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早期针对联邦司法机构的批评

2020-03-03 13:25:18
历史教学问题 2020年3期
关键词:反对者联邦政府最高法院

林 斌

近年来,国内学者经常从国家构建的视角探讨美国早期国家体系的形成。而联邦司法机构与国家构建有着密切联系,联邦司法机构的壮大通常伴随着国家的成长。从现代国家和中央统治精英的视角来看,全国性司法体系的存在似乎是理所当然的。这样的法律体系能够满足新生国家的需求,执行国际条约,纠正州法院的地方偏见。新泽西州的威廉·帕特森就相信合众国人民需要成为“一个民族”,全国性法院的影响力一定要“遍布所有州”,影响每一项全国性事务。同时联邦法院必须“消灭州的激情和不同观点”。弗吉尼亚州的詹姆斯·麦迪逊更是称赞联邦司法机构,认为新的司法体系将在整个合众国“树立普世正义”,对人们来说是“最幸运的事情之一”。①William Paterson’s Notes on Judiciary Bill Debate June 22,1789,New York,in Maeva Marcus,et al. eds.,The Documentary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1789—1800,8 Volumes,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5—2007,Vol. 4,p. 411. Hereafter cited as Marcus,DHSC; Speech of James Madison,June 20,1788,in Jonathan Elliot,ed.,The Debates in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 of the Adoption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5 Volumes,Washington,2nd edition,1836,Vol. 3,p.538. Hereafter cited as Elliot,The Debates.

不过麦迪逊等人表达的只是联邦宪法支持者一方的观点。相对来说,国内学者倾向于完全相信他们的评价。多数美国学者的研究同样站在联邦法院的立场上书写联邦司法机构的历史,偏重于技术性的法律问题。②Russell Wheeler,“Extrajudicial Activities of the Early Supreme Court”,The Supreme Court Review,Vol. 1973(1973),pp.123—158; David J. Katz,“Grand Jury Charges Delivered by Supreme Court Justices Riding Circuit during the 1790s,”Cardozo Law Review,Vol. 14,No. 3—4(January 1993),pp.1045—1088; William R. Casto,The Supreme Court in the Early Republic: The Chief Justiceships of John Jay and Oliver Ellsworth,Columbia,SC: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1995; Scott Douglas Gerber,ed.,Seriatim:The Supreme Court before John Marshall,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8.威斯·霍尔特是法律史家中的例外,他发现很多关于联邦司法机构的不同看法。③Wythe Holt,“‘Federal Courts Have Enemies in All Who Fear Their Influence on State Objects’: The Failure to Abolish Supreme Court Circuit-Riding in the Judiciary Acts of 1792 and 1793”,Buffalo Law Review,Vol. 36,No. 2(Spring 1987),pp.301—340; Wythe Holt,“‘Federal Courts As the Asylum to Federal Interests’: Randolph's Report,the Benson Amendment,and the Original Understanding of the Federal Judiciary”,Buffalo Law Review,Vol. 36,No. 2(Spring 1987),pp.341—372.总体而言,学者们通常从整体性国家的视角分析联邦司法机构,看重联邦法院在国家的建立和成长过程中起到的正面作用。19 世纪的马歇尔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确立联邦政府的至上统治地位,主流学界就将马歇尔法院的法律意见视为宪法问题的最终定论。但美国早期国家的建立与成长却非一帆风顺,始终要面对各种挑战。除联邦立法权之争外,州和人民反对联邦司法机构也是冲突的重要内容。在过往研究中,多数学者经常忽视反对者的意见。少数美国学者非常重视反对者的批评,并指出联邦法院具有促使权力集中的特征。不过这些学者表达的更多是评论性质的个人观点,缺少细致分析。①Gary L. McDowell,“Were the Anti-Federalist Right? Judicial Activism and the Problem of Consolidate Government”,Publius,Vol. 12,No. 3 (Summer 1982),pp.99—108; Lino A. Graglia,“The Growth of National Judicial Power”,Nova Law Review,Vol. 14,No. 1(Fall 1989),pp.53—68; Charles J. Cooper,“Independent of Heaven Itself: Differing Federalist and Anti-Federalist Perspectives on the Centralizing Tendency of the Federal Judiciary,”Harvard Journal of Law & Public Policy,Vol. 16,No. 1(Winter 1993),pp.119—128.他们的观察却还是能够给我们很多启发和指引。

