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研究

2020-03-03 09:58王明前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根据地斗争土地

王明前

(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山东抗日根据地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华北创建的主要抗日根据地之一,对山东抗日根据地社会经济政策的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科学概括意义。现有研究重视减租减息对山东抗日根据地社会阶级变动的影响,和对群众运动的积极推动,普遍游离于减租减息作为一项具有时代特点的具体政策本体,转而追求更深刻的社会意义,同时对减租减息政策对山东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动造成的影响普遍估计过高。笔者认为,一方面由于减租减息政策的特定时代性,使之更应该属于经济政策领域,与其连带的政治运动相对不是政策实施的主要目的。因此,对减租减息的研究,理应回归其作为经济政策的主体本身,而这需要首先结合这一政策实施的时代背景,其次应该更客观地根据这一政策实施的历史脉络,寻找政策自身演变的逻辑规律,最后才能根据这一规律,尽可能准确地定位其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政策,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政策,具有自身的历史逻辑规律,体现着政策法规正规化和政策实施科学化的统一。与之相关、彼此促进的群众运动,也因为这种正规化与科学化的统一,而更多注重理性的合法斗争手段。笔者以上述思路为线索,全面考察山东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政策实施的历史轨迹,循其脉络探索其本体演进的逻辑规律,以期增加学术界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政策的学术认知。

一、减租减息前山东农村社会地租高利贷剥削状况分析

抗日战争前,山东省农村社会土地占有高度集中,封建地租和高利贷剥削异常沉重。以莒南县大店为例,该镇“地主集中,土地集中,楼院相联”[1]97,是该县封建统治的堡垒,封建地主阶级“有雄厚的封建基础及丰富的统治经验”[1]97。大店封建高利贷剥削残酷,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其一是“利涨准折”,即“地主利用天灾人祸,穷人缺吃少穿”[1]98之机放贷,“因为是地主自己出的纸票。十吊只能当八吊,穷人就吃了两吊,四分利,先坐下利,指地作保,十个月或半年还不上即将土地准去。利高,期短,利翻利,先坐利,加以天灾人祸,穷人是无法还上账的。就这样,农民的土地房屋跑到地主手里去了”[1]98。“按庄子”是大店地主常用的“利涨准折”办法,即“地主看到哪里土地,先派掌柜的提着口袋到那庄子去置下一所宅子,一个场,然后便利用穷人没吃没穿放高利贷,或者开赌局,鼓动群众借钱到期不还,土地房屋准过来,掌柜的就招佃户给种地,再剥削佃户”[1]98。其二是“开当铺”,即“贫苦不堪的农民,遇有天灾人祸即没饭吃红白大事更没钱用,只好把家里稍微值钱的东西”[1]98拿到地主开的当铺典当。地主“趁火打劫,值十元的东西至多当二元,而且先坐利,四分利,一个月期限,过期死了就不许赎”[1]98,甚至“把当铺挖个洞,说是遭了抢,就这样变相把农民的财物抢去了”[1]98。

地租本已沉重,额外剥削的方式更多。其一为“双出种”,即“使地主种子,一斗还二斗”[1]100。其二为“折牛价”,即“佃户种地,地主买牛,每年秋收折价坐粮,粮食剩的多就多折,剩的少就少折,总折不完”[1]100。其三为“白带地”,即“佃户租种地主地亩外,地主又算出十亩或二十亩地让佃户带种,不分粮也不给工钱,佃户怕得罪地主,不敢不带”[1]100。其四为“送礼”,即送礼后,“每年秋收七折八扣,佃户所得寥寥无几”[1]100。大店地主最毒辣的额外剥削,是所谓“吃份子粮”,即“使一犋牛的佃户,每年吃份子粮摊派数量是一担穇子、四斗麦子、四斗黄豆、三斗高粱、三斗谷子,春吃一斗,秋还四斗,不吃不行,给你一担,不敢吃九斗。秋天收场,佃户光拿份子粮就不够,不到年就没的吃了,只好跑到地主门上再去借份子粮粮,这一佃户就被还不完、吃不完的份子粮,永远束缚为地主的牛马,不但佃户一年辛苦所得全被地主弄去,而且佃户原有的地和房子也都垫进去”[1]101。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高利贷剥削。此外,地主还以所谓“拔工”方式随意剥削佃户的劳动力,具体可分为“接送亲戚拔工”“年节送礼拔工”“推地主太太小姐拜年拔工”“托坯块拔工”“唱戏搭台拔工”“佃户老婆给地主家洗衣服、烙煎饼、看孩子拔工”等[1]101。拔工这种超经济的额外剥削,“使佃户失掉自由,大大降低生产的自由及积极性,很难维持最低限度生活”[1]101。大店地主还有一种所谓“锁门,大抹头”剥削形式,即“地主一不如意,即将佃户家贴上封条,锁了门,家具耕牛和长好的庄稼全都没收,佃户只好背着锅领着老婆孩子空手要饭,流落他乡”[1]102。

