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瑞芳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自媒体是基于互联网发展而兴起的新型媒体,在新的调查中显示,“截至2018 年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 亿,普及率达59.6%,较2017年底提升3.8个百分点,全年新增网民5653万。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17 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6%”。[1]在这些数量的网民中,大学生群体所占比重突出,该群体每日无网不在,成为互联网建设的重要参与者。
互联网是现实生活的反映,现实生活的许多行为在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中得以延续。人们通过互联网搭建的自媒体社交平台,必然也要遵循一定的社会规范要求,才能保证维持基本的秩序。而“自媒体传播者以人为主体,摆脱了传统媒体组织的限制”,一改传统媒体所固有的模式,使“人人皆媒体”的想法从虚无成为现实。“所谓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是指大学生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切违反道德和违法犯罪的非理性行为。”[2]根据大学生网络行为失范的不同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网络交际传播行为失范、网络侵权行为失范和网络技术行为失范。
自媒体作为互联网发展的新型媒体形式,在很大程度上缩短了了人们获取最新资讯的时间,而随着网络信息的爆发式增加,带来的负面影响便是垃圾信息的传播。大学生需要从各种各样、鱼龙混杂的信息中挑选出自己所需的信息。但其中一些大学生由于缺乏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对信息的好坏不能做出准确判断;有的热衷于传播西方一些已经落后的思想文化、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信息;还有的则是利用互联网的自媒体平台,发布具有低俗辱骂性信息进行的网络炒作、网络人身攻击等不文明的行为。
互联网使人摆脱了传统的现实中人际交往时的束缚,在某种程度上放宽了传统社会道德规范对人秉性的约束。因此,在自媒体条件下更容易出现网络交际传播的行为失范。现在网络上的某些自媒体营销号为了博人眼球赚取流量,对于热门事件往往缺乏科学凭据就随意发表言论,大学生们有时判断力不足也会跟风转发散播不实信息,甚至个别学生会添油加醋地说一些不文明言论。绝大多数在网络上交际传播行为失范的大学生,都有着极为相似的心态,认为网络是开放的、自由的,不必对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负有太多的责任。
自媒体条件下的传播行为是通过功能强大的互联网完成的,无论从传播范围,还是传播速度及造成影响方面看,其伤害性都是传统媒体的传播行为无法相比的,这是因为网络传播可以让信息在短时间内广泛传播。例如,在2018年10月28日上午,重庆一辆公交车坠入江中的事故,最开始的报道是小轿车女司机逆行所致,类似澎湃新闻、环球网等自媒体大V 也纷纷发布万州区应急办消息称女车主逆行而造成此次悲剧发生。几个小时过后,事情发生反转,小轿车女司机是正常行驶,自己本是受害者,有幸逃过一劫,却不想在惊恐之后的几小时还要承受舆论审判。这一事件充分体现在网络时代,传播不实信息的成本过低,即使反转,也不过删博、删帖。在这场大众舆论审判的背后,不乏有一部分大学生扮演着判官的角色,而这只是众多交际传播行为失范中的一个例子。
大学生通过网络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失范主要是民事权利的侵犯,包括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大学生由于对民事权利的认知有限,对法律的学习不全面,有时往往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还不得知,逾越了个人权利,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伤害。
现在我国互联网上有大量免费的或者价格低廉的盗版资源可以获取,一些自媒体公众号专门搜集各种资源进行整合。但是在这些“免费”资源获取的背后,其实存在很多侵犯权利的问题。例如,一些软件正版价格昂贵,而盗版或破解版则价格低廉甚至免费试用;音乐人的音乐作品未经授权就随意下载;摄影作品也同样随意使用等等。这些资源很方便地被他人保存转载,在互联网这个信息库中飞速传播着,让人在不经意间就做了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从这些行为中透露着网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不重视,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一切都是合理合法的,被所谓“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原则”这一说法而掩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媒体的崛起,给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上搜集资料获取各类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如此一来便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络技术行为失范,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进行包括人肉搜索和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等在内的行为。人肉搜索的鼻祖要追溯到2001 年的猫扑网,在当时,猫扑网有人贴出一张“自己女朋友”的美女照片,这一消息很快受到网友关注,并扒出包括该女子姓名在内的所有个人资料,这一事件被称为“陈自瑶事件”。这一事件让人们开始接触到人肉搜索引擎这一技术。人肉搜索引擎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替代原始搜索引擎找到答案的一种机制”。[3]与普通搜索不同的是,人肉搜索顾名思义是通过人来完成而非机器。渐渐地,人肉搜索的含义随着时间发生了改变,不再是一开始对于个人隐私性信息的曝光,更多地转向对于细节和真相的揭露。在参与人肉搜索的数万网民中,不乏大学生,他们利用自己学习的计算机技术参与其中。人肉搜索这一行为对于犯罪分子、贪官污吏等是可以进行的,但在进行时一定要做到适可而止,以法为度,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我国也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大学生要及时了解相关信息,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