在合众国早期,是否需要建立全国性的司法体系是充满争议的问题。联邦宪法的反对者敏感地察觉到联邦司法机构拥有不同寻常的能量。它能够在大多数人没有发现的时候推动中央集权统治,对公民权利和州的自治构成威胁。联邦法院体系的形成远不是既定结论,而需要经历一系列激烈的斗争。哪一方获得胜利暂时还是未知的。斗争首先以政治批评的形式展开。联邦法院体系建立后,批评升级为州政府抵制联邦法院判决的实际政治行动。本文就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从反对者的视角认识美国早期的联邦司法机构。第一部分探讨反对者心目中联邦司法机构具有的危险性,第二部分描述各州与联邦法院之间的冲突。最后是简短的总结。这项研究也希望突破美国宪制史的传统叙事模式。

一、联邦司法机构的危险性

美国人向来对联邦司法机构持戒备之心,这种怀疑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在美国早期,不信任中央权力是一种常见的政治心态。从殖民地时期开始,美国人生活中一直缺少强大的中央权威。英国政府满足于管理殖民地的贸易、军事和外交等外部事务。帝国尽量避免直接干涉北美殖民地的内部事务。后来殖民地居民积极反对英国政府的统治,其目的就是维护殖民地的自治。美国独立之后,多数人仍然怀疑并担心中央权力。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各州反复强调联邦政府只拥有宪法明确授予的权力,不能侵犯州的自治。1800 年,时任副总统的托马斯·杰斐逊明确表示联邦政府绝对不能掌握所有立法权。他指出:“我们的国家太大了,不能由一个单一的政府来管理所有事务……假如共同法原则在美国实施的话(在这项原则下,全国政府将掌握州政府的所有权力,建立单一的权力集中的政府),这将是地球上最腐败的政府。”②Jefferson to Gideon Granger,Monticello,August 13,1800,in Merrill D. Peterson,ed.,Thomas Jefferson,Writings,New York: The Library of America,1984,pp.1078—1079.很多人赞同杰斐逊的观点。他们本能地怀疑联邦政府,自然不会信任它的一个分支联邦司法机构。

此外,北美殖民地的居民对律师和法官也多有怀疑。在设计联邦宪法的司法权条款和制定1789 年司法条例的过程中,律师和法官却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强调全国性法律体系是联盟良好秩序的保证。不过在人们普遍怀疑中央权力和法律行业的背景下,一个司法权高度集中的全国性法律体系并不会太受欢迎。在1787—1788 年人们讨论联邦宪法期间,联邦司法机构就面临诸多批评。新的国家体系庞大且不易控制,而联邦司法机构是这一“政治怪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对者相信联邦司法机构将威胁普通公民的权利和各州的自治。危险可能不期而至,必须早作准备。弗吉尼亚州的帕特里克·亨利指出,人类历史上都没有“出现过在你们面前的政府”。他担心制宪者精心设计了一套体系,使得司法机构与联邦政府的其他机构能够互相配合,“意在迫使各州服从,钳制人民的自由”。③Speech of Patrick Henry,June 21,1788,in Elliot,The Debates,Vol. 3,p.579.宾夕法尼亚州一家报纸还强调联邦法院是联邦政府这台机器“新的车轮”。④“A Citizen,”Dunlap’s American Daily Advertiser,November 19,1791,Washington County,Pennsylvania,in Marcus,DHSC,Vol. 4,p.565.