以上情况充分说明,山东农村社会存在着迫切的减租减息斗争要求。因此,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政策,是一项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经济政策。

二、减租减息政策的正规化

(一) 减租减息政策的初步正规化以及与群众运动的初步结合

山东抗日根据地抗日民主政府建政后,即着手领导减租减息斗争,并且使之与群众运动相结合。1940年11 月11 日通过的《减租减息暂行条例》,标志着山东抗日根据地减租政策初步实现正规化。该条例首先确立“五一”减租原则,规定:“地主之土地收入,不论租佃、半种,一律照原租额减少五分之一;按收获分粮者,不论其种子、肥料、农具谁负,均按原定分粮比例,地主减收五分之一”[2]53。同时,坚决取消各种额外剥削:“地租一律不准预缴”“严禁庄头剥削”“地主对佃户之无偿劳役及指粮讹算之陋习,一律禁止。佃农在春荒时向地主所借支粮食,至收成后还粮不得折价,粮息不得超过三分半”[2]53。该条例坚决保障佃权,规定:“出租人未得租户、佃户、半种户之同意,不得将耕地收回,转租、转佃、转半种他人”[2]54。在以下条件下,佃户有优先承佃权:“依定有期限利用耕地之契约,与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约,如承租人继续耕作,出租人均不得解除契约;出租人于能维持生活之前提下,于不能不增加雇工耕作前提下,均不得以收回耕地自耕为借口而解除契约;出租人于不能维持生活之前提下,于能保持耕地原有收获及效能前提下,于自己耕作不用雇工之前提下,得原耕人之同意,得将出租耕地收回一部或全部自耕;出租人出卖耕地时,承租人以同样条件有继续承租权”[2]53-54。其次,该条例坚决禁止高利贷剥削,规定:“钱主之利息收入,不论新债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得超过一分五厘”“出门利、剥皮利、印子钱、利上钱等及其他一切高利贷一律禁止”“十年以上之旧债,债务人得商请债权人停息还本,债权人不得借故拒绝”“长期借贷者所交利息之总和,不得超过本金”[2]54。

根据这一减租条例,根据地领导层要求各地普遍贯彻五一减租甚至二五减租原则,并作为推动群众运动的前提。1942 年5 月4 日,山东分局指示:“在实行减租减息之后,必须注意交租交息,于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之后,又须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3]275。指示针对全省各类租佃关系的特点,提出具体减租减息办法。一是佃种地,或称代种,即“牛具种子肥料均由地主出,佃户必须吃份子粮,吃一斗在公堆上还三斗至四斗,其余粮食按对半或佃四业六分劈,草全部或大部归地主,超经济剥削很重”[3]275。对这种租佃关系的剥削,减租“主要是废除一切超经济的剥削与地位上的不平等,废除份子粮,不许强迫借租,荒年时地主应借给佃户一定的粮食,其息额不应超过社会一般利息,佃农应分得一部分柴草”[3]275。二是分种地,即“牛具种子肥料由佃户出,部分有份子粮,粮食多为平分,牛草归牛,超经济剥削稍差或没有,佃业关系比较平等”[3]275。对这种租佃关系,减租“主要是取消份子粮及超经济剥削,粮草分劈,按二五减租”[3]275。三是租种,即“粮食或钱的定租制,无超经济剥削,业佃地位平等”[3]275。对这种租佃关系,减租“主要是保证荒年歉收时使佃户得减租缓租以及免租的待遇”[3]275。钱租制因物价高涨而影响地主生活时,“应斟酌增加,或改为粮租”[3]275。另有小种,即“佃业双方约定佃户只代其锄与收获,多为佃一业九或佃二业八分劈,近于实物工资制”[3]276。因此“不能机械执行二五减租”[3]276,而应纳入增加工资范畴。

