制   婚姻命运共同体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正当性

我国婚姻家庭传统价值追求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有难同当有福同享,形成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我国多数学者都一致认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婚姻关系稳定、保护妇女权益以及更好地實现夫妻双方家庭社会地位的平等。夫妻财产共同制就意在发挥家庭养老育幼、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从而建立一个不分彼此且具有利他主义精神的伦理共同体。因此为了维系家庭共同体和夫妻共同生活,婚姻法所规定的具有保障夫妻团体财产价值倾向的夫妻财产共同制,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并且符合我国传统的家庭秩序观念。

随着近几年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女性积极争取个人权利、呼吁男女平等的意识达到空前高潮。社会结构在不断发生变化,女性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随着而来的结果就是职业女性的数量逐年飞速增长。但是即使是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现实社会生活中男女之间收入和机会不平等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各自享有和获取的社会和经济资源根本不可能完全相同。在越来越强调个人主义价值的社会背景之下,之所以将夫或妻各自获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由配偶分享,原因在于夫妻财产法不仅要考虑个人主义,更多的要受制于实质且理性的例如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弱势群体等家庭法的立法价值选择。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贯彻的是夫妻团体主义,将夫妻财产作一体化处理,更有利于利于保护弱势配偶(尤其是妇女)的利益。而且夫妻共同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协力合作的基础上,通过鼓励夫妻互补分工协力合作,促进夫妻关系更加和谐紧密,从而形成婚姻的团结和稳定。鉴于上述理由夫妻双方共享财产的制度当然具有正当性。

二、现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与夫妻共同财产制之间的矛盾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但我国现实国情是夫妻双方主动选择约定财产制的比例并不高。绝大部分家庭还是普遍选择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家庭都是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夫妻双方的这种选择与我国婚姻家庭传统观念有着必然的联系。根据我国婚姻家庭传统观念,大部分国人依然在观念上认为夫妻应当是相濡以沫、患难与共的命运共同体,认为婚姻家庭的本质是夫妻共同生活相互照顾。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时都会下意识的不会在财产得失与财产归属方面斤斤计较。同样的夫妻双方在对待夫妻债务问题上,对于自己配偶对外欠下的债务,大部分的配偶在观念上也会将其视为自己的债务,认为自己有义务参与债务偿还。这也是我国从古至今所追求的婚姻家庭的意义所在。

纵观我国第一部《婚姻法》以及后续修订的《婚姻法》,其均体现的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倡导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一个互爱互助、幸福和谐的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追求,这正是我国婚姻家庭传统价值的具体体现,是法的传统价值追求在婚姻家庭法实践领域的具体体现。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不仅仅在名义上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共同体,更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共同体。由于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密切相关,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规则和宗旨都应当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基本保持一致,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立法宗旨应当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这一传统的价值,以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这一基本伦理社会经济实体的稳定和谐运行。

2018年《法释》所规定的夫妻债务认定标准明显忽略了夫妻共同财产制所体现的婚姻家庭传统价值,与我国传统婚姻家庭价值观念相矛盾。《法释》过于强调个人主义与人格独立,从表面上来看,此种理念带有很强的进步性,但忽略了我国婚姻家庭最本质最传统的价值观念,不利于形成夫妻命运共同体,不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我们不能忽略我国婚姻家庭传统的从古至今信奉的伦理价值追求,应该更加强调从本国的传统文化和国情出发,发扬我国优秀的法传统伦理价值。

三、结语

夫妻双方都是婚姻家庭中的平等贡献者,夫妻双方是互惠互利患难与共的特殊的利益共同体。夫妻是一个整体,作为一个经济共同体,夫妻财产分配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公平分配。既然财产作为一个整体来共享,那么对于债务,夫妻双方更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这才是婚姻家庭的所体现的意义所在,这才是我国传统婚姻家庭的伦理价值追求。私权神圣的观念与个人权利的张扬,不应成为阻碍夫妻互惠利他的共识趋势,不应该成为漠视夫妻作为命运共同体与经济共同体的原因,更不应该成为激发了夫妻财产争议的矛盾,使原本已经动摇的"婚姻长期性",由于家庭财产权预期的落空,更加岌岌可危。因此在《法释》所规定的夫妻债务认定标准并不合理,而我国最新的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依然采纳了《法释》所规定的夫妻债务认定标准,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既然我国确立的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那么相对应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制所追求的传统婚姻家庭价值观念,强调夫妻是通过婚姻关系缔结的具有家庭伦理意义的命运共同体,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刘敏,性别平等、人格独立与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解释———评法释〔2018〕 2 号[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8.10

[2]薛宁兰,中国民法典夫妻债务制度研究———基于财产权平等保护的讨论[J],妇女研究论丛,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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