宪法的反对者怀疑联邦司法机构主要有以下原因:法律语言不是日常语言,普通人很难完全理解复杂的法律论辩,并及时发现联邦法院侵犯公民权利;联邦法律体系中缺少监督最高法院法官的机制,他们的错误无法迅速得到纠正。这使得人民的权利没有坚实的保障;联邦法院掌握空前广泛的司法管辖权,必将干涉州法院的日常管理,损害州的主权。法官们同时会通过宪法解释增加联邦政府的权力,破坏联邦制的分权结构。

首先从反对者的视角来看,联邦司法机构的来历就很可疑。宾夕法尼亚州的国会参议员威廉·麦克莱严厉批评律师们的幕后操作。这些人依仗着自己的法律知识,“大声呵斥任何敢于发言讨论的人”,仿佛律师最了解情况。①William Maclay Diary Entry,New York,July 2,1789,in Marcus,DHSC,Vol. 4,pp.439—440.麦克莱认为律师们为了自身利益,建立复杂的联邦法院体系。这一体系遍布全国,花费甚多,普通公民却无法完全理解。在弗吉尼亚州宪法批准大会上,詹姆斯·麦迪逊和约翰·马歇尔等专业人士极力为宪法司法权条款辩护。帕特里克·亨利却特别反感辩护者始终在使用技术性词汇,以反驳批评意见。亨利认为在解释宪法时,必须“根据普通人的共同理解做出判断”,因为“穷人不懂技术性词汇”。②Speech of Patrick Henry,June 20,1788,in Elliot,The Debates,Vol. 3,pp.540—541.

普通公民无法完全理解司法体系和法律论辩,很容易受到联邦法院的侵犯。这是联邦司法机构危险性的重要体现。“联邦农场主”对此做出深入的分析。他明确指出司法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力。虽然法律由立法机构制定,但法官和陪审员通过解释法律,能够直接影响法律的执行,在“保存或摧毁自由,改变政府性质”的问题上有着深远的影响力。“联邦农场主”认为即使人们严格规定司法权的范围,时刻对法官们保持警惕,联邦法官仍然掌握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们犯了错,那么指控他们“行为不端”也是“不实际的事”。③Letters from The Federal Farmer, No. 15, January 18, 1788, in Herbert J. Storing, ed., 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7 Volumes,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1, Vol. 2, p. 315. Hereafter cited as Storing, CAF.当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侵夺人民的权利时,人民能够很容易发现这种侵犯。但当司法机构损害人民的权利时,人民却很难发现,只有少数专业人士能够迅速察觉。毕竟司法程序过于复杂、精细,普通人缺少一定的识别能力。相比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联邦农场主”认为司法机构反而可能更危险,更容易建立专制。④⑦⑧⑨Storing, CAF, Vol. 2, p.316, p.440, p.438, p.442.

既然普通公民很难及时发现司法机构侵犯公民权利,那就更需要对其加以严密控制和监督。不过在新的法律体系中,最高法院却不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负责。这就加重了联邦司法机构的危险性。布鲁图(Brutus,作者化名)对最高法院独立性问题的分析最为透彻。在他看来,过度的“司法独立”并不是值得称赞的高贵价值。⑤共和国早期的“司法独立”,可参见Luis E. Fuentes-Rohwer, “The Rise of a Concept: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the American National Experiment, 1789—1835”, Ph. 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Michigan, 2001.历史学家弗里斯特·麦克唐纳就强调在这一时期,“除律师外,很少有美国人相信真正独立的司法机构”。⑥Forrest McDonald, Novus Ordo Seclorum: 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 the Constitution, Lawrence, KS: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1985, p.85.