这项指示对今后减租减息斗争提出新的要求。首先明确“减租是减今后的,不是减过去的”[3]276。指示具体要求:“要按原租额减去租额百分之二十五,即四分之一。但如已实行四六分粮,而四六分粮的结果较二五减租所减尚多,则依四六分粮不再变更”“废除超经济剥削”“由佃业双方定立租约,并规定保障五年(至少三年)的佃权”“提倡适当租额(约等于二五减租后的租额)的定租制(粮租或钱租),以发扬佃农的积极性”“佃地出卖时应先通知佃户继续租种。佃期已满者,佃户有续租的优先权”[3]276-277。其次,指示明确:“减息是减过去的,不是减今后的”[3]277。具体要求:“战前债务,由政府布告所交利息已超过本金一倍者停息还本,超过二倍者本利停付。尚不足一倍或二倍者,其所差数目如债户有力偿还,则一次或分期还清,无力偿还则展期一年偿还”“抗战到息借条例颁布的日期已按分半减息者,有一方提出减息,由政府调解,约按分半计息。未按分半减息者,有一方提出减息,由政府调解,不成时即按原颁减息办法改为分半计息。未按分半减息双方又均未提出减息者,听任双方自行处理,政府不加干涉”“在此期间所交利息为本金一倍者,停息还本;二倍者,本利停付;不足一倍或二倍者,以后即按分半计息”“因复利,先坐利,先加利,在形式上为无利贷款的契约,经一方起诉,查实后均按分半减息处理”“双方均未提出换约、减息者,政府一律不加干涉”[3]277-278。指示同时宣布:“息借条例颁布后,一切息借关系均依条例”[3]278。具体要求主要有:其一,“息额权不限制,听从农村自由处理,但政府银行及公营企业之贷款,应以不超过分半之原则,合作社之贷款,息额应不高于社会一般平均息额,并应尽量筹集一部分公款,通过农救会向农村贷出”[3]278;其二,“群众团体更不应强行限制息额,但应广泛提倡拔会的办法来通融资本”[3]278;其三,“债主如提请政府保证交息,而其息额过苛时,则应以社会一般息额后政府始保证交息”[3]278。指示最后要求注意适度掌握斗争方法与尺度,特别提出:“农民在刚发动起来的时候,难免有过左的行动,只要这种行动是广大群众自愿自觉的行动,不是少数人脱离群众所干的或工作干部代替群众所干的,则不但无害,而且有益,因为可以达到削弱封建,发动群众的目的。不要在农民斗争的情绪上浇冷水,助长地主的气焰”[3]280。但是同时也要求“以合法斗争为主,多采取老百姓讲道理的方式,要采取先斗口,后斗力,再斗法。在农民与地主斗争起来的时候,政府要进行调解,勿过早亦勿过迟,总以不使农民吃亏为标准”[3]281,以及“要抓紧一部开明的士绅,从感情上团结他们,从政治上帮助他们进步,通过他们影响其他地主士绅”[3]281。

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对前期经验科学总结的基础上作出这一指示,使减租政策在正规化的基础上更加体现科学性。

(二)减租减息政策正规化的实现

1942 年5 月15 日颁布的《山东省租佃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是对上述指示精神的法律确认。首先,《条例》明确二五减租原则,即“凡公私租佃之土地,均须实行二五减租”“未实行减租者,均按原租额减百分之二十五;虽已实行减租,但不及百分之二十五者,仍按未减租前之租额续减至百分之二十五;已实行减租,但超过百分之二十五者,双方无争议者依其约定,有争议时由政府调处之”“游击区及敌占区实行减租时,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贫苦抗属及鳏寡孤独出租土地之地租,业佃双方同意维持原租额时,不加限制。承租人要求减租时,亦须照减。其因减租至无法维持生活者,政府得设法救济之”[3]291。《条例》在要求承租人减租后必须履行交租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地租一律于产物收获后交纳,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预收地主或收取押金”“定租,因天灾人祸致收成之全部或大部被毁时,得由双方协议减付或停付地租”“承租人因确系无力交纳,积累至三年以上之欠租,得予免交”“减租后,救国公粮由业佃双方负担。土地税(田赋)由土地所有人负担之”[3]292。以上规定事实上尽可能维护农民生产者的权利。

