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之分析

2017-03-30 22:48刘运花
商情 2017年5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刘运花

【摘要】为解决当前因《<婚姻法>解释(二)》24条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笔者现对该补充规定及其配套通知进行分析,希望公众能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24条)条是针对当时出现的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通过假离婚的形式试图将共同债务转换为个人债务,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的现象制定的。但是其自颁布以来,就招致了理论界、实务界以及广大群众的质疑。尤其是近几年来出现的妇女或离婚妇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却被法院判决承担丈夫或前夫的巨额债务案件,更是将解释(二)第24条推上了风口,呼吁修改“24条”的声音越来越强烈。于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因24条适用的问题出台补充规定,并出台了指导法院审理夫妻债务案件的通知。

一、补充规定和通知的积极性

(一)补充规定的积极性

该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了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以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非法债务不受保护。此规定是对现实中很多法官直接援引24条,不对债务进行实质性审查便将夫妻一方的非法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使无辜的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被动负债的的直接否定,切实维护了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24条的例外情形,是对新形式下出现的极端现象做出的及时回应,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二)通知的指导意义

针对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未能恰当引适用24条规定进行审判的情况,最高法同时发布了《通知》。该通知明确了涉案夫妻共同债务的审判原则;指明了应通过审判程序而不是执行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维护了涉案人员的诉讼权利;提出了判断债务真实与否的依据,指出法院可依职权调查取证,有利于缓解当事人的取证难问题;强调对于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的保障;严厉制裁虚假诉讼,加强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的处罚等。对各级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工作尤其是对如何判断夫妻共同债务上做出了详细的指导,有利于遏止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等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二、补充规定之不足

首先,补充规定仅是对非法债务不受保护的重申,不具有新颖性。关于债务问题,实际上我国的相关法律自始就只保护合法债务,如《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合同法》第59条,已经对恶意串通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明令禁止的。即使没有补充这两条,实际上也会有其他法律法规对这两种行为进行规范。

其次,此次补充规定没有触及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根本所在。24条之所以长期受到诟病,在于共同债务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上。24条规定债权人无须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要想免除责任须举证证明两种例外:⑴债务是双方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或(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并且债权人知悉该情形。否则即使非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对借款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债务大都是在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不知情或反对的情况下发生的,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很难知晓债务是否为双方约定的个人债务,也就很难证明此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而且实际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也基本没有。对于第二种例外情形,现实中大部分普通民众都未明确约定婚后财产个人所有,因此在对此举证时更是不易;即使能举证证明夫妻双方之间是约定财产制,但是对于“债权人知悉该情形”又该如何证明呢?因此,这两种例外情形都没有得以适用的空间,24条的规定也就形同虚设。这也是24条的症结所在,而不是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问题。而补充规定对于共同债务的推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都沒有作出进一步的明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补充规定形式大于实质。

三、补充规定之启示

虽然补充规定具有上述不足之处,但客观上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尤其是为债务人和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保障自身合法利益带来了一定的启示效果:

首先,债权人在借钱时要注意:①在借条或者汇款中,写明借款详细用途,防止被认定为非法债务;②要根据自身的实际经济能力和身价借款,排除被认定为款项是“债务人事前打给债权人”的可能性;③做好审查工作,大额借款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当面签字,不仅可以防止夫妻恶意串通借债,还可以在债务人离婚时合法要求其配偶对此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④妥善保管好借条、汇款/转账凭证、信息截图等证据。从自身角度防止债务被认定为违法债务和虚构债务,切实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①如果配偶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平时要保留好证据。可以采用摄像、录音等方式,防止对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债务,使自己“被债务”;②不论是已离婚还是未离婚,在涉及到债权人起诉夫妻一方追债时,要积极加入到诉讼中,及时提出抗辩,尤其是在执行程序中,可及时提出异议;③掌握好夫妻财产证据,做好日常开支记录,防止配偶以用于共同生活为借口与他人串通借债。

最后,笔者建议应对24条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调整,可以改为“夫妻一方具名的债务,在涉及到纠纷时,由具名一方举证证明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具名一方不能举证证明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毕竟,由未署名一方来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较大难度。而且即使法院依职权帮助未署名一方调查取证,但未署名一方要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后果的可能性仍然很大,“被负债”仍会发生。

参考文献:

[1]谷长江:论《<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的重构,法治与社会,2016,(4).

[2]曹静静: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维护健康诚信经济社会秩序,人民法院报,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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