传统的司法独立是为了保证法官们的判决不受政治权力的影响。他们能够独立判案,从而维护公平和正义。尽管如此,法官们也不能任意解释法律。布鲁图指出英格兰的法官行为良好,可终身任职。但上议院可以纠正法官们的判决,同时法官们必须根据议会立法做出司法判决。而在联邦司法体系中,没有任何一项权力能够改变法官们的宪法解释,所有人必须受这种解释的制约。⑦布鲁图就担心最高法院法官垄断宪法的解释权,进而控制立法机构,决定国会的权力范围。经过一系列细致分析后,布鲁图感叹法官们的独立已经是完全彻底的,是最严格意义上的“独立”。他们“独立于人民,独立于立法机构,独立于天底下所有的权力”。这样的话,法官们会相信自己不受任何人的控制。⑧在另一方面,人民能够部分地制约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却无法有效监督掌握广泛权力的最高法院法官。法官们如果试图按照宪法精神而非宪法文字解释宪法,仍然可以终身任职。人民不能撤换他们。⑨人民的权利因此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而在共和国早期,人民一般是指“各州的人民”,而非全国性的人民(“美国人民”)。公民身份也主要在州层面决定。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主权更多与州联系在一起,而非联邦政府”。①Kenneth M. Stampp, “The Concept of A Perpetual Union”, 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 Vol. 65, No. 1(June 1978), p.28.这一时期的政治秩序正是以州为核心的。宪法的反对者担心人民的权利受到联邦法院侵犯,他们同样忧惧联邦法院将协助联邦政府吞并各州。1787 年费城制宪会议刚结束,反对者就指出联邦法院一定会干涉州法院的日常管理,威胁州的主权和自治,并改变联邦制的分权结构。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其中一个理由是联邦司法权会“吞并和摧毁各州的司法权”。②George Mason’s Objections to the Constitution of Government Formed by the Constitution (1787), in Storing, CAF,Vol. 2, p.12.

布鲁图相信联邦法院有动机不断推动联邦政府的权力增长。首先宪法条款包含各种一般性、定义不明确的术语,如“必要与适当”和宪法序言的“共同福利”条款。这就为联邦法官根据自己的喜好、而非宪法原意解释宪法提供了有利条件。其次,伴随着联邦政府权力的增长,联邦法官们也会得到更多权力。布鲁图就认为法官们将会根据“宪法的理性与精神”,自由地解释宪法条款,扩大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权力,同时提升联邦法院的权威。掌握权力的人一定会采用各种手段扩大自己的权力,法官们也不能免俗。③Storing, CAF, Vol. 2, pp.420—421, p.420,pp.441—442,p.429.而且在联邦制共和国中,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很可能会发生冲突。这时联邦司法机构必然倾向于“坚定地维护共同政府”。④Storing, CAF, Vol. 2, pp.420—421, p.420,pp.441—442,p.429.布鲁图最后强调在人们还未意识到的时候,联邦法院还会采取各种“巧妙方法”摧毁州政府。⑤Storing, CAF, Vol. 2, pp.420—421, p.420,pp.441—442,p.429.

弗吉尼亚州和北卡罗来纳州的宪法批准大会对联邦司法机构的讨论最为充分。两个州的宪法反对者都确信联邦法院将来很可能会破坏州内司法程序,威胁州的主权与自治。在1788 年6 月的弗吉尼亚州宪法批准大会上,反对派持续质疑宪法司法权条款。乔治·梅森返回弗吉尼亚州,告诉大会代表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是不受限制的,“将完全摧毁州政府”。他感叹州司法部门没有得到应有的信任,州法官无法“维护共同正义,处理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⑥Speech of George Mason,June 18,1788,in Elliot,The Debates,Vol. 3,pp.521—522.帕特里克·亨利描绘了弗吉尼亚未来的可悲处境。联邦政府已经拥有征税权和筹建军队的权力。但亨利认为联邦司法体系的威胁“更为致命”,“超过我们已经考虑到的事项”。⑦Speech of Patrick Henry,June 20,1788,in Elliot,The Debates,Vol. 3,p.539.