其次,《条例》鼓励业佃双方签订长期租约,充分保障农民生产者的生产权利。《条例》规定:“减租后,须将旧约换成新约。无租约者,一律补订租约”“为使承租人安心生产,租约须规定五年以上之租期”“在租佃契约上或习惯上有永佃权者保留之”“在抗战期间,出租人抽地,应顾及承租人生活,并须于收获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如原承租人因抽地致不能维持生活时,得由政府召集业佃双方加以调处,延长租期或只退佃一部”“出租人于契约期满,召人承佃或出租出典出卖时,原承租人依同等条件,有承佃承租承典承买之优先权”“出租人不得因减租而解除既定之租典契约,及抽回无契约出租之土地”“出租人出卖有永佃权之土地,永佃权继续存在”“出租人出卖契约期限未满之土地,原承租人有继续耕种之权,非原租约期满后,买主不得收回自耕或另租他人”[3]292-293。

最后,《条例》严禁包租、转租、估租及一切租约之外的勒索,如“地主对佃户之无偿劳役和奴役,及高利贷性质之份子粮等陋习,一律禁止”“下种时,承租人向出租人所借之粮食,依习惯不行息者,依其习惯;行息时,不得超过社会息借一般利率”[3]294。

同时,颁布的《山东省借贷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借贷条例》) 首先明确:“凡抗战前成立之借贷关系,应以清理旧债为原则,并厉行分半减息”[3]295。其具体要求:“贷款利率年利超过百分之十五者,减为百分之十五,不及百分之十五者,依其原约定”“债务人付息达原一倍者,停利还本,付息达原本二倍以上者,债务消灭”“债务人按分半计息超过原本一倍,而实付不足原本一倍者,交足一倍时停利还本;利息超过原本者,其超之数作还本计,本金清偿后债务消灭”“凡按分半计息或其原息不足分半,其利息总额尚不及原本者,债务人交足利息后,停利还本”[3]295,以上停息还本者,“应即还本,一时无力还本时,得分期或缓期一年清偿,届时仍不能清偿时,即按分半行息”“已经清理之贷款,债务人不得拒不清偿”[3]295。其次,《借贷条例》明确:“凡抗战后本条例颁布前成立之借贷关系,以实行减息调处争议为原则”[3]295。具体要求:“实行分半减息之贷款,债务人须按时交息还本”“未实行分半减息之贷款,双方无争议时依其原约定,政府不加干涉”“未实行分半减息之贷款,因利率过高而发生争议时,由政府调处;调处不成者,即自借贷之日起按分半计息判处,另还新约,债务人并须依时交息还本”“未实行减息之贷款,付息达原本一倍者,得因债务人之请求停息还本;付息还原本二倍以上者,债务消灭”“未实行减息之贷款,付息超过原本一倍以上不足二倍者,得因债务人之请求停息还本,其超过之数作还本计”“停息还本之贷款,债务人一时无力还本时,得由政府或群众团体调处分期或缓期还本。但缓期以一年为限,届期仍不能还本时,即按分半行息”[3]295-296。《借贷条例》最后宣布:“本条例颁布后成立之借贷关系,其利率应按当地习惯双方自由议定,以利金融流通为原则”[3]296。具体要求:“政府银行及公营企业之贷款利率,年息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二”“合作社之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当地一般利率”“新成立之借贷关系,因利率过高而发生争议时,政府得依当地一般借贷利率仲裁之”[3]296。

上述法令在体现减租减息政策进一步正规化的同时,也开始体现出科学化的方向,而且还及时总结了减租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初步经验。如永佃权等维护农业直接生产者生产权利的条文,有利于群众运动的发动。

