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探究

2020-03-03 14:09朱玉玲李宁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权利保障被告人

朱玉玲 李宁

〔摘要〕 刑事速裁程序作为顺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产物,不仅有利于“案多人少”司法压力的减缓,更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目前,尽管速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避免地存在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如被告人的知情权、程序选择权、认罪自愿性有时难以得到保障,值班律师作用发挥受限、被告人最后陈述作用甚微、量刑优惠权规定不明确等。因此,相关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的知情权、程序选择权,完善认罪自愿性审查程序;司法机关要严格执行值班律师制度,建立健全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保障机制及规范化量刑机制,从而进一步优化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關键词〕 速裁程序;诉讼效率;被告人;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0)01-0092-04

刑事速裁程序又被称为刑事诉讼里的“快车道”,主要是在适用条件、办案期限、程序简化等方面体现出办案效率和追求公平正义,它与简易程序、认罪认罚等重要的诉讼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刑事速裁程序作为顺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产物,它的首要价值目标是提高诉讼效率。然而,实践中我们在关注诉讼效率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的不足。因此,笔者针对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所拥有的权利 ,具体分析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力求使被告人的相关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

一、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享有的相关权利

被告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有自己合法的权利,保障被告人权益是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应有之义。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拥有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一)知情权和程序选择权

刑事速裁程序一贯强调“速战速决”的原则,这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简化,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与对抗时间也会减少。这样一来,被告人就担心自己在参加诉讼活动时承担的败诉风险会加大,因此,被告人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时要有必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知情权是指有关司法机关要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使被告人对于速裁程序有全面的了解,具体包括:第一,被告人要知道在可适用的诉讼程序中有速裁程序这个选项;第二,司法机关要告知被告人在选择速裁程序时会被赋予哪些权利,以及在法律框架内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这也是确保被告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速裁程序的应有之义。程序选择权是指被告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来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也是被告人行使知情权的体现,任何个人和司法机关都不得干预被告人对程序的选择。这种自由选择权的行使,是被告人经过充分考虑后,从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角度作出的选择,是一种趋利避害的选择,司法机关应该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有关单位要协助被告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二)认罪的自愿性

自愿原则是被告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首要原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也是速裁程序所体现出的一种重要的法治精神,即被告人同意接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议或者是自己主动要求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并且在有律师在场的条件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在刑事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坚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原则,严禁相关的司法人员非法干预被告人获取不实证据。同时,由于刑事速裁程序省去了某些环节,法官往往不能像普通程序那样当庭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只能通过自己对案卷材料的掌握以及根据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量刑建议形成对于案件比较主观的看法,由此去审理案件,作出最终的判决结果,而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显失公平。所以确保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才能使被告人得到公平的正当程序的保护 〔1 〕。

(三)律师帮助权

律师帮助权是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由于大部分被告人法律专业知识欠缺,加之对诉讼流程很陌生,导致被告人自身的合法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得到保障。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可发挥重要的作用,律师不仅可以解决被告人的法律疑惑,还可以为被告人选择哪种诉讼程序提供建议。当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时,律师可以及时协助被告人寻求救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设立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不仅可以为被告人提供基本的法律咨询服务,还会帮助被告人了解速裁程序的基本流程,有助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因为,如果被告人没有律师的帮助,其可能处于被追究而无辩护的艰难境地,无法了解司法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对应的量刑建议和案件的重要证据,更无法保证被告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所以,律师帮助权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权

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是被告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体现,是被告人享有权利中不可忽视的一项权利。被告人可以在审判结束的最后环节就基本的案件事实如实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就对自己认罪的自愿性以及速裁程序提出异议。速裁程序比普通的正常程序少了很多环节,对于被告人来说,如果在最后的陈述环节能行使自己的最后陈述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一旦最后陈述权被取消,被告人可能面临着不公平的审判,所以相关人员尤其是法官在法庭最后的审理阶段不能随意取消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也不能变相限制被告人陈述的时间和方式 〔2 〕。因为这项权利不仅是刑事诉讼几大原则中所坚持的直接言词原则的重要体现,而且是提升被告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感及提高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率 〔3 〕。