伴随计算机产生的不只有正面的技术人员,还有一些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他人电脑,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类人,人们通常称之为“黑客”。“黑客”一词想必并不陌生,但如果我们仔细查询一下,其实“黑客”一词并不是贬义词。它最初来源于英文单词Hacker,原指那些热心于计算机技术,水平高超的电脑专家,尤其是程序设计人员。但如今,人们往往混淆了它本来的指代含义,现在提起它一般头脑中想到的最先是那些专门利用电脑搞破坏或恶作剧的家伙。其实对这些人在英语里也有其专门的叫法——Cracker,也就是“骇客”的意思。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黑客”建设网络,而“骇客”破坏网络,用两个简单的事例就可以说明其具体区别。阿里巴巴首席安全专家吴翰清,21 岁面试阿里巴巴当着面试官的面3分钟黑掉了阿里的系统,从此成为阿里巴巴抵御互联网攻击的主力;而骇客比较轰动的事件就是2010 年某大学生利用电脑病毒“黑”了菲律宾政府的网站,也许他自己并不清楚这样的行为会对他造成什么影响,足以看出一些大学生对于“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的说法并不够了解,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认识也有缺失。
从大学生网络行为失范的表现来看,其网络行为失范不是由某个或个别因素造成的,而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当前,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析主要是从两大方面来说:一是从大学生主体内部原因,分析在自媒体条件下大学生网络行为失范的内部主观因素;二是从外部环境因素角度出发,分析在自媒体条件下引发大学生网络行为失范的外部环境因素。
1.网络自觉修养不足
网络的开放性和交互性使一些自媒体账号将各种信息汇聚在一起,而这其中就包括不利于大学生发展的有害信息。互联网使各国文化和意识形态交融,部分自媒体所传达的信息与我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相去甚远。由于一些大学生的网络自觉修养不足,思想不够成熟,容易被网络信息诱导。因此,也导致了其在上网时难以在多元的价值观下做出正确判断。除此之外,网络相对言论自由的氛围在增强了网民们参与度的同时,一些大学生因网络自觉修养不足,主体的意志力也不够坚定,这就容易被一些激进的自媒体不良言论所影响,导致出现非理性的言论表达,甚至会出现反权威的语言和行为。
2.对网络行为认知存在偏差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部分大学生对网络行为认知有一定的偏差,他们认为网络世界是虚幻的,在网络上可以随心所欲地做想做的事,但却忽视了这种所谓的虚拟也是受现实约束的。的确,一般在网络上是可以隐藏自己真实身份的,也没有明确规定在网络交往和进行上网活动时一定要实名。但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大学生就片面地认为自己在网络上的行为是绝对自由不受约束的,这种身份虚化就会进而导致“去责任化”的后果。
3.心理动机的驱使
大学生作为互联网的主要使用群体,部分大学生可能会受到猎奇心理、技术炫耀、情感宣泄等心理动机的驱使,从而造成其网络行为的失范。大学生的年龄段具有丰富的想象力和强烈的探索心理,网络上的海量信息正好满足了他们。然而,个别大学生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便做出非法入侵或非法获取的行为;有些大学生则为了炫耀自己的计算机技术,实现技术超越,做出一些骇客行为;还有一些大学生则是为了释放情绪,而在网络上肆意宣泄,完全不顾自己行为给他人和网络社会造成的影响。
1.网络信息传播规范建设不足
自媒体给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信息获取带来巨大的方便。同时,我国也对网络自媒体的使用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使互联网的使用有了一定的控制和规范。网络的海量性和互动性,使人们通过网络可以进行大量信息的传播互动,使互联网资源交互共享。然而,由于自媒体的“草根化”,一些营销自媒体对不良信息传播的忽视,监管人员的监管不利等现象显示,我国的网络信息传播规范建设还未成体系,尚显不足。这就造成一些大学生在使用网络传播信息,发表言论时容易人云亦云,影响大学生的思想健康。
2.家庭和高校网络德育的欠缺
孩子最初接触的德育是在家庭中,家庭德育对孩子的影响具有渗透性,这种家庭德育是一种根深蒂固的隐性教育。但是家长往往忙于工作而忽视了对孩子进行正确的网络引导,等发现孩子沉迷网络时,采取的教育手段一般比较激进,缺乏正确的网络德育形式。目前,在部分高校中对网络德育的重视程度有限,网络德育课程设置滞后,导致学生对网络自媒体的认识程度不够,是高校网络德育欠缺的主要表现。有些高校仅仅用一两个课时进行大班式的教育,也影响着高校网络德育的效果。
3.网络法规制定的前瞻性不足
截至目前,互联网进入中国的时间还不算太长,但发展却很迅速。互联网的发展迅速在给人们带来众多方便之时,也难免会有一些疏忽。比如,对于与互联网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是在互联网发展之初制定的,相对滞后,往往是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发生之后才会制定相关法律进行补救,缺少立法的前瞻性。尽管现在已经陆续出台多部规范网络的法律法规,但人的网络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也会产生新的行为失范,难免还会产生法规的“真空”地带,导致一些大学生钻法律空子,进行网络违法行为。