三、减租减息政策中科学精神和群众路线的结合

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政策在正规化基础上进一步走向科学化。同时,根据地领导层更加注重把减租斗争与群众运动结合起来,彼此促进。根据地领导层深知减租斗争不仅是经济领域的斗争,也同时是群众政治斗争的重要方面。但是,由于抗日根据地的土地问题,不同于土地革命时期,而是要服从于抗日统一战线的需要,在不能根本改变地主阶级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斗争范围尽可能控制在经济领域,斗争方法也应尽可能采取和平的说理的方式。换言之,减租斗争的群众斗争方面,应该尽可能采取合法斗争的方式。而这就需要根据不同斗争对象的社会特点,区别各种不同的政治环境,针对性地制定减租减息政策,灵活掌握政策执行尺度。这样一个过程,首先需要充分的调查研究,掌握丰富生动的社会经济信息。根据地领导层发扬共产党人调查研究的优良学风,实现了政策的科学性和阶级性的有机统一。1943 年3 月20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指示:在游击区,“不是一般实行减租斗争”[4]337。在我优敌弱的游击区,“应之部分的增或减”[4]337,即“不是二五,而是适当减租或增资或只改变某些租佃与主顾关系,如种子、耕牛、肥料的机制,尽量做到减少佃户的负担,改善雇工的饮食与待遇,部分增资等”[4]337。在这些地区,“应慎重处理土地纠纷,强调联合,不宜过分强调斗争,尤其是集体暴露的斗争更应减少或避免、加重政府在雇主与主佃间的调解作用”[4]337。而在敌优我弱的游击区,“一般不进行增减斗争,主要是调整主佃、主雇关系,建立灰色组织,增强群众对敌斗争的团结与教育”[4]337。

此后,根据地减租减息在坚决深入推进的同时,领导层逐渐注重政策执行的科学性。1943 年8 月1日通过的《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宣布:“普遍并彻底执行一面减租减息,一面交租交息之土地政策。减租以依照抗战前租额减轻百分之二十五为原则,废除各种额外剥削。边沿游击区在战争期间其减租额应酌量减低”“整理旧有借贷关系,息率以分半为标准;对新成立之借贷关系,息率尊重其合理的自愿契约”[2]139。1943 年8月19 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提出:首先减租应该主要减地主的租,一方面“贫苦的荣誉军人、抗属及贫苦的鳏寡孤独残废等,其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土地或托人带种代种者,不应视为地主”[5]78;另一方面,“永佃权只能作为宣传口号,不能作为直接行动的口号”[5]78。此外,“土地贫瘠产量低的地区,不应一律实行二五减租,酌量少减”[5]78。其次,减息应该是减重利盘剥者的息。一方面,“一般家庭妇女储蓄性的贷款,不应援例减息”[5]78;另一方面,“已逾期解约的借贷关系,不应重算旧账”[5]79,但“如债主曾仗势非理霸占债务人或债务人旁系亲属的土地财产者,不管是否逾期,可在群众自动要求及受当地舆论支持的情况下,可以重新要得合理的解决”[5]79。1943 年9 月13 日,山东分局指示:“不管是否已经建立回民组织,不论在根据地或新解放区,都须进行减租减息、反恶霸、反土匪、反贪污的群众斗争”[5]344-345。1943 年10 月10 日,山东分局为贯彻中央十月一日指示,决定:“必须于今年彻底完成减租”[6]38,主要应“推动支部团结群众去进行”[6]38。鲁中、滨海新开辟地区,“亦应开始进行减租。但须按照具体条件,在党的基础薄弱之下,应抽派一批有半年减租工作经验的干部,选择群众较好的中心村庄进行”[6]38。鲁南、清河“应将根据地以及边沿区未进行减租的村庄加紧实行”[6]38。1944 年9 月,黎玉在指导新地区工作时指出:新地区减租,“开始时可以采用开训练班、开佃农雇农座谈会的方式,对佃农雇农进行初步的教育,然后推动进行工作”[1]11。在新地区应慎重处理土地问题,除一律没收大汉奸、伪军伪组织人员强占土地并退还原主外,对伪军反正人员,“可采取说服调查归还一部的办法”[1]19处理其强购土地。对于典当土地,“凡因拿不起给养而扣押的土地,应归还原主,因拿不起负担而典当的土地,准予赎回。个别情节复杂的,可以采取调节的方式”[1]19。对高利贷剥削要严厉打击。“利涨准折地,可以按处理高利贷的原则处理。吃期粮、驴打滚等高利剥削,均应取消,一般可采取还本带三分利的原则调处之”[1]20。减租“应按二五减租,边沿区可少于百分之二十五”[1]20。