在1788 年7 月的北卡罗来纳州宪法批准大会上,北卡罗来纳州高级法院法官塞缪尔·斯宾塞警告大会代表,新的法律体系会带来诸多不便。他希望联邦法院不得插手州法院能够处理的案件。⑧Speech of Samuel Spencer,July 29,1788,in Elliot,The Debates,Vol. 4,p.164,p.164,p.169.斯宾塞认为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发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分歧与敌意”很快会出现,让整个国家“陷入困境”。⑨Speech of Samuel Spencer,July 28,1788,in Elliot,The Debates,Vol. 4,pp.136—137.最可能的结果就是联邦法院不断侵占州法院的管辖领域。⑩Speech of Samuel Spencer,July 29,1788,in Elliot,The Debates,Vol. 4,p.164,p.164,p.169.马修·洛克则强烈质疑联邦法官的公正性。他认为联邦法官同样存在偏见,他们和州法官都拥有“相同的激情、个性和人性缺点”。仅仅因为州法官存在偏见,就授予联邦法官广泛的司法管辖权,将“贬损这个州的荣誉”。⑪Speech of Samuel Spencer,July 29,1788,in Elliot,The Debates,Vol. 4,p.164,p.164,p.169.

在诸多批评意见中,他州公民或外国人是否可以起诉一州成为重点。这一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经济利益问题或正义是否能够实现,而关系到州是否还拥有主权,并保存独立政治实体的地位。但在宪法司法权条款中,一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纠纷属于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布鲁图认为如果他州公民可以在联邦法院起诉一个州,这会是对州政府的“羞辱和贬低”。他相信这种司法管辖权是“最有害的和最具摧毁性”。⑫Storing, CAF, Vol. 2, pp.420—421, p.420,pp.441—442,p.429.

正因为联邦司法机构有着各种潜在的危险,各州的宪法批准大会最终提交多项宪法修正案,要求同时维护公民权利和州主权,包括限制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保证人民的陪审团审判权。纽约州的宪法修正案提议合众国的司法权不涉及个人起诉州的案件。弗吉尼亚州和北卡罗来纳州强调,联邦司法权不得扩展至宪法批准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案例,还排除涉及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纠纷的案件。

二、州与联邦法院的冲突

在反对声中,联邦政府最终正式成立。不久国会就通过1789 年司法条例,建立包括最高法院、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在内的联邦司法体系。在反对派的压力下,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受到严格限制,可以上诉至联邦法院的案件必须超出一定数量的金额。尽管如此,联邦法院还将面对一系列的挑战。反对者仍然坚持全国性的司法体系会威胁到各州及人民的利益。在冲突中,最常见的是各州拒绝承认联邦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和约束力。这类充满挑衅性的政治行动有重要意义,可以视为各州在积极地制约联邦法院。它们相信必须阻止联邦法官通过司法判决确立联邦政府的至上统治,并努力捍卫州的自治与主权。州政府并不希望联邦法院干涉州的法律程序。联邦法官们自己也很明白他们不受欢迎。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知道中央统治者无法在短时间内赢得广泛信任,“联邦法院的敌人遍布全国,他们都对法院影响到州的内部事务感到忧惧”。①John Jay to Rufus King,New York,December 22,1793,in Marcus,DHSC,Vol. 2,p.434.

北卡罗来纳州是反对联邦法院的急先锋。1790年最高法院法官约翰·劳特里奇、詹姆斯·威尔逊和约翰·布莱尔签署了调卷复审令,要求北卡罗来纳州法院将一个涉及不同州的公民债务纠纷的案件移交至联邦巡回法院。在英国法中,调卷复审令由大法官法庭、王座法庭或民事诉讼法庭下发,属于高级法院对低级法院的命令。后者需要将相关案卷记录移交至高级法院,由它重新审理。在此案中,如果北卡罗来纳州法院服从这一令状,那就意味着州法院的级别低于联邦巡回法院。最高法院法官们的命令立刻引起北卡罗来纳州的激烈回应。②这一案件的始末,参见Wythe Holt and James R. Perry,“Writs and Rights,‘clashings and animosities’: The First Confrontation between Federal and State Jurisdictions”,Law and History Review,Vol. 7,No. 1(Spring 1989),pp.89—120.

