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玉文
(白银市白银区兽医局 王岘畜牧兽医站,甘肃 白银 730900)
所谓动物检疫是指由法定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的是否感染特定疫病或是否有传播这些疫病危险的检查以及检查定性过后的处理。动物检疫属于政府行为,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任何逃避动物检疫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动物检疫可分为国内动物检疫和进出口动物检疫两大类,国内动物检疫又分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三类。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畜产品安全越来越高的要求,以及小反刍兽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频发都向当前的动物检疫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据统计,截至2019年11月22日,农业农村部通报发生的160起非洲猪瘟疫情,一半以上是通过生猪及其产品异地调运和人员车辆携带病毒传播,这充分表明当前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着许多短板问题,亟须完善解决。
一些地方政府对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清、重视不够,重安排、轻监管的现象普遍存在。另外许多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对动物检疫工作认识不足,再加上一些执法人员执法不严、力度不够、行为不规范等多种因素叠加,导致动物检疫工作开展难度比较大,效果不够理想。
近年来,随着畜牧产业的快速发展,对动物检疫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受工资待遇、职称编制、机构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许多专业人才不愿到基层工作,从而出现基层检疫人员青黄不接,年龄结构偏大,知识更新慢,业务素质偏低,专业技术薄弱等现象,现有的人才力量已无法满足新时期动物检疫工作的需要。
就产地检疫而言,在查验资料的基础上、还需要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硬件条件不足,检疫人员往往只能通过肉眼和感官对活畜禽进行检疫,即便有的基层检疫站建立了实验室,也配备了一定的设施设备,但由于经费不足、人员短缺等原因,导致检测能力和检测项目十分有限,严重影响了动物检疫工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在基层动物检疫机构设置方面,虽然各地的乡(镇)都设立了动物检疫机构,但是大多数基层动物检疫人员都是身兼数职,忙于各种事务,导致不能很好地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体系建设方面,由于动物检疫工作涉及畜牧、食药、交通、执法等多个部门,但是部门之间存在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影响了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畜禽追溯体系建设方面,虽然养殖、交易、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都建有台账,但是各个环节之间缺少连续性和可追溯性,致使一些来源不明的畜禽及产品流向市场。
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畜禽养殖、交易及屠宰加工等方面的发展情况,科学配备动物检疫监督人员,不断强化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一是加快推进官方兽医制度建设,对现有在编、在岗的动物检疫监督人员,按照规定抓紧明确其官方兽医身份。二是建立健全基层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每个乡(镇)选派2~3名专职检疫监督人员和3~5名协检人员,协检人员可以从当地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中优先聘用。三是积极引进动物检疫监督方面的专业人才,及时解决从业人员编制、待遇、职称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加强对现有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检疫监督水平,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精湛、执法公正的动物检疫监督队伍。
要加大资金投入,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改善动物检疫人员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动物检疫设备和办公设备,强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充分利用检疫设备科学准确开展动物检疫工作,不断提高检疫效率和检疫质量。
一是完善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体系建设,地方政府必须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畜牧、交通、食药、执法等部门的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靠实工作责任,建立信息共享、形势会商和督办办案工作体系,在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的基础上,形成合力发挥作用,避免防控工作出现死角。二是建立从养殖企业(场、户)-畜禽调运主体-畜禽交易-屠宰加工企业-肉食品流通等环节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可追溯动物及产品检疫监督体系,实现畜禽来源清楚,产品去向明确。
一是从严查处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尤其是严肃查处违规出检疫证行为,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以及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和走私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有效的震慑。
充分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向大众广泛宣传动物检疫的相关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人们对动物检疫的认识,从而增强养殖者、生产者、经营者主动将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的自觉性;增强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坚决不购买未经检疫畜产品;增强从业人员的纪律意识,严格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断提高执法监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