四、减租减息斗争的胜利和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动

减租减息斗争在科学化精神的指引下,继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成果。

减租减息斗争引起根据地内部社会阶级关系发生有利于广大贫雇农、中农群众的变动。以沂水县岸堤区21 个村为例,1943 年,战前36 户地主,减少至25 户,土地占有由3 914 亩减少至1 005 亩。总之,地主“日渐分化而下降,大部分生活不如从前了”[6]219,社会态度“苦闷,不痛苦”[6]219。富农由战前129 户下降至105 户,土地占有从15 381 亩下降至10 355 亩。总之,富农“激剧分化,部分的破产下降,相当数量的其生活不如从前了”[6]219,其社会态度“发愁消极[6]219”。中农由战前433 户增加到474 户,土地从6 496 亩增加到9 914 亩,总之,“中农一般是保持着原有的经济地位,下降的不多,上升的也有限。但是收入增多,生活是富裕了。同时这一阶层是由于地主富农的下降与贫农雇农的上升而一天天壮大增加的”[6]219-220。中农的社会态度是“安心过日子,热心参加抗日工作,拥护我们政权”[6]220。贫农由战前的838 户增加到1 056 户,土地由15 285 亩增加到17 815 亩,总之,“贫农生活改善了,部分佃户上升”[6]221,但是“他们的生活又是更苦了”[6]221,这是因为“人口多,收入有限,再加上战争的公差负担,物价飞涨”[6]221。但是他们的政治态度仍然是“对抗战是热心的、积极的”[6]221。雇农由战前的166 户下降到98 户,“生活是大大获得了改善,相当数量的佃户是上升了,同时这一阶层是一天天在减少着”[6]221。因此,“他们的态度是十分拥护民主政府的”[6]221。

以上土地变动的发展趋势说明:首先,“集中在少数地主与富农手中的大块土地,急速的转向到中农,逐渐转向到贫农手中”[6]223。如战前地主74.3%、富农32.6%的土地转入其他阶层手中,而中农、贫农分别增加了52.6%、16.1%的土地。其次,土地变动与阶级变化的规律是:“地少人多的地主家要向下发展”“地少人多的富农家,要逐渐分化为其他阶层”“劳动力多而负担少或不负担的向上发展”[6]223,如雇农因没有负担而上升的有46.3%,贫农因负担较少而上升的有7.7%;“地主兼商人的向上发展”[6]223,得益于“战时买卖物价总是上涨,只要有本钱,没有不赚钱的”[6]223。总之,受政治因素影响,“大庄、中心庄变化较快,小庄、山僻小庄子变化的较慢,因为大庄、中心庄子是敌伪顽争夺土地,又是土匪抢掠的目标,并且即以合理负担来说,也是大庄子、中小庄子负担较重”[6]224。

因此,调查研究结论认为,首先,以岸堤区为例,虽然“注意到下层群众生活的改善,但是对地主的政策是执行地过左,对付富农的政策没有奖励其生产,相反的,使富农部分逐渐趋向下”[6]224,所以,“减轻地主、富农的负担,来团结地主们共同抗日,是非常必要的”[6]224。其次,“贫农生活虽然比较还是差”[6]224,原因主要是“公差较重,借贷停滞,物价飞涨,都使得土地很少的贫农过着最苦的生活”[6]224。因此,“减少劳役,举办低利贷款,是急待注意的”[6]224。最后,应注意“尽量使得庄与庄之间,特别是大庄与小庄、中心庄与山僻庄,无论在财力上也好,民力上也好,尽可能做到负担公平”[6]225。莒南县大店查减斗争也引起了社会生产关系的积极变化。首先,“群众掀起了高涨的生产热潮,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1]160。其次,“大店群众又组织了合作社”[1]161。

总之,正如1944 年11 月山东省第二次行政会议土地组总结报告所提出:减租减息后,“地主的经济地位是大大降落了,富农经济也有部分下降倾向,中农仅能保持原状,贫农和雇工则已显著上升”[1]209。尽管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是瑕不掩瑜,考虑到抗日战争时期党的土地政策的经济斗争性质,上述成就仍然是可喜的。毕竟,正规化和科学化的探索才是真正宝贵的实践成就。

五、结 语

综上所述,抗日战争前,山东省农村社会土地占有高度集中,封建地租和高利贷剥削异常沉重。山东农村社会存在着迫切的减租减息斗争要求。山东抗日根据地抗日民主政府建政后,即着手领导减租减息斗争,并且使之与群众运动相结合。在根据地领导层对山东地方社会经济和阶级状况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减租减息很快就实现了政策法规的正规化。减租减息政策的成熟,为此后根据地减租减息斗争向科学性方向深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群众路线的贯彻开辟了道路。减租减息斗争引起根据地内部社会阶级关系发生有利于广大贫雇农、中农群众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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