1790 年11 月19 日,北卡罗来纳州高级法院的三名法官宣称他们必须效忠于北卡罗来纳州的公民、遵守职务誓言,不能“服从上述令状的要求”。随后约翰·威廉姆斯法官还告诉北卡罗来纳的立法代表们,法院面临两种选择:将这个州的最高司法权让渡给合众国司法部门,或拒绝服从联邦法院法官的命令。法官们一致认为联邦巡回法院的令状是违宪的。威廉姆斯宣布北卡罗来纳州高级法院致力于捍卫州的主权,希望获得立法机构的“认可”。③Walter Clark,ed.,The State Records of North Carolina,Vol. 21,1788—90,Goldsboro,NC: Nash Brothers,1903,pp.1079—1081.12 月15 日,州立法机构通过投票表示赞同州法官们的行动。

经多方协调,此案最终和平解决。事实上,联邦党人自己都反对联邦法官的草率行动。费希尔·埃姆斯就怀疑法官们是否在法律界限内行动,他对这种严重的错误发生“感到遗憾”。④Fisher Ames to Thomas Dwight,Philadelphia,January 24,1791,in Seth Ames,ed.,The Works of Fisher Ames,2 Volumes,Boston: Little,Brown and Company,1854,Vol. 1,p.93.约翰·布莱尔也开始反思他们之前的行动是否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可能有失谨慎。他指出州法院是“州古老统治机构的一个分支”,它们的司法管辖权更悠久,而且不会自动地服从联邦司法机构。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分享共同的司法管辖权,联邦法院并不能强迫州法院执行自己的命令。⑤Holt and Perry,“Writs and Rights,”pp.106—107.1791 年,联邦巡回法院两次拒绝下发针对州法院的案件复审令。

州与联邦法院更大规模的冲突则与个人起诉州的案件有关。在这些案件中,原告要求州偿还欠款、发放工资或归还没收的财产。联邦法院宣称自己拥有这一领域的司法管辖权。其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加强联邦政府对整个共和国的控制,迫使州服从联邦政府的法律,施行正义。最高法院突出整体性美国人民的主权,以此制约、甚至否定州的主权。

1793 年2 月,最高法院正式审理奇泽姆诉佐治亚州一案。在此之前,佐治亚州已经明确表示不会应诉,并严词谴责最高法院。州立法机构的决议称一旦个人有权起诉州,佐治亚州将会面对数不清的法律纠纷。佐治亚州的公民同样会承担“永恒的税收”,而联邦公债体系已经是“不正义的”。最严重的则是州政府将逐渐消亡,成为“向合众国政府进贡的社团”。佐治亚州还表示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其没有约束力。⑥Proceedings of the Georgia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Augusta Chronicle,December 14,1792,Augusta,Georgia,in Marcus,DHSC,Vol. 5,pp.161—162.同一时期,纽约州和弗吉尼亚州都明确否认个人可以在联邦法院起诉州。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没有选择退让,多数大法官赞同最高法院拥有个人起诉州的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其中詹姆斯·威尔逊和约翰·杰伊的司法意见最为重要。威尔逊和杰伊都认为合众国已经形成一个真正的国家,各州人民团结在一起,成为“美国人民”。在权威上,这一想象中的“美国人民”必然高于单个州的人民和州政府。随即威尔逊指出合众国人民集体授予了联邦政府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这一举动表明他们希望“全国政府的立法权能够控制各州”。①Chisholm v. Georgia,2 U. S. 419(1793),p.464,p.464,p.478,p.448,p.450.在威尔逊的阐释中,合众国拥有完全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延伸至整个共和国”,那么佐治亚州一定要受到联邦司法机构的约束。②Chisholm v. Georgia,2 U. S. 419(1793),p.464,p.464,p.478,p.448,p.450.杰伊则认为联邦政府有义务纠正佐治亚州的过失,希望整个国家能够遵守法律,司法部门可以强迫政府行使正义,允许个人起诉州。③Chisholm v. Georgia,2 U. S. 419(1793),p.464,p.464,p.478,p.448,p.450.