(五)量刑优惠权

量刑优惠权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相对应。与普通程序不同的是,速裁程序正常的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一般会被省略掉,此时被告人相当于减少了为自己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机会,因此被告人拥有一定的量刑优惠权是合法合理的。一般来说,检察机关在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后会提出量刑建议,这种量刑建议总体上都是对被告人比较有帮助的建议。被告人享有量刑优惠权,一方面可以使被告人积极改造,悔过自新,早日重归社会;另一方面,犯罪人在重新回归社会后,会降低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被告人享有量刑优惠权,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以解决一些疑难重大的案子 〔4 〕。

二、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被告人的知情权、程序选择权有时难以得到保障

在刑事司法审查的各个阶段,被告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加上其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很容易导致一部分被告人不清楚可以自愿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同时,相关法律在速裁程序的启动和转换等环节未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最新实施的刑诉法修正案虽然正式确定了速裁程序,但是关于速裁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并未赋予被告人。此外,由于速裁程序在法庭调査和法庭辩论环节用时很少,加之实践中的律师参与度较低,所以很难保障被告人对速裁程序的知情仅和选择权,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罪自愿性缺乏保障

虽然认罪自愿性是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但是在速裁程序的实践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缺乏保障。一般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大多数是普通民众,都不太懂相关的法律知识,更没有诉讼经验,所以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罪名以及量刑等情况知悉甚少。另外,相关法律对被告人反悔与撤回的权利规定不明确,有关撤回认罪认罚的规定也未细化,因此,被告人很难“自愿”地认罪认罚。还有,由于相关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在被告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制裁侵害被告人权利的行为,并给予被告人经济与精神上的救济,导致被告人的认罪自愿性很难得到保障。

(三)值班律师作用发挥受限

值班律师在速裁程序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对于保障被告人在速裁程序中的相关权利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在我国由于值班律师制度建立的时间并不长,其角色定位不清晰、工作职责不明确等导致值班律师在速裁程序中的作用发挥受限。另外,速裁程序所用时间较短,而在法律援助中申请值班律师的程序比较复杂,导致在速裁程序中被告人来不及申请律师。没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值班律师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由此导致被告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作用甚微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一直是法学界比较关注的问题,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权利是重要的程序正义的体现。但很长时间以来,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习惯于“重实体、轻程序”思维,造成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可能流于形式。尤其是在速裁程序中,被告人往往不能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最后陈述权利,因為这与速裁程序的案件性质有很大的关联。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来说对于实体部分都没有太大争议,此时被告人所作的是关于其他程序问题的陈述。实践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数量较多,审理时间较短,若要完成速裁程序的全部诉讼流程,难度可想而知,最后留给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的时间也就少之又少,被告人最后陈述作用对法官最终的判决结果更是影响甚微。

(五)量刑优惠权规定不明确

虽然速裁程序的特殊性决定了被告人拥有量刑优惠权的必要,但是量刑幅度的决定权一般掌握在法官手里,如何准确把握量刑的幅度,是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首先,在实践中由于不同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性质不同,判处的刑罚也不同,所以法官对于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决定适用的量刑幅度也会有所不同,被告人认罪程度以及他们悔罪的表现等都会成为法官衡量的标准。其次,由于相关法律对量刑优惠的规定比较模糊,极个别被告人会把是否认罪、什么时候认罪以及能否获得轻罪和量刑等当作博弈的筹码,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第三,由于对被告人的量刑优惠权规定不明确,导致其无法获知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得到哪些具体的量刑优惠,而量刑优惠的不确定性,会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下降 〔5 〕。

三、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完善

(一)相关法律应作明确规定,保障被告人知情权、程序选择权

首先,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被告人在整个刑事速裁程序中享有知情权,包括知悉速裁程序的内容和范围。在侦查阶段,对于可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口头告知被告人有关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法律规定,包括适用的条件、法律后果等。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机关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承办人应将事先制作好的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人,使其在充分知晓并理解的基础上签字具结。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告人可以口头方式向其宣读。同时还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同意选择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所享有量刑优惠的具体幅度。在审判阶段,法官应在庭前再次以书面或宣读方式让被告人知晓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并审查其同意适用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其次,相关法律还应当规定侵犯被告人知情权的不利后果,应如在量刑上将给予被告人进一步的优惠。再次,在保障知情权的基础上,相关法律应赋予被告人完整的程序选择权,程序选择权是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一项重要权利。被告人为了尽快摆脱诉讼或者获得量刑优惠可以主动选择适用;也可以在不认罪、不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况下选择不适用,并且没有量刑上的不利后果 〔6 〕。