自媒体是“属于大数据时代一种特有的技术与文化相交融的新媒体形态”。[4]随着自媒体影响的不断扩大,大学生群体就是其影响的受众之一。网络失范行为,会对网络正常使用者造成不良影响,也是对互联网风气的一种污染,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整个网络社会交往的正常秩序。在自媒体条件下大学生网络行为失范的问题日益显著,因此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
1.自觉提高自身思想道德修养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保证。大学生作为新时代国家向前发展的希望,其身上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更应该自觉树立起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觉悟,提高自身政治修养。认真上好学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加强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自身思想道德修养,提高对营销自媒体不良信息的抵制能力,树立对网络行为的正确判断和选择,做好新时代的追梦人。
2.增强网络行为的认知能力
网络世界并非真正的虚拟世界,在网络上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并不代表“身份虚化”,正确认识网络行为才能避免网络行为失范。对于大学生网民来说,应该在网络活动中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和认知能力,避免低俗的网络行为;能够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不随意侵犯他人隐私;不会被金钱诱惑而滥用自身所学的互联网技术进行网络犯罪;自己利益在网络上受到侵害时能正确对待,不盲目地反击。大学生应首先从自身做起,知道什么是承担责任,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以积极态度维护网络空间的风清气正和健康发展。
3.加强自身的心理调适
当前,大学生的心理成熟程度往往滞后于年龄,从而大学生在参与网络活动时自我意识不足,容易在心理健康方面出现问题,这也是大学生会出现网络道德行为失范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上网时,大学生要秉持良好的上网心态,对于发现的心理问题,要勇于面对,积极寻求心理老师和心理医生进行疏导解决,及时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的网络行为失范。
1.以主流价值观引导网络信息的传播
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反映,因此现实中的一些社会现象也同样会出现在网络中。大学生作为网络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失范同样有其不可忽视的现实因素。和现实社会一样,网络社会同样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的提高。中央和地方多次围绕此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也多次作出重要论述。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提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上传播阵地,适应互联网快速发展形势,善于运用网络传播规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到网络宣传、网络文化、网络服务中,用正面声音和先进文化占领网络阵地。”[5]
2.提高家庭和高校对网络德育的重视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该多了解孩子的所做所思所想,不仅关心孩子物质方面的充足,还要提高对孩子心理状态的关心。在给孩子提供上网条件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能忽视对其上网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和示范。家长对网络行为的正确引导和示范,为家庭德育起到重要作用。高校要想改善大学生网络行为失范的问题,首先必须重视学校网络道德教育,从课程设置上入手,增加课程的趣味性和可接受性,用生活化语言进行网络德育教育,提高网络德育的效率;其次,还可以经常在校园中组织一些宣传活动和团日活动等,加大网络行为失范后果的宣传力度。提高大学生对网络行为规范的认识,才能在参与网络活动时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达到规范网络行为的目的。
3.加快网络法规的系统化建设
自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中国政府对网络的管理给予了一定的重视,在隐私安全、新闻发布、散播谣言等方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网络行为规范,这些网络规范对于自媒体也做了相应规范。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大学生网络行为的管理制度,仍然比较分散和零碎,特别是在当今自媒体蓬勃发展期,难以对大学生网络行为的控制提供全面有效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尽管如此,也应该逐步对网络法规系统化。例如,可以设置明确的网络行为红线,让大学生更清晰明了地知道哪些网络行为不可取;对大学生参与的校园论坛、BBS等进行及时而全面的规范和监控,做到提前预防而非事后管理。
综上所述,在自媒体条件下的大学生网络行为失范是随着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社会行为失范。大学生作为互联网使用的庞大群体之一,其网络行为的失范对其身心的健康发展会产生不良影响。在自媒体条件下,不仅要规范自媒体行业的行为,还要从大学生方面入手,对症下药,对大学生的网络行为进行有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