唯一的异议者詹姆斯·艾尔德尔请求同僚们谨慎行事,认为联邦法官必须尊重州的主权。艾尔德尔指出除宪法明文规定之外,州不受联邦法院权威的约束。尽管在某些特殊领域,州需要服从联邦政府,但在所有其他方面,州都是完全独立的。④Chisholm v. Georgia,2 U. S. 419(1793),p.464,p.464,p.478,p.448,p.450.艾尔德尔相信法官们没有必要去决定根本性的宪法问题。如果宪法真的授权联邦法院受理此案,等待国会立法是更好的选择。毕竟允许个人起诉州相当于“摧毁如此高等的权力”。⑤Chisholm v. Georgia,2 U. S. 419(1793),p.464,p.464,p.478,p.448,p.450.但其他大法官并没有接受艾尔德尔的警告,他们最终以4 比1 的多数票要求佐治亚州出庭受审,并偿还债务。

审判结果一经传出,全国舆论一片哗然。一场严重的宪法危机很快爆发。反对者们讽刺杰伊和威尔逊为“博学的法官们”。⑥“The True Federalist”to Edmund Randolph,Number I,Independent Chronicle,January 16,1794,Boston,Massachusetts; Theodorus Bailey to his Constituents,January 22,1794,Philadelphia,Pennsylvania; Philip Van Cortlandt to David Gelston,January 30,1794,in Marcus,DHSC,Vol. 5,pp.238,618.康涅狄格人向来要求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威,他们也认为这一判决“令人恼火”,“完全可以避免”。⑦Chauncey Goodrich to Oliver Wolcott,Jr.,October 30,1793,New Haven,Connecticut,in Marcus,DHSC,Vol.5,pp.609—610.马萨诸塞州的国会众议员西奥多·塞奇威克确信法官们无疑在歪曲地解释宪法,损害他们自己的名声。⑧John Wereat to Edward Telfair,February 21,1793,Philadelphia,Pennsylvania,in Marcus,DHSC,Vol. 5,p.223.

各州明显感受到最高法院对州的主权充满敌视,它们不会长时期忍受最高法院的侵犯。马萨诸塞州率先行动,州内各大报纸随即展开激烈辩论。“真正的联邦主义者”指出支持个人起诉州的一方似乎认为合众国政府是完美的,“充满了智慧、诚实和善良”,从来不会作恶,而是追求正义和公正。州政府却是腐败和邪恶的,因此需要将各州置于联邦政府的控制之下。⑨“The True Federalist”to Edmund Randolph,Number I,Independent Chronicle,January 16,1794,in Marcus,DHSC,Vol. 5,pp.240—241.“真正的联邦主义者”却知道州政府会作恶,但无限扩张的联邦政府将施行更大的恶,因此不能让联邦法院威胁州的主权。

1793 年9 月,重病在身的州长约翰·汉考克决心捍卫马萨诸塞的主权,主持了州立法机构的特别会议。这也是他政治生涯的最后一幕。在致辞中,汉考克强调既要支持联邦政府,但也不能摧毁人民保留给州政府的权力。目前州立法机构代表们需要慎思明断,“将所有州合并为一个政府”,会立刻威胁共和制国家的存在,“让联合的各州走向分裂”。⑩John Hancock’s Address to the Massachusetts General Court,Independent Chronicle,September 19,1793,in Marcus,DHSC,Vol. 5,p.419.大会最终发表的报告指出其他州的公民或外国臣民起诉一个州是“不适当的”。州立法机构要求州的国会代表运用他们的影响力修订宪法,使得州不被起诉。⑪Report of a Joint Committee of the Massachusetts General Court,Independent Chronicle,October 3,1793,in Marcus,DHSC,Vol. 5,p.424.马萨诸塞州还邀请各州共同推动修宪进程。