(二)完善被告人认罪自愿性审查程序

实践中,司法机关要严格做好有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审核工作,建立对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管和责任追责机制。首先,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在审讯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和个别法官干预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情形要及时监督和予以纠正,同时,还要赋予权益受损害的被告人向检察机关寻求救济的权利,当违法行为发生时,被告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和控告。其次,应在司法机关内部及上下级部门之间建立奖惩机制,对于违反规定迫使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人或单位要予以坚决惩处。此外,要发挥律师在速裁程序中不可忽视的作用,律师要及时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了解其是否真实自愿地适用速裁程序。对于不属于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或者不愿意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要及时帮助被告人从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应力求从各方面严格审查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不断完善认罪自愿性审查程序。

(三)严格执行值班律师制度

刑事速裁程序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是提高审判效率,但与此同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被告人的自我陈述,使其诉权相对减少。为防止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非法干预,使更多的被告人得到司法援助,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值班律师制度。要正确定位值班律师的角色,明确其工作职责,对于需要帮助的被告人值班律师要及时予以援助。法院和检察院应为值班律师安排工作场所,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相关机关和人员不得妨碍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真正落实值班律师制度,使律师为被告人自愿适用速裁程序提出量刑建议,切实保障被告人的相关权益。

(四)建立健全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保障机制

首先,要建立非法干预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惩处机制。当个别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干预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时,依据相关法律,必须给予严厉惩罚。其次,要探索建立完整的被告人异议机制,对非法干预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行为要予以惩处,对权利受到侵害的被告人予以救济,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权行使的完整性,包括自由行使陈述权、法官不得刻意限制被告人的发言时间、不随意打断被告人的发言等。再次,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因为适用速裁程序的案子,整个诉讼程序时间很短,留给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时间也不多。所以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时间行使最后陈述权也是完成刑事速裁程序的关键一环。被告人在行使最后陈述权前,有权得到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保障最后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陈述,但又不至于拖沓,从而实现该权利设置的价值,强化最后陈述的功能,增强陈述的说服力 〔7 〕。

(五)构建规范化的量刑机制

法院在对速裁程序中的被告人进行量刑时,应建立规范化的量刑机制,健全统一、切合实际的标准化体系,因为它是保障被告人权利和速裁程序有效运行的基础。法院对被告人量刑不仅要有合理的适用范围,而且必须准确把握量刑的幅度。法官对于量刑的标准要准确把握,特别是对于一些界定不明确的用语如“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从轻”和“减轻”等必须要严谨,不能对被告人随便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按照严格的适用条件量刑。同时,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優惠也要有一定的限制,其适用范围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坚持量刑从宽,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整幅度应该更大;二是要参照量刑规范化中常见犯罪类型的量刑规定,建立独立的速裁案件量刑程式;三是法官要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拟定宣告刑的调整幅度不局限在基准刑的20%以下;四是要对所触犯罪刑较轻、同时又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不适宜处以特别严重的刑罚,对于符合相关“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被告人可多适用非监禁刑。实践中要不断强化规范化的量刑机制,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的各项权利。

〔参 考 文 献〕

〔1〕郝 静.人权保障视角下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2017.

〔2〕邓晓蕾,谭 璇.关于我国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思考〔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S02):203-205.

〔3〕刘 鹏.论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被告人最后陈述权〔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4):73-78.

〔4〕王 帝.论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障〔D〕.延吉:延边大学,2017.

〔5〕周金禹.刑事速裁程序若干问题研究〔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6(04):146-148.

〔6〕李 凯.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7.

〔7〕喻棋火.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

责任编辑 李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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