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完善

2016-11-30 12:06李豪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完善

摘 要:夫妻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信任关系,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需要共同承担的债务,相关法律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说明。但是,从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我国法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制度还存在些许不足,需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特别重视。本文简要就当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确定制度中的不足和完善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完善

夫妻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信任关系,夫妻双方自法律效应起效那天起就具有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因此,法律原则上要求夫妻需要向对方高职自己的财产和债务状况,并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而如果婚姻关系失败,一方当事人如果仍然要求另一方承担婚姻关系中的债务,则有可能影响到另一方的正常生活。因此,如何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成为了重要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认定程序问题

离婚案件中,其实很多夫妻并不会主动要求对方来偿还共同债务。但是我国的《婚姻法》在这方面却明显的对这方面进行了规定,这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不告不理的原则的。而且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实际上也是离婚诉讼中的内部问题,这其中应该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较为复杂[1]。此外,离婚之后的夫妻事实上已经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婚姻法范围。二者并不属于同一样的法律范畴,因此在法律关系方面就存在问题。最后,即使经过法院的判定或者夫妻的双方协议,但是债权人如果没有参与审查,则有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意志自由。同时,很多人认为,夫妻双方如果因为个人原因造成的负债情况,如赌博、酗酒等应该属于个人债务,但是对于这方面的规定,立法中却没有提出具体的解释。

2.司法实践问题

首先,司法实践中如何举证是个重要的难题。在夫妻债务共同偿还的过程中,认定制度强调要根据债权人的思维和能力等来评定共同债务的事实。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举证个人的能力和地位却是个难题。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解决案件中,对方必然需要提供反证来推脱自认。但是,就正常的夫妻关系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由一方来保管的,而另一方面很有可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只是得不够清楚,而如果举债一方故意伤害另一方面的权益,也不会特意告诉另一方自己的债务情况[2]。这种情况给司法举证带来了更多的难题;其次,裁判难。在裁判中,要真正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十分困难。例如,很多当事人的债务欠条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写的,甚至还有的后来补上的借据。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定这些欠条和借据的真实性就成为了一大难题。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举证说明这么债务确实属于债务纠纷,那么法官就可以认定债务成立。但是,在实际的债务认定过程中,债务的认定是较为谨慎的,这样就会导致很多债务被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此外,法官在虚假债务的处理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3]。不少当事人会在经济利益、道德观缺失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经常会制造虚假的债务,而这些虚假债务的债权人一般均为举债人的亲朋好友。而这些债务的真实性其实是十分难以举证的,这就给不少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的建议

1.完善确认制度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的过程中,认定制度与推定制度是并存的。认定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真实情况,但是认定制度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力度不足。推定制度则刚刚相反,会减少对夫妻利益的保护。两种制度的并存面对的当事人并不相同,因此并不存在可以同时存在。但是,这两种制度的共同存在却有可能使夫妻共同债务出现不同的结论。因此,这两种制度一定要区分适用。其次,要明确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区分界限[4]。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区分是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这是当前我国婚姻法中应该要注明的地方。如果将个人债务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将会严重侵害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要确认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明确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以便对双方都做到公平。

2.加强程序规则保障

首先要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程序,对于举债人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必须要求举债人能够找出有效的证据来予以证明。如果证据不够充分,而对方极力反对,那么则视为个人债务;其次,要正确分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十分重要。婚姻家庭的生活十分的琐碎,很多开支的详细说明必然无法提供较多的证据[5]。此外,还有婚姻中的许多情况均不适用于“由主张共同债务的举债一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因此,在这方面也需要更加确认。当然从这角度来说,还需要司法有关部门能够适当调整证明的标准,根据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等诸多因素来制定证明的标准。而法官在司法案件中也必须要加强对经验法则的重视,要求法官的判断和裁决均不能够违反经验法则。

三、结语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确认问题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当然也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夫妻离异之后应该如何来承担债务需要以确认共同债务为基础,因此,要求相关立法和司法人员需要更加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当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为认定程序问题和司法实践问题,因此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确认制度,并加强程序规则保障。

参考文献:

[1]于霞.浅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09:79-80+82.

[2]李洁.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弊端与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2,35:239-240.

[3]伍蓉玲,阮芳.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缺陷及实践问题[J].经济师,2013,03:70-72.

[4]钟广夏,丘耀辉.浅议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08:63-64.

[5]侯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反思[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31-33.

作者简介:

李豪(1993~),男,贵州惠水人,工作单位:南昌陆军学院,职务:学生,研究方向:军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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