其他州很快响应马萨诸塞州的号召。1793 年12月,弗吉尼亚州立法机构的代表立刻以多数票发布决议,明确声明面对个人发起的诉讼,最高法院不能强迫州出庭。这种情况与各州的独立主权不一致,且是“危险的”。⑫Proceedings of the Virginia House of Delegates,December 10,1793,Richmond,Virginia,in Marcus,DHSC,Vol.5,p.340.案件被告佐治亚州的回应更为激烈。佐治亚州的国会参议员威廉·菲尤认为,若是最高法院判决的原则得到承认,将会“摧毁州剩余的小部分主权”。这一判决明显违背宪法制定者的意图,人民应该坚决抵抗。①William Few to Edward Telfair,February 19,1793,Philadelphia,Pennsylvania,in Marcus,DHSC,Vol. 5,p.221.佐治亚州立法机构也很快制定相关法案,禁止联邦执法官或任何其他人向佐治亚州下发联邦法院的强制出庭令。②Proceedings of the Georgia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Augusta Chronicle,November 19,1793,Augusta,Georgia,in Marcus,DHSC,Vol. 5,p.236.北卡罗来纳州立法机构则宣布在批准宪法时,该州并未授权联邦法院审理个人起诉州的案件。北卡罗来纳州还授权州国会代表推动修订宪法,剥夺联邦法院强迫州出庭受审的权力。③Resolutions of North Carolina General Assembly,January 11,1794,Fayetteville,North Carolina,in Marcus,DHSC,Vol. 5,p.615.此外康涅狄格、南卡罗来纳、马里兰、宾夕法尼亚和新罕布什尔等州的立法机构也都有相同的要求。

对于最高法院来说,奇泽姆案是一场尴尬的失败。各州联合起来,很快制定通过了第十一修正案。新的宪法修正案在1798 年1 月正式生效,它明确规定:“合众国司法权不得解释为扩展至以下案例:由他州公民或外国公民和臣民根据法律或衡平法针对一州发起的诉讼。”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对于奇泽姆案的判决也就被推翻了。

结 语

在美国早期联邦司法机构的研究中,反对者的声音经常被忽视。事实上,联邦司法机构成立伊始,就不断遭到批评与反对。这一系列的冲突一直持续到美国内战前夕。在州与联邦司法机构的对抗中,双方互有胜负。我们仔细分析联邦司法机构的反对者的言论和实际政治行动,不难发现他们有着深层的担忧与恐惧。反对者隐隐约约地意识到联邦司法机构是新的国家机器的核心部件。它将积极地为国家统治服务,势必不断推动政治权力和司法权力的集中。人民却无法准确理解和直接控制这一法律体系,人民的权利和州的主权因此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些是反对者很真实的情感流露。毕竟在18 世纪末期,一个空前集权的全国性司法体系已经超出绝大多数人的理解范围。反对者持怀疑之心,仿佛看到未来数不清的危险。他们不会轻易地接受法学专家和政治理论家的辩护,更不可能毫无保留地信任所谓的“博学的法官们”。

当然,若是从现代国家视角来看,联邦司法机构的存在和扩张是必需的,属于“进步”和“发展”。但历史本身具有更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我们有必要抵御现代观念的“诱惑”。在未来的研究方向上,学者们需要批评性地分析联邦司法机构的创造者与支持者使用的政治修辞和他们的行为动机,并深入考察同时代人的回应。惟其如此,我们才能历史性地理解联邦司法机构(尤其是最高法院)怎样赢得后世的显赫地位,并不断掌握更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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